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区别
总公司与分公司区别
一、分公司定义1.定义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与总公司并非两个独立的,是一个单位,分公司其实就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管理其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分公司基本特征、与总公司的联系和区别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也可以理解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从属单位,分公司的所有财产都是总公司的;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得到国家的承认;3.分公司不是实际意义的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设立程序与总公司设立程序不同,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即可;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而总公司必需有;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6.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7.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因此,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三、分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分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前需先设立设立的流程:1.名称核定:2.工商登记注册:3.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总公司的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4.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5.申请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6.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7.社保账户等;8.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9.你的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二税务申报1、分公司依税务要求的分类①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定义:非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通常不设置,其只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②独立核算分公司定义: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在此说明一下:虽然定义是这样写的,但在税务操作上,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局有具体划分标准的:分公司如开设与总公司同一城市的,即可设定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果开设在不同省市地区的,不管企业开设时如何定位,但在税务操作上,按独立核算来处理;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分公司就曾先后设过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中信分店——非独立核算上海分公司——独立核算2、两种不同类型下的申报◆国税的基本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燃油税;4.车辆购置税;5.出口产品退税;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目前我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是通过地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地税税种: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等A.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申报:◆国税核定税种增值税的申报:要申请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提交合并申报申请表给总公司税局——核准——登记在册——就不需要单独申报,由总公司合并申报;中信分公司可申请税控机,可单独开增值税发票,但增值税的申报不用单独申报;收入、费用成本等均合并于总公司报表,不需单列◆地税核定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每月的申报也和国税一样,不需要单独申报,有一点不同的是每年需要汇总申报一次申报日期为次年1月份,在1月15日前申报;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税局,一份自存;中信分店地税核定的税种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多个核定税种可写在同一个申报表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通常税局会要求单独报表申报,报表名称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但零申报时,税局也可以同意合并在其他税种的申报表内一起申报;B、独立核算分公司国税增值税税种的申报:◆国税核定税种增值税的申报:需要单独申报,不能由总公司合并申报;与总公司税务申报一样;申请网上申报——批准——领数字证书——登录申报网址——填写申报表——申报上海分公司国税申报,开设后未申请发票,所以税局未核定要求申报增值税,但如果申领发票,就要进行增值税的申报;每月要提供分公司财务报表,零申报也须按期申报,逾期申报也和一般公司税务申报一样受同等处罚;◆地税核定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每月的申报也和在国税申报一样,需要单独申报,但不用每年汇总申报上海分公司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填写申报人信息,工资收入等情况——如有多人可一起录入——生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然后申报;如在规定时间没有申报,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如图示:进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不设分公司或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公司处理明显是不同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税需申报,较为复杂,对申报的金额有特别的规定;以下就此进行较详细的说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需要单独申报;有关此申报的规定文件为:国税发200828号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计税、交税的方式方法:◆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其他一些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上海分公司,设立为13年,则13年不用计算缴纳所得税,从次年开始计算并预缴所得税,中信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不需单独计算,所以无需预缴所得税,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如何进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相关规定方法计算确定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经审批后当年不得再更改比例预缴金额的规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四、分支机构的撤销及期间税务处理1、注销流程●银行基本账户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注销●税务注销●公章、财务章注销●工商注销2、提交的资料:一是要提供总公司关于注销分公司的会议决议的文件,二是,显示分公司已经清理完毕债权债务,注销完毕以后,工商局会叫你上交公章,法人章,3、期间的报税,没有营业额也要进行;不论有没有税额,如不申报,一样要被罚及罚款,每天滞纳金按税金的万分之五交;●报过税,然向税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税务部门对你们单位本年度进行清税后,就可拿着你们的,带是单位公章,去税务局再填申请表,进行注销就行了,当然这个手续是不需要花钱的;除了这些,有可能税务局还需要对上年度进行清税;合口美上海分公司税务申请注销前后历时三、四个月,工商局早已办理注销手续,但税务申报只有在税局审查通过注销,才能停止申报●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以上列出一些常见税种在分公司的申报,还有一些税种,如印花税、堤围防护费、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处理也都大致与总公司的申报差不多,在此就不再进行介绍;。
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概念和关系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一)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分公司签总公司的合同合法吗
分公司签总公司的合同合法吗分公司签总公司的合同是不合法的,分公司原则上不能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除非总公司授权给了分公司,而且是属于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的,那么签订的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分公司签总公司的合同合法吗分公司不能代表总公司签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
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什么是总公司和分公司
什么是总公司和分公司什么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导语: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共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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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既然没有法人地位,那么若因总公司破产而留下债务,分公司有没有偿还的义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39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具有营业资格,有《营业执照》,可以和总公司汇总核算所得税,也可以单独计算,流转税需要在所在地交纳。
子公司丶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子公司丶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一、引言子公司、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企业组织结构中常见的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的运营和战略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包括权力分配、责任划分和经济利益的流动。
二、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由总公司控制或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单位,总公司在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影响力。
子公司通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备较高的自主权和管理自由度。
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通过股权和管理层面来体现。
1. 股权关系总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来控制其运营和决策权。
通常情况下,总公司作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持有子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可以决定子公司的战略方向、人事任免和财务决策等重要事项。
2. 管理层面总公司通过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到子公司担任管理职位,以实施对子公司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这些管理人员通常由总公司任命,并向总公司报告。
总公司与子公司间通过人员的派驻来确保对子公司的更好控制和管理。
三、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在不同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其法人地位通常归属于总公司。
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对于总公司的权力和自主性较为有限,更多地是为总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并向总公司汇报。
1. 对总公司的从属地位分公司作为总公司在特定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地位处于从属关系。
