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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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

(一)协议书(签约)

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了,就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一式三份),每套协议书都有编号对应相应的毕业生,故其不得转让、不得自制、不得复印。

2、就业协议书上应该盖哪些章?

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人单位盖章(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可不盖此章)、地区调配部门章(一般为人事局)→毕业生所在学院盖章→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如果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为省属单位,则不必盖人事局章)

外资、私营、个体企业:用人单位盖章→地区调配部门章(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章→毕业生所在学院盖章→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3、肄业生、结业生有就业协议书吗?

肄业生因未完成学业,不列入就业计划,也没有就业协议书;结业生虽然不列入就业计划,但可以有就业协议书。

4、如何填写《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年龄等)由毕业生据实填写。所填写的专业(名称)应为学生入学时所学专业全称,不得简写、误写。家庭地址应为毕业生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如有变动以生源地为准。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如:“愿意到贵单位工作”等字样。不应漏填毕业生签名和日期。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填写别名。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一定要填写详细、真实。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清楚填写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以便用于学校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请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

用人单位的意见,除签署具体工作单位意见及公章外,还要按单位隶属关系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①省内市(地)或县所属非教育系统单位,需有市(地)或县人事局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②省内教育系统所属单位,需有市(地)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③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民营、私营、外资企业或公司),需有单位所在市(地)或县人才交流机构(人才交流中心)签署的意见及公章,可为毕业生提供办理落户、保管人事档案等人事代理服务;

④省内中直机关、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并需有省

人事厅开具的“接收函”;

⑤省内中省直大中型企业可以自主招收毕业生,有本企业人事部门的意见及公章即可;

⑥外省省属单位,需有所属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⑦外省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需有所属国家部委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⑧军队单位,需有师级以上政治部的意见及公章;

⑨进京、津、沪、穗等地需另附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接收部门的毕业生专用审批表或接收函。

(3)学校意见栏: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由学校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涂改。院(系、所)意见一般应由党总支盖章,由毕业生辅导员或党总支副书记签章。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意见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后签章。

(4)备注栏: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或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可加入备注栏。口头协议无效。为防止欺诈和违约纠纷的发生,一般应由毕业生本人签字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以学校签章认定的印有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

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以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一律不予承认;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4)报考研究生或准备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或升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备注。未告知、未协商由于研究生录取或升本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5)毕业生应及时将签订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的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按违约处理;

(7)如毕业生违约,毕业生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书面证明,并向用人单位和学校交纳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重新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继续择业;如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要及时报告本学院辅导员老师和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以便共同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二)违约

1、签了协议,但又考上研究生或公务员了(或留学,或西

部服务,或参军),该怎么办?

如毕业生在签约前报考了研究生或公务员,签约后又考取了研究生或公务员,可不作违约处理。但毕业生应在签约前告诉用人单位其报考意图,否则如因隐瞒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在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前提下,签订就业协议时,要在协议的“备注”栏中申明,“如本人考取研究生并决定攻读,本协议自行解除”。凭录取通知书与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不需缴纳违约金。若原签约单位协议内明确要求不得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则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同意违约的,交纳违约金。其它情况相应处理。

2、签了协议想违约,该怎么办?

学校不支持违约行为,但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违约的,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依据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中的约定。一般来说,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首先向已签约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或当地调配部门提出违约申请;

(2)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持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信函和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学院副书记处申请、盖章后交到学校招生就业处,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并同意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如果毕业生通过不法途径签订了两份协议,而又不解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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