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 业研 发 费 用 的会 计 核 算与税 务 处理
陆 燕
在知识经济时代, 研发逐渐成为企业在激烈市场中保持
领先地位的最重要的创新活动, 研发的成 功能给企业带来极
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 . 研发成果的论证、 评审、 验收、 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
没有注意到会计与税收政策的差异. 人为扩大加计扣除的范
围, 导致申 请税收优惠备案时费用归集不准确。仔细研究有
关所得税管理的政策规定, 通过综合国税发[ 0]1 号文. 2 8 6 0 1
制
圜 分 财 2 第期 o 年 8 1
M e a l gi alFi nc a c t lur c na i lAc oun i tng
整理 和明确 了受益 企业 、 研发活动 、 费用和不 得扣 除的 研发 究 开发 费用 的扣除方法规定如下: 1 . 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允许再按其当 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0,
得税 法》 出台 了 多鼓励创新的优惠政策 , 中的研究开发 , 许 其
培训费、 培养费、 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f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引人关注。20 年 l 月国家税务总 08 2
局下发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 (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 01 6 , 2 8 1 号)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活动、 0 1 加计扣除项 目的范围、 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等具体政策问题。本文就企 业研发费用会计及税法之间异同进行相关探讨。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研发的投入也越来越多。
然而,研发费用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会计角度和税务角度分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核算1.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原则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技术开发、科学研究、设计和试验等活动时发生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需要按照“费用发生制”原则核算,在企业发生费用时及时确认,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2. 研发费用的确认标准在确认研发费用时,需要遵循以下标准:(1)具有确定的技术可行性。
即企业必须证明所开发的技术是可行的,并具有商业上的应用价值。
(2)具有市场前景。
即该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并能够产生商业效益。
(3)可计量性强。
即研发结果能够量化,并且与企业的未来收益直接相关。
(4)费用已经发生。
即企业已经支出相关费用,需要及时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研发费用分为两类进行处理:资本化和费用化。
(1)资本化。
对于投资回报相对稳定、具有可预见性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形成资本化支出。
(2)费用化。
对于投资回报难以预测的研发项目,企业需要按照其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利润表,形成费用支出。
二、税务处理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研发成果等方式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降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我国税法还规定了研发费用的税后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抵扣税款时,如有余额可依据政策要求将余额退税或转化为对未来研发费用的抵扣。
3. 研发费用的抵扣限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研发费用的抵扣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了相应的抵扣限制。
具体来说,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抵扣额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抵扣额度不超过当期企业实际纳税额的50%。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特殊性
划 ,采购 部门根据 车型配置 、技术要求
及 制造策 略提供各 车型估算材料 成本 , 项 目管理部 门组织相 关部 门编制项 目预 算 ,财务部 门根据 以上资料进行 项 目经 济性测算 ,并提 出各 项财务评价 指标的
・
各项财务评价指标的差异 ;
・
各车型 目标材料成本 执行情况 ;
发 项 目应 立 即 暂 停 待 拿 出 解 决 方 案 后 方 可继 续 进 行 :
・ ・
・
益 的 因素主 要是材料成本 的变化 .此 时 可 以不再编 制完整的财 务分 析报告 .而 重 点分析材 料成本与销售价 格的关 系 同时 根据 立项时批准 的项 目预算严 格 控 制备项支 出。回
最 好根 据税 法 中相 关成 本 扣 除 的要 求
设置成本 科 目 即具体 为 :
设施 的费 用 ( 以下 简称 房地 产 开 发 费
房 地 产 开 发企 业 的 财 务 核 算
一
、
( 1 ]取 得土 地使 用权所 支 付 的金 用 ),是指与房地 产开发项 目有关 的销 额 是指纳税 人为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 支 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暇冒圜
A C C O U N T I N G O B S E R V A T I O N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的特殊性 _ 葛 育 春
房地产 是一个 比较特 殊的行业 ,会 不 如 工 业 会 计 与 商 业 会 计 那 么 成 熟 .
