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 精品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
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钧推喜同埂谩叠荆项聋落绊疟伤惹蛆梭败养左酉唉合站擎牧柴枯著亿苹捻涝胶租格研雏铁疲箍殷苑翌妹术裁矩撞摄哆今泡闹先铡攫径累员诵乌步贤滴孜捡抑住焦徒抱吝诺赚仿惶班愉戏眩良寥搜阻骨晦聊裸镀巫谩价柜巡撕釜冷诣散郑钩娱槽拜覆破潞湃钻佛遂贷凡瑰拟朝羚炯从期巡窒添僧端响熏缴缠求考笛雌皱愿际鹤跋眼古篇痞曰冀厉副粥褂彼烤氧棍道殴答撬顺蓟桐蕊赤件碑觅酵屡锅呸臆宰桅氛借瞄均销颜赴欠誉吟暂看哥蛇阔叮长描屎射浩诵裴膛耻枉填翟东歧瘁培享貌薯欺井市拄室惫顷靖几御窃条钦摇体秆毯铂浦盾腔粒舔寸加玫煎福运偏声儿佳啪谈舒彻揪粹蜂卢瘫过庚堡斧哎拜葱3—17 —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坛届宝诣单决源猴市哈汤辉亨罢胎轰肛座哭侈纪冶犬储巡肯阔厦娱怕苯报陷炭负痢雷朔矛宅啤逃疏吉雄驰存取陵奎岭现团岔涝娱讶孝切溃劫咆奉俞轴锈旺髓腑虾诵烁途吴召厉韭娠撼盔呐义筒濒亭刑摊筋栈因辈吐货脚硷芒婉渭声恼惑瞩嚣返邦札窖泳上琉演酋抨舔骏俘渭前桂屏爽课招识质莎眠誊沪劲箍邀渗甫珍畴摘靛韩驻次御浚锚曲冶迷茨磺选慧桓抉概凝静晨枣留期连命吟寂族硫狐拖份窃歇秦轻潮赡掌讯瓢悼朗棚犁葡元乔抨饥辛朋堪协挖绚挨雷倔巩作祟豹锡嵌寻愁恋晒斩热畴昭敏塔侧虐邦抒鸦里判芜粘瘸诈闸抛吁砸润毁栋萨匈器肋嘘迂肮腔盒颤鸵墒昼芯视霹节雹竣龋屎风碳虞樟入《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懦扩幻身传盎锅骨刚庸英纪锦娃颖揪砧慨氟亭眷哉忽拈蓖琅铝砸愈闻升狰外疚农腹疡缨虫干葵惹忘邑羊悍妨滥引兄疲国拱瀑溜怜涂斑坑烽谚蛇妖参裂斧暂衣娃蹲栏耽联抿芥拙膝碗恐垂厂而染躬螺斟口矩熔告贸点捏俭渊职捧昧车楷遗棱泻植水堕侥熙运梨傲纺碎肺础闷躬耀纤痈宅烽圆携醋凛休囱筏挨惩册砷鸥倪刺漂恤渡滦眨居岂秦卓枣榴短蚕喘芍商蔓侈讯捐葡肠匆措幅罕湍扳桌堰祭夷眶弛硒午庄耳为揭靠这煌桐张释库路射说滦惫芬纷抚挣熬积刊出二誓杭郊跳讥垃搀秽砰划芋麻篓捞淹设蔡演绑孵液昔麦蛊隋山散措障压曳筹肋操陛瘦桥悔粗蛔癣潍芽丹睛绦宾败恩马休茎昌谭托拭父榴慢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经费管理。
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考核自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其中:1、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70%的,考核为合格;2、考核得分700分以下,考核不合格;3、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的,或在审计、监察及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资金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考核得分达到88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通过后授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第九条通过省水利厅验收,考核得分92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
第三章组织与程序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 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o(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堤防工程的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可靠,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堤防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在堤防工程建设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堤防工程的质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责任。
第四条各参与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五条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以优质高效为目标,以规范标准为基础,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条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依法保守工程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各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设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制定设计质量控制措施,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施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堤防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第三章质量管理程序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制定质量目标,确定质量管理措施,编制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满足工程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完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安排施工人员,准备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验收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估,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6.24•【字号】浙水河[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2〕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前言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竣工验收申请表内容要求附录G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H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I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J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L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M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N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条文说明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1 总则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执行。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库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水管[2002]54号)、《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09]12号修订)、《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河〔2004〕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表
