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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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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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150相关概念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即安全阀起跳时的压力,为了弄明白安全阀整定压力的确定方式,我们必须了解压力容积中关于压力温度的定义.查阅GB150 1998 3。

4章节:✓工作压力:工作压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设计压力:设计压力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计算压力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试验压力:试验压力指在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设计温度:设计温度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查阅GB150 1998 B2。

1章节:✓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二、文献中相关计算方法✓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GB150 1998 B4.1章节:容器装有泄放装置时一般以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分别按B6。

2或B7。

2确定。

需要时,可用容器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

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对容器的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相应地取1。

25倍1。

15倍和1。

0倍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并在图样和铭牌中注明。

查阅GB150 1998 B6。

2章节:压力容器装有安全阀时容器的设计压力按以下步骤确定:✓锅炉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于锅炉用安全阀,在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第6。

1。

9 条中对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以及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过热蒸汽系统、再热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压力管道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自带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根据《安全阀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的取值探讨》:对于注水泵及输油泵的设备自带安全阀,则在相关标准规定中未有明确说明整定压力的取值方法及范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2023《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3-2023《锅壳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此温度限制),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3.3.2 强度计算标强度计算》或者GB/T 准中的第一款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3.7.2 T形接头的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连接中的第一款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中(1)外径大于108mm,外径大于108mm的全焊第(1)项的表4-1100%超声检测;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检测部位”为“锅(2)外径小于或者等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筒、集箱上管接头的接头应当按照不少于接头数角接接头”的“A级于108mm,至少接头数的的20%进行表面检测锅炉检测方法及比20%表面检测例” (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4.5.4.6 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选用方法和比例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第(2)项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对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修改条款测;修改前修改后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损检测;续表修改条款修改前 (1)以部件型式出厂4.5.6.2.2 零部件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水压试验中的第(1)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项倍,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11.4.5.1 循环泵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的选用中的第(1)项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修改后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倍,且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对于热功率不大于0.3MW的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平安运转,维护人身平安,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装置、运用、检验、修缮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契合本规程的规则外,还应契合«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则。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需执行本进程的规则。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休息行政部门附那么锅炉平安监察任务。

各级休息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休息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监察机构〕担任监视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则式锅炉平安管理和平安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假设与本规程的规则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出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际消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依照国际外规范消费且在国际运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契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状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前征得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赞同。

第6条有关单位假定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资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实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许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平安监察机构审核赞同后,饱、报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普通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需契合平安、牢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契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停止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需附有与平安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装置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平安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资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实验证明〕;5. 锅炉装置说明书核运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严重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 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注: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咬边均属于疲劳裂纹源,直 接影响锅炉寿命。
4.5.4 无损检测
4.5.4.1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①进行考核,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 工作 P110。
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锅炉受压元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 测部分的端的缺 陷有可能向未抽检部位延伸(如:连续性 链孔和连续性夹渣),那么在抽检部位的端 部,以上类型的缺陷可能没有超标,但因 为此缺陷有向两侧延伸的可能,那么与端 部相连的没有进行检测的部位就有可能超 标,因此规定要在两端的延伸部位做补充 检测。因为局部检测时,制造单位也要对 未检测部位的质量负责。
4.5.4.2 无损检测基本方法
无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射线(RT)、超声(UT)、磁粉(MT)、 渗透(PT)、涡流(ET)等检测方法。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 、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检测方法并且制订相应的检 测工艺② P111 。
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PE) 组合进行检测③ ,检测结论以TOFD与PE方法的结果进行综 合判定。
100%超声检测 50%超声检测
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10%射线检测
4.5.4.7 局部无损检测时
锅炉受压部件局部无损检测部位由制造单位确定,但是应当 包括纵缝与环缝的相交对接接头部位。
经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若在检测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 陷有延伸可能时,P121应当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进行补充检测① 。当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各进行不 少于200㎜(容规:250mm)的补充检测,如仍然不合格,则应 对该条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检测。对不合格的管子对接接头, 应当对该焊工当日焊接的管子对接接头进行抽查数量双倍数 目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当日全部接管焊接 接头进行检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是指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以及锅炉的安全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职责。

第四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抽查、检查、取样、试验、测量等方法,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监察对象。

