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与保险
施工中的承包商责任与保险要求
施工中的承包商责任与保险要求在施工项目中,承包商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的权益,以及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承包商必须满足相关的责任和保险要求。
一、承包商责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确保项目的安全、高质量完成。
他们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以下是承包商常见的责任:1. 安全责任:承包商负责为工人和公众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他们必须制定和执行安全计划,并确保工人使用适当的个人保护装备。
承包商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对工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 质量责任:承包商应确保施工工作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他们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程。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商有责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 时间责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他们需要制定施工计划,并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力,以确保按时交付项目。
如果因为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承包商保险要求为了有效管理风险和应对意外事件,承包商通常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
以下是常见的承包商保险要求:1. 基本责任保险:承包商通常需要购买基本责任保险(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承包商免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它通常覆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因承包商的工作导致的其他损失。
2. 工人伤害保险:承包商还需购买工人伤害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获得合适的医疗和赔偿。
根据法律要求,承包商需要为所有工人购买这种保险。
3. 车辆保险: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使用车辆,他们还需要购买商业车辆保险(Commercial Auto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车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
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的保护。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受人,还是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
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持续涌现和新的建筑材料的持续采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瑕疵也产生新的类型和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
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能够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
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理应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承保建筑工程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一切险责任:包括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如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纵火等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
2. 建筑工程施工责任:承担工程施工工地内的人员意外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3. 工程设备损失责任:保障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机械因各种原因(包括操作不当、故障、意外事故等)导致的损失,如起重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的损坏或丧失。
4. 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对第三方(如临近居民、过路行人等)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工程延误责任:保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超出预算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6. 回访保障责任:承担建筑工程竣工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具体的保险责任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不同的保险公司与保险条款可能存在差异,购买前需仔细了解合同内容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
另外,建筑工程保险通常还
包括一些附加保险责任,如机械故障保险、工地责任保险等,以满足不同项目和需求的综合保障要求。
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内容
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内容建筑工程保险对于各类建筑项目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为建筑工程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同时也保护了建筑业参与者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以及所涵盖的具体保障内容。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面临着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意外。
这些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疏忽、技术故障等等。
若发生意外事故,不仅可能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延误,还可能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因此,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建筑工程保险可以为建筑业主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公司将承担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为业主提供赔偿金以弥补潜在的损失。
这有助于维护建筑业主的利益和信心,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其次,建筑工程保险可以为承包商和建筑师等参与者提供法律保护。
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多个参与方,因此可能存在合同纠纷、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
保险公司将对此类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为相关参与方提供法律支持和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最后,建筑工程保险可以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会要求建筑方遵循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这将促使建筑方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内容建筑工程保险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工程一切险:包括工程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如火灾、爆炸、坍塌等。
该险种可为建筑业主提供经济赔偿和重建费用。
2. 施工责任险:提供对第三方人员和财产可能引发的损失负责的保障。
这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 质量保证险:保障工程质量,在工程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于质量缺陷和工程瑕疵进行修复或赔偿。
4. 设备损坏险:针对建筑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和施工装备可能遭受的损坏提供保障。
5. 建筑意外险:保障建筑工程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意外事故、职业病等。
工程质量保险概述
工程质量保险概述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向工程业主提供的一种专门的保险产品。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并提高工程施工方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工程质量保险主要分为投保期、保险责任期和维修责任期三个阶段。
投保期一般是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前,保险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并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期是指工程项目完成交付后的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赔付和理赔处理。
维修责任期是指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保险公司对一定期限内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保养。
工程质量保险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降低和分散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提高工程业主的安全感和信心。
一方面,工程业主可以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问题的经济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
另一方面,工程保险可以对施工方进行约束和监督,促使其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工程质量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工程业主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并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工程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工程业主和施工方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工程市场的竞争行为,提高工程施工方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同时,对于工程业主而言,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可以降低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因此,工程质量保险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推动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结起来,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为工程项目提供质量保障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工程业主的质量风险,提高工程施工方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质量险
建筑工程质量险建筑工程质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保障,防范和减轻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质量险的定义、作用、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和我国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险的定义建筑工程质量险是指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工程所承担的各方利益,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对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以及相关工程参与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质量风险进行保险承保和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建筑工程质量险的作用1. 降低质量风险:建筑工程质量险可以通过对工程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降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概率,保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2. 提高项目信誉度:通过购买建筑工程质量险,项目承包方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信誉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参与。