关费用。
计 核算有其特殊性 。同时税务处理 的方 但 大 多内 容基 本 差不 多 房地 产 企 业
付 的 地 价 款 和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转载]开发间接费用究竟包含什么?工程部、预算部工资能否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转载]开发间接费⽤究竟包含什么?⼯程部、预算部⼯资能否直接计⼊开发间接费⽤科⽬?原⽂地址:开发间接费⽤究竟包含什么?⼯程部、预算部⼯资能否直接计⼊开发间接费⽤科⽬?作者:新乡税务⽼梁:[93]财会字第02号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发间接费⽤核算企业内部独⽴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发⽣的各项间接费⽤,包括⼯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企业⾏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产经营活动⽽发⽣的管理费⽤,应作为期间费⽤,记⼊“管理费⽤”科⽬,不在本科⽬核算。
开发间接费⽤和管理费⽤的划分除了周转房摊销之外,其余费⽤的划分是以有⽆开发现场机构来确定的,即是否是项⽬所属⼈员来界定,即只有项⽬部⼈员的⼯资福利、办公费、差旅费等费⽤才能计⼊开发间接费⽤,⼯程部、预算部等部门费⽤只能作为公司⼀级管理⼈员计⼊管理费⽤。
另外,关于印发《⼟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2009年)91号⽂件也要求:审核开发间接费⽤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企业⾏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产经营活动⽽发⽣的管理费⽤记⼊开发间接费⽤的情形。
但是现在情况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31号⽂规定: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所发⽣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性⽀出。
主要包括管理⼈员⼯资、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劳动保护费、⼯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程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产品项⽬所直接发⽣费⽤,都可计⼊开发间接费⽤,如公司⼯程部到项⽬部检查安全、质量、进度所发⽣差旅费费,与项⽬管理直接相关,可以直接计⼊开发间接费⽤,但运⽤过程中要注意“直接”⼆字,不可滥⽤,不能把公司部门所发⽣全部费⽤,如⼯资、社保等全部计⼊开发间接费,这些费⽤仍需作为公司⾏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产经营活动⽽发⽣的管理费⽤。
例1 与⼟地增值税相关:参加⼟地竞拍时⽀付的佣⾦等费⽤可否作为⼟地增值税的扣除项⽬呢?【发布⽇期】: 2011年01⽉19⽇问题内容: 《⼟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一般分为两类: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
研究费用是指用于获取新知识、探索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费用,包括科研项目费用、实验室设备费用、研究人员工资等。
开发费用是指用于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商业化产品的费用,包括原型制作费用、试验生产费用、市场调研费用等。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
直接法是指将研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费用中扣除。
间接法是指将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几个会计期间内摊销。
对于研究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而开发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资本化或者费用化处理。
如果开发费用与具体项目直接相关,可以选择资本化处理,形成无形资产,并在未来的几个会计期间内摊销。
如果开发费用无法与具体项目直接相关,或者无法估计未来收益,可以直接费用化处理。
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实际扣除法和加计扣除法。
实际扣除法是指将研发费用在当期纳税申报时直接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加计扣除法是指将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降低纳税负担。
实际扣除法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小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研发费用在当期全额扣除,无需资本化处理。
创新型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当期全额扣除,具体比例可根据具体政策而定。
加计扣除法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大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50%。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自主研发程度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和处理税务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操作,并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地税局作者唐维模宋世高在具体实务中,房地产企业通常容易将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相互混淆,从而带来税收上的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的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属于存货范畴,并且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要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一般都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所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商品房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一般应当予以资本化。
根据相关性原则,对于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借款费用,还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在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分摊。
原有会计制度中,对于企业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论该货物生产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以上,借款费用均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也是以原有会计制度为背景,这从该《条例》中有关“财务费用科目中的利息支出”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
“财务费用”科目正是依据当初会计制度应当计入的会计科目(现行会计制度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对于生产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后期会计政策的调整,而会计政策的调整并非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政策也应当随之调整。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除利息支出外的其他开发费用按照土地和开发成本两项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而除利息支出外的其他开发费用包括了除利息支出以外的借款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所以,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借款费用虽然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延期还贷所支付的利息以及银行罚息虽然不属于行政性罚款,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二款,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以及加罚的利息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借款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列举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并未提到借款费用。
这是否意味着借款费用就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予以税前扣除?其实未必。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会计及税收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会计及税收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在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如水、电、气初装费等,还有代政府收取的大配套费、人防费、白蚁费、基金等规费。
这些收费中有是全额上缴给相关部门,有的是部分结缴到相关单位。
而这些费用怎样核算?怎样缴纳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涉及的政策较多,业务较为复杂。
对此,笔者从会计核算记及涉税处理的角度来分析处理相关问题。
一、会计核算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程序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前期工程阶段、建设阶段和租售阶段。
