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与保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与保险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

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

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

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

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

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

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

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

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

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

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

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

与其他很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

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

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

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

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

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

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

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

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

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

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仅仅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

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

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

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

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

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

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

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

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

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

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

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

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

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

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

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

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

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

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

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

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

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

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

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

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