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外汇管理局 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示手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
通知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法规类别】人民币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9]24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
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银发[1999]240号2000年1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
第四条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
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
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
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个人外汇管理手册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依照《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治理。
年度总额分不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治理局可依照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治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能够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够托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能够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托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治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治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治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托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汇综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
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用户类型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外汇局业务网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特许机构外部机构接入网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http://asone.safe:9101/asone/(备用登录入口)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
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外汇合规宣传手册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手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
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
【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2017年1月1日起,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等值5万美元没有变化。
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一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完整申报,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
要求银行加强合规性管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
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境内个人办理购汇“六个不得”】依据法律法规,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个人结售汇管理】1.年度总额: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一、范围:所有住店客人。
二、外币兑换操作规程(一)兑换外币现钞的基本操作规程1.顾客交来外币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台经办人需鉴定外币币种并核点金额,审定币种是否是中国银行可兑换的现钞外币,外币铸币不予收兑,停止流通的外币现钞,止付的旅行支票不予收兑,经鉴定流通情况、识别真伪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外币兑换水单”(简称兑换水单),并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
然后将兑换水单交给顾客签名确认,经办人加盖本人名章(或签名),经值班经理复核并清点现金及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后,发给顾客兑换水单第二联,并要求顾客当面清点人民币。
2.填制“外币兑换水单”时必须清晰填写③国籍、⑤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⑧日期、⑥姓名及签字、住址(酒店)、⑨外币币别、⑩金额、(11)扣贴息(旅行支票必须填)、净额、(12)牌价、(13)实付人民币金额、摘要等内容,填制《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详细内容包括①姓名、③国别、在境住址、联系电话、⑤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入境目的(商务/旅游/探亲三选一)、资金使用方式(结汇)、资金使用性质(其它经常项目)、⑦填报人签字(收银员)、⑧填报日期等并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留存。
(详细填写见附件)3.外币兑换实行单人操作的经办人自行承担复核职责,大额外币兑换(等值美元1000元以上)要经他人复核、复点。
4.经办人办理居民个人代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即每一笔兑换业务都应该验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身份证件作水单附件,另将目前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一一阿卜日法拉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整套水单印刷文字“请妥善保存,在六个月内出境时可凭本人护照和此水单兑回外汇”划去,在水单第二联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字样的戳记。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识别码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识别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识别码是指个人在进行外币兑换业务时所需的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唯一识别码。
这一识别码的存在,为个人提供了合法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资格和权利,也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识别码的相关内容。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识别码的颁发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授权的商业银行。
个人在申请兑换外币业务经营许可证时,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识别码。
识别码的颁发是一个程序化的过程,确保个人兑换外币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识别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身份识别:识别码是个人在进行外币兑换业务时的身份凭证,证明其具备合法的兑换外币资格。
2. 业务管理:识别码可以帮助相关监管部门对个人兑换外币业务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3. 风险防控:识别码的存在可以帮助银行和监管部门对个人外币兑换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减少违规操作和金融风险。
4. 便捷服务:个人在持有识别码后,可以享受更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减少办理手续的繁琐性和时间成本。
个人在进行外币兑换业务时,需要提供识别码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银行工作人员会核对识别码的有效性,并对个人进行兑换业务的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个人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识别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个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自由进行外币兑换业务。
如果个人需要延长有效期,需要重新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持有识别码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泄露。
如果识别码被他人冒用或滥用,个人需要及时向银行或相关部门报备,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识别码是个人进行外币兑换业务的重要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5.28•【文号】汇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
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
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的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他区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o(一)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提取超过累计等值10000美元现钞)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申请人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取得存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后到银行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3.有效签证或签注;4.提钞用途证明材料;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当场办理(二)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IOOOO美元现钞出境)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申请人为拟出境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除此之外,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个人向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
