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状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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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状况调研报告

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状况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最早由人事部门推行的,国家没有统一制度,没有统一要求,尽管已实施多年,但全国仍处于试点阶段,最初只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后扩大范围,覆盖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模式管理。

随着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工作人事制度的改革,与之相适应的工资收入改革、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如何通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达到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按照开展三学三增三促要求,我对目前我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并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和对策: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现状

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一)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管理服务、抚恤善后等在内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不同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体系。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1)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拨款。每年根据支付退休费的实际需要直接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2)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并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②.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下同)的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的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比例计发。

(3)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

(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的特征与上述的机关情况类似,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财政拨付,比如教育系统。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转移到县社保所参保,比如新华书店、网络公司。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县机保所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代为支付给退休人员。现在我县参保的事业单位是47个,2021年10月在职参保2182人,离退人员844人,单位应缴873220元,应付1011311元,收支缺口10万元。

二、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一)参保对象有限。在职参保人数逐年减少,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在机构改革中,有些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单位转为财政拨款,有的参保单位人员经过考录也过渡到财政拨款,并且,也有一定比例的在职人员辞职并转到社保参保。造成了收支缺口逐年增大,收不抵支。

(一) 缴费和待遇的脱节

无论哪一种的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而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对参与这个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使这个保险制度不能长期地、良性地运作下去。我县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的比例为投保工资的25%,个人负担2%,单位负担23%。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改为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拨到单位帐户,由单位代为发放,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我们近年的实际工作来看,由于待遇和缴费的关系脱节,造成以下几个消极现象,一是部分参保人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缴得越少越好,个人可以少出钱,就是因为缴费并不影响待遇水平。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就遇到过有个别单位迟迟没有来调整工资。这也反映了我们的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引起参保人的足够重视,最后吃亏的是国家。二是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的流动。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时,他们的退休待遇按企业的养老保险条例来计发,这样他们的退休待遇会大大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很长时间的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政府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年,而当他们流动到企业后这些功劳就全没有了。所以,很多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不愿意流动到非机关事业单位,给我们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年轻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过来,企业的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不管他们为政府工作了多长时间,哪怕是一年他们也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为我们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里

并没有反映员工的工作经历。所以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老的人员不想走,而企业的人员在临近退休时又拼命想进机关事业单位,给某些有特权的人员有一定的空子可钻。

(二) 缴费基数没有反映职工的真正的工资水平

按我县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工资是每年七月以本年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表上的工资为基数,不含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这样,对今后的退休待遇有不利影响,由于投保工资剔除了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没有真实地反映他们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待遇也相应地剔除了适当补贴、生活补贴,这两项补贴由单位支付,有的困难单位不放发这两项补贴,降低了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准。

由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的人员。当缴费工资偏低时,就会影响个人账户的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对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影响,但是企业就不同了,它直接影响今后的退休待遇。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就会感觉到不合理了。

三、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补充养老保险体现自身特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比例为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加大投资运营力度,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结合廉政建设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依据公职人员本人工作时间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廉政情况和现行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总体水平,确定职业年金水准。通过建立相对稳定的职业年金制度,既可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色,又能使新老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水平基本保持平衡。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周边县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探索。在广东罗定市,他们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他们是参照社保的政策执行的,在职人员个人部分扣8%,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支付,如果中途在职人员辞职则转移到社保参保,如果在财政拨款单位退休则由财政支付退休金并退还个人缴交部分的养老保险和利息。这样,有利于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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