分公司通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且权力和决策权受制于总公司的统一安排。
分公司需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执行总公司下达的指令。
2. 业务支持和汇报分公司主要负责执行总公司的业务活动,并向总公司提供相关的业务支持和汇报。
分公司通常承担一定的行政和运营职能,负责执行总公司战略,在地方市场进行营销和销售活动。
同时,分公司也需要向总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情况和运营绩效。
四、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经济利益流动在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流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总分-母子公司区别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一、总公司与分公司1.概念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1.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联系与区别(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
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详细分类与区别
公司分类子公司与分公司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独立承担,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2、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有限责任;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这是两者的最大区别;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根据工商法规要求,有经营行为的分支机构必须采取分公司形式,无经营行为可以设立办事处;在工商登记方面,办事处和分公司都属于公司分支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从分支机构职能上看,办事处只能做销售协调,不能经营;分公司能与客户签合同,开发票,全面展开业务,这是两种分支机构最重要的区别;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依据该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点: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不同点:(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2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股份较自由;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且不能转让、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转让、流通;4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较少,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也比较高;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
税收上的区别—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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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如未特别说明,相关股权所涉及的问题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权概述中国股权时代已经来临,拥有股权将成为开启财富之门的金钥匙。
1、股权是什么?答:股权是指出资人基于其出资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该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股权就是股东的权利。
2、股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答:股权内容主要包括: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其中身份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表决权、选举管理权、公司经营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或诉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投资收益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
3、什么是干股?答: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拥有若干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什么是原始股?答:原始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5、股权、股份、股票的区别?答:股权是股东基于在公司的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
总公司可以与分公司签署合同吗
总公司可以与分公司签署合同吗总公司不可以与分公司签署合同。
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不能申请破产,但是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关于总公司可以与分公司签署合同吗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总公司可以与分公司签署合同吗1、总公司不可以与分公司签署合同。
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不能申请破产,但是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1、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当事人。
而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2、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
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4、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什么(2)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什么(2)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
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分公司和总公司部门的关系处理方式
分公司和总公司部门的关系处理方式一、背景介绍1. 企业中的分公司和总公司部门是由于业务拓展和管理需求而产生的,分公司负责地方业务的开展和运营管理,而总公司部门则负责企业整体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执行。
2. 分公司和总公司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方式,关乎企业内部管理的协调与顺畅,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和业务发展。
二、分公司和总公司部门的关系1. 协调配合分公司与总公司部门在业务上应该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分公司应该积极配合总公司部门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执行,同时总公司部门也应该充分支持分公司的营销和服务工作。
2. 信息交流分公司与总公司部门之间需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传递业务变化和市场信息。
总公司部门需要向分公司传达企业的政策和战略,分公司也需要向总公司部门汇报有关地方市场的信息和动态。
3. 管理监督总公司部门对分公司的业务运营应该进行适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分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战略规划。
但是也要适当授权分公司,给予其一定的自主权和处理权,充分发挥分公司的经营灵活性和创新能力。
三、关系处理方式1. 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分公司和总公司部门的权责和任务分工,明确各自的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
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规避冲突和管理漏洞,确保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2. 加强交流协调企业需要加强分公司与总公司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定期召开分公司和总公司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传达信息和交流意见。
同时总公司部门也要加强对分公司的指导和支持,为分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3. 建立信任建立分公司与总公司部门之间的信任是关系处理的关键,双方需要相互尊重和信任,不断加强合作意识和团队意识。
总公司部门需要相信分公司是企业的重要战略执行者,而分公司也要相信总公司部门是企业的整体决策者和资源提供者。
四、示范案例以某大型企业为例,该企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分公司与总公司部门关系处理方式。
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职责划分
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职责划分
1.业务拓展与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整个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
发展,包括决策、投资、人力资源规划等,是整个公司的管理中枢。
而分
公司则负责实际执行总公司制定的业务拓展计划,负责开展当地的业务拓展、销售、维护等工作。
2.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总公司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确保公司的资金充足和财务状况稳健。
分公司则负责当地的资金运作和财
务管理,包括资金拨付、资金结算、保费收入和赔付管理等。
3.风险管理与产品设计:总公司负责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
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再保险策略等。
同时,总公司还负责新产品的设计
和研发,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分公
司则负责当地市场的风险管理和产品设计,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特点,推
出适合的保险产品。
4.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总公司负责公司整体的售后服务,确保客户
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负责客户投诉的处理和解决。
分公司则负责当地的
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工作,提供满意的服务体验,解决客户的问题。
5.法律合规与监管事务:总公司负责公司整体的法律合规和监管事务,确保公司在法律和监管框架内合法经营。
分公司则负责当地的法律合规和
监管事务,确保分公司的业务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总体来说,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公司整体的规划、管理和监督,保证
公司的良性运营和盈利能力;分公司负责具体的实施和执行,推动公司业
务的发展。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职责划分上相互配合,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
保险公司体系。
总公司和分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的区别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减免政策。
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
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
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 25%
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
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 号
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
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Hale Waihona Puke 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
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公司下面有分公司,分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怎
么申报的?
