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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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7. 火灾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要求,以保障公共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保护等。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修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是指西安市政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用于管理和调控西安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流程,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专业人员资格要求。

2. 规划审批管理:规定了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方案的审批、修订方案的审批等。

3. 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用地预审、用地指标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

4. 规划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的公开方式和途径,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开城市规划信息。

6. 奖励和激励措施:规定了对优秀的城市规划项目和规划人才的奖励措施,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第五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5第五章建筑间距24第六章建筑退让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32第十章停车场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35第十二章附则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围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9A文】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9A文】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一、编制原则:编制《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办的立案和审查,市规划院在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服务事项受理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二、资质认定:报告首页需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注明本次论证报告的设计、审核、审定人员。

三、论证报告内容:(一)区位:说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用地范围,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现状:说明用地现状情况,包括地形、植被等自然条件、现状用地性质、现状建筑物等。

1、土地利用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

2、人口现状指标,规划范围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规划范围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说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单元图则等上位法定规划对本次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环境承载力、人口容量及人口密度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四)具体设计方案的指标及论证。

1、确定方案指标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2、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3、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4、城市环境影响论证(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5、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6、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8、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五)明确该设计条件中具体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六)该规划条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和乡村的良性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福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等。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福祉。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土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相衔接。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整体发展方向、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和基础设施规划等进行的综合性规划,确定城市的建设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定位,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分区、居住区、产业区等,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和用地利用强度等。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合理规划绿地、河道、山体等自然资源,确保城市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九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参与。

第十条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与实际发展相适应。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十一条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功能区、用地、建筑布局、交通、绿化等进行规划设计的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应当立足于城市总体规划,科学设计各功能区的用地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建筑用地、绿地和交通设施等。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市形象和文化特色的塑造,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公众利益保障,加强社区参与,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详细规划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审核和审批工作,并进行实施监督和评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范围:规定了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

2.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标准等。

3. 规划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包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职权、组织机构等。

4. 规划审核和审批: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权限、审核和审批的程序要求等。

5.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法、规划实施的周期和阶段等。

6.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资料准备等。

7. 规划修订、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市规划的修订、调整和变更要求,包括规划修订和调整的程序、条件和程序要求等。

8.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了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包括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要求等。

9.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审批等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和方式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目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2
设用地规划8第三部分建设用地规划9第五章居住用地10第六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第一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12第二节文化设施用地12第三节教育科研用地14第四节体育用地16第五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6第六节社会福利用地19第七节文物古迹用地20第七章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第一节商业用地20第二节商务用地21第三节娱乐康体用地21第四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21第八章绿地与广场用地22第一节公园绿地22第二节防护绿地23第三节广场用地24第九章工业用地24第十章物流仓储用地25第十一章环卫设施用地26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全建全建设筑施工用程地规划27第十三章消防安全28第十四章面积计算29第十五章建筑高度30第十六章建筑间距30第十七章建筑退让32第一节后退用地边界32第二节后退道路红线33第三节后退其他界线34第十八章配建停车设施35第十九章配建过街设施36第二十章配建人防工程36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地道地道下路空交间通利规用划36第二十二章城市道路37第二十三章交通站场39第一节公共交通车站39第二节社会停车场40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地市地市铁政
①依据最新颁行规范、文件进行更新。 ②依据遗漏的文件进行增补。 ③结合西安市当地情况进行修改。 ④对依据前沿理论制定的部分内容酌情进行删减。 2015 年底,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提出: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加强城市设计, 提倡城市修补,推进“多规合一” ;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建设海绵城市等一系列新的 要求。为此,我们对试行的《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巩固完善、删 减、修正。2016 年 5 月,将修改后的成果与试行版的内容逐条比对,以新旧对照的 方式再次征询意见无异议后,最终形成本次正式成果。 该《规定》以全程管控、优化供给、统一标准、突显特色为技术路径,以强化 规划编制、优化用地供给、弱化建设强度、量化配套设施、细化建筑间距、润化城 市肌理为原则,共完成了六个部分的编制,其中: 第一部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引导建设用地规模有序发展为目的,界定各 级地方政府所组织编制的法定规划的内容与程序。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技术规定。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优化供给为目 的,提出各类、各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管控要求。着重细化居住用地配建。 第三部分:建筑工程技术规定。以营建良好人居环境为目的,对场地消防、面 积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人防工程、停车配建的要素等提出了更为科学、详 尽的要求。 第四部分:道路工程技术规定。以调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为目的,对路网、设 施做出了更为优化的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__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城乡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乡规划领域的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目标应根据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需求,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应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开放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城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应与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和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因素。