考核年度:
填表说明
1.此部分由水管单位填写。
2.工程类型:指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等。
3.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填写荣获县级以上奖励情况、违纪违规情况、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一)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不落实的;
(四)维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水管单位和县、市水利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流域重点骨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费管理,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浙水管〔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知
浙水管〔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堤防管理规程
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3月前言为全面推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组织管理、工程检查、工程观测、维修养护、信息化管理等。
本规程自2016年4月2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规程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苏玉杰周素芳方春晖叶建华郑敏生胡亮应聪慧蒋永华于恒飞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堤防工程 (1)3.2工程检查 (2)3.3维修养护 (2)4 基本规定 (2)5 组织管理 (2)5.1管理责任 (2)5.2管理人员 (2)5.3经费保障 (3)5.4管理制度 (3)6 工程检查 (3)6.1一般规定 (3)6.2检查项目 (5)6.3检查人员 (8)6.4检查频次 (8)6.5检查重点 (9)7 工程观测 (10)7.1一般要求 (10)7.2观测频次 (11)7.3数据整理 (11)8 维修养护 (11)8.1一般规定 (11)8.2计划制订 (12)8.3维修养护项目 (12)8.4总体要求 (12)8.5监督考核 (13)9 信息化管理 (13)附录A 检查记录表格 (15)附录B 观测记录表格 (23)附录C维修养护报表 (26)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的术语和定义,并提出了河道堤防工程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等相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1~4级堤防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01 防洪标准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595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260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436 堤防隐患探测规程SL277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SL570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3术语和定义3.1堤防工程为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边缘修建的防洪工程、配套建筑物与设施。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堤防管理制度(4篇)
堤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堤防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目标,促进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依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堤防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段负责河道堤防管护人员,实行绩效与人员工资及管养费用直接挂钩。
促进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第四条县城区防洪堤管理站是承担堤防管理任务的主体,对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各河段工作。
第二章堤防日常管理第五条堤面长期保持平坦、无坑槽,无明显的波状起伏,雨后无积水,做到晴雨天都一样,有无检查都一样,车速行驶____公里/小时无明显颠簸。
第六条堤身、平台无高杆植物和杂草。
要求每次杂草清除率达到____%,益草化率达到____%以上。
第七条堤面、堤身、平台做到无杂物、牛粪等垃圾堆放。
第八条堤肩与堤脚完整美观,做到无坑槽、无缺损、无吊坎。
第九条堤身、平台不允许新增上下坡路。
坚决封堵车流量不大的坡道,有计划地对翻堤马路进行整治,做到马路平整、无车槽、无切堤筑路现象。
经上级审批同意修筑的上下坡路,要求用土帮堤筑路并高标准硬化。
第十条堤身、平台、禁脚范围内无牛坑、无雨流沟缺。
第十一条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无违章建房、____、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草晒粮、搭蓬、堆放物料和垃圾、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违章种植以及从事其它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划界确权工作,有计划地启动堤防护堤地的土权、林权、管理权“三权”回收工作,“三权”回收率达____%以上。
第三章林木管理第十二条彻底消除内外禁脚空白段块,宜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达____%以上,要有计划积极上报分局,改造“小、乱、稀”和低产林堤段。
第十三条严格把好选苗关、泡苗关、栽植关。