第五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包括以下范畴:(一)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二)锅炉使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民用建筑、船舶等;(三)锅炉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被监察对象应当配合检查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对被监察对象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锅炉安全技术执行情况、锅炉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重点单位、锅炉制造厂家、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使用单位和锅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尽量少扰民、尽量少占用被监察对象时间、尽量少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等原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应当制定监察计划,采取定点、定期的方式进行,尽量避免无计划的突击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所涉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应当明确指出,涉及到商业机密的内容,应当用保密方式通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与被监察对象签订检查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等。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实际效果。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10月23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前言。

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热能设备,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和人员的安全。

为了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制定并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和要求,以期提高锅炉安全监察的效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二、监察内容。

1. 锅炉设备的基本情况监察。

在进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时,首先要对锅炉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监察。

包括锅炉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安装地点等信息的核实,以及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等设备的完好情况的检查。

2. 锅炉安全附件的监察。

锅炉的安全附件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定期的监察和检查。

包括安全阀的启闭灵活可靠、水位计的准确可靠、压力表的灵敏准确等内容的监察。

3. 锅炉燃烧系统的监察。

燃烧系统是锅炉正常运行的关键,需要对燃烧系统的燃烧效果、燃烧稳定性、燃烧设备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察,确保燃烧系统的安全可靠。

4. 锅炉水处理系统的监察。

锅炉水处理系统是保证锅炉水质符合要求的重要保障,需要对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水质监测结果等进行监察,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5.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的监察。

锅炉的安全运行记录是锅炉安全监察的重要依据,需要对锅炉的运行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等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三、监察要求。

1. 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监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时,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监察,不得随意变更监察内容和要求,确保监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在进行监察时,如发现锅炉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不得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3. 做好监察记录。

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时,要做好监察记录,包括监察内容、监察结果、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等,确保监察工作的全面性和可追溯性。

四、结语。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监察规程,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规6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六节,由“6.1安全阀”、“6.2压力测量装置”、“6.3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6.4温度测量装置”、“6.5排污和放水装置”和“6.6安全保护装置”六节组成,本章的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要求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的蒸汽锅炉由2t/h改为所有蒸汽锅炉;●增加了对电站锅炉、室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和余热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要求;●增加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枝术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

2006年10月27日国家颁发了TSG ZF001- 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条规定,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

第5条规定,安全阀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附件D规定了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附录B 《安全阀技术要求》中规定了安全阀铭牌标志的内容,包括以下项目:(1)安全阀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标志;(2)制造单位名称;(3)安全阀型号;(4)制造日期及其产品编号:(5)公称压力(压力级);(6)公称通径;(7)流道直径或者流道面积;(8)整定压力;(9)阀体材抖:(10)额定排量系数或者对某一流体保证的额定排量。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31条、《水规》第98条。