3. 维护经济利益: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引发损失时,建筑工程质量险可以为受损方提供赔偿,确保经济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三、建筑工程质量险的保险责任1. 工程质量缺陷赔偿:当工程发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质量缺陷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工程意外事故赔偿:当工程发生因意外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险:当工程因质量问题引发法律责任纠纷时,保险公司将承担依法发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建筑工程质量险的理赔流程1. 报案阶段:事件发生后,受损方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照片、现场勘查报告等。
2. 理赔审核阶段:保险公司将对报案进行审核,核实索赔事实和赔偿金额,并派出理赔专员进行实地调查。
3. 理赔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做出理赔决定,并告知受损方理赔金额和赔偿方式。
4. 赔款支付阶段:受损方收到理赔决定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赔款支付给受损方。
五、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险的相关政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险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旨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
建筑工程险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险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险保险是一种专为建筑工程项目而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在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责任。
该保险主要涵盖工程全过程中的意外损失、责任风险和第三方索赔等情况。
建筑工程险保险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工程全过程的损失和损坏:保险公司将赔偿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物质损失和设备损坏。
2. 建筑施工期间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因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种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 工程维修期间的责任:在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维修期间,保险公司将承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失所引起的责任赔偿。
4. 其他附加责任:建筑工程险保险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添加其他附加责任,例如建筑材料保险、工程设备保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险保险通常不涵盖因设计错误、质量问题或缺陷导致的损失,因此在进行保险选择时,保险投保人需要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限制,以确保得到适当的保障。
总之,建筑工程险保险的责任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和责任。
投保人在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需求和风险,咨询专业人士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以确保获得全面的保障。
建筑工程 保证期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证期保险责任
在建筑工程中,保证期保险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保证期保险通常用于确保建筑项目在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能够对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障。
这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建筑师和承包商等各方的利益。
保证期保险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保证期保险可以保障在规定期限内,对于设计、施工或材料导致的缺陷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2. 对于设计和工程监理等专业责任的问题,保证期保险可以保障在规定期限内对于由于设计或施工方面的错误或疏忽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证期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
4. 若发生合同违约或停工导致的经济损失,保证期保险可以提供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保险一般在工程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生效,通常为数年。
保险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专业责任问题以及意外事故进行赔付,以保证各方的权益不会因为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受到损失。
总之,保证期保险在建筑工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为各方提供保障,确保在工程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各种可能出现的损失或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这对于保护建筑项目的各方利益,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工程质量、转移质量风险、落实质量责任、化解质量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各方诚实守信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关注和研究不断加深。
本文将从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内涵、意义、国内外实践、我国现状及发展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内涵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保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2. 保险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等。
3. 保险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起算。
4.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投保建筑物损坏的,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5. 维修责任:验收合格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意义1. 转移质量风险:通过工程质量保险,将质量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工程建设各方承担的质量风险。
2. 落实质量责任:工程建设各方投保工程质量保险,意味着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有利于推动各方加强质量管理。
3. 化解质量纠纷: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为质量纠纷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途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维护社会稳定: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减少质量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 促进诚实守信: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工程建设各方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提高工程质量。
三、国内外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践1. 国外实践:在国外,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已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工程质量保险已成为工程建设的一项常规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一、保险目的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本保险条款旨在规定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覆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材料、装修等。
2. 质量缺陷保险责任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三年,
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对象的工程规模和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公司的评估和风险把控能力而定,合同约
定双方的支付责任。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1.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
公司可免除赔付责任。
2. 在特殊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的赔付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五、保险理赔
1. 若发生质量缺陷问题,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
六、终止保险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2. 在保险期限届满后,双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以上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的内容,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修改。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随着各种工程建设逐渐增多,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在建筑工程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和保险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探讨了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和保险的相关问题,并提供了一些有关保险的建议。
一、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随着工程建设的完成,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威胁。
因此,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权利人、房地产开发商和运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施工单位是施工过程中直接操作的主体。
在工程竣工后,如果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瑕疵后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修缮或重建,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因建筑质量问题引发的其他损失,也需要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建筑权利人的质量责任建筑权利人是指建筑物的拥有者或使用者。
在工程竣工后,如果发现建筑质量缺陷,建筑权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筑权利人在发现建筑物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申报,要求相应的检查、修缮或重建。
