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招标文件备案制法律依据
一、前言招标文件备案制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招标文件备案制的相关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招标文件备案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招标文件备案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文件备案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1)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
”(2)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自招标投标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其中对招标文件备案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
”(2)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自招标投标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的范围、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招标文件备案。
(1)第三条规定:“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在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平台上发布。
招标文件备案_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文件备案工作,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文件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合规、高效原则;(三)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原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备案范围第四条招标文件备案范围包括:(一)公开招标文件;(二)邀请招标文件;(三)竞争性谈判文件;(四)询价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文件。
第五条以下招标文件无需备案:(一)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二)依法免于招标的项目;(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备案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文件备案程序第六条招标文件备案程序如下:(一)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二)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四)招标方根据审核意见修改招标文件;(五)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再次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七)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发布前,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第七条招标文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招标文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招标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四章招标文件备案材料要求第十条招标文件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文件应当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有遗漏、错误或者误导性内容;(二)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四)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六)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招标备案管理制度
招标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备案管理行为,加强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备案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招标备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和管理事项,包括招标备案的范围、程序、组织管理、定责、奖惩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招标备案的范围、招标备案的程序与工作流程、招标备案人员的管理、招标备案文件的管理、文件归档与保管等。
第二章招标备案的范围第四条本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所有招标活动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招标备案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和服务招标备案、工程招标备案等。
第六条招标备案的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三章招标备案的程序与工作流程第七条招标备案程序分为申请备案、备案审批、备案归档等环节。
(一)申请备案1. 供应商应在公告发布截止时间前1天的11点前登录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报名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备案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3. 申请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备案审批1. 审核备案材料的合法性以及符合性。
2. 审批流程包括:初审、复核、审批。
3.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材料将被退回。
(三)备案归档1. 完成备案后,应及时将备案材料进行归档,建档立卡。
2. 归档材料应按时间顺序进行归类,确保归档顺利。
第八条招标备案工作由专人负责,相关人员需根据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要求,按时按程序完成招标备案工作。
第四章招标备案人员的管理第九条招标备案工作人员应具备高度责任心和执行能力,对备案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
第十条招标备案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确保招标备案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五章招标备案文件的管理第十一条招标备案文件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可追溯、便捷、及时的原则。
招标文件备案的时间
一、招标文件备案概述招标文件备案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时间是指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备案所需的时间。
本文将详细阐述招标文件备案的时间规定、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二、招标文件备案时间规定1. 招标文件备案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文件报送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特殊情况下的备案时限(1)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后5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2)招标文件备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延期招标前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
三、招标文件备案流程1. 招标文件准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等。
2. 提交备案材料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整理成册,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招标文件正本和副本;(2)招标人身份证明材料;(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如有);(4)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审查备案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1)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清晰;(3)招标文件是否公正、公平、公开。
4. 备案结果通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完毕后,向招标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
备案结果通知包括:(1)备案是否通过;(2)备案通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3)备案未通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报送备案。
四、招标文件备案注意事项1.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报送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招标备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招标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标备案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招标活动:(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三)其他需要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备案管理部门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由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招标备案条件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前,应当向招标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招标备案申请表;(二)招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资金来源等;(四)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说明;(五)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招标备案程序(一)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并在媒体上发布。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3日前,向招标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三)招标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招标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完成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招标程序。
第六条招标备案管理要求(一)招标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招标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二)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招标活动,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招标人未依法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的,由招标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招标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文件备案程序
招标文件备案程序1. 引言招标文件备案程序,是指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的一项工作。
通过此程序,能够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公开性,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竞争。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文件备案程序相关内容。
2. 招标文件备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投标控制价或者预算、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不得公告招标。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亦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备案是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工作,不得忽视。
3. 招标文件备案的主要步骤3.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邀请函、投标报名表、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合同范本、评审要求等内容。
3.2 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备案。
备案申请应当书面提交,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包括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3.3 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招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符,评标办法是否合理等。
3.4 招标文件备案当招标代理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后,应当当场予以备案。
备案前,应当将备案材料进行公示,确保招标文件公开透明。
4. 招标文件备案的注意事项4.1 注意备案时间招标人应当注意备案时间,根据规定在开标前进行备案。
备案时间要尽量提前,留出人为操作不当的储备时间。
4.2 注意备案资料完整性备案申请时,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法审核完成备案工作。
4.3 注意备案公开性备案前,应当公示备案材料。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透明,以实现公平竞争。
5. 结论招标文件备案程序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对于招标工作十分重要。
招标人应当注意备案时间、备案资料齐全性以及备案公开性,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招标文件备案的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文件备案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活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招标文件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备案范围第五条以下招标文件应当备案:(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二)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三)其他需要备案的招标文件。
第六条以下招标文件不需要备案:(一)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二)已备案的其他招标文件。
