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中文名颁布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文号颁布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实施日期当前版本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目录.1法规历程.2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法规历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
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1各工作片、各行政村、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整治行动,强力推进“五水共治”各项工作,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在全镇范围开展一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
现将实施方案明确如下:一、总体目标针对全镇城乡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着眼治理“脏、乱、差”现象,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公路沿线环境、河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使我镇城乡环境面貌有明显质的提升。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镇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镇长)副组长:(分管领导)成员:班子成员三、主要任务(一)村居环境整治农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集中解决农村的脏、乱、差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整治任务:一是清理建筑生活垃圾,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管理到位,确保路边、河边、桥边、墙边、公共地段、村庄内无暴露垃圾;二是清理乱堆放的建筑垃圾及土堆、柴堆等房前屋后的杂物;三是整治牛皮癣等乱涂乱画现象。
摘除乱悬乱挂的横幅,清理墙壁上、电杆上等处的牛皮癣;四是结合“五水共治”行动,做好雨污分流,完善排水设施,做好沟渠、门口塘清淤及保洁工作,解决污水乱排放问题;五是做好农村绿化养护工作,严禁毁绿种菜,乱堆杂物的行为,定期进行修剪、除草;六是抓好公共设施及环卫设施维护工作,保障各类设施齐全整洁。
(二)公路边及河道边环境整治一是全面清除河道沿线垃圾和堆积物、搭建物和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二是全面清理打捞河面的水草、漂浮物、生活垃圾;三是清除道路两侧堆放的垃圾、杂草、杂物及污染物,做好日常保洁;四是搞好道路绿化美化工作,两侧绿化带、绿地无缺损、无死株、无垃圾;五是对交通标示牌进行维护、更新、粉刷和油饰,保证发挥正常功能;六是对主要道路沿线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的破旧墙体、建筑物、进行粉刷美化,清除堆积物、废品收购点。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提升本市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水平,确保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域、工业区域、农村地区等进行整治,保持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城市道路的清洁、绿化、美化、通道畅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注重科学规划,保持合理布局。
(三)强化责任,形成合力。
(四)依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第二章城市道路的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的管理应该包括道路的清洁、绿化、美化和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清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持道路表面的干净整洁,清除垃圾、泥土、积水等杂物。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进行,保持路沿绿化带的绿化健康、整洁、美观。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美化工作应当注重道路边墙、废墟、广告牌等的修缮、装饰,增加道路景观的美感和观赏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保障市民的交通出行。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包括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的清洁、整治和保养。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保持场所整洁无垃圾,保证市民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整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修缮设施,维持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保养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损设备。
第四章居民区域的管理第十三条居民区域的管理应当包括小区、住宅楼、农村村庄等的清洁、保养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居民区域的清洁工作应当由居民共同参与,保持小区道路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居民区域的保养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检查公共设施设备,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损设备。
第十六条居民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合理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垃圾清运和清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条例》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机关,以及鼓励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用工、制度改革、立法、科研、奖励和逐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尊重他们劳动等的重要措施。
总则是制定本条例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总则所规定的原则,贯穿、体现在其他各章的规定中,是本《条例》的总纲。
总则中有关规定,贯彻了《宪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是党和国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是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
学习好、贯彻好总则,对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十分重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有三:一、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简言之就是城市的容貌。
它是一个城市外观面貌的综合反映。
市容管理就是对城市容貌的管理。
城市容貌管理的范围很广。
本条例中的市容管理是第二章中第九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
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的整洁与完好。
“环境卫生”是从人体与环境统一的观点出发,研究气候、大气、土壤、水、城乡规划建设和居住条件等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的卫生要求和标准;同时研究相应的卫生措施,以便有目的地改善、控制和清除上述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充分利用其有利因素,以预防和消灭疾病,并创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
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创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包块管、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扬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市、县(市、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管理,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组织网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局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园林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市政府扬府发的文件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与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良好的公德意识、卫生意识。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3.31【实施日期】199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小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证,并逐步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开放城市和边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监督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城市工业、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上粉刷、油漆、搭建雨棚、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机动车辆进城前应当清洗干净,不得带泥进入市区。
