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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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城市交通秩序的管控,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规范电动三轮车的行车和停车管理而制定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三轮车的准入管理
电动三轮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在市区内上路行驶。

新购机动车辆首次在石家庄市登记,须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车辆原始凭证,如发票、合格证等。

二、电动三轮车的驾驶管理
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员必须具有C1驾驶证,并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未持有驾驶证或未按规定接受驾驶培训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三、电动三轮车的行驶管理
(1)电动三轮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2)电动三轮车每辆车只能载客一人,不得载货;
(3)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停车区、人行道、行人道路、公共广场等场所停放;
(4)电动三轮车不得在夜间使用,且不得在各级公路、省道
和国道上行驶。

四、电动三轮车的技术管理
电动三轮车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时,还需要按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健康。

五、电动三轮车的处罚管理
电动三轮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扣留、拘留等处罚。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机动三轮车辆管理制度

机动三轮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动三轮车辆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机动三轮车辆,包括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等。

三、管理职责(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 负责机动三轮车辆的注册、登记、牌证发放和注销工作;2.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3.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4.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员素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1.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运输市场进行监管,规范运输秩序;2.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运输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企业合法经营;3.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销售企业进行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2.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销售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企业合法经营;3.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

(四)其他相关部门1.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停放进行管理,规范停放秩序;2.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3.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四、管理措施(一)注册登记1. 机动三轮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2)车辆来历证明;(3)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二)安全技术检验1. 机动三轮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2.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机构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交付车辆所有人。

2023年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2023年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2023年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动三轮车作为一种低碳环保的交通工具,在城市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一些电动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必须对电动三轮车进行规范管理。

因此,制定2023年的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车辆类型和标准1. 定义:电动三轮车指三个或三个以上车轮,由电动机驱动的非公共交通工具。

2. 标准:电动三轮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电动机的额定功率不得超过4千瓦。

二、行驶许可和管理1. 行驶许可:每辆电动三轮车都需要取得行驶许可证,证件内容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和颜色等。

2. 车辆注册:所有电动三轮车都需要在当地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每辆车配备唯一的车辆号码。

3. 车辆检验:电动三轮车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和环保检验,通过后方可上路行驶。

4. 保险要求:所有电动三轮车需要购买强制责任险,确保在交通事故中能够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驾驶员要求和管理1. 驾驶人员资格:从事电动三轮车驾驶的人员需要满足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通过相关考试和培训等要求。

2. 驾驶证要求: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驾驶证的种类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对应。

3. 交通规则遵守: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需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信号、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等。

4. 外观标识:每辆电动三轮车都需要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驾驶员的许可证明和电动三轮车行驶许可证,便于管理和识别。

四、交通违法和罚款1. 违法行为:无行驶证、无驾驶证、未取得行驶许可证、酒后驾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等行为都将视为交通违法行为。

2. 罚款处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罚款,并在一定情况下对其行驶证、驾驶证进行暂扣或吊销。

五、安全和环保要求1. 安全装置:每辆电动三轮车都需要配备前后灯、刹车系统、安全带等基本安全装置。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20年)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20年)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20年)(2013年12月1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及运输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三轮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

包括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机动三轮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区域内通行:(一)三环路以内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二)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区域:净月大街(含)-福祉大街-生态大街-南四环路(含)-卫星路(含)合围区域;(三)长春西客站周边部分区域:皓月大路-西四环路-富民大街-自立街-西环城路合围区域;(四)南四环路以北部分区域:南环城路-人民大街(含)-南四环路-前进大街合围区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需要对机动三轮车禁行范围作出调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禁行区域外划定机动三轮车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

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3篇)

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三轮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动三轮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电动三轮车。

第六条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以下信息:(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二)产品合格证;(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四)警示标志。

第七条电动三轮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

第八条电动三轮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电动三轮车。

第三章登记与牌照第九条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电动三轮车牌照。

第十条电动三轮车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三)车辆未被盗抢;(四)车辆所有人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电动三轮车登记程序如下:(一)提交车辆合格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等材料;(二)接受车辆管理部门的检验;(三)领取电动三轮车牌照。