第二章城乡规划设计第六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城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交通、环境保护、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注重整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充分发挥城市和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城市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比例和布局。

第十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保留和利用生态要素,增强城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第三章城乡规划施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规划设计的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社会公益性和民生需求,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人文关怀,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

第四章城乡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责,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注重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交通出行、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城市规划编制应利用遥感技术、数字地面模型等现代技术手段,精确获取城市基础数据,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前,应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设计范围进行任何改动。

4.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公共设施管理1.城市公共设施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2.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3.城市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宁。

4.城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城市绿化管理1.城市绿化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选取绿化植物种类和布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绿化团队负责,确保绿化效果的持续性和美观性。

3.城市绿化的管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清除病虫害和落叶等垃圾。

4.城市绿化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居住感受。

六、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1.城市规划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2x〕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x〕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首次申请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再次申请规划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计划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时抄送国土、财政部门并完善相关手续。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 日照分析软件。

3.4《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 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 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 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 小时。

4.6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 小时标准。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基本农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五)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

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 “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

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

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规划局-7确认规划设计条件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规划局-7确认规划设计条件

7市规划局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确认规划设计条件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3、受理范围:城六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86785154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三、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2、《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规划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踏勘;3、审核、研究同意后,首席代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签发;4、受理窗口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

五、申报材料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3、本年度有效的市发改部门批复、核准、备案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六线地形图(六线指: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黑线);5、省、市国土部门的审批土地件;6、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规划设计条件的,持原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测量成果、附件(复印件)。

六、备注1、立案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须在西安市规划局门户网站下载专用制式;具体网址:。

2、申报提供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实。

3、请妥善保存总台发号通知单,以备办件查询或办件投诉使用。

七、办理流程(30个工作日)窗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申请人凭发号通知单提交申报材料1、 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责任人:王晓玥 许瑾 电话:86785154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促进城乡发展协调,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先导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中,应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确保规划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中,应注重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规划落地,制定有效的实施措施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应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充分了解城市的发展需求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合理安排居住、就业、教育、医疗等重要生活设施的布局,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强调节约用地和资源,推动城市的绿色发展,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建立区域合作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落实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十五条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块划分、道路网布局、建筑设计等。

第十六条详细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配套性。

第十七条详细规划应科学确定地块的利用方式和用地性质,制定相应的建筑控制标准和限制条件。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基本要求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增进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 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3. 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4. 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协同,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

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保留足够的公共空间,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

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避免无序扩张,保护农田资源。

4. 加强土地整理和开发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筑规划设计1. 鼓励高标准的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和景观效果。

2. 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3.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五、交通规划1. 发展多样化的交通方式,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便捷性和可持续性。

2. 鼓励公共交通优先,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3. 注重交通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布局。

六、环境保护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和破坏。

2.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推动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七、城市更新和保护1. 加强老旧小区和城市病区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

2.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3. 推动城市功能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发展格局。

八、规划编制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推动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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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
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一、编制原则:
编制《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办的立案和审查,市规划院在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服务事项受理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二、资质认定:
报告首页需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注明本次论证报告的设计、审核、审定人员。

三、论证报告内容:
(一)区位:说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用地范围,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现状:说明用地现状情况,包括地形、植被等自然条件、现状用地性质、现状建筑物等。

1、土地利用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

2、人口现状指标,规划范围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规划范围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说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单元图则等上位法定规划对本次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环境承载力、人口容量及人口密度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四)具体设计方案的指标及论证。

1、确定方案指标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2、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3、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
4、城市环境影响论证(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5、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6、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8、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五)明确该设计条件中具体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六)该规划条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七)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在规划条件可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1、城市设计要求。

包括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与形式、建筑高度等要求;
2、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3、生态环境控制要求;
4、人防、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5、高压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6、城市对外交通要求。

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八)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基本图纸:
(一)位置图:以用地编制单元范围为界;
(二)现状图:体现项目用地及周边至少一个街坊内用地现状情况;
(三)项目周边用地情况图:体现项目用地周边至少一个街坊内单位用地红线及规划、建设情况;
(四)该地块所在的单元图则图纸;
(五)规划设计论证方案图;
(六)道路交通规划图: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七)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及竖向标高图: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八)各项论证分析图(视线分析图、剖面分析图、空间景观分析图、交通组织分析图等);
(九)绿化方案设计图:确定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绿地面积、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十)城市设计图纸:包括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与形式、建筑高度等要求;
(十一)停车方案图;
(十二)概念性方案及日照分析图。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二)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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