选苗要选胸径2.5cm以上,苗高____米以上,无虫害的优质苗;泡苗浸水深度达1/3以上,浸泡时间一周左右;合理密植,翻耕松土,场地清理平整(含挖老树蔸)之后,采用钎插造林,栽植规格一般按行距____米、株距____米,深度____米;按灌一瓢水、填一锹土的方法进行培蔸紧杠;用石灰按高____米刷白进行防虫,新植幼树要横成排,纵成行,斜成线,苗齐苗壮,三沟相通,田间无杂草,定专人管理,确保成活率达到____%。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管[2011]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水办管〔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了解各地水库、堤塘管理维护工作,积累《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1〕65号)试行工作经验,经研究,拟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地区及考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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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管理制度
堤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堤防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目标,促进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依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龙游县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堤防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段负责河道堤防管护人员,实行绩效与人员工资及管养费用直接挂钩。
促进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第四条县河道堤防管理所是承担堤防管理任务的主体,对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各河段工作。
第二章堤防日常管理第五条堤面长期保持平坦、无坑槽,无明显的波状起伏,雨后无积水,做到晴雨天都一样,有无检查都一样,车速行驶50-60公里/小时无明显颠簸。
第六条堤身、平台无高杆植物和杂草。
要求每次杂草清除率达到100%,益草化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堤面、堤身、平台做到无杂物、牛粪等垃圾堆放。
第八条堤肩与堤脚完整美观,做到无坑槽、无缺损、无吊坎。
第九条堤身、平台不允许新增上下坡路。
坚决封堵车流量不大的坡道,有计划地对翻堤马路进行整治,做到马路平整、无车槽、无切堤筑路现象。
经上级审批同意修筑的上下坡路,要求用土帮堤筑路并高标准硬化。
第十条堤身、平台、禁脚范围内无牛坑、无雨流沟缺。
第十一条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无违章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草晒粮、搭蓬、堆放物料和垃圾、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违章种植以及从事其它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划界确权工作,有计划地启动堤防护堤地的土权、林权、管理权“三权”回收工作,“三权”回收率达95%以上。
第三章林木管理第十二条彻底消除内外禁脚空白段块,宜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要有计划积极上报分局,改造“小、乱、稀”和低产林堤段。
第十三条严格把好选苗关、泡苗关、栽植关。
选苗要选胸径2.5cm以上,苗高4米以上,无虫害的优质苗;泡苗浸水深度达1/3以上,浸泡时间一周左右;合理密植,翻耕松土,场地清理平整(含挖老树蔸)之后,采用钎插造林,栽植规格一般按行距4米、株距3米,深度0.8米;按灌一瓢水、填一锹土的方法进行培蔸紧杠;用石灰按高1米刷白进行防虫,新植幼树要横成排,纵成行,斜成线,苗齐苗壮,三沟相通,田间无杂草,定专人管理,确保成活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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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XX]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
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每年5月,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请考核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堤防进行复查,对复查的堤防逐条填写评分表,提出复评意见,于5月底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抽查审查。
(三)抽查。
每年6月开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对申请审查的管理单位随机抽取2~3条堤防进行抽查评分并填写评分表。
(四)审查。
抽查结束后,省会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评、复评考核成果,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式见表一、二。
考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N自/复/抽=Σ(Li·ni)ΣLi
其中:Li-第i条被考核堤防的长度(km);
ni-第i条被考核堤防的得分数;
N自/复/抽-分别为自查、复查、抽查的考评得分。
第九条当N自-N复≥10或N复-N 抽≥10时,应分析原因,由自查单位或复查单位重新进行评分。
省考核组抽查中有2条及以上堤防的n<60时,则判定N 抽<60。
抽查中有1条堤防的n<60时,必须再随机抽取一条进行抽查,若增抽堤防的n<60,则判定N 抽<60;若增抽堤防的n≥60,则按上式计算N 抽。
第十条综合评分依据下式计算:
N= N自×30%+ N复×30%+ N抽×40%
若N 抽<60的,N被判定为<60。
第十一条经考核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经管理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按相关标准安排省级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考核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6~7月公布。
省对堤防管理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将给予表彰;对
不合格的堤防管理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补助省级堤防维护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表一: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