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一)有件必备。
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
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
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一)报送备案范围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1)备案报告。
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
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
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备案文件管理制度
备案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备案文件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提高备案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备案文件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备案文件是指机关、团体和个人为备案目的而制作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呈批件、报告材料等。
第四条备案文件管理工作应当服从机关工作大局,保证机关工作的实现。
第五条备案文件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系统、科学、严格,并保证备案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第六条制度的具体实施遵循“谁制作、谁保管”的原则,确保备案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建立备案文件管理委员会,负责备案文件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机关干部代表担任委员,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具体备案文件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设备备案文件管理岗位负责人,定期组织备案文件管理培训,保证备案文件管理工作的规范、系统和科学。
第三章流程管理第九条机关制定备案文件的各类标准和规范,并建立备案文件的编号、流转、利用、归档和销毁等管理流程。
第十条机关各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文件管理工作台账,对备案文件的出入、流转等情况进行登记,确保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机关通过电子化手段建立备案文件管理系统,确保备案文件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机关制作的各类备案文件应当在备案文件管理系统中完整记录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四章利用和保护第十三条备案文件的利用应当遵循规范的制度流程,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移动等行为。
第十四条备案文件的保护应当做到信息系统和物理环境两方面并重,加强备案文件的网络安全,确保备案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备案文件的保密制度,对涉密备案文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对备案文件的损毁、丢失或泄露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办公室,办公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备案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____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____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____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县(市)委,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
2013〕13号)和《中共常德
2012〕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客观、公平、公开的考评机制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由市委办公室组织,实行一年一考评。
第四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对象为各区县(市)委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五区办公室”),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负责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情况,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报备规范情况,报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质量情况和对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本地本单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情况等。
第六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的基础分为100分(计分标准见附件),综合得分60分。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法规类别】11805【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2]19号【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12年12月4日,内党办发〔2012〕19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
文件管理审批备案制度
文件管理审批备案制度1. 引言文件管理是组织内部重要的管理活动之一,为了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审批备案制度来规范文件的产生、流转和保存是必要的。
2. 审批备案的定义和目的审批备案是指对文件的形成、修改、变更、废止等重要环节进行审查和记录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文件的合规性,促进组织内部信息的流通和保护。
3. 审批备案的原则3.1 法律合规原则文件的审批备案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文件的合法性。
3.2 权责一致原则审批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责必须明确,各部门、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便捷高效原则审批备案的流程应当简化,不致造成繁琐的行政负担。
同时,备案程序应当高效,以便尽快完成文件的审批备案工作。
3.4 保密安全原则文件的审批备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文件内容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4. 审批备案的程序4.1 文件的形成文件的形成需要明确责任人员,编制合理的文号和标题,确保文件内容准确、完整。
4.2 文件的审批文件的审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4.3 文件的备案文件的备案包括对文件的登记、归档和保存等环节。
备案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5. 审批备案的责任制组织内部应当建立明确的审批备案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文件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6. 审批备案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内部应当加强对文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批备案制度的有效执行。
7. 审批备案制度的改进组织应当定期对审批备案制度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和完善,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8. 结论文件管理审批备案制度是组织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通过合规、高效的备案流程,可以保障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该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可操作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03
备案流程与要求
备案流程
审查结果处理
经过审查后,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包括要求 修改或者废止、予以纠正等。
报送备案
工作情况。
B
C
D
问责制度
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示制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将备案审查的规范性 文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06
制度评估与完善
评估标准与方法
评估标准
评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评估方法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 。
制度完善建议与措施
建议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明 确审查范围、程序、监督机制等。
建议强化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 行严肃处理,强化惩戒效果。
建议提高审查质量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查水 平和专业素养,确保审查质量。
建议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查效率,建立电子 化备案系统,方便查询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23-10-28
目 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备案审查范围与内容 • 备案流程与要求 • 审查流程与要求 • 制度执行与监督 • 制度评估与完善
0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的事 件、政策和法规的变迁。
介绍当前社会背景和政治环境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影响和需求。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交通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有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临时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市局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监督工作。
第二章起草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名称。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本部门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由市局办公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合理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采纳。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
其中规章正式文本20份、起草说明10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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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
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六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正式文本,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规范性文件备案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同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自治区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盟市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三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各盟市委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
对盟市纪委、盟市党委各部门和旗县(市、区)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