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车位和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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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和管理综述2013 年,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村镇建设等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机关内设科室15 个,下辖企事业单位24 个,其中副处级事业单位3 个、科级事业单位20个、集体企业1 个,全局系统在职干部职工421人。

2013 年市住建局集中力量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进展;房地产业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消化待售商品房,保持市场稳定;继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狠抓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推进“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工作。

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3 年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口径固定资产投资235 亿元,全年累计完成235.43 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34.88%。

【市政道路】项目共计14个,涉及道路总长度约49.6 千米,计划投资总额26.6 亿元,累计完成投资15.6亿元,完成投资任务58.65%。

竹林大道(北铁公路至竹林)道路长8.41 千米,红线宽60 米,总投资20905 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及雨污水管等。

金海岸大道(四川路至北海大道西延线)道路长3.89 千米,红线宽50 米,总投资22847 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及雨污水管等。

新增部分项目勘察测量工作年内全部完成。

金海岸大道(南海路至黄海路)道路长3.5 千米,红线宽50 米,总投资10849.5 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及雨污水管等。

已完成管网工程、土石方工程、路基换填、级配碎石、水稳层,绿化工程完成80%,照明工程完成80%,交通工程完成80%。

项目总体完成99%。

银滩二号路道路长2 千米,红线宽25 米,总投资7318 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及雨污水管等。

总体完成26%,其中包括:A段年内开展征地拆迁工作;B 段(广东路以西790 米)完成雨水管、污水管、污水压力管、级配碎石、压力管、水稳层;C 段第三次调整红线后(绕过盘古庙),基本完成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属物的丈量、清点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北政办[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北政办〔2014〕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供水、供电、燃气企业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供水、供电、燃气报装过程中要依法检查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规划、用地手续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必须有一项以上,经核查原件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对新取得的项目用地,暂无规划、用地手续或者房屋权属证明的,可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无规划、用地手续或房屋权属证明的,不予办理供水、供电、燃气报装相关手续。

二、各辖区两违整治办或市国土、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书面通知各供水、供电、燃气企业要求配合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各供水、供电、燃气企业必须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供电和燃气。

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擅自转供电的,由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擅自转供燃气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6日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北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北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预购人支付的定金、预售合同预付款、房价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售商品房抵押或担保等限制方式获得的其他款项。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监管协议及账户第八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并在政务网站中公开。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北政办〔2019〕72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9日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规范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创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领导、公安主管、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精细化、科学化为导向,主动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解决社会发展新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为奋斗目标。

一是通过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科学养犬的自觉性,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卫生、健康、文明的居住环境;二是建立并完善犬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三是犬患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一是文明养犬的宣传覆盖面达100%;二是犬只免疫制度进一步完善,犬只狂犬疫苗注射率达到90%以上;三是养犬登记,登记率达90%以上;四是捕捉、收留流浪犬只,社会面上流浪犬只明显减少;五是群众有关犬类管理的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北政办〔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7〕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19日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建法〔2016〕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城市建设的法治权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有序完成我市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市各地违法建设呈上升和蔓延趋势,其中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尤为突出,造成系列安全隐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北政办〔2017〕221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北政办〔2017〕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北海市行政审批局等事项的批复》(桂编〔2017〕43号)精神,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已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单位及划转事项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地震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等24个部门实施的232项行政许可事项(含原实施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但由部门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详见附件1)。

二、划转移交时间2017年12月31日前,涉及事项划转的部门及单位要将相关行政许可权移交市行政审批局。

移交前受理的事项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未办结的,将相关受理资料等移交市行政审批局,并作出书面说明,做好业务交接。

审批档案资料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做好移交工作。

2018年1月2日开始,正式启用“北海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各部门(除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等保留有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外)审批专用章一律交市行政审批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封存;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整合本部门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市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管(详见附件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北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1日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广西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桂政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擦亮“珠事易办”政务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和办事场景,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深化模式创新,推动扩面增效,夯实工作基础,推出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好做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常态化推进,高质量实施13个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和26个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探索创新北海市“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建房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作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人口变化确定住房需求,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引导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各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住房发展年度计划要明确年度各类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区位,测算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保障性住房要进一步明确供应套数和户型结构。

要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保障轮候时间等纳入目标管理。

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

(二)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各城市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等潜在供应情况,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北政办[2012]39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3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规范停车行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公共场地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所、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公共场地、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等。

指定区域是指临时停车场以及商业建筑(含居住区临街商铺)、开放性居住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指定区域内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统称车辆)停车管理。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街小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街小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街小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北政办〔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街小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大街小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6日北海市大街小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为巩固和深化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和“城乡环境提升年”活动成果,全面提升城乡规划水平,扎实推进“富强北海、开放北海、生态北海、文化北海、幸福北海”的建设,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6〕37号)和《北海市开展“城乡环境提升年”活动2018年行动方案》(北办发〔2018〕145号)的要求,全面查处我市大街小巷现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存量,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全面、有序完成我市大街小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街巷“两违” )治理工作,改善北海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

二、组织领导成立北海市大街小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克纯副市长常务副组长:苏矿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关国明市规划局局长副组长:李安洪合浦县县长裴相春海城区区长梁田银海区区长曾玲铁山港区区长、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主任林德光涠洲岛旅游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成员:苏远信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光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徐坚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海文市财政局局长黄飞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敬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游君宇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胡钟生市文新广局副局长张文玉市行政审批局局长莫永超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主任蔡招伟市供水公司董事长蔡少翔北海供电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唐平同志(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冯剑同志(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担任,负责街巷“两违”治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等。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北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5日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切实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等及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第二章标准及要求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具体标准如下: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大于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规模为500—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集中配建,且单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小于500户的,不作硬性要求配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