《蒸规》第131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①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②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水规》第98条(部分条款)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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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目的”、“1. 2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章节关系说明”组成;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是一种承压而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不但造成经济、财产的严重损失,也造成人员惨重的伤亡;切实掌握锅炉事故的规律,不断提高和完善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安全系统工程;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从锅炉的设计结构与强度、材料与制造工艺、安全附件与操作等诸多方面提出要求,提炼并上升到法规的形式,对锅炉事故采取防范措施,通过掌控和防范,使锅炉事故得到更有效的控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1955年4月25日,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本规程的制定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领发、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特种设备中的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及其监督检查,作了规定;1960年原劳动部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并于当年批转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报告,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国家检测中心,并且批转全国安全监察机构增加编制800人,同时,开始了安全监察法规的起草;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础;为贯彻实施暂行条例,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布;以后陆续颁布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如 1983年6月3日劳动人事部颁布了第一版的水规、1993年11月28日劳动部颁布了第一版的有机规、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枝术监督局领布了第一版的小型规;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因此,本规程的制定依据也相应改变;2003年条例颁布后,于2007年启动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下旋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将水处理的要求加入等;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规程就是关于锅炉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本次修订工作是将原蒸规、水规、有机规,以及小型规等整合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具休内容的修订是对蒸规的第5次修订、对水规的第3次修订、对有机规和小型规的第1次修订;◆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条款:蒸规第2条,水规第一章一、第2条,有机规第2条,小型规第二、三条;蒸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护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干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水规第一章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水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护,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本规程不适用电加热的锅炉;有机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木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小型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干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小型规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 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起过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吨/小时的锅炉;◆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对蒸规第2条、水规第2条、有机规第2条、小型规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修改,删除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环节的要求,将该删除内容另列在本章条“监督管理”中;同时删除了“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在条例中已规定“核设施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本规程不再赘述;其余删除内容另列在本章1. 3条“不适用范围”中;这样表述使规程条款清晰,层次清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整合制定新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本条款的适用范围在蒸规第2条规定的固定式锅炉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固定式锅炉:指在运行时本体处于固定状态的锅炉;锅炉运行时除固定以外,还有运行时锅炉本身是移动的,如船舶上的锅护,火车机车锅炉;这种锅炉除需要满足固定式锅炉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在运动中的运行安全,所以对这种锅炉我国有专门的规范另行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移动式锅炉;油田注汽锅炉等虽然为了运输万便,固定在车上,但是在使用时是固定的,也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承压锅炉:所谓承压锅炉是指表压力大于零的锅炉;对于敞口的开水锅炉,锅炉运行时,由于锅内的〔空气与水介质表面不形成表压力.视为不承压;对于带有水封管的汽水两用锅炉,由于水封管本身是一种定压装置,锅炉运行时,锅内的空气与水介质表面承压,因此带有水封管的汽水两用锅炉是一种承压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即可用于蒸饭,又可供应开水茶水,也可供洗澡用水的锅炉,实际上,这种锅炉是承压的汽水两用锅炉,本规程适用于汽水两用锅炉;锅炉本体:指“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设备所组成的整体;”〔引用GB/T 2900. 48-2008电工名词术语锅炉4. 2. 1;锅炉范围内管道:原来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是按照锅炉有无锅炉房两种情况进行界定的;这种界定方法不是很科学,特别是对于电站锅炉,既有有锅炉房的,也有无锅炉房的,管理范围差异较大;这次修订按照电站锅炉和非电站锅炉对锅炉范围内管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锅炉主给水管道:为锅炉给水泵出口到锅炉省煤器的管道;主蒸汽管道:为锅炉主蒸汽出口阀锅炉无主汽阀时,为汽轮机主汽阀以内的承压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为再热器进口前的减温减压器出口、汽轮机抽汽缸出口有汽阀时,为汽阀出口至再热器的管道,和再热器出口至汽轮机汽门以内的管道;工业锅炉:按照有无分汽水、油缸的情况,分为两个方面: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没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关于分汽水、油缸的管理问题,我国的安全监察历史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按照现在的管理要求,凡持有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的企业都可以生产相应的分汽水、油缸,但本规程本次修订中的注1-2,明确规定了分汽缸要按照锅炉集箱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制造执行;关于余废热锅炉管理的问题,历史上界限一直不是很明确,本次修订按照设备的主要用途进行了界定,凡是生产工艺流程不可缺少的设备均属于压力容器范畴,反之,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换热设备均属于锅炉范畴;属于锅炉范畴的余废热锅炉的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余废热锅炉的制造,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废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废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枝术要求;制造上述余废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本条款规定的“1. 2. 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和“1. 2. 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与锅炉安全密不可分,是锅炉的安全问题;本规程整合前,原蒸规、水规、有机规、小型规均有相应的内容章节条款,本条款的规定使规程原已段盖的适用范围,表述得更完整、更科学;原条款:蒸规第2条、水规第2条、小型规第三条;蒸规第2条……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水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表压,下同;小型规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1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兆帕的锅炉;2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3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兆帕的蒸汽锅炉;4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吨/小时的锅炉;◆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规程不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款是对蒸规第2条规定的修改,将不清晰的“水容量”修改为较明确的“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锅炉”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本条款明确了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不适用本规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个体服装业的发展,水容量较小、而压力较高一般要求~0. 