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各个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各二级学院(部)也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硕士点。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点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实行校一院(部)两级管理的体制,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研究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报到。
每学期开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手续。
毕业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而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的考勤:应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
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办理。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
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
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第三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生个人信息档案。
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6)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7)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报到。
第五条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
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实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2)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3)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实施管理办法
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完善和规范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工作,加大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扶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2017年XX市名校研究生院筹建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56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设立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建站资助、产学研项目研发、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以及研究生培养相关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资助等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鼓励研发实力较强、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大中型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
第六条XX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
(二)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
其中企业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不低于3%,研发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0%。
(三)具有经市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导师不少于1人。
企业导师具有指导研究生实践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并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2、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岗位人员;3、具有硕士学历,同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本科学历,同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4、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5、获市级以上科技类或社科类奖项的人员;6、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总监及以上人员;(四)具有合理、清晰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管理制度,对进站的研究生有明确培养课程、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研究生实践岗位,年度累计进站培养研究生不少于5人,每人实践时间不少于3个月。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快北京市研究生教育国际性进程,促进北京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培养能够满足北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国际视野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人才,我校获准设立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
通过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开展对我校优秀研究生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资助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促进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境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带动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1、选派规模学校依据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每年选派大约20名左右的研究生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
2、期限中外、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3-5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以北京市重点学科为重点选派专业领域,并辅以我校优先考虑的国家重点学科以及相关的学科专业。
4、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优先考虑与我校有合作研究协议的院校。
5、资助内容依据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提供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留学期间每人每月500美元人民币的生活费资助。
其他费用由申请个人承担。
三、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北京市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以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和非在职培养的全日制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博士研究生为主,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4、身心健康;5、申请人不包括曾经享受过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或境外学习的人员;6、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委其他公派出国的资助项目;7、申请人需提交国外、境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函),国内外或国内与境外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8、申请人须在学校正式批准后的2~3个月内派出。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导师,应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及以上在岗人员。
第四条在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课题组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中如果需要更多研究生参加,导师可接收一定数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五条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从科研道德和团结合作等多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培养条件。
第三章学生基本条件第六条必须为国家正式录取且学籍不在我所的在读研究生。
专业方向一般应符合我所设置的“化学”一级学科覆盖的研究范围,研究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单位应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要求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热爱科学事业,善于团结合作。
第八条原则上已完成所在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符合联合培养条件的研究生需要认真阅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下载以下表单,认真填写,并报导师、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培养时间、论文内容、知识产权、保密、安全责任及待遇等)。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报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三)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表单下载路径:长春应化所主页——点击研究生培养或右侧招生宣传——进入研究生部主页——学籍管理栏目第十条报到、注册(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份,携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我所研究生部报到,由我所研究生部统一建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在母校的导师指导下,到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工作,获得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的指导和支持,从而获得双方母校的研究生学位。
为了规范和管理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招生要求、培养计划、导师管理、学籍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生要求1.母校导师推荐具备集中指导能力和丰富科研经验的导师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确保联合培养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声誉和指导能力。
2.研究生应符合母校招生要求,并在联合培养单位符合其招生要求,学术水平能够满足联合培养要求。
二、培养计划1.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明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内容和科研任务,确定培养计划的具体时间和流程。
2.培养计划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要求,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获得较好的学术培养和科研训练。
三、导师管理1.导师是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关键人物,应严格管理导师队伍,确保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指导经验,能够对研究生进行有效指导和培养。
2.导师需定期向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召开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问题。
四、学籍管理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在两个母校同时注册,在学籍管理上,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需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学籍管理合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应建立学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确保研究生在两个母校的学籍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资金支持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母校应按规定支付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和学费,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联合培养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科研、实验室等条件和设备,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进行科研工作和实践训练。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所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和规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1.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合培生)的选派应着眼于国家需求和我所学科发展需要,对于国家和我所亟待发展的应用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高技术领域将优先予以支持。
