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新新全装修试点工程建设装修设计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新新全装修试点工程建设装修设计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新新全装修试点工程建设装修设计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1 总则

1.0.1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依据《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1.0.3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1.0.4装修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1.0.5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装修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2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

2.0.3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2.0.5装修设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2.0.6装修设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2.0.7装修设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要求。

2.0.8装修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2.0.9装修设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2.0.10当室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宣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2.0.11装修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0.12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其他悬挂物件,均应与建筑物结构安装牢固。

3 功能空间设计

3.1卧室

3.1.1卧室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3.1.2儿童居住的卧室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3.2起居室、餐厅

3.2.1起居室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并有利于使用者的个性化

装饰布置。

3.2.2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3.2.3起居室、餐厅地面宣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3.3厨房

3.3.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可兼顾敞开式使用的要求。

3.3.2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3.3厨房应设置操作台,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O 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Om。

3.3.4厨房应设置吊柜,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及厨房内热水器的通风要求。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

3.3.5厨房应设置包括洗涤池、灶具、排油烟器及热水器。当预留冰箱、微波炉、电饭突、洗碗机或消毒柜的位置时,应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第B.O.1条的要求。

(注:热水器可根据情况安装在服务阳台上)

3.3.6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计进风百叶。

3.3.7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3.8装修设计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3.9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3.4卫生间

3.4.1卫生间应设置洗脸盆、浴缸(淋浴池)和座便器,并宜为照护老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并配置相应设施,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B.O.1条的要求。

3.4.2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肘,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

3.4.3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管道维修提供方便。

3.4.4卫生间若采用洗面化妆台时,化妆台长度不宣小于1.00m。

3.4.5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4.6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湿、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

3.4.7卫生间墙面和吊顶应选用不易结露、方便清洁的材料。

3.4.8洗衣机不宜放置在潮湿环境中。

3.4.9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

3.5走道、贮藏空间

3.5.1当有户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3.5.2当走道内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

3.5.3走道地面宣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3.54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3.5.5设有贮藏室时,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室应设置通风百

叶。

3.5.6贮藏室墙面宣选用防霉材料。

3.5.7壁橱门宜设通风百叶。

3.6阳台、露台

3.6.1阳台与露台的装修设计应保证栏板或栏杆的安全高度。

3.6.2阳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

3.6.3封闭式服务阳台设计不应影响厨房对外自然通风。

4 设备设计

4.0.1装修设计应在土建设备设计的基础上积极使用推荐技术(可参见附录C),以满足住宅设备各系统的功能有效安全运行、维修方便等要求。

4.0.2无集中热水供应的住宅装修设计时应布置热水管。当采用容积式热水器时宜配置热水回水管及回水循环泵。

4.0.3热水管应有补偿管道伸缩的措施。

4.0.4水嘴宣采用陶瓷密封芯片。

4.0.5座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应大于6L。

4.0.6空调送风不应直对居住人长时间停留的位置。

4.0.7卫生间宜配置采暖设施。

4.0.8设有空调的主要居住空间宣有新鲜空气补充措施。

4.0.9设有竖向风道的厨房、卫生间和洗衣房应设通风设施与竖向风道连接,并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4.0.10燃气热水器、排油烟器应分别设置专用废气排放管,其布置应有利于废气排除,严禁人为造成排气不畅,热水器废气排放管安装要防止凝结水的倒流。

4.0.11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II8)的要求。

4.0.12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空间的使用要求合理设计户内照明点,并宣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照明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I33-90)的有关规定。

4.0.13卫生间洗脸盆、浴缸、座便器、净身盆及洁身器的金属器件应与卫生间内的辅助等电位接地端子箱可靠连接。

4.0.14电源插座及插口在符合《住宅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B.0.2条的要求。

5 防火

5.O 1套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5.0.2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第3.2.1条和第3.3.1条有关住宅的要求执行。

5.0.3胶合板不得用于顶棚装修材料;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厨房和卫生间不得使用塑料等可燃材料。

5.0.4装修设计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0.5对于使用管道煤气的厨房,可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5.0.6功率在10OW以上的灯具应采用瓷质灯座。照明灯具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材料,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5.0.7住宅套内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606号)同时废止。