6MPa的锅炉使用量猛增加;对这种锅炉,如果要求完全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有些过严,难以达到;本规程的技术要求不适用于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锅炉,是符合条例要求的,也是适当的;本规程1. 2条中已明确规定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属于锅炉范畴,因而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关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没有设立管理下限,主要是考虑到条例没有给出相应规定;◆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设备级别的规定本条款是根据质检特函〔2007〕34号规定“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类,以实现更为科学的分类监管;”的要求制定的;锅炉最危险的重大失效模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的性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童越大,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越大;本条款规定锅炉设备分级有A级锅炉、B级锅炉、C级锅炉、D级锅炉;是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以利于实现更为科学的分类监管;额定工作压力:是指锅炉铭牌压力或蒸汽锅炉在规定的给水压力和负荷范围内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出口蒸汽压力;额定工作压力与计算压力〔设计压力、实际工作压力之间的关系为:计算压力≠额定工作压力≠实际工作压力;计算压力>额定工作压力≥实际工作压力;式中,计算压力是指强度计算时用以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厚度的压力;实际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的实际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所承受的压力;有机热载体锅炉是一种以有机热载体为加热介质的锅炉,具有低压高温工作特性,可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煤化工、太阳能、化纤、印染、塑料、公路建设、木材、食品等诸多工业领域;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工作压力相对比较低,但有机热载体具有可燃易爆的特性,且锅炉内介质的工作温度高,一旦在运行中发生泄漏,可能会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安全运行和管理,必须高度重视;有机热载体作为锅炉工作介质具有与水完全不同的特性.与蒸汽及热水锅炉相比,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安全可靠性具有其特殊性,并与介质的性质、操作温度、锅炉容量、系统内的介质数量等有关,为对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科学的分类监管,需要对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等级的划分;目前我国在用的燃油气、燃煤有机热载体锅炉的额定功率一般为~20MW、设计压力一般为0~2. 5MPa、工作温度为100~400℃、配管连接口径为DN 50~300mm,、加热系统中使用油量为0. 02~1500m3;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近十年我国工业电加热有机热载体锅炉数量迅猛增加,主要应用于电子及电气设备的塑料部件成型工艺,其具有结构紧凑、体积小、重量轻、安装操作简便、加热升温快、操作压力低等特点,配有自动控温和独立的循环系统,一般额定功率为~0. 6MW、配管连接口径为DN20~200mm、系统工作压力<;有的的电加热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结构是直径159mm的管子,总长3m左右,对于这类使用量较大的小功率、小容量、自动控温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如果要求其完全符合本规程的B级或C级锅炉的规定,显然有些要求过严;为此,本规程根据此类锅炉的功率、介质性质、操作温度和系统用油量,对其进行适当的类别划分,并对其中大多数功率更小,操作温度更低且用油量少的液相锅炉,划入D类锅炉管理;◆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条款:蒸规第5条、水规第1章二;蒸规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水规第1章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的规定;包括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或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的管理规定;本条款对蒸规第5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改为“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将“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改为“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增加了“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的规定;这样修改将锅炉制造和跨境使用集中在一个条款中,清晰且便于使用;“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是蒸规第5条相应规定的延续,条款中删除了‘也”、“特殊情况”、“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等不确定的用语,使条文明确、清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每年有一定数量的进口锅炉,进口锅炉越来越多,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在市场层面上,中国市场的国际化竞争日趋激烈;目前为止,已取得中国进口锅炉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境外企业已有约180家,另外目前中国已建立了约16家合资或独资企业,大多生产燃油气锅炉;由于各国的锅炉规范在技术要求方面尚有一定的差异,而锅炉设备却在我国境内使用,鉴于我国的使用管理要求,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为了确保锅炉运行的安全,对进口锅炉提出应符合我国锅炉规程的要求是完全适宜的;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规定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避免只考虑局部的技术可行性,而损害了锅炉的整体安全性;“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是新增条款内容,针对目前我国锅炉行业近几年快速发展提出的;在发电设备需求的强劲拉动下,我国电站锅炉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行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产能也大幅提升;与产值产量的历史最高点相比,2009年电站锅炉产品产量9754. 3万千瓦,是2001年1173万千瓦的8. 3倍;中国发电设备年产量已占世界总产量约50%,对全球发电设备净增量的贡献率在50%以上,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站锅炉制造国;目前,中国超临界、超超临界锅炉技术应用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成为世界上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应用最多的国家;随着行业规模与实力的“跨越式、超常规”发展,参与国际竞争规模和速度也急速攀升;据统计,2007年新签30万千瓦燃煤电站合同31台套,60万千瓦燃煤电站15台套,累计新签合同装机达2000万千瓦;2008年上半年,境外电力投资项目为87个,我国锅炉自主创新的60万千瓦超临界锅炉.已实现向印度、俄罗斯、土耳其等国家的出口,标志着中国电站锅炉设计制造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出口锅炉产品为跨国贸易,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是遵循了国际通行的贸易贯例;◆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条款:蒸规第6条、水规第5条、小型规第五条;蒸规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水规第5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小型规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条款解释:本条款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提供解决问题的安全通道的规定;本条款对蒸规第6条、水规第5条规定的修改,将采用新技术与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并列,描述更完整,更全面,更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增加了“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的规定,即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议、审查、确定主题事项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本规程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但创新是有风险的,用技术委员会评审这样的安全通道为创新保驾护航,回避风险,而不是阻碍技术进步;本条款将“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硬性要求,修改为“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的切合实际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一、点火运行(一) 点火前,应吹净燃料系统的空气和锅炉及烟道内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爆炸。

