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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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培训资料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培训资料
• (2)不同类组合烟花:仅限由喷花、吐珠、 小礼花中两种组合。
• (二)烟花爆竹的分级
• 1、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 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
• 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 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 A级产品不应设计为手持燃放; • A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20dB;
• 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
•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 ,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D级:2s~5s。
• 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和 填充物)。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药 量≤2g,误差±20%;2g<药量≤25g,误差 ±10%;药量>25g,误差±5%。
• (2)线香:将烟火药涂敷在金属丝、木
杆、竹竿、纸条上,或将烟火药包裹在
能形成线状可燃的载体内,燃烧时产生 声、光、色、形效果的产品。
• (3)烟雾: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 的产品。
• (4)摩擦: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 燃引爆主体的产品,有砂炮、击纸、擦 地炮、圣诞烟花等。
• 7、礼花类
• 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 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 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 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培训 资料
2021/7/21
目录
• 概述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律法规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资质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 •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正)正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9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总体框架(共七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 (1~5)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 (6~10)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1~18)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19~2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4~28) 第六章 罚则 (29~31) 第七章 附则 (32~34)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 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 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 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 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 、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 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培训内容第一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12学时)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3.相关标准主要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1.4.案例分析与讨论第二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10学时)2.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2.2.安全评价概述。

3.3.烟花爆竹产品性能,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基本条件与要求,废弃、残余物品处置知识。

3.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3.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6.案例分析与讨论。

第三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理论(24学时)3.1.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工序安全操作规程(限生产单位)。

3.2.烟花爆竹所用原料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3.3.烟花爆竹药物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3.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静电、粉尘设施、环境温3.5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监控设施。

3.5.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限生产单位)。

3.6.案例分析与讨论。

第四章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8学时)4.1.事故类型、起因、危害及预防。

4.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普查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普查技术与风险评价。

4.3.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预案编制基本要求、编制过程与方法,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目次前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主要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 培训及考核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 培训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考核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5. 培训及考核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 培训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 考核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6. 培训内容及考核要点................................. 错误!未指定书签。

6.1 培训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6.2 考核要点.......................................... 错误!未指定书签。

7. 再培训内容及考核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 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 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工、轮换工、协议工 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 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 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总体框架(共七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 (1~5)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 (6~10)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1~18)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19~2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4~28) 第六章 罚则 (29~31) 第七章 附则 (32~34)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课件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课件
唐开永安全培训课件。四川。内江


学些什么?
•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 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就以下几 方面的内容同大家探讨和学习:
• 1、烟花爆竹经营行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 •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 3、有关技术标准内容简介。
唐开永安全培训课件。四川。内江
唐开永安全培训课件。四川。内江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 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指挥者和实施者,是 设备设施的操作者,是管理过程执行者, 人既是是各类安全事故的遏制者,也是事 故的诱发者,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检查, 是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措施。
唐开永安全培训课件。四川。内江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烟花爆竹经营行业依据的法 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 烟花爆竹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 到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建筑物设计防火 设施等与安全有关的设施,以及环境保护和职业 健康有关的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 相应要求。
唐开永安全培训课件。四川。内江
第一节 烟花爆竹经营行业依据的法律、法规 及标准规范
唐开永安全培训课件。四川内江
第一节 烟花爆竹经营行业依据的法律、法规 及标准规范
• 烟花爆竹行业依据的有关部门规章—— • 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1号) •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3号) •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 第65号) •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8号) •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30号)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 业布点规划; •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 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 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 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 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 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 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 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 识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现行有效发布:2015-05-29实施:2015-07-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次修订)(总局令第3号)-2015052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次修订)(总局令第3号)-2015052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折叠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大纲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大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组织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3个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大纲转发至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二○○七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金属非金属矿山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方法,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3.1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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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第四题参考资料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包含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包含农民工。

本大纲所指农民工是户籍仍在农村,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操作规程,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以及职业病防治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3.培训要求
3.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易学易懂,易于掌握。

4.培训内容
4.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1.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 相关标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4.1.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4.1.4 案例分析与讨论。

4.2 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生产、储运、包装、销售、燃放及废弃残余物品处理等安全要求;主要原辅料的性能、用途和使用、储存、运输等的安全要求;
4.2.2 安全管理制度;
4.2.3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4.2.4 案例分析与讨论。

4.3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 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与危险点;
4.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3 生产设备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4.3.4 安全设施与器材的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防撞击、防摩擦、防高温、防雨水、防粉尘等设施;
4.3.5案例分析与讨论。

4.4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

4.4.1 事故类型、起因、危害及预防;
4.4.2 危险源和隐患的辨识;
4.4.3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的分析;
4.4.4 个人防险、避灾、自救与互救的基本方法;
4.4.5 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紧急疏散;
4.4.6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4.4.7 案例分析与讨论。

4.5 技能训练。

4.5.1 烟花爆竹产品、主要原辅料的认识;
4.5.2 厂房布置、工艺流程及危险点的认识;
4.5.3 本岗位安全操作的认识;
4.5.4 安全设施和器材的正确使用与维护;
4.5.5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5.6 个人防险、避灾、自救与互救训练;
4.6.7 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紧急疏散训练。

5.再培训内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其内容包括: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及规章制度;
——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表1的要求。

6.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表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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