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规划局-8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7. 火灾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要求,以保障公共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保护等。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修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是指西安市政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用于管理和调控西安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流程,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专业人员资格要求。
2. 规划审批管理:规定了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方案的审批、修订方案的审批等。
3. 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用地预审、用地指标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
4. 规划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的公开方式和途径,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开城市规划信息。
6. 奖励和激励措施:规定了对优秀的城市规划项目和规划人才的奖励措施,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手册
一、事项简介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收费情况:不收费
(三)法定及办理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1994]482号)第九条
二、审批要求
(一)办理阶段:在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办理
(二)审批权限:市城乡建委办理城六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各开发区及郊三区、四县在各自区域独立审批。
三、申报材料及准备要求
1.立项计划批文
①由市发改委出具;
②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2.建审总平图
①由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先审核,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②审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方法人委托书
①由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出具;
②委托书为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①报建表在市政务中心市建委窗口领取;
②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及流程
(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市建委窗口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查合格后办理。
3、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建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办理流程图
五、附件
(一)法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1994]482号
(二)申报材料范本
1、立项计划批文
2、建设方法人委托书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9A文】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一、编制原则:编制《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办的立案和审查,市规划院在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服务事项受理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二、资质认定:报告首页需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注明本次论证报告的设计、审核、审定人员。
三、论证报告内容:(一)区位:说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用地范围,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现状:说明用地现状情况,包括地形、植被等自然条件、现状用地性质、现状建筑物等。
1、土地利用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
2、人口现状指标,规划范围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规划范围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说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单元图则等上位法定规划对本次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环境承载力、人口容量及人口密度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四)具体设计方案的指标及论证。
1、确定方案指标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2、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3、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4、城市环境影响论证(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5、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6、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8、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五)明确该设计条件中具体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六)该规划条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西安高新规划局报建手续一览
西安高新规划局报建手续一览西安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业务流程一、非产业项目基建立项审批所提交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基本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如为园区项目,需持管理办审核意见)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所需提交文件:1、用地合同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入区批复或基建立项批文三份3 1:1000地形图10份办理:1、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用地核定表》并加盖公章2、经办人绘制用地定点图3、审核通过后盖用地定点审核章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提交文件:1、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征地成果表办理:1、由经办人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存根表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完后,发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规定表四、总平面及单体审批所需提交文件规划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单体各层平面图及单体立面、剖面,人防设计方案,单体渲染图,鸟瞰图。
1、由经办人根据《建设羡慕规划设计规定表》内容初审方案,未满足规划要求的返回建设单位,修改后再报;符合要求的报建审会审查。
2、建审会审查未通过的方案,由经办人在1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建审会审查意见,修后再报。
3、建审会审查通过的方案由建设单位提交总平面图十二分,单体图三份,经办后初签后报消防审批;同时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三份,加盖公章后报规划局。
4、经办人在消防审批同意的总图上加盖“总图规划审批专用章”及“建筑审批专用章”5、领取“定验线单”三份送市测绘院验线6、领取建设项目收费通知单注:关于单体在15000以上的建筑的说明,咱们的好象没有不说了吧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文件1、土地使用证2、单体施工图3、西安市勘测院实测成果表4、缴费凭证5、中标通知书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存根表,审核后发放。
七、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八、道路管线审批九、高程审批十、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所需提交材料1、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备,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加盖规划局公章十一、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注意:这个是建设单位的招标!!!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这个时候才能招标!!!十二、质量监督申报办理: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西安高新规划局报建手续一览
西安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业务流程一、非产业项目基建立项审批所提交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基本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如为园区项目,需持管理办审核意见)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所需提交文件:1、用地合同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入区批复或基建立项批文三份3 1:1000地形图10份办理:1、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用地核定表》并加盖公章2、经办人绘制用地定点图3、审核通过后盖用地定点审核章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提交文件:1、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征地成果表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存根表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完后,发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规定表四、总平面及单体审批所需提交文件规划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单体各层平面图及单体立面、剖面,人防设计方案,单体渲染图,鸟瞰图。
1、由经办人根据《建设羡慕规划设计规定表》内容初审方案,未满足规划要求的返回建设单位,修改后再报;符合要求的报建审会审查。
2、建审会审查未通过的方案,由经办人在1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建审会审查意见,修后再报。
3、建审会审查通过的方案由建设单位提交总平面图十二分,单体图三份,经办后初签后报消防审批;同时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三份,加盖公章后报规划局。
4、经办人在消防审批同意的总图上加盖“总图规划审批专用章”及“建筑审批专用章5、领取“定验线单”三份送市测绘院验线6、领取建设项目收费通知单注:关于单体在15000以上的建筑的说明,咱们的好象没有不说了吧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文件1、土地使用证2、单体施工图3、西安市勘测院实测成果表4、缴费凭证5、中标通知书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存根表,审核后发放。
