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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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竣工档案的编制第七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至少编制二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其中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单体集中组卷。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范

上海市2009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 (2)第四章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第五章档案整理基本要求 (4)第六章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及编制要求 (6)第七章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8)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2.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3.园林工程档案归档内容4.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卷盒、著录单式样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办理报建手续时,出具城建档案馆认可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领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档报送告知书》。

上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竣工档案的编制第七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至少编制二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其中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单体集中组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4-2沪规查〔2004〕304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1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验收要求)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单》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表和附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地形图、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和建筑分层面积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四)《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建筑工程)》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电子文档资料盘片各1张;(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或出具的相关意见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核销手续;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已结算。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方法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建设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

),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报。

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携带相应资料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1、项目IC卡、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浦东新区规划局出具的为结构封顶监督检查意见书,其余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如提供试生产验收意见,则另附提供正式验收文件的承诺书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8、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复核)9、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原件(一份,已结算)10、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11、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2、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13、涉外工程安保验收认可文件14、有电梯的工程应提供: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原件15、有民防的工程应提供: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原件(三)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 1995 年 6 月 16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 年 12 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 11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 ,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适用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 , 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 , 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重视档案宣传教育 , 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 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 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 , 组织协调 , 统一制度 , 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 , 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 , 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 , 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 , 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 , 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 , 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上海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上海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及之配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

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

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和应用。

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工作:1.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

1.3.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担任。

1.3.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总监担任为宜。

1.3.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传递和收集工作。

1.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被委托人担任。

1.3.5根据所验工程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等四部门关于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等四部门关于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等四部门关于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1999.05.14•【字号】徐府办发[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等四部门关于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3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档案局、区建委、区计委、区规土局关于《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的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档案局)具体负责实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本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一)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二)区府实事项目中的基建项目;(三)本区影响较大、具有标志性的以及由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工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区计委、区府办、区建委应在项目立项后及时向区档案局通报信息。

第四条区档案局根据区府办、区计委、区建委提供的本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档案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上海市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经区档案局核准登记后发给《上海市徐汇区重点档案登记证》。

上海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上海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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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8
•【字号】沪建建管〔2017〕1071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7〕1071号
各区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委托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再收取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其它要求不变。

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或有合理化建议,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反映。

联系人:鲁超电话:23116417 传真:23116422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16•【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八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办事指南BSZN-0508-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实施2015-01-01发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事项代码:0508三、办理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报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由该组织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10 【竣工验收】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10 【竣工验收】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四)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二、需具备的条件(一)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二)通过规划、环保、消防、档案、防雷等部门竣工验收;(三)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节能审查已通过;(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办理程序(一)网上填报建设单位进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大厅”的“项目类”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后,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1、填写申请表。

网上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填表说明》)2、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后并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注:保密工程需携带相应资料直接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无需网上填报。

(二)窗口办理及提交材料网上填报后,建设单位需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工程报建告知单明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申请。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浦东新区规划局出具的为结构封顶监督检查意见书,其余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消防验收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含试生产、试运行)复印件(原件复核)6、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7、上海市气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8、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9、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原件(如有)(三)回复文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上海市对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上海市对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上海市对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

一、验收条件1、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图纸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内容;2、施工单位已组织自验合格,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3、监理(建设)单位已组织预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已出具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4、根据工程需要基础(主体结构)可分阶段验收,除尚未到龄期的砂浆、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和结构抽检报告外(但应提供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检测委托单,核查试块留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其他资料应齐全,并经监理审查合格;5、具备结构抽检条件的楼层,应经检测单位抽检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3天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报(详见表B-2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申报表、表B-2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申报表);2、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报送分部工程验收实施方案,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3、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

三、分部工程验收形成的资料:1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见表B1-10,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见表B1-11);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表B-14);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表B-2);4、《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签到表》(表D-5)。

四、应注意的问题1、未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主体结构施工;未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到监督站办理工程结构备案手续。

地基与基础分部未办理备案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验收;主体结构分部未办理备案的,不得进行初步验收。

办理结构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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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验收告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个人)报送竣工档案的要求。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报送竣工档案有关事项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条(指导检查)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申请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归档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法规规章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分标段或分单位工程实施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跟踪检查。

检查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该阶段建设完成时应保存的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检查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个人)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整改告知单》。

在竣工验收阶段检查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第四条(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土综合验收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也可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土综合验收时,一并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转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电子档案光盘。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材料时应当出具收件凭据。

第五条(验收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也可协商确定补正材料期限,申请人补正材料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

第七条(审查决定)
经审查,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城建档案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作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决定书》,并颁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决定书》,告知验收不合格的理由及有关复议诉讼权利。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八条(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无偿报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逾期未报送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催交通知书》。

第九条(文书归档)
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的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本规定所附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形成的行政文书按要求做好归档。

第十条(送达)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送达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及文书规定》(沪规法〔2008〕944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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