上海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报建工作指南

前期工作指南(浦东地区) 目录 一、前期办事流程图(一) 二、前期办事流程图(二) 三、说明 四、前期工作主要内容 五、前期工作主要涉及部门 六、办理前期手续所提交资料清单及主管部门审批

一、前期办事流程图(一) 二、前期办事流程图(二) 三、说明 1、该作业指导书是以浦东新区现行标准组织编制。 2、本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及流程适用于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改变土地性质、总建 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且使用市财力的建设项目。 3、如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改变土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但建设 资金是自筹的建设项目,则在初步设计评审中无需进行概算评审,其余内容及流程 相应不变。 4、如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改变土地性质、但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资 金按市财力和自筹划分)则无需编制详细规划,其余内容及流程相应不变。 5、在原址(本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且使用市财力 的建设项目,则无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包 括土地定界报告)有关土地方面的手续。 6、在原址(本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且建设资金是 自筹的建设项目,则无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 (包括土地定界报告)有关土地方面的手续、编制详细规划和扩初阶段的概算评审。 7、凡是使用市财力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市建委进行初步设计技术、概算评审和批 复。 8、凡在市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市招标办报建。 9、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 行公开招投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可办理 直接委托手续,而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四、前期工作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批复 3、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批复(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4、选址意见书申领 5、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 6、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申领(包括土地定界报告) 7、建设工程报建 8、勘察、设计招标 9、设计方案规划、环保、卫生、绿化、人防、交警政府职能部门(包括水、电、煤市 政配套部门)征询意见 10、初步设计规划、环保、卫生、绿化、人防、交警、防雷、抗震政府职能部门征询意 见 11、初步设计(概算)技术评审 12、初步设计批复 13、施工、监理招标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3 2.术语与定义------------------------------------------3 3.围挡设臵施工现场边界--------------------------------5 4.施工路栏设臵施工现场边界----------------------------7 5.脚手架设臵------------------------------------------7 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臵----------------------------------8 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臵----------------------------------9 8.施工铭牌设臵---------------------------------------10 9.防护性棚架设臵-------------------------------------11 10.临时通行道路设臵----------------------------------12 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臵------------------------------13 12.办公(生活)区设臵-------------------------------14 13.施工区域设臵-------------------------------------16 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臵--------------------------17 15.地下管线保护--------------------------------------18 16. 噪声控制-----------------------------------------19 17. 扬尘控制 ----------------------------------------20 18.光照影响控制--------------------------------------22 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 —2 —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年施行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年 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中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它有关文件。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 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speciality engineer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more dangerous work 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 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

报建材料说明

建设工程报建受理 (含自行发包建设工程单位基本条件核定)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 号令)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 号令) 6、《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37 号令) 7、关于印发《 <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沪建建 (2004)564 号 ) 8、其他与建筑、建材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网上申请 点击进入网上申请 三、窗口受理 1、携带材料: 建设工程报建审核 1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 、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5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住宅项目还需提供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原件复核) 自行发包建设工程单位基本条件核定 1 、《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 2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有效复印件; 3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证明。 2、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 、核对立项级别与受理权限是否相符; 2 、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 、核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数据是否正确; 资料齐全正确后,提供《建设工程报建办结告知单》,并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 IC 卡”。 3、办理时限: 当场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回复文书: 《建设工程报建办结告知单》 6、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正式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三、本合同文

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期(1) 四、质量标准(1) 五、合同价款(1)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精品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建设单位:沙雅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 日期:2013 年月日

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对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是我公司企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合法用工行为,完善用工制度,真正对每一位劳务工负责,切实维护劳务工的切身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司的发展,根据我公司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具体办法和标准为: 1、临时工在不经项目经理同意,便中途离开,可拒付一个月的工资。 2、项目经理派专人对民工的劳动进行记录,每月并以报表的形式报公司财务科,财务科根据报表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3、根据师市劳社发[2005]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工资发放,发放的形式为项目部工资造册,由公司统一管理按月直接发放给工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在年终,项目部全部对民工的工资进行结算,并报公司财务科进行发放。 塔河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1日

