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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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月4日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单位和居民消火栓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第六条消防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内容;城市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消防规划的相应要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城乡规划、城市供水管理等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月4日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51.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 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1] 12号
2021. 12. 31
5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 第10号
2022. 2. 14
5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 第18号
2019. 6.21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或编号
实施日期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 告第1号
2018. 3. 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45号
2021. 1.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主席令第66号
2021. 3.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9. 3. 24
3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 1
3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 2. 6
3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 1.8
4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 5. 12
41.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令第154号
2019. 8. 10
8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77号
2015. 5. 1
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为加强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现通告如下:一、专项治理范围:(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客房数超过50间(含50间)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含200座)的营业性餐馆;(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和超过20层(含20层)的写字楼;(五)摄影棚、演播室;(六)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七)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已经开业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对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一)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二)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物内的;(三)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四)在居民住宅区内改建的。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像重庆这样人口密集、楼高层多的城市中,消防安全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重庆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来加强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一重要主题。

一、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首先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这意味着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建立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只有这样,单位才能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得到相应的认定。

2.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备性重庆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要求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备。

这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疏散通道等设施的设置和完好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人员的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重庆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还涉及到单位员工的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

只有经过培训,并且定期进行演练,单位员工才能在发生火灾时冷静应对,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界定标准还涉及到单位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只有单位能够及时排查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才能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否则会被取消资格。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我认为这些要求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只有单位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而且,这些标准的执行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都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防范火灾,保障城市的安全。

总结起来,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涉及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备性、人员的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一、职业健康安全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载)(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主席令第83号,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65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更新)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令第40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28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1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

《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

《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消防法是用于维护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法律。

消防法是我国立法措施中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消防法律。

它于1998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总共有六章六十五条,包括了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火灾预防、火灾隐患排查与治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火灾调查与鉴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法》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与相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提出了加强火灾预防、控制火源、防范火灾隐患的措施,并规定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实施方式;明确了火灾调查与鉴定的程序与要求,并规定了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除了《消防法》,我国还有许多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以下列举其中几项:1.《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是我国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消防设施的设置、建设、改建、维护、使用、检验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它要求各类建筑物和场所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管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并明确了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建筑设计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分为总则、设计基本要求、建筑构件和建筑设备的防火设计、建筑物组织设计及消防设备选型等六个部分,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责任、生产、存储、销售、使用、运输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和责任追究等。

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严究火灾责任 我市5起火灾责任被究

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严究火灾责任 我市5起火灾责任被究

“ 深入推进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暨加 强冬季防火工作 道综 治主任 张鉴进行 了诫勉谈话 ,并要求街道办进 一 电视 电话会议 ”,责令相关 区县即 日启动行政 问责机 步加强安全 制度建设 ,强化 责任落 实,杜绝此类事 故 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 再次发生 。渝中区政府 也针 对新 民街 连片棚户 区火 灾
预 防 工作 ,提 高全 民消 防安 全 意 识 ,全 力确 保 “ 三节 两 责 成 渝州 路街 道 办事 处 作 出检 查 ,取消道 安全负责人 员张丹、高庙村 村委会负
入冬 以来 ,渝中区、江北 区、沙坪 坝区、南岸 区 责 人 覃 昌 龙 进 行 了 通 报 批 评 。对 于 南 岸 区涂 山 镇 左 岸 和北部新区接连发生5 起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 ,造成 了 家 具仓 库火灾 ,南岸 区政府 已责 成涂 山镇政府 作 出了
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严究火灾责任
我械
火灾 责任 被 究
● 文/ 登科 李
本 刊讯 2 0 ̄1Y3 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 闻 报批评,并责 成石 马河街道 办事处对 其他有关责任人 09 2JO 发布会 ,对我市入冬 以来5 个区县发生 的影 响较大 的火 员按照干部管 理权 限和相关 规定作 出相应 处理 。对于 灾事故问费 隋况进行通报,要求进 一步加强冬季火灾的 北 部新区重庆鸿 利泡沫坐垫 厂火灾 ,北部 新区管委会
发 生火 灾 的5 区县 高 度 重 视 ,严 格 实 行 问责 对七星 岗街 道办事处进行 了通报批评 。 ■ 个 制 ,责成相 关镇 、街 道
的 责 任 人 作 出 深 刻 书 面 检 查 , 取 消 他 们 的年 终
评优 评先资格 ,并在 全
区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对 于

建筑施工行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施工行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公司二0一九年四月一、职业健康安全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载)(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主席令12届第80号,2017年11月4日最新修正实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最新修订实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最新修订实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5日最新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令第40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28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23日修订实行)1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18、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渝府办发〔2021〕133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1月目录第一章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果第二节“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三节“十四五”时期发展机遇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一节构建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格局第二节健全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第三节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第四节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水平第五节深化指挥控制、作战力量和作战保障“三大体系”建设第六节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第七节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和保障体系第八节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经费保障第三节落实环保要求第四节实行考评问效第一章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果第二节“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三节“十四五”时期发展机遇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一节构建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格局第二节健全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第三节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第四节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水平第五节深化指挥控制、作战力量和作战保障“三大体系”建设第六节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第七节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和保障体系第八节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经费保障第三节落实环保要求第四节实行考评问效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十四五”时期全市消防救援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0月29日公开发布。

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渝府办发[2013]21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 年11 月8 日市政府第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2日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组成。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平安建设规划及消防事业规划,落实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日常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队伍组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管理,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境内消防设施、消防管理、防火安全以及火灾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整个城市消防工作的权力。

市政府强制实施国家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市消防政府负责主管市消防工作,负责制定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本地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止和扑灭火灾,维护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所有行使消防安全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尽到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文明,正确处理消防安全问题,如有发现可能引起火灾的状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明显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立即打电话报警。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渝建〔2016〕4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渝建〔2016〕4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渝建〔2016〕47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大队,供水企业、有关建设单位:根据《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市政消火栓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升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保障。

调查发现,部分区县(自治县)市政消火栓历史欠账较多,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配套不同步,为城市救灾工作留下了隐患。

《办法》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联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新账不欠、老账逐年还”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确保在2017年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同步配套(一)加强同步设计审查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方案并联审查环节,要重点加强供水管网及市政消火栓的方案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要将市政消火栓及其管网设计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同步设计的,初步设计不予批复,施工图设计不予备案。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8号《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ﻫ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 号ﻫﻫ《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ﻫﻫﻫﻫ市长ﻫﻫﻫﻫ二○○九年十一月二日ﻫﻫﻫﻫﻫ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ﻫﻫ目录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二章职责与义务ﻫﻫ第三章火灾预防ﻫﻫ第四章火灾救援ﻫ第五章法律责任ﻫﻫ第六章附则ﻫﻫﻫ第一章总则ﻫﻫ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ﻫﻫ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ﻫﻫ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ﻫﻫ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ﻫ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ﻫ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ﻫ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ﻫﻫ第五条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ﻫﻫ第二章职责与义务ﻫﻫ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ﻫ(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ﻫ(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ﻫﻫ(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ﻫ(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ﻫﻫ(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政府2004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六)将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议题,必要时可召开专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八)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实行挂牌督办;(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十)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20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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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有关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决定;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研究应用,根据工作实际,将城乡居民家庭火灾保险和城乡老旧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根据社会单位申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检查
中发现达到标准未申报的,及时督促其申报;
(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五)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每季度至少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开展一次业务指导;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商业、文化、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客运车站、港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批,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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