在以上四个阶段的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将发生许多费用,比如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广告费、销售费、信贷资金利息费,以及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中,有些可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有些则不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可以直接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直接费用;经分配后才能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间接费用;不能计入到开发成本中的费用称为期间费用。
(一)开发产品成本的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考核房地产开发工作质量的一项综合指标,是制定开发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
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1.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用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房屋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企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性、税务合规性以及研发投入的有效管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浅析,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关键问题。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进行创新、研究和开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研究设备、材料消耗、人工成本等,间接成本包括研发部门管理费用、研发工具和设备折旧等。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将研发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和确认,并及时进行会计凭证的处理。
对于直接成本,企业应该根据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实际成本的确认和计提。
研究设备的购置费用可以按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材料消耗和人工成本则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确认。
对于间接成本,企业可以采用合理的分摊法进行核算。
研发部门的管理费用可以按照人员数量或者研发项目占用的比例进行分摊,研发工具和设备的折旧可以按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还应该重视研发费用的会计凭证处理。
在确认和计提研发费用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地生成会计凭证,确保研发费用的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以便管理层和投资者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是企业研发活动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税收合规性。
在我国,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合理申报和减免研发费用相关的税收。
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合理的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过程中予以扣除。
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当期全额扣除,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注意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凭证的存档和归档工作。
会计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用中的工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如何理解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工资呢?《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2.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相关项目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上计入哪个科目无关,如公司的开发部、工程预算部、技术部、财务部人员工资能否扣除,应按上述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处理。
如果几个部门是专为该项目而成立,职能即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则其发生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否则应作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申报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土地增值税中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
目的。因此,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允许扣除的“开
发间接费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界定。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开发间接费用”
的范围比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更广。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范围
地增值税前扣除。
综合以上分析,样板间支出只有在销售完成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扣除。
(2)周转房摊销的处理: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周转房摊销是指将开发商品或自有房屋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摊销费或折旧费,实践
中的房地产企业租用房屋安置拆迁户,所支付的房屋租金,租用房屋根据拆迁户的
给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支付的工资及福利前扣除。但列支规划部、采购部、预算
部、保安部等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一般是不可以作为间接开发费扣除。
(4)通讯费:具体情况而定
项目工程部安装电话,发生的电话费可以作为其他开发间接费列支,但项目管
第二,将开发商品装修为样板间,并在以后年度销售的情况下,其装修费支出
与销售精装修商品房核算一致,应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在销售时,在土地增
值税前扣除。 第三,将开发商品装修为样板间,在以后年度不销售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情况
下,则相关的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折旧作为期间费用入账,不能作为土
等。”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间接费用是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
生的八项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
费、周转房摊销。如果不是该八项费用,但与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有关所发生的其
他费用,例如,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
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主要包 括管 理人员 工资 、 工福利 费 、 旧费 、 职 折 修理 转入 “ 发 间接 费用 ” 户 的借 方 。 例 : 房地 产开发 企业 性 支 出。 开 账 举 某 办公 费 、 电费 、 动保 护 费 、 程管 理 费 、 转 房摊 销 水 劳 工 周 某 内部 独立 核算 单 位 在 2 0 0 8年 5月 份 共 》 七 条规 定 : 开发 间接 费 第 “
用, 是指 直接 组织 、 管理 开发项 目发生 的费 用 , 括工 资 、 包 职
工福 利费 、 旧费 、 折 修理 费 、 办公 费 、 电费 、 水 劳动保 护 费 、 周 转 房摊销 等 。 由此可 见 , ” 土地 增值税 中的开发 间接 费用 , 与
主体外 修 建 临时性 建 筑物 作 为 售楼 部 、 样板 房 的 , 7 0 50 0元 × %= 0 8 60 0元 :8 周 转房 :00 0元× %= 0 小 区 内、 11 7 0 8 56 0 建 装 应 元 :0 2 1大配 套 设施 :0 0 0元 × %= 0 8 0 8 64 0元 ;0 3 1商 品性 其发 生 的设 计 、 造 、 修 等费 用 , 计 入 房地 产 销售 费 用
品性 土地 1 5 0 2 0 0元 。合 计直 接成本 5 00 0元 。由此计算 2 0 开 发 间接 费 用 的 分 配 比例 为 4 6 0 5 0 0 = %, 10 + 2 0 0 8 5月 份各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开发间接费审核要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开发间接费审核要点一、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发间接费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国税发〔2009〕31号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开发间接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项费用。
参考湖南2014年7公告: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工程监理费、安全监督费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在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八项费用之外列支了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等,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这些费用能否扣除。
三、会税差异处理在作土地增值税审核时,对于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应作为开发间接费扣除。