如果建筑权利人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未及时报告,导致损失的发生,则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房地产开发商的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在负责建筑工程的同时,还要对房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建筑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在工程竣工后,如果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需对房屋质量承担10年的质量保证期,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运营单位的质量责任如果建筑物建造后需要进入运营阶段,那么运营单位也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
在工程竣工后,如果发现建筑物质量问题,运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运营单位需要对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建筑物的可持续运营。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内容一、保险的主体和范围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保险公司等,保险的范围涵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购买工程质量保险,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和质量安全。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程设计质量问题、施工工艺不符合标准、使用劣质材料等造成的质量事故。
保险公司要对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程度和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核定费率。
赔付标准应当根据受损程度和财产价值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四、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合同,及时处理赔付事宜。
五、风险管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控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管理和应对工程质量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好统计和风险评估工作,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六、维护消费者权益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起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消费者可以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保障施工人员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摘要:随着国家加大开发力度,一些有关建筑质量的事故也相继发生,由于工程建设问题涉及民生,我国建筑市场也有许多不良现象,会导致这一问题的加剧,所以有必要创建完整的工程建设责任保险制度来管控和抵制工程质量问题,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还是有所欠缺的,创建工程质量保险的相关法律,尽可能的建立完整的相关制度在我国还是一定的首要性和必要性,相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的质量责任与保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工程质量责任;交付后;工程质量保险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质量也有了新的追求,从之前的吃饱穿暖也逐步发展成了吃好、喝好、住好和行好,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和工程建设方面有了重大发展和突破,随着新的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的出现我国建筑工程数量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增加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出现了问题,北京西客站、九江防洪大堤、杭州钱塘湖大堤……,这些重大建筑事故的接二连三的发生,针对完工后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国家法律规定不管事买家还是使用人和承担人都有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的权利。
一、工程竣工后不同阶段的质量责任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工程完工后,项目交接建筑质量管理部门有具体的规范。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施质量保证制度其中包括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工程,对于保证的期限规定需要保证在产品合理年限正常使用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法》80条规定:"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质量不过关引起建筑损失的,要求抵偿"也就是说,如果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由于施工质量不过关而引起损失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就是说如果在房屋的合理期限范围内,由于施工问题不过关而引起损失,关于保证期中的期限规定需要确保在建筑合理寿命期限正常使用的有关范围由国务院制定的,《建筑法》80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范围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责任者应该给予抵偿,这个责任者没限定在承包方,在建设施工全部完工了后需要负责任主要有两个期间;一是工程质量保证期,二是损害偿还责任期。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屋面、外墙、防水和排水系统等。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限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分为主体结构保修期与非主体结构保修期。
2.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十年,质量问题由建筑单位负责修复。
3.非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五年,质量问题由建筑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条保修责任1.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用户有权要求建筑单位进行维修。
2.建筑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
3.若建筑单位拒绝或拖延修复,用户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赔偿责任1.在质量保修期限内,若建筑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建筑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3.建筑单位应当购买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保险,确保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时,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3.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主体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相关方可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屋面、外墙、防水和排水系统等。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限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分为主体结构保修期与非主体结构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制度一、总则1. 本工程质量保险体系(以下简称“体系”)旨在通过保险机制,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提供质量保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 体系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体系的目标是通过风险管理和保险手段,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监督管理。
2. 该机构由行业专家、保险公司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确保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应涵盖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2. 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装、材料使用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3. 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如建筑物倒塌等,也应纳入保险范围。
四、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投保的工程项目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3. 保险公司应协助处理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诉讼或仲裁。
五、保险费率与赔付1. 保险费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等级、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2. 赔付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但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 对于故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六、风险管理1. 各参与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2.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提高工程质量。
3. 对于发现的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七、监督与评价1. 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的保护。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受人,还是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
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与新的建筑材料的不断使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与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瑕疵也产生新的类型与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含质量责任的不一致分类与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
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者有无有关保险能够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关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要紧模式的基础上,懂得与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与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与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一致阶段及期限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要紧见于第62条与第80条。
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与其他土建工程,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施工中的责任与保险安排
施工中的责任与保险安排施工项目的进行中,责任和保险安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施工中的责任规定和保险安排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责任规定在施工中,各方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避免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并对工程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3. 业主单位的责任:业主单位应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和技术要求,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协调,确保施工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4. 工程师的责任:工程师负责施工方案的设计、编制和审查,以及监控施工进展和质量,确保施工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5. 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安全,并保护周围人员和工程设备的安全。
