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浙建建[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目录1 总则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4 安全检查2.5 安全教育2.6 特种作业管理2.7 安全警示标志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2.9 应急预案3 文明施工3.1 一般规定3.2 现场围挡3.3 封闭管理3.4 施工场地3.5 材料堆放3.6 临时建筑3.7 办公与生活用房3.8 施工现场标牌3.9 现场防火3.10 保健急救3.11 综合治理4 脚手架4.1 一般规定4.2 施工方案4.3 脚手架材质4.4 使用要求4.5 落地式脚手架4.6 悬挑式脚手架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4.8 卸料平台5 基坑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支护结构5.3 土方开挖5.4 降排水5.5 坑边荷载5.6 基坑监测5.7 作业环境6 模板工程6.1 一般规定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三宝”“四口”防护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1.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施工方案12.3 起重机械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于保障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行业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吊装、焊接、爆破、高处作业等作业人员。
3.建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权限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岗位证书,方可参与施工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明确标识,方便他人识别其特种作业资质。
3.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能够适应特种作业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全面的培训课程,掌握特种作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考核合格方可担任相应的特种作业岗位。
2.培训课程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操作规程、紧急救援等内容。
3.考核合格后,特种作业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岗位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建筑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特种作业证书、体检记录等。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每年参加一次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计划进行施工作业,不得私自延误施工时间或擅自停工。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奖惩措施1.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中表现优秀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3.特种作业人员有未经许可离岗的,将按照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和奖金。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保险及福利1.建筑企业应为特种作业人员购买相关的工伤保险,保障其在施工中的安全。
2.特种作业人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休假、医疗等。
七、附则1.建筑企业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储备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工作。
2.特种作业人员须配带有效证件,如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
证件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3.每位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企业定期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特种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掌握。
4.特种作业人员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超出范围进行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参与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的购买、验收、运输、使用等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储备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按照操作手册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禁擅自调整或作出其他变更。
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完成相应工作。
5.特种设备操作期间若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继续操作。
五、与其他岗位的协作1.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与其他岗位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特种作业人员,根据违规程度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工整改、责令停岗、撤销操作证书等处理措施。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负责人及储备部门所有,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并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DB33-1116-2015
3.5 安全教育 3.5.1 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 内容、教育时间等。 3.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考 核合格者,准予上岗。 3.5.3 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活动(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 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5 脚手架;6 模板 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施工升降机;10 塔式起重机;11 起重吊装;12 施 工机具;13 高处作业吊蓝;14 文明施工;15 临时建筑;16 环境保护;17 消防等共十 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起草人:叶军献 章 镕 金小忠 方旭慧 陈国良 陈安军 戴新国 沈 申 孙惠祥 龚建锋 周可为 杨 涛 岑冲迪 韩文广 刑国燃 傅国君 洪剑成 林杰华 辛诚友 王宪清 吴笑元 王浩炼 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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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技术管理责任制 3.4 安全检查 3.5 安全教育 3.6 特种作业人员 3.7 安全标志 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 应急预案 4 基坑 4.1 一般规定 4.2 支护结构 4.3 土方开挖 4.4 降排水 4.5 坑边荷载控制 4.6 基坑监测 4.7 应急处置 4.8 作业环境 5 脚手架 5.1 一般规定 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 门式钢管脚手架 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 满堂脚手架 5.7 悬挑式脚手架 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浙建〔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五章从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焊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浙建建[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焊工考试题及答案
建筑焊工考试题及答案1、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证书。
A、证书持有人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C、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D、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答案:B2、一种焊接时沿钢板轧制方向平行于表面呈阶梯状“平台”开裂的冷裂纹是()。
A、结晶裂纹B、再热裂纹C、冷裂纹D、层状撕裂答案:D3、下列不属于氩弧焊枪的作用的是()。
A、传导电流B、输送氩气C、夹持钨极D、导丝答案:D4、碳素钢与低合金高强度钢采用埋弧焊接时,一般可选用强度等级(),抗裂性能较好的焊丝。
A、较高B、较低C、相似D、无要求答案:B5、焊接性能属于钢材()的范畴。
A、力学性能B、使用性能C、化学性能D、工艺性能答案:D6、胸外按压要以均匀的频率度进行,每分钟()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A、60B、80C、100D、120答案:B7、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证书。
A、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B、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C、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D、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答案:A8、下列选项中,()是一种以交流电形式向焊接电弧输送电能的焊接电源。
A、弧焊发电机B、弧焊整流器C、弧焊变压器D、三相感应电动机答案:C9、下列有关电极的清理和修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焊过程中经常清理和修锉电极可以提高电极使用寿命B、平面电极通常用砂布修整工作表面C、球面电极通常用砂纸包住厚15~20mm的硬橡皮,对工作表面进行修整D、平面电极、球面电极均用手锉修整工作表面答案:D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三篇(最新)
【其它】第一章是什么?第一条是加强对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发行、就业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谓的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员是指在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对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特殊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空作业篮子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作业。