七、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八、道路管线审批九、高程审批十、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所需提交材料1、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备,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加盖规划局公章十一、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注意:这个是建设单位的招标!!!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这个时候才能招标!!!十二、质量监督申报办理: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目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2
设用地规划8第三部分建设用地规划9第五章居住用地10第六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第一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12第二节文化设施用地12第三节教育科研用地14第四节体育用地16第五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6第六节社会福利用地19第七节文物古迹用地20第七章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第一节商业用地20第二节商务用地21第三节娱乐康体用地21第四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21第八章绿地与广场用地22第一节公园绿地22第二节防护绿地23第三节广场用地24第九章工业用地24第十章物流仓储用地25第十一章环卫设施用地26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全建全建设筑施工用程地规划27第十三章消防安全28第十四章面积计算29第十五章建筑高度30第十六章建筑间距30第十七章建筑退让32第一节后退用地边界32第二节后退道路红线33第三节后退其他界线34第十八章配建停车设施35第十九章配建过街设施36第二十章配建人防工程36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地道地道下路空交间通利规用划36第二十二章城市道路37第二十三章交通站场39第一节公共交通车站39第二节社会停车场40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地市地市铁政
①依据最新颁行规范、文件进行更新。 ②依据遗漏的文件进行增补。 ③结合西安市当地情况进行修改。 ④对依据前沿理论制定的部分内容酌情进行删减。 2015 年底,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提出: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加强城市设计, 提倡城市修补,推进“多规合一” ;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建设海绵城市等一系列新的 要求。为此,我们对试行的《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巩固完善、删 减、修正。2016 年 5 月,将修改后的成果与试行版的内容逐条比对,以新旧对照的 方式再次征询意见无异议后,最终形成本次正式成果。 该《规定》以全程管控、优化供给、统一标准、突显特色为技术路径,以强化 规划编制、优化用地供给、弱化建设强度、量化配套设施、细化建筑间距、润化城 市肌理为原则,共完成了六个部分的编制,其中: 第一部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引导建设用地规模有序发展为目的,界定各 级地方政府所组织编制的法定规划的内容与程序。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技术规定。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优化供给为目 的,提出各类、各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管控要求。着重细化居住用地配建。 第三部分:建筑工程技术规定。以营建良好人居环境为目的,对场地消防、面 积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人防工程、停车配建的要素等提出了更为科学、详 尽的要求。 第四部分:道路工程技术规定。以调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为目的,对路网、设 施做出了更为优化的规定。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3-国土局建设用地审批办理流程
2市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审批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国土局窗口3、受理范围:城六区及开发区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86785152二、收费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三、主要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3、《划拨用地目录》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6、《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7、《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用地申请,对于资料齐全、权属清楚、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窗口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将受理件通过扫描进入机关办公自动化审批系统,提交首席代表组织承办处室办理;3、处室承办人员核对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拟定供地方案;4、供地方案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5、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拟定《审批土地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请审核,会签,签发;6、申请用地单位持税、费缴纳凭证,在窗口领取《审批土地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五、申报材料1、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书2、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土地审批委托书(制式表,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及法人私章)4、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6、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设计条件书(原件)7、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控规指标图、市测绘院成果表8、实测成果表9、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10、房地产转让协议11、土地估价确认文件12、企业改制批准文件13、土地资产处置方案14、资产负债确认文件15、改制方案16、职代会决议17、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保批复文件18、资金证明19、省、市、区三级征地批文20、征地勘测定界报告21、补偿清册22、社保审核意见表和缴费票据23、地调资料(原件和复印件)24、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5、成交确认书26、原审批土地件、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27、董事会决议28、挂牌出让土地的补偿条件29、产权交易书30、西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转交的资料31、原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32、最后一次租金缴费单六、备注1、《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需在市政务中心国土局窗口领取;2、复印件要求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3、所有申报材料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全部要求报原件;4、请妥善保存总台发号通知单,以备办件查询或办件投诉使用。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注重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交通出行、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城市规划编制应利用遥感技术、数字地面模型等现代技术手段,精确获取城市基础数据,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前,应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设计范围进行任何改动。
4.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公共设施管理1.城市公共设施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2.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3.城市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宁。
4.城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城市绿化管理1.城市绿化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选取绿化植物种类和布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绿化团队负责,确保绿化效果的持续性和美观性。
3.城市绿化的管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清除病虫害和落叶等垃圾。
4.城市绿化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居住感受。
六、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1.城市规划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西安高新规划局报建手续一览
西安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业务流程一、非产业项目基建立项审批所提交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基本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如为园区项目,需持管理办审核意见)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所需提交文件:1、用地合同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入区批复或基建立项批文三份3 1:1000 地形图 10 份办理:1、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用地核定表》并加盖公章2、经办人绘制用地定点图3、审核通过后盖用地定点审核章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提交文件:1、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征地成果表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存根表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完后,发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规定表四、总平面及单体审批所需提交文件规划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单体各层平面图及单体立面、剖面,人防设计方案,单体渲染图,鸟瞰图。
1、由经办人根据《建设羡慕规划设计规定表》内容初审方案,未满足规划要求的返回建设单位,修改后再报;符合要求的报建审会审查。
2、建审会审查未通过的方案,由经办人在1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建审会审查意见,修后再报。
3、建审会审查通过的方案由建设单位提交总平面图十二分,单体图三份,经办后初签后报消防审批;同时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三份,加盖公章后报规划局。
4、经办人在消防审批同意的总图上加盖“总图规划审批专用章”及“建筑审批专用章5、领取“定验线单”三份送市测绘院验线6、领取建设项目收费通知单注:关于单体在15000以上的建筑的说明,咱们的好象没有不说了吧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文件1、土地使用证2、单体施工图3、西安市勘测院实测成果表4、缴费凭证5、中标通知书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存根表,审核后发放。