二、保险安排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和风险,各方通常会采取保险措施,以分散和减轻可能的损失。
1. 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施工过程中最常见的保险类型,它主要承担施工中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包括施工材料、设备、人员意外伤亡等。
2.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通常由施工单位购买,用于对社会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可能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主要用于保护施工单位的雇员,保障他们在工作中受伤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
4. 质量保证险:质量保证险用于保障施工工程在一定时间内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补救费用。
三、责任与保险的关系责任与保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责任规定明确了各方在施工中的职责和义务,而保险则是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的重要手段。
1. 风险转移:保险的存在使得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轻了自身的经济负担和风险。
承包中的保险与责任承担
承包中的保险与责任承担在承包合同中,保险和责任承担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承包中的保险起到了保护双方利益的作用,而责任承担则关乎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承包中的保险问题以及双方在责任承担方面的权益。
保险在承包合同中的作用是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和业主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保险责任。
承包商通常需要购买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程全部(施工一切)险等,以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意外事件。
责任保险是承包商通常需要购买的一种保险。
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责任,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得到保障。
责任保险的购买可以为承包商减轻潜在的财务风险,同时也保护了业主的利益,确保在出现责任问题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此外,工程全部(施工一切)险也是承包商在承包中常常购买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覆盖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
工程全部(施工一切)险一般由承包商购买,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护项目参与者的利益。
此保险通常由业主进行监管,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责任承担是承包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说,承包商承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竣工等责任,而业主则承担支付工程款项和提供必要的协助等责任。
责任承担的明确有助于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
在责任承担方面,双方在合同中也会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般来说,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此外,如果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一般会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这有助于双方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迅速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损害合作关系。
总之,保险和责任承担是承包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方面。
保险的购买能够为合同各方提供保障,保护双方的权益。
工程完工责任保险设计方案
工程完工责任保险设计方案一、保险费率和最低保额1. 保险费率工程完工责任保险按照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级、被保险工程的投保价值和保障期限确定保险费率。
保费率应该充分考虑被保险工程的实际风险情况,包括施工工艺、用料、环境、地质等因素对工程完工责任的影响。
同时,保费率应该根据历史理赔数据和统计分析确定,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合理的收取风险费用。
2. 最低保额工程完工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额应该根据被保险工程的特点和规模确定。
对于大型项目和高风险工程,最低保额应该设置的较高,以确保在发生意外事件时,保险能够覆盖损失。
同时,最低保额的设计也应该考虑到被保险人承受的经济压力和能力。
二、保险合同内容1. 被保险人工程完工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工程项目的发起人或者负责整个施工过程和完工环节的责任主体。
被保险人应该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和信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评估风险,并进行合理的定价。
2. 保险责任工程完工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该包括工程完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风险,并确保在施工完成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也能够得到保障。
同时,保险责任也应该明确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件后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以确保在发生意外事件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3. 保险期限工程完工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该与被保险工程的施工周期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一般来说,工程完工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该包括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以确保在整个工程周期内都能得到保障。
4. 保险费用工程完工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应该按照被保险工程的实际风险情况、保险期限和保额确定。
保险费用应该能够充分覆盖保险公司的成本和风险费用,同时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
5. 理赔程序工程完工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应该简单明了,确保在发生意外事件后,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理赔款项,以减轻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建立有效的理赔审核机制,确保理赔款项的发放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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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与保险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
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这与其他很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
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
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仅仅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
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
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
FIDIC文本也是如此。
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
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
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
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
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
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
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
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
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
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
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
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
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
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
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
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对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
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
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
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有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相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持续变化。
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
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很多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
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
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
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水准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水准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
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
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
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因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对应的规定。
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
但在Emilia-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
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
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
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
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
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