在公共汽车上和车站应当设置废车票筒(箱),不得随地乱丢废票。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交通、道路、建筑物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倡导节约、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素质,不断改善城市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城市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市容环境设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合理、完善的市容环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广场、健身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垃圾分类设施、公用厕所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环境设施实行分类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新换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使用。
第七条市容环境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设施的质量保证和维护责任。
第八条市容环境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用户使用规定,并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不得损坏、污染、占用或私改。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区道路交通实行有序管理和规划,制定城市交通应急预案,依法保证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条行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和标志,妥善保管交通工具,保持良好出行秩序。
第十一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中心线、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横穿道路,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提示行动。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道路运行,并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规范、合理,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规定,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停车,妨碍正常交通。
第四章垃圾分类管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护市容市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城市的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注重社会参与和法制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的规划和设计,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城市市容管理包括街道、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特色,注重提升空间品质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城市市容设计应当符合人性化、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环保的原则,注重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提升城市形象。
第九条街道的布局应当合理,道路的界面和设施应当一致,广场的功能和形式应当多样,以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共空间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应当实行分类投放和分区收集,加强对垃圾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绿化管理应当注重植物的选择和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绿化面积和质量。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清洁和消毒,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和服务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篇: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省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金二○○六年四月十八日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读报栏、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七条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应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启和关闭景观灯光设施。
第八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堆放破旧、毁损等影响市容的物品。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第十五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12.11•【文号】•【施行日期】198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市的城市。
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五条各城市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城市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二章市容环境管理第七条沿街单位和居民,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对残墙断壁要及时进行修整,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城市所有的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要定期维修和油饰,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过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批准,其他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等设施的经常完好和整洁。
第十条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
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挡板,残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当清理和平整现场。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8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第二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四节户外广告管理第五节城镇照明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城镇垃圾管理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镇规划区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城镇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提升城市家具设置管理水平,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和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八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X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第二章广告牌匾管理第七条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1、所有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
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
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
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
6、牌匾材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LED等亮化设施。
(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1、楼顶牌匾必须是霓虹灯形式,或采用金属材料的镂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
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除.3、流动广告车单节车体长度不得超过4米,车体后不得拖挂。
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责任人(设置人或本体物所有权人)全部清除。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一月八日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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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
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创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
集镇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乡镇亮化的统一要求进行亮化,确保亮化工程与建筑物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棚舍。
第十五条不得将炉口、烟囱、油烟排放、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临街安装户外水龙头及架设炉灶。
第十六条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
标牌规范,无缺字、漏字,用字规范;店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店外打牌下棋;严禁设置摊外摊、店外店;严禁用高分贝喇叭招揽生意。
第十七条严禁在镇区主街道经营建材加工、丧葬用品、废品收购、汽车机械维修与清洗等影响市容市貌、污染道路的行业。
第十八条临街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门前五包》(即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管理)责任制,确保市容整洁美观。