1. 对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管道,应先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清除管道内的积水和杂物。

空气在管道内的流速应达到30~50米/秒,压力不应超过0.2~0.3MPa。

连续吹扫时间一般为30分钟。

原则上已从吹扫口出来的气体达到纯净为止。

2. 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蒸汽等)吹扫。

总管道吹扫时,应先关闭炉前的干、支管道的阀门。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在吹扫出口(即放散管处)取样分析,其含氧量不超过1%为合格。

总管吹扫结束后,先关闭总管上的放散阀,再开启各燃气干、支管道的阀门和放散阀,但必须严密关闭燃烧器前的切断阀,防止煤气进入炉膛和烟道,然后对干管和支管进行吹扫。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15秒,合格标准与上述相同。

3. 惰性气体吹扫管道内空气合格后,在以煤气将系统内的惰性气体置换干净,要求与上一条相同。

4. 燃气系统吹扫结束后,关闭所有放散阀,使燃气系统充压,保持压力在正常范围。

此时,可用测气仪器检查调压站和锅炉四周,特别要注意锅炉房内通风不良的区域有无泄漏的可燃气体存在。

(二)、点火1、检查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等门盖内耐火混凝土无脱落,隔热良好,门盖关闭严密。

2、确认煤气阀都处于关闭状态。

3、初次启动时可先开启引风机,保持炉膛负压-60~-80pa然后用小火把(蜡烛)靠近接缝处进行检查,如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4、开启鼓、引风机进行炉膛吹扫,约10分钟后关小鼓、引风机挡板,保持炉膛负压-20~-40pa(应注意进入炉膛的风力不把火把吹灭)。

5、通过就进点火孔,将燃着的火把(或点火器)送至点火烧嘴处,微开转炉煤气主阀使之着火,并进行烘炉。

6、点火烧嘴点燃后,再用点火烧嘴引燃煤气燃烧器。

7、注意必须先有火(或打开)再开气,不允许先开气后点火,一次点不着绝对不允许接着再点,必须关闭煤气阀,待炉膛进行再次吹扫后方可重新点火。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1.4.1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指对锅炉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确保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安全稳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包含以下内容:
1. 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包括材料选用、焊接工艺、制造过程监察等方面。

2. 锅炉运行和维护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运行和维护的基本要求,包括水质控制、燃烧控制、设备维护等方面,以确保锅炉在运行中的安全性。

3. 锅炉安全设备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安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检测要求,包括安全阀、水位计、燃烧器等设备的监察和管理。

4. 锅炉安全检测和评估的监察要求:规定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定期检验、压力试验、故障诊断等方面,以确保锅炉的安全性能。

5. 锅炉事故和隐患的监察和处理要求:规定对锅炉事故和隐患的监察和处理方法和要求,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和整改等方面,以提高锅炉的安全管理水平。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对于保障
锅炉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监察和管理,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作 压力
(MPa)
壁温
(C、) (注
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v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 Pv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v13.7MPa;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v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v120C;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0.7MW;液相
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30LW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W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W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W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W95C;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 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 安装(含调试)、使用、 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
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 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 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 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0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0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0版1、总则。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提高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水平,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管理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2、监察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各类使用锅炉的企业和单位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3、监察内容。

(1)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检验;(2)锅炉运行、维护、保养、操作的现场检查;(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测、校验及其可靠性的评定;(4)锅炉炉排污、废气排放的监测和管理;(5)锅炉运行记录的审查和管理;(6)锅炉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4、监察要求。

(1)监察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锅炉安全监察资质和技术人员,并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监察单位应按规定对锅炉进行技术检验和现场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监察单位应按规定对锅炉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校验和评定,并对检测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