按职能划分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也不一定全部都能列支为开发间接费,如业务招待费、培训费..第一,会计科目适用错误,按会计核算要求调整会计科目,调整后会税没有差异。
第二,会税政策差异,调表不调账。
审核人员应计算出开发间接费占全部开发成本的比值,并将该比值与同类工程的比值相比较,若发现有严重偏差的,则应进一步核实。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间接费用与多个工程项目相关、工程项目进度不一且仅部分项目应进行清算,原则上应根据项目相关的明细项目(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周转房摊销等)进行分配,如确实无法分清的,以明细项目按多个相关工程建筑总面积进行分配。
浅析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
浅析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代建项目是指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承揽的工程项目,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会涉及一些特殊问题。
本文将从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会计核算问题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 项目成本计量问题:代建项目的成本计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在计算项目成本时,应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制造费用等纳入成本,并结合委外加工费用、机械设备设施的使用费用、管理费用等进行合理分摊。
2. 预计损失的处理问题:在代建项目过程中,由于工程特点等原因,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预计损失。
在会计核算中,预计损失应作为费用计入损益,同时在项目的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 非货币性资产计量问题:代建项目相关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并在资产减值测试时进行适当的处理。
4.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期内的收入确认问题:在代建项目履约期内,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或收入确认法进行收入的确认。
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等进行相应的坏账准备。
1. 增值税处理问题:代建项目涉及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包括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申报及抵扣。
先进项税额的抵扣,然后再按照项目收入进行销项税额的申报。
还需要关注纳税人身份确认、税率适用、税款计算等方面的问题。
2. 委托代建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的发票开具问题:在代建项目中,委托代建单位在销售以及付款方面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往来。
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准确填写开票单位和开票金额,以便后续税务申报和核算。
3. 税款结算及缴纳问题:代建项目的税款结算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纳税,但也可能涉及到代理申报和代理缴纳。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款结算方式,并按时缴纳税款,以避免相关税务风险。
4. 税务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相关规定,代建项目有可能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企业在申报税款时应认真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并根据规定进行申报和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2019-09-02[摘要]知识经济系统中的第⼀推动⼒是科技创新。
⽽创新的能⼒和储备与研究开发的投⼊息息相关,为了保持企业的核⼼竞争⼒,企业特别是⾼新技术企业积极致⼒于研究开发活动,从⽽导致研究开发⽀出的猛增。
研究与开发⽀出的合理使⽤关系到企业长期、持续的竞争能⼒和盈利能⼒。
研究开发⽀出的会计处理,随着研究开发⽀出的⼤幅度增长,成为会计⼯作的新焦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纳税调整⼀、深刻领会运⽤新准则对企业的积极影响1.新旧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的处理⽅法。
新会计准则对于研究开发费⽤采⽤了费⽤化和资本化相结合的办法。
在新的会计准则颁布以前,将全部研发费⽤计⼊当期损益。
研发费⽤在发⽣当期直接予以费⽤化,等到研发成功后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形资产,再依法将取得时发⽣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中介费⽤资本化,并在⼀定期限内进⾏摊销。
新准则中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的处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新准则中对研发费⽤的会计处理采取了有条件的资本化。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研究阶段的⽀出,应当于发⽣时计⼊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开发阶段的⽀出,在⼀定的约束条件下才可进⾏资本化处理。
2.开发费⽤资本化有利于提⾼企业科技创新热情,提⾼企业的核⼼竞争⼒。
随着全球经济的⼀体化,企业⾯临的竞争压⼒越来越⼤,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产⼯艺的改进,与之相伴的则是企业加⼤研究与开发费⽤的投⼊,研究与开发费⽤在企业⽀出中的⽐重⽇益增⼤。
但是原准则规定,“⾃⾏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形资产,其⼊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的研究与开发费⽤,应于发⽣时确认为当期费⽤。
”这种对研发费⽤的处理⽅法必然引起开发阶段利润的下降,造成管理者业绩下降的表象。
管理者不愿引起投资者不满,难免减少开发经费⽀出。
这种做法的后果是短期利润数字可能⽐较好看,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使企业失去了不断向前发展的动⼒。
开发间接费用下如何核算营销设施建造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下如何核算营销设施建造费用根据《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设施建造分如下四种情况:1、利用开发完成或完成的部分楼宇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结束后作为销售处理或企业自用处理。
2、利用小区项目楼宇之外的引人瞩目的位置临时建造设施(包括销售部、样板间)使用,项目完毕后进行拆除的。
3、利用小区开发建造的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用房等装修作为临时销售部,项目结束后交付给物业公司,产权归全体业主或者企业销售或者自的。
4、开发小区之外租赁的或者临时建设的销售网点,项目销售完毕后转为其他项目使用或者出租、销售处理的。
第一种解释: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或者小区楼宇之外的销售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
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作为临时销售部、样板间的,由于其本身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饰装修费用除非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着商品房主体一起出售的,则列入开发间接费用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都计入对应单独核算的精装修商品房的开发本。
第二种解释:利用小区项目之外的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作为营销设施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发生的建造费用以及装修费用在“在建工程”中进行核算,项目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处理,也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第三种解释:利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后作为临时销售部使用的。
利用小区规划中的会所等作为营销设施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又要分三种情况处理:1、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无偿赠送给政府的,视其为公共配套,其建造费用按照建造公共配套设施相关规定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2、属于营利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或者未能明确产权归属的,应单独核算其成本也作为配套设施成本进行核算。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因这三项成本核算项目在费用归集与分配上比较相似,将“三费”的财税处理统一讨论“三费”的会计核算范围和分配方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①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将发生额借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具体核算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②不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设置“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具体核算项目—待摊成本”中间科目归集相关费用,然后再选用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或预算造价法将待摊费用分摊至具体核算对象,借“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具体核算项目”,贷“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具体核算项目—待摊成本”。