七、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八、道路管线审批九、高程审批十、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所需提交材料1、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备,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加盖规划局公章十一、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注意:这个是建设单位的招标!!!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这个时候才能招标!!!十二、质量监督申报办理: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市政发[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六日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基本要求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增进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 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3. 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4. 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协同,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
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保留足够的公共空间,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
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避免无序扩张,保护农田资源。
4. 加强土地整理和开发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筑规划设计1. 鼓励高标准的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和景观效果。
2. 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3.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五、交通规划1. 发展多样化的交通方式,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便捷性和可持续性。
2. 鼓励公共交通优先,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3. 注重交通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布局。
六、环境保护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和破坏。
2.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推动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七、城市更新和保护1. 加强老旧小区和城市病区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
2.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3. 推动城市功能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发展格局。
八、规划编制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推动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
西安长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西安市长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状概况第三章发展条件分析第四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第五章性质与规模第六章规划结构及用地布局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九章绿地景观规划第十章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第十一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第十二章环保和环卫工程规划第十三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四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十五章五线规划第十五章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第十六章城市设计导引第十七章规划实施措施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背景为了落实《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西安市长安区分区规划(2008-2020)》的具体要求,科学合理地利用莲湖区土地,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长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5)《西安市长安区分区规划(2008-2020年)》6)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长安区有关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划第二章现状概况一、概述1、长安区区位长安区位于陕西省关中平原中部,秦岭北麓,西安市区南侧,是古长安京畿之地。
东连蓝田县,西接户县,西北与咸阳市为邻,南与宁陕、柞水二县为邻。
南端在喂子坪乡秦岭南坡之大坪南,北纬34°47′;北端在王寺镇金家村北,北纬34°13′;东端在库峪乡小窑湾村东,东经108°38′;西端在高桥乡曹家滩西,东经108°38′;南北55公里,东西52公里,总面积1580平方公里。
至2006年末,总人口为100.73万人;2、现状道路交通概况长安区位于西安市南部,是西安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安区自古为交通要冲,子午道和库峪道是沟通关中陕西的六大要道之二。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坚持以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西安市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公示。
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已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
第五条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上限指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西安市规划局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符合以下程序:1、建设单位向西安市规划局提出增加容积率指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论证报告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2、西安市规划局对调整容积率指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履行上述程序后,城乡规划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指标的,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3、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指标的,西安市规划局将对原地块规划条件进行调整,并重新核发和公示。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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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规划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3、受理范围:城六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785154
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2、《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规划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内容;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踏勘;
3、经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4、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需要组织听证;
5、召开规划、国土、财政、房产、国资、建设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性质调整联系会议,依法提出用地性质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建设项目调整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调整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由首席代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签发;
7、受理窗口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六线地形图(六线指: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黑线);
4、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宗地界址坐标);
5、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需提供),以及原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6、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7、自有划拨土地的,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8、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属房地产开发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属特种行业的,应提供相应资质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9、原规划设计条件及其审查资料。
六、备注
1、立案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须在西安市规划局门户网站下载专用制式;具体网址:。
2、申报提供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实。
3、请妥善保存总台发号通知单,以备办件查询或办件投诉使用。
七、办理流程(30个工作日)
窗口审核申报材
料是否符合条件 申请人凭发号通知单提交申报材料
1、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责任人:王晓玥 许瑾 电话:86785154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不符合申报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批办办公会、局长办公会研究。
(5个工作日) 责任人:张新元、孙虎铭、王晓玥、董卫斌、李博、许瑾 电话:86785199、86785154、86785156 4、经办人整理会议研究意见。
(2个工作日) 注:《规划设计条件》需要进行公示的制作公示牌,如有群众矛盾,组织召开听证会。
公示期15天,组织召开听证会,不计入办理时限。
责任人:张新元、王晓玥、李博、许瑾、孙虎铭、董卫斌 电话:86785199、86785154、86785156 5、经办人核对《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整理《规划设计条件书》。
(10个工作日) 责任人:张新元、孙虎铭、王晓玥、董卫斌、李博、许瑾 电话:86785199、86785154、86785156
2、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踏勘现场,提出初审意见。
(5个工作日) 责任人:张新元、孙虎铭、王晓玥、董卫斌、李博、许瑾 电话:86785199、86785154、86785156 6、首席代表审签后,提请分管局领导签发。
(3个工作日)
责任人:董埃孝 电话:86785232
7、制作审批文件交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4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晓玥、许瑾 电话:86785199、86785154、86785156
对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限期整改完善。
(办件计时暂停) 重大项目提请上专家论证会及市政府办公会。
(办件计时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