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 临时工是我公司的主要劳动力,本着对每一位劳务工负责,切实维护劳务工的切身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司的发展,根据我公司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 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具体办法和标准为: 1、根据师市劳社发[2005]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工资发放,发放的形式为项目部工资造册,由公司统一管理按月直接发放给工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在年终,项目部全部对民工的工资进行结算,并报公司财务科进行发放。 3、对于不给民工进行结算、拖欠及任意克扣民工工资的项目部,由公司处理,并按民工提供的资料从该工程的人工工资里对其发放工资,并对项目经理进行批评和罚款。 4、对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公司将出公示,张贴在该工程处及公司门口, 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再对该工程进行验收。 塔河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13年月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 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 (一)建设单位网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e8771237.html,)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网上申报 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 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e8771237.html,)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规范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管理 工作,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海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合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进行其中的技术 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阶段主审部门或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主管部门应征询上海市 或区县工程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 察、设计、科研和管理专家组成,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聘任,对抗震设防专项 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 会办公室受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委托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应当自接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七条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由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或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资料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规划部门针对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含经济指标的总平面蓝图; (六)《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附件1)中2.1 条相关资料。 第九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和审查要求分别详见《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附件1)和《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招标人准备工作 >>>>项目立项 (1)提交项目建议书 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 主要内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建设单位招标资格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交易证 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2、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 >>>>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发售文件时间 4)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所提交方式,能否邮寄,能否电传。投标文件应交到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截止。 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 ①投标的语言 ②投标文件的构成 ③投标文件的装订 ④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⑤投标报价 6)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情况明确投标有效期,不宜过长或过短。如遇特殊情况,即开标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定标,执行机构和采购人必须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执行机构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7)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 ①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递交。譬如有时执行机构要求投标人将所有的文件包括“价格文件”、“技术和服务文件”“商务和资质证明文件”密封在一起,有时根据需要也会分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一、受理依据: (一)《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沪建交〔2011〕1034号)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四)《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 564号) (五)《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六)《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八)《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 (九)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修或修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 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的报建。 四、需具备的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 (二)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五、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立工程建设帐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 保密工程还需提供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九) 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项目还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 (十) 房屋装修或修缮项目还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体

上海市项目招标手续办理程序

上海市项目招标手续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 号令) 5、《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 号公告)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 号令)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 号令)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 部委12 号令)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 号令)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 部委局2 号令) 办理流程: ( 一 )、设计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用地范围已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3、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设计招标的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设计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 四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设计基础资料;

上海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1)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图 (7) 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流程图 (8)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9)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收件单 (1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承诺书 (12)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13)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受理决定书 (14)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补正材料通知书 (15)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中止办理告知书 (16)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终止办理通知书 (17)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意见汇总的函 (18)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0)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 (25) 上海市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项目信息表 (30) 上海市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告知书 (31)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核准、备案类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审批制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环节也适用本指南。 二、办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 (一)办理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设计文件审查12号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二)办理电话:54614788 - 1021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11:15停止取号) 下午13:30—17:00(16:30停止取号) 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11:15停止取号) 下午13:30—15:30(15:00停止取号) (四)查询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1e8771237.html,/gb/node2/n9/n800/n924/index.html“设计 审查”专栏 (五)咨询电话:54614788 - 1021 区、特定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项目,由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应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

DB31/T 0356-3—2018/01 上海市建设工程 监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办事指南 2017-××-××发布 2017-××-××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备案(进场交易)。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进场交易)。 代码:0356-3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 2、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 3、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二)备案内容 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三)备案对象 建设单位(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 五、备案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备案的条件: 依法合规,资料完整,无异议投诉。 2.不予备案的条件: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资料不完整,有异议投诉处理。 (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 1.准予备案的条件: 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已完成。 2.不予备案的条件: 存在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未完成。 六、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备案。 七、备案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备案材料目录 1.新办 (一)申请期限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受理期限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 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 speciality engineer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more dangerous work 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 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期(1)

