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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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投行从业人员今夜命运悄悄改变——评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投行从业人员今夜命运悄悄改变——评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投行从业人员今夜命运悄悄改变——评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投行从业人员今夜命运悄悄改变——评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发布了上述指引,意味着投行从野蛮化无序化的生长转向了制度化、刚性化的成熟路径。

投行人员们应该好好读一读这个制度,这将深刻改变我们的组织机制、业务运行模式,改变我们的薪酬体制,改变我们曾经的梦想,或许还有初心。

前言、什么是投行业务(一)传统保荐、公司债、新三板、独立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

(二)基金子公司比照执行(三)大限到来——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缓冲时间三个月。

一、对投行项目组的影响(一)奖金发放(最最关心的)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业务人员奖金递延支付机制,不得对奖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奖金递延发放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 年。

投资银行类项目存续期不满3 年的,可以根据实际存续期对奖金递延发放年限适当调整。

点评:分为三年发放,遏制了大家的业绩冲动,项目要稳稳的做,跳槽要好好掂量。

新三板就那点奖金,分三年,还怎么做?!以前还有点高激励,现在就这么残忍是不是,创新创业企业怎么办。

(二)考核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

证券公司不得采取投资银行类业务团队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项目收入的薪酬机制。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承做的项目收入作为其薪酬考核的主要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项目收入等各项因素。

点评:大包干制度寿终正寝,不允许直接进行项目提成了?这个啥意思?年中KPI不再以业绩论,要综合考评,但是相信没业绩其他都没用(CHEDAN).KPI变一下。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本所备案。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1.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上市规则》第13.09条: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1) 监管目的: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a 普通股;b 优先股;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a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14A.92(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IPO基础理论知识

IPO基础理论知识

IPO基础理论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募股),是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IPO重启后,在239只新股、次新股中,两市已有51支新股破发。

一、简介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

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购买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公开发行的准备费用较高,私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规避此类费用。

这个现象在九十年代末的美国发起,当时美国正经历科网股泡沫。

创办人会以独立资本成立公司,并希望在牛市期间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IPO)。

由于投资者认为这些公司有机会成为微软第二,股价在它们上市的初期通常都会上扬。

不少创办人都在一夜间成了百万富翁。

而受惠于认股权,雇员也赚取了可观的收入。

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

很多亚洲国家的公司都会透过类似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以发展公司业务。

二、IPO特点优点募集资金流通性好树立名声回报个人和风投的投入缺点费用(可能高达20%)公司必须符合SEC规定管理层压力华尔街的短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三、IPO程序(一)程序简介首先,要公开募股的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只有招股说明书通过了审核该公司才能继续被允许公开募股。

(在中国,审核的工作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接着,该公司需要四处路演(Road Show)以向公众宣传自己。

经过这一步骤,一些公司或金融机构投资者会对IPO的公司产生兴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上市公司(或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辅导目标第三条辅导作为拟上市公司申报发行上市前的一项必备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四条辅导对象应在接受辅导基础上,落实辅导培训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初步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具体应达到以下目标:(一)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二)建立并完善“三会”运作机制,聘请独立董事,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配备董事会秘书等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并确保各组织机构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四)初步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章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第五条辅导机构是与拟上市公司达成意向,准备推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第六条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专门的辅导小组,并配备至少3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辅导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指导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我会拟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以下简称《底稿指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相关复核资料;二是,增加内核阶段工作底稿要求;三是,增加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

修订后的《底稿指引》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为提高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底稿目录具体内容由自律规则予以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指导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我会拟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正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根据新三板改革的有关安排,并考虑保荐机构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服务,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

马时亨呼吁专业人士追求良好公司管治及恪守专业道德及诚信最高标准

马时亨呼吁专业人士追求良好公司管治及恪守专业道德及诚信最高标准

新闻公布马时亨呼吁专业人士追求良好公司管治及恪守专业道德及诚信最高标准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勉励本港专业人士不断在公司管治方面寻求进步,并以恪守最高标准的专业道德及诚信为己任。