工程欠款承诺书

工程欠款承诺书

工程欠款承诺书【篇一: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单位(建设单位名称)截止年月日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已按时支付工程款,均无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特此承诺。

(公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篇二: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我单位拟建的凤凰国际城(南区)49#、50#、52#、56#、58#、59#、s-59#、60-63#、69-73#、75-78#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现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本单位郑重承诺:一、截止申请之日,我单位已竣工或在建的其他工程项目,无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二、对本次申报项目,我单位将认真履行施工总包合同,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包单位工程款;同时做好对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三、若因工程款支付问题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形的,我单位愿无条件先行垫资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一份报建设主管部门。

本承诺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我单位拟建的凤凰国际城大酒店餐厅、浴场项目,现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本单位郑重承诺:一、截止申请之日,我单位已竣工或在建的其他工程项目,无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二、对本次申报项目,我单位将认真履行施工总包合同,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包单位工程款;同时做好对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三、若因工程款支付问题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形的,我单位愿无条件先行垫资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一份报建设主管部门。

本承诺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篇三:2016工程款承诺书范文】2016工程款承诺书范文工程款承诺书范文一、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体合法,具备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条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项目。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建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建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建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桂05行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慧侯应蓉曾志科【审理法官】吴慧侯应蓉曾志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建青;林建成【当事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建青林建成【当事人-个人】林建青林建成【当事人-公司】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裕成【代理律所】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林建青;林建成【本院观点】在案对同类《房屋拆迁补(赔)偿协议书》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中均认定,上诉人市住建局为解决“北海市旺盛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在其法定职权内与被上诉人林建青、林建成及案外人宾祖人等人分别签订的《房屋拆迁补(赔)偿协议书》为行政合同(协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合同行政允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合同复议机关拖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案对同类《房屋拆迁补(赔)偿协议书》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中均认定,上诉人市住建局为解决“北海市旺盛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在其法定职权内与被上诉人林建青、林建成及案外人宾祖人等人分别签订的《房屋拆迁补(赔)偿协议书》为行政合同(协议)。

刘爱华、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爱华、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爱华、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15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庆强廖红何能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爱华;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当事人】刘爱华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爱华【当事人-公司】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锐【代理律所】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爱华【被告】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点是被上诉人所诉请上诉人应交纳的水电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同,应予确认。

综合上诉人刘爱华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和黄物业向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点是被上诉人所诉请上诉人应交纳的水电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诉人刘爱华与被上诉人和黄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上诉人主张在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是“未来城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无隶属关系,被上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

根据双方的举证,案涉合同物业名称为未来城,该名称系被上诉人为区别同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小区而命名的内设机构,履行合同是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该主张理由不成立。

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和黄物业对案涉未来城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根据上诉人的举证,被上诉人和黄物业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因与被上诉人在本案诉请的费用无关联,本院不予作判。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陕建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11]11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规划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租、出售的管理,规范车位、车库租售价格行为,维护车位、车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6月份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列入房地市场调控内容,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出售应与商品住房相同,对其预(销)售、价格备案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在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销售、同步交付使用。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配建的独立车位、车库产权清晰的可出售、附赠、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其他建设的机械车位、车库不得出售。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销售价格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同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时只能面向本小区业主,在满足一户一个车位的基础上,可考虑其他业主的需求。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

北海商品房现售备案暂行规定

北海商品房现售备案暂行规定

北海市商品房现售备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9〕4号)。

结合北海实际,在北海市范围内(不含合浦县)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现房销售监督管理,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承办本市商品房现售备案工作。

三、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的,除提交以下材料外,还应当在“北海房地产”网录入商品房现售有关信息。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现售的书面证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竣工图(如房屋、地下车库有抵押,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房屋、地下车库向我局申报现售的书面证明;申报现售的楼栋有地下车库的,需提供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范围的证明);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7.商品房现售方案:包括坐落、面积、户型、分户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等内容的材料;8.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凭证;9.物业管理方案;10.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书及房产测绘技术报告;1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销售的,须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转现售的,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应提交《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商品房现售方案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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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
租售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出租、出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可出售;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可以出售;利用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和车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和车库不得出售给该项目购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附属设施,其销售、租赁行为纳入商品房管理,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

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该项目车位和车库规划配置情况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通知,并将该项目车位和车库规划配置情况、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购房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该项目一个专有产权车位或车库的原则销售。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或车库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购房人已经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交付使用满一年以上(分期办理的,按最后一期办理时间计算),尚有车位和车库未售出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和车库销售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仍未能全部售出的,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后,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和车库,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多个车位和车库。

第十条用于出租的车位和车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交付使用满一年以上(分期办理的,按最后一期办理时间计算),在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需要的前提下仍有空余的,每次出租前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15日,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后,可以临时出租给该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结业或注销,仍有车位、车库未售出的,可将剩余车位整体向业主租售转让。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购房人购买专有产权的车位或车库,经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依法出售、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但车位或车库受让人应当为本项目其他购房人。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未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该项目购房人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使用及出租,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出售的车位和车库,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导致不能办理车位车库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浦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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