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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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3)SQL Server:对应的*.mdf、*.ldf文件、文件组及其外部链接文件;
(4)Oracle:*.dat及各类入库数据文件。
2.GIS矢量数据
应按《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要求,汇交MAPGIS或ArcGIS数据文件。附加要求如下:
(1)MAPGIS:应包括全部图层文件、属性文件和系统库文件。
第二十五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证明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成果资料转交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大区地调中心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发展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六)。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二)汇交的成果资料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4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4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保障地质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整理、存储、传输、使用、保护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地质测量资料是指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中获得的各类数据、文档、报告、照片、录像等信息载体。

第四条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系统。

第二章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第六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应按照测量任务的要求进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

第七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过程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禁随意篡改、删除、销毁数据。

第八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测量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采集数据的可靠性。

第三章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和存储第九条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和存储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确保数据的有序和易于检索。

第十条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和主题进行整理,建立详细的档案目录和索引。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存储应采用专门的存储设备和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地质测量资料的传输和使用第十三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并建立相应的传输记录和备份机制。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授权程序进行,并建立相应的使用记录和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严禁擅自篡改、删除或外传资料。

第五章地质测量资料的保护和销毁第十六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保护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进行定期检查和验证。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地质资料是指通过勘探、开采、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取的地质信息的记录和资料,是研究地质科学、资源勘探与开发的重要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地质资料,保障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地质资料管理的必要性地质资料作为地质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资源开发的依据,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1. 提高地质研究效率: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可以提高地质科研工作的效率,避免重复采集和浪费。

2. 保护地质资料资源: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3. 促进资源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对于资源勘探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良好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挖掘和利用地质资源。

三、地质资料管理的原则1. 全面收集:地质资料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各种类型的地质资料,包括野外勘探观测数据、试验分析数据、文献资料等。

2. 统一归档:对于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要进行统一的归档管理,建立清晰的分类体系和档案编目。

3. 规范标注:对于地质资料的存储位置和内容,要进行规范的标注和记录,方便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 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防火防水等措施。

5. 共享利用:地质资料应当以共享的方式进行利用,促进地质科研和资源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四、地质资料管理的措施1. 建立地质资料库:通过建立地质资料库,集中管理地质资料,方便查阅和利用。

地质资料库应具备良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地质资料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类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要求。

3. 加强人员培训: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地质资料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 制定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地质资料共享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合作。

5. 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课件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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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文件特殊要求
•审批类电子文件必须单独组成一类; •审批类电子文件按照审批级次由高到低依次进行编排。 对同级的认定书、决议书、审查意见书、评审意见书,以 认定书、决议书在前,审查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在后进行 编排;同级、同类的审批验收文件,按时间先后顺序由新 到老进行编排。 •审批类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与正式批件一致,编排格式 与正式文件尽量一致,每一份审批类电子文件必须注明发 文机关(公章)、发文时间,公章内容用文字表示; 审批类电子文件若无原始的电子文件,可扫描制作成栅格 文件,修饰后再插入至WORD文件中。
电子文件汇交格式
格式
d简体中文格式或WPS格 式, Excel简体中文格式
附图 原则上无限制,遵循OGC(开放
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协议
数据库和 原则上不作限制
软件类
多媒体 推荐MPEG或AVI格式, 声音文件 推荐采用通用的WAV或MP3格式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存档电子文件
用于对电子文件进行说明、登记的附加性电子文件, 如“地质档案原始登记簿(明细帐)”;“汇交地 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电子文件登记表”、 “载体外标签”等。通常每一个附加文件都有相应 的源电子文件和存档电子文件。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类别
正文类:成果地质资料的全部正文(z)
审批类:由法定单位对成果地质资料进行评审、验收和审 查时所形成的文件。如报告的最终认定书(决议书)、审 查意见书、评审意见书等 (s)。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三、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 存在主要问题
1、安全性问题(载体) 电子文档汇交载体携带有病毒 电子文档载体在运输中发生损坏 汇交的载体为空载体或非电子文档内容 电子文档无法正确读取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院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第二章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获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治理方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治理方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猎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方法适于院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要紧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治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治理方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猎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再分为Ⅱ类、Ⅲ类和Ⅳ类。原则上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 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Ⅲ类和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需要地质资料分类 根据部即将出台“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试行)”的有关精神,综合考虑实物地质资料
(五)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进展
1 、摸清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家底。 2009年7月,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及管理情况
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覆盖了全国主要生产和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部门和系统。调查结果:全国有482 个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1359个实物地质资料永久库房,保存岩矿心825.41万米、岩屑16.59万件、 副样1002.29万件、标本30.15万件,光薄片69.21万件;
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步骤 实物地质资料现场接收
1、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地勘单位的专家,进行勘探线或剖面的选择,具体落实需要汇交的实 物确定汇交清单。
2、根据汇交清单,清点实物数量,检查实物质量。包括实物排列顺序是否正确、实物标识是否 清晰准确等。
3、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
4、根据需要,复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野外钻探登记表、钻孔柱状图、标本采集登记表、实测 地质剖面等等。
的档案价值、利用价值、稀缺程度和重置成本等因素,将实物地质资料分为Ⅰ、Ⅱ、Ⅲ、Ⅳ类。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管理和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管理和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指 导汇交人按有关规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处置。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可采取委托等方式分散保管在符合条件的保管单位。 Ⅲ类、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或按规定进行处置。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9日国土资发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为加强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成果资料、原本档案资料和实物资料)的统一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目前机构改革中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规定的有关职能,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地质资料。

