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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 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 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2019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抵减标准: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 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一、2019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一、2019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 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何填写?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 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 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 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 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 交。
五、适用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 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 缴纳的增值税额。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一、2019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计算: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一、2019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 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2019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三、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 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 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 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 行业。
六、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14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 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 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2019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为: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 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 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 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加计抵减增值税 应纳税额?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