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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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实收
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10号——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所持有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资本,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和文件都有所规定,但多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仍在企图寻求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之路。
随手可在网站社区找到有关此类问题,随机列举一二,可见一斑.
1、2008-7-2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现注册资本1000万,首期出资200万,公司已设立,现有无形资产评估至1400万,另有货币资金400万,问题是:在1000万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申请增资至2000万,再将无形资产及货币验资投到公司?”
2、2008-6-27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 土地评估增值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再转增实收资本,再转换股东,是不是就不用缴税了?
3、2008-2-25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何规定?
案例如下: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2000年取得一块60亩土地20年的使用权,取得成本为1万元/亩。2002年土地升值,评估价值为20万元/亩。评估后增值部分转增资本公积,请问这部分资本公积可否全额转为注册资本?
对此,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湘注协函[2008]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答复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现将全文列示如下:
贵局《关于公司土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
(注:“法定重估”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三、执行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令第33号、财会[2006]3号)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