马时亨说:「良好的公司管治不是单靠完备的法则及规条就能达致,近年的经验正好显示出任何法规都只有在人们真正遵守及执行时才能发挥效用。

」马时亨今日下午在一个财务总监论坛上发表演说时说,财务总监在加强公司问责及资料披露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相信良好的公司管治是在现今充满挑战的时代中持续成功的关键所在。

有见于近年的企业倒闭事件令会计师、会计及审计标准成为公众关注焦点,马时亨说:「我们的政策要求十分清晰:就是监管会计师的制度必须具有效力、具透明度、具问责性以及与国际间发展看齐。

」马时亨指出,回应公众的关注,他主动接触会计专业团体并就如何加强监管制度提出讨论。

他很高兴香港会计师公会已积极回应,且会把一系列提高公众透明度及加强问责性的建议以私人草案形式提交立法会。

他说:「我们支持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建议,因为这与国际间提倡对业界增强独立性监察的做法一致,且能加强大众对会计界的信心。

」至于同样涉及会计界,有关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及财务报告评审小组的建议,他说政府预算在今年七、八月间发表谘询文件。

会计专业的改革是2003年公司管治行动纲领的一部份。

由于公众日益期望政府、监管机构、专业人士以及公司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管治水平,马时亨乃在今年较早时制订和公布该份由政府与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合作策划的行动纲领,以提升股票市场的质素,使香港能保持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内地企业的首选集资基地的竞争力。

马时亨说:「行动纲领中提出的措施,进展良好。

」主要进展包括:-于今年四月顺利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于五月发表两份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的谘询文件(分别就监管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授权证监会代上市公司小股东提出衍生诉讼谘询公众);-提交2003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以实施企业管治检讨第一阶段报告中所提出有关股东补救方法的建议;以及-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两周前发表企业管治检讨第二阶段建议,并谘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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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更新日期: 2004年10月19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表《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

联交所亦同时刊发配合《总结报告》所载的各项政策总结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有关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就多项事宜作出回应,其中包括:
发行人须何时委聘保荐人或上市后的顾问(将称为「合规顾问」);
发行人在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方面的角色及职责;
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及
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及职责,包括联交所认为他们一般须履行的尽职审查责任。

《总结报告》对拟出任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人士,亦列载了若干举措以强化有关发牌准则。

证监会将就有关举措进一步谘询公众人士。

各项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已考虑联交所及证监会的公开谘询结果,包括最近期一次针对最直接受规则修订建议影响的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而进行的谘询。

有关谘询及政策的发展过程必须广泛,基本原因有二:一,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香港的角色特别重要,主要因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中,有异常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在香港境外。

二,谘询过程中已进一步反映投资者、监管机构以至部分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有很不同的期望,故落实建议之前,我们必须先透彻了解个中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韦思齐表示:「有关规则修订已就联交所及证监会对保荐人、
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作出充分清楚的说明。

我们必须将该等要求定于高的水平,但也会根据每个独特的情况作出合理适当的调整。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达礼解释:「有关规则修订应会对保荐工作的奖励机制带来改变,同时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现时未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公司将需要重新评估其合规安排,并须加倍努力。

市场应可放心联交所及证监会将继续保持合作,确保所有未能符合标准的情况都会快速有效地获得处理。


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现将规则修订及落实有关规定的过渡安排概述如下。

《总结报告》载于香港交易所网页/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htm (英文版) 及/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_c.htm (中文版),以及证监会网页.hk/eng/bills/html/consultation/04/sponsors_conclusions_eng.pdf (英文版)及.hk/chi/bills/html/consultation/04/sponsors_conclusions_chi.pdf (中文版)。

有关规则修订载于香港交易所网页/rule/mbrule/mb_ruleupdate.htm (主板规则)(英文版) 及/rule/gemrule/gemrule_update.htm (创业板规则)(英文版)。

背景
2003年1月10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公布2003年企业管治行动纲领。

这是政府、证监会及联交所为改善企业管治而联合推行的一次行动。

行动纲领涉及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首次公开招股的中介人的监管,包括建议进行谘询及修订《上市规则》。

2003年5月,联交所及证监会联合发布谘询文件,就有关事宜展开谘询。

谘询文件以强化保荐人、包销商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机制为目标,提出了多项建议。