四、质量标准(1) 五、合同价款(1)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 七、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2) 八、承包人承诺(2) 九、发包人承诺(2) 十、合同生效(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 1、词语定义(3)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4)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5) 4、图纸(5)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5、工程师(5)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 7、承包人代表(6) 8、发包人工作(7) 9、承包人工作(7)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 10、进度计划(8) 11、开工及延期开工(8)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903-2010[12032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DGJ08-903-2010 备案号J11761-2010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 安全专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2011.上海

上海市《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备案 建标标备[2010]21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10]116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J11761-2010。其中,同意将第3.0.1、5.1.1、5.4.2、5.5.4、5.6.1、5.8.3、7.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3.0.1 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5.1.1 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 5.4.2 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 1 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 3 物资、设施、设备和检测器具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 4.建立必要的安全验收标识。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或投入使用。 5.5.4 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5.6.1 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 5.8.3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教育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 按照综合验收的要求向规土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随同本申请表附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 (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 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 4. 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 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 5. 《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 (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 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 目录包 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 (3)案卷目录;(4)卷内目 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8. 工业项目土地核验还应提供: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 报 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 ; 9. 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 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 一张; 10. 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 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岀承诺; 三、 每个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两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一套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 城建档案管 理机构,一套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 (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一套的资料 必须基本完备,建设单位自行保管的一套必须符合验收要求,方予以岀具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四、 规土管理部门受理综合验收申请后, 组织验收小组在现场检查。 检查前应岀示证件, 并为被检查 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未岀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五、 一份岀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单位申请分期验收时,部 分指标因无法计算可不予填写,但在最后一次申请验收时,应填写完整。 六、 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的竣工图质量负责, 确保竣工图与实际建设情况一致, 因竣工图与实际建设情 况不一致产生的后果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告 知 事 项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 DGJ ﹙征求意见稿﹚ 2010年5月10日上海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2.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2.0.2重大危险源 3 基本规定 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 4.1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2 建设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3 勘察、设计及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5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5.0.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 5.0.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1 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 6.2 专项施工方案的的编制、论证审查、审批和修改 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 8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信息管理 附录A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常见重大危险源 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0.3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均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1.0.4 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2 重大危险源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导致危险的状态或施工工序为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危险源。 3 基本规定 3.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以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与安全风险控制为重点。 3.0.2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3.0.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配备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参建各方、管理作业人员,以及必要的施工设备及监测、检测等装备。 3.0.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3.0.5 应依据审核通过的专项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3.0.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措施,宜选

上海抗震设计的指导意见

上海抗震设计的指导意见 落实《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现就本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设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楼梯间的布置应当有利于人员疏散,尽量减少其造成的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间与主体结构之间应当有足够可靠传递水平地震剪力的构件,四角宜设竖向抗侧力构件。 二、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宜在其楼梯间周边设置抗震墙,其中沿梯板方向的墙肢总长不宜小于楼梯间相应边长的50%,角部墙肢截面宜采用“L”形。 三、设置抗震墙可能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的框架结构,楼梯间也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将梯板设计为滑动支撑于平台梁(板)上,减小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的影响。四、对符合上述第二或第三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整体内力分析的计算模型可不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五、对不符合上述第二或第三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整体内力分析的计算模型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并宜与不计楼梯构件影响的计算模型进行比较,按最不利内力进行配筋。 六、楼梯间的框架梁、柱(包括楼梯梁、柱)的抗震等级应比其他部位同类构件提高一级(楼梯构件参与整体内力分析时,地震内力可不调整),并宜适当加大截面尺寸和配筋率。 七、楼梯构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梯柱截面不宜小于250mm×250mm或200mm×300mm;柱截面纵向钢筋:抗震等级一、二级时不宜少于4d16,三、四级时不宜少于4d14;箍筋应全高加密,间距不大于100mm,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 (二)梯梁高度不宜小于1/10梁跨度;纵筋配置方式宜按双向受弯和受扭构件考虑,沿截面周边布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箍筋应全长加密。 (三)梯板厚度不宜小于1/25计算板跨,配筋宜双层双向,每层钢筋不宜小于d 10@150,并具有足够的抗震锚固长度。 八、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除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3.3.4条要求外,尚应设置间距不大于层高且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九、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抗震设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十、其它要求 (一)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上的日期为分界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图通过的设计文件中的楼梯间设计内容,确需部分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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