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单位,民爆生产、销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8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副厅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根据省委决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一)将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职责划转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二)承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职责。
(三)承接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职责。
(四)承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委托的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调整审批、政府投资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评价和建设周期调整、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监管审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管和安全年检及保密安全监管、国防专利监管、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机构安全保密条件审查和备案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党委主要职责。
1 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为省委领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提供决策依据。
2 负责组织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各级党组织搞好党的建设,研究解决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12.25•【文号】发改价格[2014]293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整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
经研究,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三、切实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爆行业平稳运行。
一是要密切跟踪监测价格放开对民爆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放开价格后可能出现问题的研究,强化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严防因安全投入不足产生安全隐患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漏洞;二是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和“超定员、超定量、超能力、超时限”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严防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三是对因市场竞争加剧而难以生存的企业要重点关注,采取稳妥措施,支持企业转型或依法关闭,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安全处置爆炸危险品及相应生产试验设施,严防爆炸危险品流失到社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文字号】科工法[2002]534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8.18【实施日期】2002.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2]53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民用专项科研”)的管理,规范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专项科研是指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高技术船舶、核能开发、军转民技术开发进行的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民用专项科研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民用专项科研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全国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鼓励项目申请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产业研究类工程研制项目,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民用专项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单位、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地区、单位)的民用专项科研工作。
第六条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五年计划(指南)编制第七条五年计划(指南)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申报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安排原则、主要任务及目标、重大项目安排、政策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冀政办[2000]43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直属机构,设中共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职能转换,逐步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进行间接调控,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在冀军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及时向省政府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二)统筹协调和指导在冀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三)负责地方军工军品科研生产资格初审和申报;负责军工计划项目汇总、报批和组织实施;组织完成军品科研、生产、军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协作配套等各项任务;负责军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局综技〔2015〕74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局综技〔2015〕7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保证标准制定质量,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3〕592号),我局编制了《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对标准需求、标准论证、标准起草、标准审批等环节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有关材料编写格式的具体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5年11月27日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第一条本要求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3〕592号)规定的军工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了标准需求、标准论证、标准起草和标准审批等环节具体要求和有关材料格式要求。
第二条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军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向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申报标准需求时,须提交《军工行业标准需求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
第三条标技委组织对申报的标准需求进行相关性查询,须形成《军工行业标准相关性查询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的分管单位,依据《军工行业标准年度论证项目指南》,组织所属单位编制《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3)和标准初稿。
第五条分管单位对《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国防科工局,须随附《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一份、《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各一式三份),以及相关电子文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条例主要有哪些重大修改。
❖ 一 是新条例明确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 二 是新条例确立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的原则。 三 是新条例明确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 全生产责任。 ❖ 四 是新条例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重申了依法行政原则。 ❖ 五 是新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有何意义
❖ :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爆行业进 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都将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我们要认真学 习领会新条例的主要精神,研究新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长期以来计 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发展模式和管理方法。
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 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 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 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 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2008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胡保强在永中街道 龙华村引发爆炸案致多人死亡后,孙松岳得知后怕 自己家中还存放的5箱多炸药被公安机关查获。于 是,孙松岳联系犯罪嫌疑人王钏(系孙松岳的孙甥), 商量转移这些炸药。17日19时,犯罪嫌疑人王钏驾 驶一辆帕萨特轿车与孙松岳一起将孙家中的5箱多 炸药运至其沙城镇岳母家存放,次日被公安机关查 获。 另据查证,200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岩云 以爆破员的身份从永昌花岗岩制品厂购得炸药,放 在自己的采石场里使用,同年12月份,在孙松岳向 其购买炸药后,胡岩云通过多领少用多报的形式, 私自截留了本应还回永昌花岗岩制品厂的用剩的炸 药,以每箱230元的价格非法多次卖给孙松岳,共 计6箱。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苏国防科工〔2013〕4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工安密〔2012〕269号)的部署,做好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以下简称“考评”)工作,依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制定的《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2〕1097号)、省国防科工办、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苏国防科工〔2013〕16号)和省安监局印发的《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统称军工单位)分为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军工集团成员单位”)和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的非军工集团公司单位(以下简称“军工许可资质单位”)两类。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军工许可资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考评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军工集团成员单位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军工许可资质单位,其考评工作按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2〕10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遵循“政府监督管理、专业机构评审、安全保密合法”的原则,逐级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省军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工作。
新时期加快推动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的思考
中国军转民34专家论坛新时期加快推动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的思考王祖文 李伯亭 赵蓉 王艺霖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是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体制,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一种投入、两种产出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工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军民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2007年新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定,“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的引 言高度提出了要促进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
胡锦涛总书在2009年7月主持中央政治局学习时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推动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互动发展;要进一步发挥国防科技工业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促进国防领域和民用领域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形成国民经济对国防建设的强大支撑力,国防科技对国民经济尤其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牵引力。
因此,如何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快推动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 All Rights Reserved.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的内涵及要素(一)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的内涵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就是为了军事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军用两用技术在军和民两个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之间相互的转移,它包括军用技术转民和民用技术转军两个方面。
军用技术转民就是指先军用的技术转为民用。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军工领域内部,军用技术用于开发生产民品,发展民用产业;二是军用技术从军工领域辐射或转移到民用领域,形成新兴产业或提升产业水平。