中外双方应有共同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具备较好的实验设施和研究条件。
2..导师合培生的国内导师应有一定数量的在学研究生,在国内只有1名在学研究生的,一般不派出联合培养。
3..研究生合培生的政治、外语和身体条件,应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要求。
派出之前,应当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主要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且通过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二、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选派、经费及出国年限1.合培生的派出纳入我所出国留学人员的年度派遣计划。
2.合培生在国外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根据需要多次派出。
3.在国外学习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由国内导师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4.合培生的国际旅费及国外生活费一般由对方提供或所获得的专项经费资助。
如需我所(包括导师科研经费)支付国际旅费等费用,需在派出前报所务会批准。
5.合培生在派出前,必须提交按期回所保证书。
三、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1.合培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所内进行,毕业和申请学位要求与国内研究生相同。
2.合培生在结束合培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外方导师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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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4.6带培研究生须在合作院校完成理论课程学习;在公司学习期间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义务;须认真完成兼职导师交付的任务,定期提交学习报告;须在兼职导师的指导下撰写与研究项目内容相关的毕业论文;在公司学习期间及离开公司后,未经公司保密审查,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公司的各类论文、信息、资料。
5 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6 业务管理要求6.1人力资源部整体策划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业务流程,制(修)订本管理办法。
6.2人力资源部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
6.3(关键控制活动)公司领导根据人力资源部、规划与科技部推荐的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进行审批。
6.4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人力资源部与合作院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有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5人力资源部根据合作院校需求及提供的专业、导师条件等组织兼职导师候选人的选拔工作,并向合作院校推荐。
6.5.1各单位依据导师选聘要求,推荐符合专业要求的优秀人选,报人力资源部。
有意担当兼职导师者,也可自我推荐,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6.5.1.1兼职导师须爱岗敬业、亲贤爱才、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管理、技术人才;原则上正在负责公司级科研攻关项目,且项目持续时间为一年半以上,具有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
6.5.2人力资源部会同规划与科技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
6.5.3(关键控制活动)兼职导师候选人经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合作院校进行资格审定。
6.6合作院校审定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将兼职导师纳入公司兼职导师库进行归口管理,并根据带培情况、专业特点等实行动态调整。
6.7每年合作院校研究生招生期间,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兼职导师的带培意愿及负责的项目情况,与兼职导师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个人简历和面试评估表见附表)。
原则上一位兼职导师每年最多可带培二名研究生。
6.8在带培研究生完成学校的基础课学习后,根据合作院校提供的招生名单,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职能业务部门(不含研究院)及直属生产厂部带培研究生的报到、现场学习协议(见附件2)的签订、学习单位的安排、有关保险的购买等,事业部、子公司由各单位负责办理。
6.9各单位接人力资源部通知后,为带培研究生办理进厂手续、落实住宿,其中职能业务部门(不含研究院)、直属生产厂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对带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确保其知晓相关的安全事宜;为带培研究生安排学习场所,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等。
6.10各单位和兼职导师共同做好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过程跟踪。
6.11兼职导师与带培研究生共同商定带培计划,确定研究方向,并按照要求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习手册》(见附件3),兼职导师对带培研究生的季度评价结果将作为带培研究生季度生活补贴发放金额的依据。
6.12兼职导师指导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学习及研究论文的撰写。
带培研究生在带培期间发表与公司相关的论文必须经兼职导师及所在学习单位同意,所产生的任何与公司相关的成果归属公司所有。
6.13各单位对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发生有关费用进行报支。
6.13.1交通费6.13.1.1在公司学习期间,来自合作院校的外地带培研究生每半年可报销一次从公司往返学校或家庭所在地的火车硬座或硬卧(含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费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6.13.1.2由于项目研究需要,需安排带培研究生出差,交通费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6.13.1.3如合作院校需兼职导师赴院校参与带培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其往返院校所在地的交通费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6.13.1.4由带培研究生个人原因引发的其他交通费由本人自理。
6.13.2住宿费6.13.2.1带培研究生在公司学习期间,由导师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带培研究生的住宿(原则上安排在集体宿舍,两人一间),费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6.13.3 生活补贴6.13.3.1带培研究生在公司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1000元人民币/人·月(税前),博士研究生1000-1500元人民币/人·月(税前),具体按带培研究生当月出勤天数折算,浮动部分为季度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代培研究生生活补贴费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对于个别院校对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有特殊标准要求的,多于上述生活补贴标准的费用均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6.13.3.2带培研究生在公司学习期间,兼职导师所在单位为其提供工作午餐,费用由各单位自主承担。
6.13.4劳防用品费6.13.4.1兼职导师所在单位提供带培研究生在公司学习期间相应的劳防用品,费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6.13.5保险费6.13.5.1根据实际情况,凡在公司学习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带培研究生,公司可为其购买意外险,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在引智费专项费用中列支。
6.13.6发表论文费用6.13.6.1如属项目研究需要,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6.13.6.2如属带培研究生的个人行为,由带培研究生本人承担。
6.13.7 相关学术交流费用6.13.7.1如属项目研究需要,经兼职导师同意,带培研究生可以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期间费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6.13.8经公司批准,无项目经费支付的相关费用在引智费专项费用中列支。
6.14(关键控制活动)带培期结束后,各单位会同兼职导师对带培研究生在公司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6.15联合培养研究生相关纸质材料如带教培养协议、季度带教记录等,由兼职导师所在单位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2年。
7 附则7.1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可为带培研究生在公司学习期间配备计算机,由兼职导师视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计算机供带培研究生在公司学习期间使用;带培研究生离开公司时,将计算机归还兼职导师所在单位保管,用以带培研究生学习专用。
所涉费用由兼职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附件2:联合培养研究生现场学习协议书甲方:乙方:(学校:导师:)兹有乙方()于年月日作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到公司学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学习时间:乙方在甲方学习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在甲方学习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纪以及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学习活动。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划定的范围实施学习活动,进、出学习单位需告知甲方研究生导师。
3、乙方在进入甲方现场学习前,应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范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乙方在现场期间应接受甲方人员的指导与监督,观察、学习、了解现场生产作业规程,不得顶岗或动手操作,若乙方擅自顶岗或动手操作引发事故,乙方将承担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4、乙方在学习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查看甲方资料或操作甲方设备,不得擅自发表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论文,不得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如有违反者,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关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职工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及离开甲方后所发表的与甲方相关的论文,必须经甲方同意,所产生的任何与甲方相关的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5、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非因公负伤或患病,可在甲方医务室就诊,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在学习期间,如甲方为其配备了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在乙方学习结束后应归还甲方,如有因乙方原因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在乙方学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安排住宿,提供劳防用品及学习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
2、在乙方学习期间,甲方每月为乙方提供生活补贴元人民币(税前,大写),同时,每个工作日免费为乙方提供工作午餐。
3、在乙方学习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综合团体保险,若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发生人身意外,对于按实际责任分配后公司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害超过40万的,超出部分由甲方与校方共同承担;对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乙方人身、财产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承担乙方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司乙方:(盖章)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习手册姓名院校年月日年季度带培记录注:本季度学习小结由学生在每季度末填写,并交兼职导师填写“兼职导师评价”和“综合评定意见”栏,该记录将作为学校考核评价该生的一项依据。
总结记录个人简历面试评估表被面试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