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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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句食药监〔2008〕5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年来,我局已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经检查和群众反映,仍有部分药店存在未凭医师处方擅自将曲马多、地塞米松、庆大霉素注射液等处方药销售给购药者,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同时也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隐患。为进一步严肃处方药销售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章及省市局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处方药分类管理

(一)取得处方药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取得处方药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索取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销售,并将处方留存。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同时要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三)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处方药销售给非药品经营企业(如超市、商店)和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强化处方药销售管理

(一)质量负责人和药师应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在岗履行职责,挂牌上岗,严格审核处方,指导患者用药,不得无故离岗,药师不在岗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应挂牌告知购药者。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职称证书》(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证书)、《药械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及举报投诉电话上墙,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三)再次重申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下列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有经营范围的连锁门店除外)、戒毒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胃肠动力药西沙必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

(四)同时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下列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含关木通中药制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可暂实行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制度,须经药师审核、登记、签字后方可销售,要认真填写统一的处方药登记销售表,处方药登记销售表应至少保留两年。

三、加强企业自律和自查整改

(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加强从药人员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水平,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对处方药的经营管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有将处方药销售给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行为。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禁止销售的药品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置若罔闻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对因违规经营处方药给予两次处罚以上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减其经营范围,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通知,请各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8年1月25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材料上报我局药品综合监管科。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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