第十二条电动三轮车牌照应当悬挂在车辆明显位置,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三轮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五条电动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道路、时段内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十六条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载物超过规定标准。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汴政[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通行的三轮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电(机)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

本办法所称整治规范区域,是指东一路以西、机场路郑汴路以北、新区九大街以东、东京大道以南的区域。

第三条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三轮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安装统一编号标识,领取登记卡和记分卡后,方可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三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以及非法营运电(机)动二轮车、三轮车、四轮车的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销售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轮车行为;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为;严禁在整治规范区域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全封闭的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和燃油助力车;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投诉的查处。

电动三轮车车辆管理制度

电动三轮车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电动三轮车车辆及其使用者。

三、车辆管理要求1. 车辆注册(1)电动三轮车车主应当依法办理车辆注册手续,取得车辆号牌。

(2)车辆注册时,车主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购置税发票等材料。

(3)车辆注册后,车主应妥善保管车辆号牌,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2. 车辆安全技术标准(1)电动三轮车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动性能、灯光信号、喇叭、车速限制等。

(2)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改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3. 车辆使用规定(1)电动三轮车使用者应取得有效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除驾驶人和固定乘客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3)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逆行、超车、强行超车。

(4)电动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4. 车辆停放规定(1)电动三轮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绿地等。

(2)电动三轮车停放时,应按照规定方向停放,不得随意摆放。

四、驾驶人员管理1. 驾驶资格(1)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三轮车驾驶资格证。

(2)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

2. 驾驶培训(1)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应当参加驾驶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能等。

(2)驾驶培训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

3. 驾驶人员行为规范(1)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2)驾驶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五、监督管理1.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三轮车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2.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电动三轮车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所有电动三轮车。

第三条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第四条电动三轮车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动、灯光、转向、车身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电动三轮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管理第六条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有超速、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八条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

第九条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发生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场处理,并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处理举报信息。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整治三轮车工作方案

整治三轮车工作方案

整治三轮车工作方案第1篇整治三轮车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三轮车在便利市民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为加强三轮车管理,规范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规范三轮车市场准入,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2. 减少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3. 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营造文明出行环境。

三、组织架构成立整治三轮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整治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公安、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工作措施1. 完善法规政策(1)制定三轮车管理细则,明确市场准入、运营管理、违法处罚等规定。

(2)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营运、违法载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源头治理(1)严格三轮车生产、销售、改装等环节的监管,禁止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三轮车。

(2)对三轮车销售企业进行排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行为。

3. 规范运营管理(1)开展三轮车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运营行为。

(2)加强对合法营运三轮车的监管,确保车辆手续齐全、安全设施完善。

4. 严格路面执法(1)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载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三轮车聚集区域的整治,净化交通环境。

5. 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1)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导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不文明驾驶行为。

(2)加强与社区、学校等单位的合作,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

五、工作要求1.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 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3. 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整治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4. 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时间安排1. 启动阶段(1个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2. 集中整治阶段(3个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电动三轮车是一种新型的出行工具,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各地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
1. 注册登记:电动三轮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获取合法的车牌号码。

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2. 驾驶资格: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

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

3. 限速要求:各地会对电动三轮车的最高速度设定限制,一般为20公里/小时以内。

驾驶员应当按规定限速行驶,不得超速。

4. 载客限制:电动三轮车一般有载客功能,但一般规定最多载客人数不得超过车辆设计的载客人数。

同时,未成年人和酒驾者不得乘坐电动三轮车。

5. 安全设备要求:电动三轮车需要配备安全设备,如前后灯光、刹车系统、反光标识等。

驾驶员和乘客应当系好安全带。

6. 行驶限制:一些地区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高速公路,同时也禁止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主干道行驶。

