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在生产经营单位中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规定了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共500字。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责任人能够担负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意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互通信息,共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发展。
以上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加强培训、加大监督等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道路、铁路、水路、船舶、港口、民航、安全生产服务单位等。
第三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应的考核评价等措施。
第四条:主要职责1.安全生产领导人应当落实“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
3.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5.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不得违章操作,不得私设、穿插、堵塞安全疏散通道,不得擅自拆改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考核评价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予以表扬,并给予奖励。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六条: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暂停生产、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 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2.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4. 劳动者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应当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追责机制,确保责任的明晰性。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开展: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隐患排查与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工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工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6.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7. 监督检查与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路径1. 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确保责任的全面覆盖。
2. 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加强监督检查与督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xx 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与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管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义务,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得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得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得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得,保证安全生产得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与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与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四)特种作业与危(wei)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负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作人员。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生产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定的落实。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演练和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七、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而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以上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简要概括。
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主体责任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2. 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全员遵守执行;3. 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5.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三、责任落实。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检查指导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处罚规定。
对违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另行发布。
以上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在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要求各个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确保员工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3.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5.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隐患信息。
二、责任分解和层级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层级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层层落实、彻底贯彻;三、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督工作;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环境和自然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倡导和培育安全生产文化,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弘扬安全文化,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机制,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在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主要责任。
下面是一份基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700字规定: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职责和权利。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层层传导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掌握和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具,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济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经济运营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经济考核体系。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资源的安全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配合工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主体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配合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监督检查。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2.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总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安全生产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节岗位与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如下:
第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与推进。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技能和风险防控意识。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部位和作业的管理和监控。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服务。
以上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基本要求1.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义务;2.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确立安全生产的制度、标准和措施;3.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4.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5.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2.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要求;3.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4.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5.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6.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7. 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8. 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保障人员安全;9.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三、监督检查1.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2. 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和数据;3.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
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施投入,建立健全安全投入机制。
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识别和控制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检查结果及时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适用的范围和细节问题,由省政府解释。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权限和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包括安全设备的配置、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环境的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导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附件:附件一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二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安全设备:指用于保障员工及生产设备安全的各种设备和防护工具。
3、安全生产标准:指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环境制定的各项安全规范和标准。
2: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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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
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所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定期组织考核.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十一)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四)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七)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九)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十)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十一) 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八)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九)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七)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