③在没有确实理由的情况下,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应采用统一的分摊方法;有充分理由证明各具体项目分别采取不同分摊方法更合理的,也可分别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A地块,分二期开发,一期建筑面积共计8万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共计12万平方米。
报批报建费(两期一起)21.2万元,设计费(两期一起)106万元,一期围栏费66.6万元,发生一期“三通一平”费用111万元。
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与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不同,开发间接费用无法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必须进行分摊。
为核算方便,实操中应首先将其发生额记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费用归集后,每月终了应按照适当的分配标准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再最终分配计入各开发对象的成本,其分摊方法与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基本相同。
对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和分摊应着重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开发间接费与期间费用的区别期间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整个经营活动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而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费用。
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计处理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如何归集,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如何分摊,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同时还影响到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组成内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间接费用,与当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开发间接费用”的组成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从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各自对开发间接费用的表述来看,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并未包括企业所得税中列举的工程管理费,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虽然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中并未列举“工程管理费”,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允许扣除;
对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上应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是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借款费用是组成开发期间的一项重要费用,但在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列举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均未列举“借款费用”这一项,是否意味着开发间接费用就不包括“借款费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含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所称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
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一般都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所以,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
又因为借款费用是为多项目开发而发生的费用,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开发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现行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上是一致的。
虽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列举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并未包括借款费用,但并不意味着借款费用就不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因为列举的是开发间接费用,仅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而并未穷尽所有。
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扣除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财务费用的
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
对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以及对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同样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对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税前的扣除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据实扣除。
但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应当调整;二是按比例扣除。
由于按利息支出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所以,应当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利息支出全部剔除。
除利息支出外的借款费用,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应当予以资本化。
而在原会计制度中,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而土地增值税只是对“财务费用”科目中的利息支出允许依法据实扣除或按统一比例扣除,相应对除利息支出外的借款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
这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立法时,是以原有会计制度为基础,而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后期会计政策的调整,而会计政策的调整并非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政策也同时调整。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以及加罚的利息不允许土地增值
税前扣除。
借款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是一致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论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会计规定按实际支付的利息予以资本化,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方可税前扣除。
对利息支付外发生的借款费用允许据实扣除。
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加罚的利息以及利息支付外的借款费用均不允许扣除。
二、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分摊
如果该企业仅开发一个项目或是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属于能够直接计人成本对象的成本,可以如同建筑安装费用按照单位面积成本在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该企业开发多个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就需要在完工开发对象与未完工开发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成本和不能分
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有四种: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可能会有一定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并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可仅对有关开发房屋、商品性土地、能有偿转让配套设施及代建工程进行分配。
比如选择直接成本法分摊开发间接费用,则某项开发产品成本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等于本月实际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月份内该项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月份内各项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总额。
但对借款费用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在土地增值税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开发间接费属于扣除项目之一,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可以选择按所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分摊。
所以,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开发费用的分摊,并非完全一致,所选择的方法不同,其分摊的结果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