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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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本行为守则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本行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行为守则。
第三条本行为守则是本行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本行为守则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第四条员工应当忠诚本行,诚实守信,从本行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第五条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本行利益。
员工应维护本行统一法人体制,严格执行总行的决策和规章制度,业务活动的目的或目标应符合本行利益。
员工不得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本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第七条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一)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
(二)对于下级机构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的员工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第八条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第九条员工应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的行为;
(二)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制作虚假银行账务、信息的行为;
(三)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将本行资产放在账外隐藏、经营、私用或者私分。
第十条员工应当诚实地向本行申报本人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个人资料,不得虚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监督、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工作,如实、全面地报告工作、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推诿,不得转移、伪造、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遵守本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各项规定。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需要授权或批准方能公开的本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新产品研发、财务、信息技术、业务决策等方面的信息;
(二)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在行内属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接受公共媒体有关本行事宜的采访,以及以本行或本行员工名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发布消息。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妥善保护并合理、有效使用本行的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
不得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得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第三章依法合规遵章守纪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养成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和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害本行资产、信用的行为。
如果了解或知晓其他员工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危害本行资产、信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监督部门或者上级机构报告。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条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要从一般规则和本行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
某一项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本行的规章制度,如果在业务活动中影响了业务发展,员工可以提出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但在作出调整前不得违反或者变通。
如果员工对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有疑问,可以请求主管人员、本级机构或上级机构进行解释和指导。
第十八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范围、业务程序,审慎从事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超越授权或工作职责从事业务;
(二)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或暗箱操作;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四)违反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操作员卡、重要凭证、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擅自放宽或者增加业务的办理条件,减轻或加重客户对本行的义务;
(二)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违反信贷政策的活动;
(三)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本行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员工必须以客户身份购买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提供的服务,并遵守正常的业务操作规程。
本人不得为自己办理业务;为近亲属办理业务应当回避,不得提供特殊便利。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本行进行交易,或为自己提供特殊便利。
为其他亲属、朋友或本行其它员工办理业务,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章廉洁从业亲友回避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配偶、子女、近亲属的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计划财务、信贷审批等工作,也不得在与其中一方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业务岗位任职。
员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对组织做出的回避决定,员工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