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均须接受国土资源部对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

二、地质资料管理属于政府职能,在各省(区、市)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仍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并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继续督促有关单位汇交、补交地质资料。

对拒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要依法查处。

四、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该由本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目前省级馆藏机构无论如何设置,都必须接受所在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凡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业务事项均须请示、报告并经其批准后才能施行。

其他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工作,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目前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及馆藏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待本次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解决。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中地调发[2003]187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7号)各局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2016年第1号(总第193号)

2016年第1号(总第193号)
2014-12-24
2014-12-24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
52318-2016
YD/T 2775-2014
手机支付基于2.45GHz RCC(限域通信)技术的智能卡测试方法
2014-12-24
2014-12-24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
52319-2016
YD/T 2776-2014
手机支付基于2.45GHz RCC(限域通信)技术的非接触式读写器终端技术要求
SN/T 1794.2-2006
2015-02-09
2015-09-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3
52487-2016
SN/T 1461-2015
进出口纺织品耐光、汗复合色牢度试验方法
SN/T 1461-2004
2015-02-09
2015-09-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4
52488-2016
2015-09-01
国家2016
SN/T 1254-2015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54-2003
2015-02-09
2015-09-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6
52490-2016
SN/T 1239-2015
2015-11-09
2016-09-01
商务部
29
52333-2016
SB/T 11134-2015
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条件
2015-11-09
2016-09-01
商务部
30
52334-2016
SB/T 11135-2015
绿色商场
2015-11-09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质资料 目录 清单 ( 包括 纸质和 电子版 ) 在下达 汇交通 知书 之 日 3 个工 作 日 起 0 分 别报 送 国家 和省级 馆藏机 构 。
第十二条 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
内 ,到实物 地质资 料暂 时保管地 接收 、 保管和利用 ,执行 ( ( 地质资料管理条
的 有关规定 。
助上级主管部 门和实物地质资料 馆藏机 位 实 物地 质 资料 库房 建设 ,馆藏 建 设 的实 物地 质资料 ;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级
第五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射性 矿产 的实物地 质资料 ;
实物地 质资料 馆藏机 构( 以下 简称 “ 国 和受 委托 保管单位 履行下 列职 责 :
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 受国土资源 达 应 向国土资 源部和 本省 ( 市 )国 区、
目录清单 ( 附件 l 包括 纸 质和 电子版 ) 资料 的汇交通 知书 。 ,
报 送 国家级 馆 藏机 构 ,将 其他 实物 地
第十一条
省 ( 区、市 )国土资
部 委托 保 管的 除外 )的实 物地 质 资料 土资 源行 政 主 管部 门 汇交 的实 物地 质 源 行政 主管部 门应在 验收 合格后 9 0日 内 ,将汇 交 人 汇交 的实 物地 质 资料 目 第九 条 实物 地 质资料馆藏 机构 , 录 报 国土 资源部 备案 。
门汇交 。
第十条 汇交人在履行地质资料
机构的汇交清单,确定应向本省 ( 汇交义 务后 , 区、 由负 责接收地 质资料 的 国
第七条 汇交人应在野外地质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实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或受其委托的馆
作 结束之后 ,汇交成果 地 质资料之 前 , 物 地 质 资料 汇 交清单 ,并 向汇 交人 下 藏 机构 向其 出具 地 质资料汇 交凭证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2024年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

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单位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

矿内各单位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单位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

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单位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

凡索取、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单位负责。

6、向国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索引。

2024年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二)一、前言地质测量是地质学研究的基础工作,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对于地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地质测量资料的利用效率,保障地质测量成果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提出2024年的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二、资料收集1. 资料来源: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现场测量、实验室测试、文献研究等多个方面。

需要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渠道网络。

2. 资料标识:对收集到的各类资料进行标识,并在资料管理系统中建立对应的数据模块和标识符,以便于后续的资料管理和查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地质科学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地质资料的定义与范围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科研等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数据、图件、报告等。

具体来说,地质资料涵盖了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图、剖面图、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数据、化验分析报告、地质科研成果报告、地质数据库等多种形式。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一)汇交主体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质勘查单位、科研机构、矿山企业等,都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义务人。

(二)汇交内容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包括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汇交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地质资料汇交至指定的地质资料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在地质工作项目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完成汇交。

(四)汇交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汇交和电子汇交两种方式。

电子汇交应符合规定的数据格式和要求,以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三、地质资料的保管(一)保管设施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保管设施,包括库房、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备,以保证地质资料的安全存放。

(二)保管制度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的保管制度,明确资料的接收、登记、入库、借阅、归还等流程,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数据备份对重要的地质资料进行定期的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四、地质资料的利用(一)利用申请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利用地质资料,应向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

(二)利用方式可以查阅、复制地质资料,但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篡改、转借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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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第七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依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文件名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

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

第九条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由收到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成果地质资料转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十一条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国土资源部。

但下列地质资料不转送:(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三)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四)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五)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第十四条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量相同。

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五条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二)地质资料完整、齐全;(三)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六条下列地质资料,国土资源部可以委托有关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一)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二)石油、天然气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三)极地、海洋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四)其他需要特殊保管和利用条件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硬件设施达到甲级档案馆的标准;(二)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三)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五)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有保证。

第十八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本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编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年报。

年报内容应当包括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保护情况,馆藏地质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地质资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公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

第二十四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部有权责令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汇交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及时在报刊或者网站上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6日原地质矿产部第5号令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附件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各类储量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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