新办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3.有效签证或签注;4.单位预算表;5.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6.确需携带超过等值IOOOO美元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补办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补办,个人出境后不予补办):1.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提交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银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牌价管理 (4)第四章外币兑换业务的受理 (4)第五章外币兑换业务的风险管理 (4)第六章附则 (5)附件: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兑换业务,是指本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办理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我行目前开办的货币兑换币种为:美元、英镑、港币、欧元、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是指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我国国内与人民币进行兑换的外国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1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兑换网点”,是指本行有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第八条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会计核算、外汇凭证、外汇现钞管理、外汇业务传票的监督。
第九条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分支行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牌价管理第十一条本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由本行统一制定并发布。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日常监管:问题及对策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日常监管:问题及对策侯娉【期刊名称】《金融发展研究》【年(卷),期】2017(000)010【总页数】3页(P86-88)【作者】侯娉【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 250021【正文语种】中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等。
自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展业务试点以来,监管政策逐步完善,特许业务在机构规模、服务创新等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在近几年的监管实践中,我们发现兑换业务量存在萎缩的趋势,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和上海进行首批试点之后,机构规模逐步扩大,2009年,试点地区扩大到天津、江苏、山东、广东等15个地区。
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共有个人本外币兑换法人特许机构67家,其中全国性特许业务机构8家。
从山东情况看,截至2017年5月末,已准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9家、15个营业网点。
特许机构多设在机场、码头、酒店等对外交通便利、非居民集中的消费场所,以出入境旅客的消费兑换为主。
近年来,随着宣传政策进一步到位,特许业务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打破了银行独自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局面,优化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金融服务环境。
随着兑换特许机构业务的逐步发展,单一的柜面兑换方式及资金调剂模式已无法满足业务发展要求。
为顺应市场需求,进一步提升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近年来,兑换特许机构的创新型服务项目不断增多。
例如,开展“线上预定、线下提取”业务,即境内个人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电子渠道在线上向特许机构预订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完成订单支付,并通过特许机构营业网点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网点在线下提取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
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即获得外汇局批复的试点机构可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调运币种,并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
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从人民币账户中兑取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从人民币账户中
兑取外汇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94]汇管函字第43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4.02.15
【实施日期】1994.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从人民币账户中兑取外汇问题的意见
([94]汇管函字第43号1994年2月15日)
中国银行:
中银营[1994]1号文件《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从人民币账户中兑取外汇的处理办法的请示》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机构、民间机构、企业代表机构可在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特种账户。
该账户收入只限境外汇入的经费结汇后的人民币。
上述机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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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售汇系统用户手册
个⼈结售汇系统⽤户⼿册个⼈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对购汇业务的调整(⼀)为减轻录⼊量,系统升级后“购汇交易”录⼊功能只需要输⼊⼀遍⾝份证号,经办员需认真核对输⼊的⾝份证号,确保录⼊正确。
(⼆)国别代码的输⼊⽅式改为国家中⽂名称拼⾳的⾸字母。
例如:国别为美国,可直接输⼊“mg”,系统会⾃动在下拉框显⽰美国。
但在输⼊框不可输⼊国标码,系统不能识别。
⼆、系统访问⽅式(⼀)“个⼈结售汇系统”采⽤B/S结构,以Web页⾯做为最终⽤户界⾯,本系统适⽤的浏览器版本是IE5.0以上。
外汇局⽤户通过外汇局内部⽹络访问系统,银⾏⽤户通过与外汇局总局建⽴专⽹连接访问系统。
(⼆)经过设置成为本系统的合法⽤户后,只要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个⼈结售汇系统”地址:http://100.1.248.20,就会出现系统主页⾯,在主页⾯中输⼊:⽤户机构代码、⽤户ID、⽤户密码进⾏注册登记,就可以使⽤系统的功能。
登录后,如长时间不操作,下次操作时需要重新登录系统。
(三)“个⼈结售汇系统”的对外服务时间(即银⾏和分局可以登录系统操作业务)是7:00⾄22:00,其他时间为系统后台批处理和维护时间。
但具体的营业时间由各单位⾃⾏规定。
节假⽇系统正常对外服务。
三、⽤户设置与管理(⼀)“个⼈结售汇系统”根据⽤户的所属机构和职责不同,按所属机构和⾓⾊对系统⽤户进⾏组织和管理,每个⽤户⾪属于⼀个特定机构,并有⼀个固定的⾓⾊。
系统⽤户⾓⾊和权限分配如下:(⼆)“个⼈结售汇系统”中的机构包括:外汇总局、各级外汇分⽀局、开办个⼈结售汇业务的各银⾏营业⽹点、各银⾏总⾏个⼈业务管理部门和省级分⾏个⼈业务管理部门。
每个机构在系统中有唯⼀的机构代码,外汇局机构代码为6位,银⾏机构代码为12位(由外汇局在业务准⼊时编制)。
每个机构独⽴地管理本机构的⽤户,系统为每个机构创建⼀个具有“业务权限管理员”⾓⾊的⽤户,由该⽤户负责维护(包括增加、修改、查询、重置密码等⼯作)本机构内的所有⽤户。
2024版银行柜员个人外汇业务操作手册
加强员工培训和 管理
定期对员工进行外汇业务知 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 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员工管理,确保 员工行为规范、合规。
跨境汇款与结算业务操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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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跨境汇款基本概念及分类介绍
跨境汇款定义
指银行客户通过银行系统向境外收款人或境内收款人汇出外汇资金的行为。
跨境汇款分类
按照资金流向可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按照汇款性质可分为贸易项下汇款和非贸易项下汇 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对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税务部门
负责对外汇交易中的涉税行为进行监管,防止税收流失和避税行为。
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政策解读
01
购汇政策
结汇政策
02
03
外汇收支管理
解读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用途、 申报等规定,确保客户合规办理 购汇业务。
注意事项
柜员需对外币现钞进行仔细辨别,防止假钞流入;对于大额存取, 需进行预约和审批。
外币兑换牌价查询与更新机制
牌价查询
柜员可通过银行内部系统查询实时外汇牌价,包括买入价、卖出价、 中间价等。
牌价更新
外汇牌价会随市场波动而实时更新,银行会定期发布新的外汇牌价, 柜员需及时关注并更新系统数据。
注意事项
跨境汇款手续费收取标准说明
手续费种类
跨境汇款手续费包括汇款手续费、电报费、中转行费 用等。
收费标准
根据汇款金额、汇款方式、收款银行等因素确定具体 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优惠措施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或业务,银行可提供手续费 减免或优惠的措施。
异常情况处理流程
汇款失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