应当在指定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

7. 违规处理:违反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扣驾驶证、扣留车辆等。

需要注意的是,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因地区而异,具体的规定要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驾驶员和乘客应当积极了解并遵守相应规定,以确保行车安全和便利通行。

三轮车车辆管理制度

三轮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轮车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三轮车车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三条三轮车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三轮车车辆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牌证管理第五条三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取得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六条新购置的三轮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核发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八条已登记的三轮车车辆,号牌、行驶证损毁、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车辆所有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登记事项,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第十条三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维修后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章道路行驶规定第十四条三轮车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二)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随意变道;(三)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四)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五)不得载人、载货超出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六)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七)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行驶。

2022年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

2022年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

2022年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三轮车营运管理,保持交通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本着不提倡、不鼓励,有效控制、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城区域为。

东城路以西、吕公路以北、涝滨路以东、古城路以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的营运及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客运服务的三轮载客车辆。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户。

第五条城区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逐步调整三轮车营运管理区域,逐步取缔三轮车载客行为,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按照《市人民__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__通告》(市政告字〔___〕___号)精神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人力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___协调工作;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具体___、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载客三轮车;负责对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查处。

第九条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财政、民政、税务、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客运三轮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和经营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检查、督促客运三轮车经营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承包户及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规范电动三轮车行驶和使用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动三轮车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电动三轮车是指采用电力驱动,具有三个车轮的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电动三轮车根据其用途和结构可以分为X种。

第三章电动三轮车的注册与登记第四条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注册与登记。

第五条注册与登记内容应包括Y项信息。

第四章电动三轮车的驾驶员资格第六条驾驶电动三轮车需要具备Z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获得驾驶电动三轮车资格的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电动三轮车的行驶和使用规范第八条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特定区域和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电动三轮车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电动三轮车需要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六章电动三轮车的安全设备和标识第十二条电动三轮车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

第十三条电动三轮车需要悬挂规定的标识和标志。

第七章电动三轮车事故处理第十四条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电动三轮车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电动三轮车注册登记表格2、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大纲附录:1、电动三轮车:一种采用电力驱动的三个车轮非机动车辆。

2、交通法规:指国家关于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

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

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分公司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行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电动三轮车的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职责第三条电动三轮车作为指定维修班组维修物品转运工具,不得用于其它非生产使用,如擅自将电动三轮车用作非生产使用的,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条设备能源事业部负责电动三轮车的资产管理,所在班组负责电动三轮车的使用维护保养及检修管理。

第三章电动三轮车的使用管理第五条班组长负责管理所在班组的电动三轮车,并对三轮车进行编号。

电动三轮车的钥匙由组长持有,或由组长指定的专人持有,用车人用车需填写《电动三轮车使用记录》,使用完毕后,按照《电动三轮车使用记录》注明车的状态。

第六条电动三轮车实行“谁用谁保管”的管理模式。

使用过程中造成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的,应自行及时修理,如无法修理,报工区设备员。

第七条电动三轮车的操作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有违规操作和野蛮操作者,发现一次给予罚款50元。

第八条按照“谁用谁保管”的原则,用车人使用自管车辆,非特殊原因或未经设备能源事业部批准,车辆不得外借。

第九条电动三轮车使用完毕后,除保养、清洗、更换电瓶外,必须立即放入指定位置,不得在非规定位置停放。

第十条电动三轮车仅限场区范围、维修人员使用,车速不得超过20km/小时。

如有拉运其他人员或用于非工作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一条遇有雨天、雪天、雾天等天气情况应停止使用电动三轮车,无特殊情况夜间禁止使用电动三轮车。

第四章电动三轮车的维护保养第十二条维护保养(一)电动三轮车在每天使用之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刹车与转向灯是否正常,轮胎气压是否充足,确认车子正常后方可使用。

(二)电动三轮车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故障必须及时检修,不可在车子有故障的情况下强行使用。

(三)三轮车在每天下班使用完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好,做好车子清洁、充电工作。

城区机动三轮车整治方案

城区机动三轮车整治方案

城区机动三轮车整治方案城区机动三轮车整治方案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整治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范围主城区范围内的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

