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雷管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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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药雷管管理使用制度
1、药库管理人员帐、卡、物不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药库管理人员违章操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无关人员随便进入药库,库工不制止,每次对库工罚款50元。
4、火药雷管在运送过程中发现丢失、被盗、视数量情节罚运送人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5、携带矿灯入药库,发现一次对携带者罚款50元。
6、在火药库内睡觉,带易燃物品入库,防爆、照明设施受到破坏,在库内利用灯炮取暖,每次,每项罚守库人100元。
7、雷管不编号发放,每枚罚药库发放人50元。
8、火药箱无锁或有锁不起作用,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9、井下背送火药人员与其他职工同乘一列人车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0、现场火药乱扔乱放,不在药箱内,每码药,每枚雷管各罚50元。
每丢失1码药1枚雷管罚款100元。
11、药箱内放有火药以外的其他材料、工具及火药雷管在箱内混合存放,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私将火药、雷管带出地面,按100元/码(枚)、给予罚款。
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火工品销毁处理制度
1、变质、失效或过期的爆破材料,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2、在销毁前登记造册,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公司保卫科进行处理。
3、对报废的火工品要建帐造册,做到月,季盘点。
报废销毁雷管不得超过100枚,火药不超过20公斤。
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4、火工品报废盘点上缴时必须由公司保卫科的火工品管理人员及材料组长、保管员共同清点,否则不准上交。
5、销毁的火工品申请报告及花名册必须装档保存备查。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1、发放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持公安部门签发的正式爆破作业证,并且持有工作清单。
2、放炮员工作清单一式三份。
放炮员对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如数退回火药库,清单必须有当班班长、专职安检员现场亲笔签字。
3、火药库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做到五不发:(1)发现变质失效的不发;(2)放炮员无证;(3)无药箱、药箱不加锁不发;(4)放炮员上班未办理清退手续的不发;(5)雷管未经导通和未编号或编号不清的不发。
4、火工品退库时,必须按照清单格式,认真填写清楚,如检查发现数字不符,班组长、安检员填写不清甚至弄虚作假,保管员拒绝办理退交手续并停止领料。
5、火药库值班人员发给火工品时,必须认真检查雷管编号是否与放炮员对口,编号是否清楚。
否则不得发给。
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雷管发放使用前,必须作全电阻检查导通工作。
电雷管的导通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房间进行,导通所用仪器必须是专用仪器,暂订为XS—A型导通器,不得有其它仪器代用进行导通检查。
2、检查电雷管及编号人员为库房保管员。
3、雷管导通必须逐个进行,不得有漏电、抽导及数个一起导通或不导通就发放使用。
雷管导通编号时必须每20发一把,编号时脚线必须钮接。
4、电雷管在导通中发现有瞎管或不合格的管一定要抽出另造册保管。
不准乱丢、乱放,不得混入合格中发放使用。
5、雷管在发放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逐个编号。
编号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漏编,不编及混编等现象(已有编号者使用出厂编号发放)。
6、雷管经导通编号后,详细检查验收上架按号上座,每小把必须20发一把,每大把100发一把,不得有误。
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的处罚
1、为了加强煤矿火工品的管理,预防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若发生火药被盗或者丢失每节罚款20元。
3、若发生雷管被盗或者丢失每枚罚款30元。
4、火药在运送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或被盗,罚运送人100—200元。
5、私带火药、雷管上井者,每节、每枚罚款100元,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