谘询期于2003年7月31日结束,共收回129份回应意见。

《总结报告》除了反映谘询建议及回应者的意见外,还载列了联交所及证监会对每项谘询建议的总结。

规则修订摘要
经修订《上市规则》的要点如下:
委任
1新申请人(包括被视作新上市的发行人)须委聘(至少)一名保荐人协助办理首次上市申请。

2新申请人可自行决定委聘一名或多名保荐人,但新申请人委任的所有保荐人将有责任确保保荐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都得以履行。

3上市发行人必须委聘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日期起,至下列日期止:
a主板:公布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日期。

b创业板:公布上市后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日期。

4联交所可在任何其他时候指令上市发行人委聘合规顾问。

客观性及独立性
5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须以公正无私(即不偏不倚)的态度履行职责。

6所有独立财务顾问及至少一名由新申请人委聘的保荐人须为独立人士。

合规顾问毋须为独立人士。

7独立性测试是载于《上市规则》中的黑白分明的测试(bright-line tests) 。

8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须向联交所作出有关其独立的声明,如作出声明之后有关资料有变,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亦须通知联交所。

角色及职责
9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多项承诺,包括承诺会遵守《上市规则》及在上市科任何调查行动中采取合作的态度。

10保荐人须向联交所作出多项声明,当中包括声明其经过合理尽职审查查询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上相信有关董事声明提供的答案为真实完整的资料、新申请人符合基本上市条件、上市文件载有足够细节及资料,以及上市文件内「专家」部分所依据的基准及假设为公平、合理及完整。

11保荐人在决定何谓合理尽职审查查询时,须考虑新应用指引《保荐人就首次上市申请进行的尽职审查》。

应用指引已就联交所对保荐人一般应执行的尽职审查步骤的要求提供指引。

12合规顾问只需要在上市发行人要求下才提供意见及指引。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指定情况下(例如在发出任何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前) 及时谘询合规顾问,及在必要时要求合规顾问提供建议。

13独立财务顾问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信纳:
a独立财务顾问是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作出主板规则第14A.22(1)至(5)条或创业板规则第20.22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要求的声明;及
b并无理由相信,独立财务顾问在达致其意见的过程中所依赖的任何资料,或独立财务顾问在达致其意见的过程中所依赖的任何第三方专家的建议或意见所依赖的任何资料,为不真实的资料或遗漏了重要事实。

过渡安排
经修订的规则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独立财务顾问
经修订的规则将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独立财务顾问的委聘。

(委聘日期为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发行人委聘条件的日期,或独立财务顾问开始向发行人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
保荐人
1如上市申请在今日(2004年10月19日)或之前提出,有关规则修订将不适用。

(「上市申请」指新上市申请人提交的主板申请表格A1或创业板申请表格5A。

若新申请人提交的表格超过一份,联交所会视该申请是在最后一份申请提交当日所提出的。

)
2如上市申请在今日之后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提出,而上市申请已于2005年1月1日当日或之前落实(例如新申请人已上市或已撤回申请),有关规则修订将不适用。

3如上市申请在今日之后但在2005年1月1日前提出,而上市申请在2005年1月1日仍在办理中,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适用,包括适用于
在2005年1月1日已经完成的所有上市申请阶段,惟上市科可按下述第(4)段行使酌情权作出修订。

举例来说,如新申请人于2004年12月提交主板表格A1或创业板表格5A,而有关申请于2005年1月1日仍在进行中,则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必须遵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规则。

这将包括在2005年1月1日:
a保荐人须按主板规则第3A.04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4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载的条文向联交所作出承诺,以符合主板规则第3A.03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3条(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及
b保荐人须向联交所声明其独立性,以符合新主板规则第3A.08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8条(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

4若新申请人可证明其在符合有关规则方面存在极大困难,联交所上市科可酌情修订上述第(3) 段所载的规定。

时间表
公布《总结报告》及将规则修订(英文版)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2004年10月19日
将规则修订(中文版)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派发规则修订
2004年11月下旬
经修订的规则开始生效(视乎有关过渡安排)
2005年1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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