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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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钦州工务段电动三轮车管理,确保安全、有效的使用电动三轮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三轮车的使用范围
电动三轮车作为车间、班组生产物品转运工具,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产使用,如擅自将电动三轮车作非生产使用的,将追究使用及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条使用人员要求
1.各车间、班组必须指定专人驾驶,报人力资源科主管职教人员考试认定合格,非指定驾驶人员擅自使用电动三轮车者,按C类违章处理,全段通报批评,因擅自使用三轮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赔偿。
2.驾驶员须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驾驶,严禁载人,载物时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宽或其他违章行为。
3.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时要戴安全头盔;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
行安全;同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4.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5.驾驶前要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刹车、灯光、轮胎、胎压。
6.行车速度不允许超过15km/h。
7.驾驶时不允许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8.冰冻、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严禁驾驶电动三轮车。
9.电动三轮车一律不得驮带人员。
10.电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c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cm,否则属于违规载物。
第四条充电要求
1.每台车辆要根据车辆情况安装满足充电负荷的合格充电线路,线路敷设应固定安装,要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避免负荷过大造成火灾
2.室外充电插座要使用具备防水防潮的插座。室内外插座下方地面要铺绝缘胶皮。
3.不要擅自拆卸电气保护装置,充电器内含高压线路,不要擅自拆卸。要尽量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以防电
机进水,充电时短路着火。不可以充电时间过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0小时。
4.严禁雨雾、潮湿天气下在室外充电,充电器应放在远离火源处。
第五条存放地点
1.各车间、班组应明确电动三轮车存放地点,不得擅自存放他处。
2.电动三轮车下班后存放地点应具备防雨防盗功能,严禁在开放式车棚存放。
第六条检查及考核规定
1.车间、班组应建立《车辆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车辆编号、驾驶员、领用日期、用途和路径、归还时间等。车辆归还后由保管人对车辆进行检查。同时车间、班组应建立《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2.各车间、班组管理人员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电动三轮车使用及管理情况,做好检查登记。
3.检查发现未建立电动三轮车相关台账,未明确使用人员、管理人员,未指定电动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将按照每次100元考核,未建立电动三轮车使用、检修、检查记录按每次20元考核。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做
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规定,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