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非法同居的财产共有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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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非法同居的财产共有处理规定

分类情形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处理规定法律依据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第十二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5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共有无具体规定,比照民法通则共有处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

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指出适用对象为未婚者

婚前同居未婚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般共有无具体规定,比照民法通则共有处理

总的原则:1、同居期间所得按共有处理

2、重婚期间的财产须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即先分出其共有份额后,再由非法同居双方共有

3、如有证据证明不是共有(如同居前所得、约定各自所有),则共有不成立。

非法同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跟女朋友在毕业后就一起生活,我们在一起五年了不过都还没结婚,后来我们感情不合就想分开,可是我们对一些财产的分割上发生了争议,我想去法院起诉,可是又怕法院说我们是非法同居,反倒也承担法律责任,我想咨询的是:非法同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像我们的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吗?我能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非法同居是之前的婚姻法才有的说法,现在新的婚姻法是没有非法同居这一说法。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起诉到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的是可以受理的。法律依据是: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非法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生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发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兰州市永登县的李远,因生意上的关系,与比自己大3岁的薛虹相识,后来李竟瞒着老婆和子女,和离了婚的薛虹住到了一起。2001年3月,两人一起在兰州市东岗镇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归二人共同所有,之后两人还一起装修了房屋,购买了家电。2003年5月,李远与妻子离了婚,想和薛虹结婚,可是,薛虹却表示,暂时没有考虑结婚的事情,并趁他不在家的时候将房门换了锁。经过一年的纠缠,2004年年初,李远将薛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薛虹的同居关系,并依法返还购房款4.4万元和共同存款,以及房屋装修费、家电等。

2005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所购房屋归薛虹所有,薛虹给付李远一半房款,并给付房屋装修费、银行存款的一半。一审宣判后,薛虹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的部分结果,另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家电归薛虹一人所有。

在当今社会,男女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已经司空见惯,男女双方因关系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也不足为奇。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李远与薛虹的同居属于一方(李远)有配偶且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李远与薛虹的同居违背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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