三、备案机构第七条招标文件备案机构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文件备案制度,明确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备案时限等内容。
四、备案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本规定规定的备案时限内,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报送招标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文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备案申请表;(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申请后,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招标文件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三)招标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招标文件是否明确了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招标文件,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备案后,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如需修改,应当重新备案。
五、备案期限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备案期限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招标文件未备案的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提高招标文件质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文件备案的各个环节,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备案、公告、修改、澄清、更正等。
第三条招标文件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文件备案的范围第四条以下招标文件应当备案:(一)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二)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三)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招标文件;(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内容的招标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备案的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一)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送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三)招标人根据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四)招标人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送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后,及时将招标文件公告于指定媒介。
四、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第七条招标文件备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三)招标文件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四)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应当明确、具体;(五)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八条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文件;(二)招标人身份证明;(三)招标项目批准文件;(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招标文件备案的修改和澄清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后,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澄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应当将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报送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三)招标人根据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澄清;(四)招标人将修改或者澄清后的招标文件报送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
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第五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函)发出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2、《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活动时间安排等;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相关的批准函件;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需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等,外地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还应提供进济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5、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并列明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或投标邀请书(函)的邀请单位。
ﻫ上述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当日内予以备案。
若资料中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招标人按规定改正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招标文件备案流程
一、前言为了规范建设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招标文件备案流程。
二、备案范围本备案流程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三、备案主体1.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
2.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
3.备案机关: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备案证明。
四、备案流程(一)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文件审核1.招标人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招标文件备案1.招标代理机构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提交给备案机关。
2.备案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招标文件是否完整、清晰、准确;(3)招标文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4)招标文件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
(四)备案证明出具1.备案机关在审核通过招标文件后,出具备案证明。
2.备案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2)招标人名称;(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4)备案日期;(5)备案机关印章。
(五)招标文件发布1.招标人根据备案证明,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2)招标人名称;(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4)招标文件获取方式;(5)投标截止时间;(6)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招标文件修改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重新进行备案。
2.招标人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提交给备案机关,备案机关重新审核并出具备案证明。
招标文件备案_程序
一、总则为了规范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提高招标文件质量,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备案范围1.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均需进行招标文件备案。
2. 招标文件备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招标方式使用的招标文件;(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招标文件;(4)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文件。
三、备案主体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文件备案的主体。
2.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文件备案。
四、备案程序1. 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审核(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2)招标文件审核内容包括:①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② 招标文件是否明确、完整、清晰;③ 招标文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④ 招标文件是否有利于招标人实现项目目标。
3. 招标文件备案(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所在地省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备案材料包括:① 招标文件正本;② 招标文件电子版;③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④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副本;⑤ 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3)备案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4. 招标文件修改(1)招标文件备案后,如需修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备案。
(2)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修改内容不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② 修改内容不影响招标人实现项目目标。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基建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和查阅,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备案文件资料应符合附件-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主要内容》规定要求。
第六条备案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及过程,便于利用和保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备案文件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备案文件的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对接收的备案文件应当及时登记,立卷、集中进行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九条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备案文件,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文件备案之日起叁年,其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文件备案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招投标监管部门保管的备案文件期满后,由备案文件管理人员核定,经管理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销毁的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必须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备案文件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监督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应当填写《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查验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表》(附表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五)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与提供给投标人的一致)及计价条款;(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关于招标文件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招标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备案时间招标文件备案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完成。
三、备案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信息;(二)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四)招标文件中涉及的重大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如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服务要求、合同条款等;(五)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四、备案程序(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注明备案情况。
五、备案要求(一)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二)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内容;(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以及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四)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五)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六、备案监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招标文件,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