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是小微企业,而分公司
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是小微企业,那所得税汇总申报时
税额是怎么算的?
回复
1、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均为独立的增值税纳
税人,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
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
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
为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方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一、总公司与分公司1.1概念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2联系与区别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2.1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联系与区别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
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往来款的会计处理及财税风险分析
搞清楚上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基本上可以回答了:当然可以。
理由有四: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分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各自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能从事不同的业务,也自然可能产生业务往来,这样的业务往来就是相互开票的基石;2、开票是一个增值税结果,而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销售了产品,自然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3、分公司和总公司如果都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财务核算也要求各自记录对应的成本费用和收入,分公司如果为总公司提供了服务,或销售了产品,当然是一方核算收入,另一方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入账的证据链之一就是发票;4、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并不影响相互的开票,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且即使是所得税汇总缴纳,也是将各个主体的收入合并、成本费用合并,相互核算清晰是合并的基础。
三、分公司和总公司开票的风险点关注分公司和总公司相互开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这可以乱开票,一切的基础依然是业务,这里的风险点大致有以下几个: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2、由于是强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义务是不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或者痕迹等。
延伸阅读:分公司财税管理五大关键!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与应对一分公司能不能对外签署协议?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上通常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当然实务中也有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等单一职能,而不是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但大多数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存在。
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使用对方的资质和业绩去投标吗?
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使用对方的资质和业绩去投标吗?张松伟: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笼统地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
我认为把“借”改为“使用”更合适。
我在《招标问答(37)|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一文里详细分析了总、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分公司实际上就是总公司的整体组织机构的一部分。
总、分公司之间,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是整体与部分、管理与被管理、主与从、支配与被支配的法律关系,总公司由绝对权力去调动分公司的资源。
因此,总公司使用分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去投标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总公司一定要诚信履约,使用分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履约时也要把相应的工作交给分公司去实际承担,否则,引发不良后果就是弄虚作假行为,同样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获得总公司的授权,以总公司的名义去投标,这是实践中的常态,也是总公司设置分公司的主要目的。
这种情形下,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去投标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理由是:这种情形下,分公司就是参加投标活动的代理人,中标之后,履约都是由总公司协调公司资源来完成,作为代理人当然可以适用被代理人的资质和业绩。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去投标。
这个问题我在《招标问答(38)| 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活动吗?》一文里,分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投标项目两种情况详细分析了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参加投标活动的情形。
在此不再赘述。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去投标的情形下,分公司可以适用总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吗?这需要细化情形进行分析。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把资质和业绩对采购项目意味着什么搞清楚。
什么是资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什么要设置一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条件?资质是国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规定中,关于企业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比如,《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例
案例背景:1. 公司A为一家跨国公司,总公司设在国内,旗下有多家分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地。
2. 分公司B在其生产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一批产品无法正常投放市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3. 总公司A为了保护自身形象和利益,决定垫付分公司B的损失,但要求分公司B在今后的生产中加强质量管理,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分析:1.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属于独立法人,但在经济上和管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关联性。
总公司对分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和管理,因此在本案中,总公司可以选择为分公司承担损失。
2. 总公司的义务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有一定程度的监督义务和干预权利。
在处理分公司出现的问题时,总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分公司进行协助和支持。
3. 分公司的责任虽然总公司决定为分公司承担损失,但同时也要求分公司加强质量管理,这是为了提醒和督促分公司在今后的生产中严格遵守质量标准,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案例总结与启示:1. 公司之间的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经济通联和管理关系,因此在处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利益平衡和长远发展。
2. 法律与义务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处理问题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 责任与管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不能轻视,而分公司应当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改进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结论:本案例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做法是合理的,既保护了公司形象和利益,又督促分公司加强质量管理。
公司之间应该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各种挑战,实现共赢发展。
1.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上述案例中展现了一种相互承担责任的关系模式。
这种模式强调了在公司内部的合作和支持,同时也体现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种模式,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2. 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分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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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一)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
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
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
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
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
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
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
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①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②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③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④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⑤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
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