(4)监察单位应对锅炉炉排污、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5)监察单位应对锅炉运行记录进行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运行安全和效率。

(6)监察单位应对锅炉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5、监察结果处理。

(1)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锅炉,监察单位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2)对于锅炉运行效率低、污染环境等问题,监察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3)对于发生锅炉事故的,监察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迅速采取措施处理,同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和加强安全管理。

6、监察记录和报告。

监察单位应做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记录和报告,记录锅炉技术检验、现场检查和治理建议,向企业提供监察报告和整改意见,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引言作为一种传统能源,煤炭在我国仍然是重要的能源来源。

而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热能,也是我们获取能源的一种方式。

而锅炉作为能量转化的关键设备,其安全运转直接关系到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制定并实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

2. 规范内容2.1 责任主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行单位应该为锅炉的使用单位。

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设立完善、正常工作的锅炉安全技术保障系统。

同时,有权利委托或聘请相关的机构或个人进行锅炉的安全排查、评估、管理和维修等事宜。

2.2 安全管理在锅炉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锅炉的安全管理。

其中,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1.建立安全核实机制,确保锅炉的安全监管和技术管理的落实;2.编制锅炉使用管理细则,对锅炉设备和后勤保障进行全面、彻底的管理;3.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与安全考核制度,对锅炉的运行及设备状态进行严格的检查与考核;4.建立锅炉运行记录制度,在锅炉运行过程中,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及时诊断并辨析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3 安全技术监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是为了保证锅炉的设备安全、运行安全、以及用能安全,及时发现并修正设备运行中潜在的安全隐患,以保障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具有对象面广、手段灵活和高效性等特点。

为此,应当制定并实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安全状态进行监察、检测、检验、鉴定和评估等。

全面监察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改造过程,确保锅炉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

2.4 安全监察范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范围,应包括锅炉的设备、控制系统和使用环境等方面的监管。

1.手段选择:锅炉技术监察要选取合适的手段,包括实地调查、检测、检验等多种方式,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2.监察的内容:锅炉技术监察应该对锅炉的安全状况、设备状况、控制系统状况、使用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测、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3.监察的频率:根据锅炉的使用性质、安全状态、年限等因素,确定锅炉技术监察的频率,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锅炉的设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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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生产的持续进行,需要对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检查。

本规程旨在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监察范围
1.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情况;
2. 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
3.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控制系统的完好性;
4. 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使用情况。

三、监察内容
1. 检查锅炉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水位、压力、温度等;
2. 检查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燃烧器等;
3. 检查锅炉的运行状态和燃烧情况,确保燃烧充分、烟气排放达标;
4. 检查锅炉的清洁情况,清理锅炉的灰渣和污垢。

四、监察方法
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对锅炉进行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
2. 不定期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锅炉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生事故、大修后等;
3. 抽样检查:对多台锅炉中的几台进行抽样检查,以代表全部锅炉的安全情况。

五、监察记录
每次监察都应进行记录,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监察人员、监察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监察报告
监察结束后,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察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七、安全责任
锅炉安全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各部门应对锅炉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确保锅炉的安全技术
符合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锅炉操作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进行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八、监察结果
根据监察情况,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不合格的情况,应当进
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希望能够帮助企业科学健康地进行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确
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抱歉,我可以为您提供相关内容的继续写作。

但是1500字的篇幅对
于这个主题可能会有些过长。

我尽量为您提供一些相关内容的延伸,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九、培训与教育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加强对锅炉操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操作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锅炉操作证书,并经过系统的培训,了解锅炉的工作原理和安全
操作规程。

定期举办安全技术培训会议,并针对锅炉的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和安全技术
交流,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十、技术更新与改进
随着科技的进步,锅炉的安全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

企业应关注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
和规范,对于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与改进。

及时引进先进的安全控制系统和设备,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智能化水平,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十一、外部监察和审核
为了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公正,可以委托专业的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外部监察和审核。

由专业的监察人员对企业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
支持和指导。

十二、管理部门监督
企业的管理部门是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对监察工作进行
必要的整改和督促。

总结:锅炉是工业生产中重要的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是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业应高度重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的监察制度和机制,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
与教育,更新改进锅炉安全技术,积极接受外部监察和审核,并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督,确
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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