第三章集镇道路及人行道管理第十九条集镇所有道路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凡有破损、坑洼的道路由集镇办及时修整。
第二十条禁止在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经营任何物品和乱搭乱建,早夜市应按规定办理证照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进行营业。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维修、清洗车辆及进行电气焊、割、加工、拌水泥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不得向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乱泼污水、污油。
第二十三条不得损坏路面,各种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集镇道路上行驶、停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集镇道路和人行道。
确需挖掘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镇政府申请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挖掘结束后要按道路原貌标准进行填埋恢复,并经集镇办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在破路施工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阻碍交通,污染路面。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运输渣土沙石等易撒易漏物品必须按照集镇办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到指定场地弃置。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人行道,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设施。
第四章集镇宣传行为管理第二十八条设置临街条幅(竖幅、横幅)、广告牌(标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墙体广告、画廊、橱窗、遮阳棚等,必须报镇集镇办审批,获批后方可设置,并保持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定期维修、油饰或更换,临时性条幅用完后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电话亭、墙壁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绘、手写、悬挂广告。
不准沿街散发广告宣传品。
大型广告宣传,须按规定报请镇集镇办审批,在市容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限期悬挂、张贴,并按要求保持场地整洁。
第三十条利用集镇公共场地设置展销、有奖募捐、开业庆典、灯饰、促销演出等,须经集镇办审核同意。
第五章集镇公用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毁路名牌、公交站牌、交通标志牌、线杆、电话亭、水井盖、井篦、阀门、管道等公用设施。
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划。
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接用集镇道路照明电源,操作集镇道路照明开关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路灯专用地下电缆或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依附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以及地下各种管线等设施的设置,须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四条严禁擅自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严禁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排水设施内装置管线、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严禁占压、堵塞、损坏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禁止擅自连接、更改集镇各类排水管线。
第三十七条严禁破环、侵占集镇内的行道树、花坛及草坪等绿化设施。
第三十八条自来水、燃气、电力、电信、移动、广电、公交及其他公用设施由集镇办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各类管、线必须按要求牵引,严禁乱牵乱引,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街道、车站、码头、广场、景区、河道、湖泊、文化体育场所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不准乱扔果皮、烟头、口香糖、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集镇办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时必须设立告示牌和围墙作业,临街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和屏蔽式防护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池。
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机械停放有序;竣工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的室(院)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院)外环境卫生做到整洁,卫生设施齐全,窨井、阴沟畅通。
第四十二条科研、医疗、屠宰、化学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集镇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四条禁止向水体倾倒、排放有毒有害废渣、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等废液或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其他影响河道环境卫生和水体质量的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的露天场所或者垃圾中转站内焚烧树叶等废弃物,不准随意倾倒液化气瓶内的残余废渣。
第四十六条道路清扫保洁应按集镇办规定的时间进行,并规范作业,做到随脏随扫、随扫随清,不得滞留堆放,不得将最后的残土扫进下水道。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管理遵照《**镇集镇生活垃圾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严禁占用公共场所或公共通道搭灵棚办丧事,严禁在集镇主干道上抬棺游街、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集镇主街道应当设置数量足够的果皮箱。
第五十条禁止在房前屋后种植蔬菜,禁止在公共阳台楼道堆放杂物。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集镇主街道两旁饲养鸡、鸭、鹅、猪、兔、狗等家禽家畜。
集镇与农村结合部的农户饲养家禽家畜实行限养、圈养。
第五十二条出售冷饮的摊点、门店、超市必须设置盛放包装材料的容器,并对周围环境卫生负责清理。
第五十三条严禁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
第五十四条镇直(办)各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工作,有专人管理消杀药品,严格控制临时性“四害”滋生地,杜绝固定的“四害”滋生地发生,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第五十五条严禁在晚上22点至早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必须经集镇办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
第五十七条严禁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第七章集镇绿化管理第五十八条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医院、疗养院、宾馆、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25% ,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20% 。
第五十九条居住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 ;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0% 。
第六十条集镇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 ;公园绿化面积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集镇广场绿化率要达到50%以上。
第六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集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二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集镇树木。
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迁移的须经镇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镇政府批准。
单位维修管线需要挖掘、占用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或拆迁绿化设施的,须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补偿费后方可施工。
(因不可抗力危及管线安全或紧急抢修管线,需挖掘绿地、砍伐树木及移动设施的,可先行施工,但在24小时内应补办手续。
工程结束后,抢修单位必须及时恢复绿地原貌。
)第六十四条禁止就树搭房、在树上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
第六十五条集镇绿地养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集镇公共绿地、集镇道路绿地、集镇道路行道树等公共绿地由集镇办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其户主负责。
第八章集镇交通管理第六十六条进入集镇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慢速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或交通协管员指挥。
第六十七条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设法迅速牵引出交通路面,严禁就地维修妨碍交通。
第六十八条集镇实行交通总量控制,进入集镇的特种车辆、大型卡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
第六十九条公交车必须按时到站停靠、上下乘客,严禁越站、甩客;保持车身、车内整洁卫生,严禁在车窗上张贴广告,遮挡乘客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