第三条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原则;(三)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章审核备案主体及职责第四条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完成。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二)组织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三)对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结果负责;(四)及时处理招标文件审核备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二)按照招标人要求,协助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三)对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程序第七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二)招标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三)招标文件的明确性、准确性;(四)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公正性;(五)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机构对招标文件审核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招标人进行修改:(一)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三)招标文件存在误导性内容;(四)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
第十一条招标人根据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应当重新报送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招标文件备案职责
一、前言为规范招标文件备案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招标文件备案职责。
二、备案机构1.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文件备案工作。
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备案机构提交招标文件备案申请。
三、备案范围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备案。
2.招标文件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资格审查办法;(6)投标文件格式;(7)其他应当备案的材料。
四、备案程序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招标文件备案申请。
2.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3.备案机构对招标文件备案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2)招标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3)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4)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规定了评标标准和办法;(5)招标文件是否明确了合同条款及格式;(6)招标文件是否明确了资格审查办法;(7)招标文件是否明确了投标文件格式;(8)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4.备案机构对招标文件备案申请的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书面审查;(2)现场审查;(3)其他审查方式。
五、备案职责1.备案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文件备案职责,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2.备案机构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信息。
3.备案机构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保管。
4.备案机构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应当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招标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范文
招标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范文招标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称为“甲方”)所有涉及招标的项目,包括委托招标、自行招标及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项目备案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国有资产、国有土地或其他有关利益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项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四条项目备案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批和备案登记三个环节。
第五条备案申请1. 招标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始招标前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招标方式、招标范围、预计投资、招标条件、招标时间等相关信息。
2. 申请文件需经甲方签字确认,并于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给备案管理部门。
第六条备案审批1. 备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区域特点等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招标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
2. 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标识。
第七条备案登记1. 备案管理部门将相关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管理系统,并生成备案编号和备案证书。
2. 备案证书应具备项目名称、备案编号、备案有效期、备案审批单位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备案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三章项目备案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甲方备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项目备案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备案制度的严格落实。
第九条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情况;2. 招标公告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 招标报名和资格审查的公正性和公平性;4. 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5. 异议处理过程的及时性和公正性等。
第四章项目备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甲方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备案申请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负责人负责备案申请的编制和提交,确保备案申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招标文件备案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备案。
第三条招标文件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备案的范围第四条下列招标文件应当备案:(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三)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四)依法应当备案的其他招标文件。
第五条下列招标文件可以备案,但招标人应当说明理由:(一)招标人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招标文件;(二)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备案的其他招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备案的程序第六条招标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文件备案申请书;(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四)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一)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准确;(三)招标文件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招标人补充材料或者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招标文件备案的变更和撤销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撤销备案手续:(一)招标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二)招标人变更或者撤销招标项目;(三)其他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备案的情形。
最新1招标申请文件备案管理办法(1)
1招标申请文件备案管理办法(1)延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文件备案的内容,提高备案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加强备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1号);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9号);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函)发出前,持有关材料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发改委2、扩初设计批复—发改委3、投资计划书—发改委4、土地批复—土地局5、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局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加盖公章的规划设计方案平面图)—规划局8、报建审批表—规划局9、墙改节能审查意见书—墙改办10、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中介机构11、劳保费用项目登记表—统筹办12、资信证明—银行或其它部门13、加盖招标公告审核备案专用章的招标公告—招标办14、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审核表—招标办15、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招标办以上资料须携带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招标人印章)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是指永久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招标文件。
前款所称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资料〕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报告及批复文件;(二)招标人编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材料(适用于自行招标)或者“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表”(适用于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三)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四)招标文件及其电子版(招标文件须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备案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即可备案。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改正。
(一)未使用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编制的;(二)招标内容不在批复建设内容之内的;(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4、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5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是指永久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招标文件。
前款所称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资料〕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招标人编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材料(适用于自行招标)或者“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表”(适用于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三)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
(四)招标文件及其电子版(招标文件须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备案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即可备案。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改正。
(一)未使用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编制的;
(二)招标内容不在批复建设内容之内的;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4、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
(四)招标项目标段划分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者利用划分标段来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
(五)采用的评标办法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
(六)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应当载明的内容,或者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作出调整且另行制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八)不应当由中标人支付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中标人支付的;
(九)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十)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以及招标控制价发布时限、开标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一)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十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规定列示项目的;
(十三)招标项目工期安排明显不合理的;
(十四)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招标文件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招标相关事项。
第六条招标文件备案所使用的表格在《新疆水利网》免费下载,详见附件。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
备案编号:
注:1、本表基本信息由招标人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机构、招标人各执一份。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检查表
备案编号: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