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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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核制度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
于3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2、项目经理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教育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公司
举办的“安全培训”,每年比少于3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
培训”,组织安全和项目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年培训、学习部少于4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新工人在没有分配到施工现场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当人数少时,可由安
全员及施工队长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当人数多时,可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报告。组织座谈、参观阅读有关文件等方式进行教育,其内容主要有:(1)、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3)、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
(4)、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及应吸取教训;
(5)、急救常识;
(6)、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事故现场等;
2、现场教育由主管工、工地安全员带领将军以下内容:
(1)、本施工现场的施工特点、施工机构设备特点、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法等;
(2)本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纪律;
(3)、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等,培训讲解15学时。
3、岗位教育、由班长级讲解以下内容:
(1)、本班级施工特点、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安全注意事项;
(2)、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注意事项;
(3)、经常使用的施工机构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
(4)、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的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等。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装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架子工。
1、必须经考核、发证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由企业所在建筑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3、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采用多种方式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安全活动日、安全月、班前班后安全会,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进行教育。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制度
1、在法定假期为3天以上的重大节日前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工人进行施工、消防、生活用电、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在高温、严寒、台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
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3、建筑施工工人在同一施工现场内变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复岗的,应进行
转岗复岗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班组级安全教育。
4、建筑施工工人违章违纪行为达三次或因违章、违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
施工企业必须进行违章违纪教育。
5、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现场工人进行事故教育,
吸取事故教训。
班前安全教育制度
由班组长利用上班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警钟长鸣,班前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回顾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即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
(2)、分析班组安全生产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式注意事项;
(3)、各班、组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照应关系;
(4)、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技术设备是否到位,正确佩戴。
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对变换工种及换岗的生产人员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
2、教育、换岗教育
3、对变换工种人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新工种的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4、变换工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5、变换工种人员的成绩要记录入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采用“四新”时,由有关技术部门制度规程。
2、技术部门会同专职安全员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知识教育。
3、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4、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要记录入卡。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事故报告
第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八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