民用技术转军是指民用领域的技术转为军用,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用领域中的技术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高武器装备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民用领域的基础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用于军工领域,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基础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工信安函[2012]13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实际,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
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23•【文号】•【施行日期】2007.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有关部门:为了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规范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该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经费”)管理,规范安全监管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资格审查、许可证年审、安全检查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安全监管经费的安排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务司负责安全监管经费的日常管理、经费审批和预、决算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管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一)差旅费:为该项工作所聘专家及相关人员赴外埠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会议费:为该项工作召集会议所必须支付的会议伙食费、资料费、租车费和会议室费用等。
(三)印刷费:为该项工作印制许可证、聘书、申报表、工作表等发生的费用。
(四)设备购置及许可证管理专用软件开发利用费:经批准为专用于该项工作外购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设备及管理软件开发经费等。
(五)杂费:为该项工作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小件寄存费、通讯费、文具费等。
(六)技术讲课费:聘请专业人员讲课而发生的技术讲课费。
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公布日期】2012.06.30•【文号】科工计[2012]733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科工计〔2012〕733号2012年6月30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一)要按照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完善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促进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
坚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加强安全保密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二、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三)大力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科学设置装备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修订工作,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协调衔接,建立相互协调的审查认证管理机制,缩短审查认证周期。
(四)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15〕736号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15〕736号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总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国防科技大学: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现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5年8月18日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报告是描述国防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主要用于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国防科技报告是国家科技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第三条国防科技报告工作是国防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工作中建立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或通过国防科工局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工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根据《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四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黔经信民爆〔2014〕90号)要求,为深刻吸取近期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及哈尔滨北方南勋大市场“1.2”火灾事故教训,推进我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拟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民爆企业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企业按照《方案》明确的专项治理范围、重点和时限,对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场所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二、各区(市、县)工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组织民爆企业开展消防培训、应急疏散逃生演练等,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岗位消防流程、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基本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操作消防设施、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各区(市、县)工信部门要认真填写《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台账(劳动密集型企业)》,《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具体措施落实情况统计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业(物流)园区消防安全自查表》,于1月31日前书面上报我委。
并于3月16前报送辖区内民爆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联系人:王锦丹联系电话&传真:87989033附件:《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四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略)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1月9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安[2003]1280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29施行日期2003.12.29文号科工安[2003]1280号主题类别国防科技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安[2003]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内容不统一、针对性不强、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我们制订了《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3年12月29日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现实危险和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避免和防止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方案和行动计划。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2014年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2014年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4.05.04•【文号】科工安密〔2014〕432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2014年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科工安密〔2014〕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要求,我局定于2014年6月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现将《2014年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并于7月3日前报送活动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潘祝华,186****9600,(010)88581564;传真:(010)88581485。
国防科工局2014年5月4日2014年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军工特点,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活动,强化“红线”意识,弘扬军工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推进四项重点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安全。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科工法[2011]536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科工法〔2011〕536号国家国防科工局)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月球探测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在本细则范围。
第三条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组织验收。
政府投资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分别委托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负责验收,其中技术复杂、涉密程度高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组织验收;受托验收部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除外)开展验收时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指导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验收计划,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负责所属单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军工单位(含本部门及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除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外的民口配套所属单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军工道路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道路运输管理,确保军工物资、产品、设备等的安全运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军工道路运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军工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三)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奖惩分明;(四)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
第四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军工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军工道路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遵守本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资质第六条从事军工道路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线路和运输能力;(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
第七条从事军工道路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二)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清单及检验报告;(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证明;(五)运输线路和运输能力的说明;(六)保险制度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运输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运输车辆和设备第九条军工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二)具有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三)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应当包括运输企业名称、运输资质证书编号、车辆类型、载重限制等内容;(四)有齐全的维修保养记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6•【字号】辽政办发[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不再直接领导和管理地方军工企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拟定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的配套政策与法规。
(二)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结构、布局调整和重组工作;指导军工单位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
(三)督促检查全省军工单位落实国家下达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军转民和军品生产及科研指令性计划;负责做好本地区三线企事业单位调整、改造、搬迁的区域规划及组织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省军工单位国防计量、标准、科技情报、质量保证等技术基础工作,组织全省国防科技成果、专利的保护和推广;实施军工统计调查和行业统计调查;指导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五)协助全省军工单位解决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土地征购、环境保护等有关问题;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军转民及与地方经济结合工作;组织利用军工技术优势,为地方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