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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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
一、目的:为了能够使工作中的作业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切实确保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三、责任者:动火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动火班组长、动火人、监护人等。
四、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轧机周围20米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设备附近或现场有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五、申请程序:
一级动火作业由班组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措施方案,班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副总批准,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班组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措施方案,班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编制防火安全措施方案,班长填写动火申请表,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六、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
(1)、在禁火区所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赤热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部门,应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动火中的各项动火安全措施预案,方可申请动火,否则综合部不予批准。
(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班组班长办理,动火证最终由公司综合部门
负责人审批,一级危险区动火区,由综合部报副总审批。
(4)、综合部门向动火负责人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动火申请表必须如实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且在动火作业中切实实施,否则从严处理。
(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区域变更的,都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申请表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全面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监护人有权拒绝动火。
(7)、“动火证”由动火人佩戴胸前,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具“动火证”。
七、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1)、容器设备内动火,必须事先将其内以及附近的可燃物、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
(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并必须经过相关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