所称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二、整治内容1.机动三轮车未取得号牌、驾驶人未取得证卡上路行驶的;2.机动三轮车超速、超载、闯红灯、逆向行驶、快车道行驶、乱停、乱放、乱掉头的;3.非法涂改、伪造相关证件,或出租、转借、转让证件的;4.利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的;5.利用机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进行经营活动的;6.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报废的机动三轮车的;7.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的;8.利用残疾人专用车辆载客进行非法营运的;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职责分工区交警大队:负责对机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重点查处机动三轮车无牌无证、乱停乱放、随意调头、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报废的机动三轮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区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配合,制止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违法行为。

区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机动三轮车在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场所特别是街路口、市场商圈周边占道经营行为。

区残联:做好残疾人专用车辆核查清理工作。

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联合对机动三轮车特别是电动三轮车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机动三轮车的,依法予以处罚。

区市容整治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在很多地区广泛使用。

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以下是一些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所有电动三轮车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取合法的牌照和行驶证。

2. 定期检查制度:电动三轮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驾驶员培训制度: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了解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知识,并通过考核获得驾驶资格。

4. 限速管理:在特定区域或路段,对电动三轮车实行限速管理,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5. 载重限制:明确电动三轮车的载重标准,禁止超载,以防止因超载导致的安全事故。

6. 安全设备配备:电动三轮车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反光镜、警示灯、安全带等。

7. 事故应急处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流程,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和相关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8. 交通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9. 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应依法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10. 保险制度:鼓励电动三轮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减轻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

11. 技术升级:鼓励电动三轮车制造商进行技术升级,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

12.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形成良好的社区监督机制。

通过这些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实施,可以大大提高电动三轮车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清运三轮车管理制度

清运三轮车管理制度

清运三轮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清运三轮车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清运三轮车管理,包括清运三轮车的使用、停放、维护以及驾驶员的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清运三轮车管理应当依法合规,服务市民,节能环保,保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四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清运三轮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清运三轮车管理应当充分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经营。

第二章清运三轮车的使用第六条清运三轮车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七条清运三轮车的使用范围包括城市内各个社区,主要用于垃圾和废物的清运。

第八条清运三轮车的使用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在禁止使用的区域和时段出现。

第九条骑手在使用清运三轮车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条清运三轮车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登记,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第三章清运三轮车的停放第十一条清运三轮车的停放应当在指定的停车点进行,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停放的清运三轮车应当整齐排列,不得占用道路和行人通道。

第十三条清运三轮车停放点应当有定期清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停放点的管理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做好周边环境的保障工作。

第四章清运三轮车的维护第十五条清运三轮车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维护工作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对于车辆的故障要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清运三轮车的维护必须使用合格的配件和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八条维护过程中要对废弃的零部件进行妥善处理,做到环境友好。

第五章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九条清运三轮车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礼貌待人,不得对市民进行故意伤害或者威胁。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需要遵守相关的经营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或者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正文:----------------------------------------------------------------------------------------------------------------------------------------------------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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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三轮车的管理,维护城市良好交通秩序,确保城市交通畅通、市民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加装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等。

“三轮车”分为三轮机动车和三轮非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三轮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且空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三轮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且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
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所有三轮车均不得在城区营运。

家庭自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南起南环路(含),北至宁洛高速引线(含),西起原106国道李庄至南顿镇标段(含),东至经五路(含)区域内载人上道路行驶;不得进入“严管道路”。

第四条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机动车的处罚
1、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员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五条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非机动车的处罚 1、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不服从交警指挥、不走非机动车道、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违规停放妨碍通行、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载物、遇路口阻塞强行进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
2、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擅自加装动力装置、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车道、驾驶拼装非机动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
3、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加装车棚、座椅等装置的,扣留非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由车主自行拆除违法加装设置,拒不自行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条三轮车驾驶人、所有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依法暂扣车辆。

三轮车驾驶人、所有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政府三轮车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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