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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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三轮车的管理,维护城市良好交通秩序,确保城市交通畅通、市民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加装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等。
“三轮车”分为三轮机动车和三轮非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三轮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且空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三轮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且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
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所有三轮车均不得在城区营运。
家庭自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南起南环路(含),北至宁洛高速引线(含),西起原106国道李庄至南顿镇标段(含),东至经五路(含)区域内载人上道路行驶;不得进入“严管道路”。
第四条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机动车的处罚
1、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员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五条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非机动车的处罚 1、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不服从交警指挥、不走非机动车道、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违规停放妨碍通行、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载物、遇路口阻塞强行进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
2、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擅自加装动力装置、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车道、驾驶拼装非机动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
3、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加装车棚、座椅等装置的,扣留非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由车主自行拆除违法加装设置,拒不自行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条三轮车驾驶人、所有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依法暂扣车辆。三轮车驾驶人、所有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政府三轮车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