第四条建筑工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建筑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建筑工程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是审查。
第六条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审查发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审查发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审查发行机构应当在办公室公布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审查发行机构应在审查前在机构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审查科目、审查场所、审查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建筑工程特殊作业的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满18岁,符合相关职业规定的年龄要求(二)通过医院体检,不妨碍相应特殊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中学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殊作业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审查发行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审查发行机构应当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受理的申请,审查发行机构应立即向申请人发行审查证。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4 安全检查3.5 安全教育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7 安全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 应急预案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2 支护结构4.3 土方开挖4.4 降排水4.5 坑边荷载控制4.6 基坑监测4.7 应急处置4.8 作业环境5 脚手架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 门式钢管脚手架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 满堂脚手架5.7 悬挑式脚手架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 卸料平台6 模板支撑架6.1 一般规定6.2 构造要求6.3 安装6.4 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高处作业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2.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超重设备使用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5 文明施工15.1 一般规定15.2 现场围挡15.3 封闭管理15.4 施工场地15.5 材料堆放15.6 施工现场标牌 15.7 保健急救15.8 综合治理16 临时建筑16.1 一般规定16.2 办公用房16.3 生活用房17 环境保护17.1 一般规定17.2 扬尘控制17.3 噪声控制17.4 光污染控制17.5 水污染控制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18消防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在建工程防火18.3 临时用房防火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附件2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1 建筑电工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1.1 设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1.1.1 考核设备和器具1 设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或模板)各1个,用电设备1台,电气元件若干,电缆、导线若干;2 测量仪器:万用表、兆欧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3 其他器具:十字口螺丝刀、一字口螺丝刀、电工钳、电工刀、剥线钳、尖嘴钳、扳手、钢板尺、钢卷尺、千分尺、计时器等;4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1.2 考核方法1 根据图纸在模板上组装总配电箱电气元件;2 按照规定的临时用电方案,将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进行连接,并通电试验。
按照《临时用电方案》中的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布设。
1.1.3 考核时间:90分钟。
具体可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调整。
1.1.4考核评分标准满分60分。
考核评分标准见表1.1。
各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值。
表1.1 考核评分标准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用电设备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参数1.2.1考核设备和器具1 接地装置1组、用电设备1台、漏电保护器1只;2 接地电阻测试仪、兆欧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测试仪、计时器;3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2.2 考核方法使用相应仪器测量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测量用电设备绝缘电阻、测量漏电保护器参数。
1.2.3 考核时间:15分钟。
具体可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调整。
1.2.4 考核评分标准满分15分。
完成一项测试项目,且测量结果正确的,得5分。
1.3 临时用电系统及电气设备故障排除1.3.1 考核设备和器具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模拟系统2套(例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控制系统),设置故障点3处;2 相关仪器、仪表和电工工具、计时器;3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3.2 考核方法查找故障并排除。
1.3.3 考核时间:15分钟。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浙建〔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2021〕13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删去。
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删去。
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附件《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第二十六条删去。
五、将《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第五点“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删去。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4 安全检查3.5 安全教育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7 安全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 应急预案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2 支护结构4.3 土方开挖4.4 降排水4.5 坑边荷载控制4.6 基坑监测4.7 应急处置4.8 作业环境5 脚手架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 门式钢管脚手架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 满堂脚手架5.7 悬挑式脚手架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 卸料平台6 模板支撑架6.1 一般规定6.2 构造要求6.3 安装6.4 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高处作业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2.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超重设备使用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5 文明施工15.1 一般规定15.2 现场围挡15.3 封闭管理15.4 施工场地15.5 材料堆放15.6 施工现场标牌15.7 保健急救15.8 综合治理16 临时建筑16.1 一般规定16.2 办公用房16.3 生活用房17 环境保护17.1 一般规定17.2 扬尘控制17.3 噪声控制17.4 光污染控制17.5 水污染控制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18消防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在建工程防火18.3 临时用房防火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201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116-20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叶军献章陶钟刘玉涛方旭慧周可为林杰华季定珠陈国良杨李宏伟陈安军李骞赵敬法沈申镕金小忠龚建锋洪剑成戴新国韩文广吴笑元孙惠祥傅国君曹辉涛岑冲迪王宪清刑国燃王浩炼辛诚友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安全生产责任制3.3技术管理责任制3.4安全检查3.5安全教育3.6特种作业人员3.7安全标志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应急预案4基坑4.1一般规定4.2支护结构4.3土方开挖4.4降排水4.5坑边荷载控制4.6基坑监测4.7应急处置4.8作业环境5脚手架5.1一般规定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门式钢管脚手架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满堂脚手架5.7悬挑式脚手架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6模板支撑架6.1一般规定6.2构造要求6.3安装6.4拆除6.5检查验收及使用6.6监测7高处作业7.1一般规定7.2安全帽7.3安全网7.4安全带7.5楼梯口防护7.6电梯井口防护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通道口防护7.9临边防护8施工用电8.1一般规定8.2外电防护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配电箱、开关箱8.5现场照明8.6配电线路8.7电器装置8.8变配电装置9施工升降机9.1一般规定9.2安全装置9.3基础及导轨架9.4吊笼9.5安装、拆卸及验收9.6使用管理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8电气与避雷10塔式起重机10.1一般规定11.2安全装置10.3信息标识10.4基础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0.6安装、拆卸及验收10.7使用管理10.8电气与避雷11起重吊装11.1一般规定11.2超重设备使用12施工机具12.1一般规定12.2常用施工机具高处作业吊篮13.1一般规定13.2安全装置13.3安全防护13.4安装与拆卸13.5安装验收13.6使用管理14文明施工14.1一般规定14.2现场围挡14.3封闭管理14.4施工场地14.5材料堆放1314.6施工现场标牌14.7保健急救14.8综合治理15临时建筑15.1一般规定15.2办公用房15.3生活用房16环境保护16.1一般规定16.2扬尘控制16.3噪声控制16.4光污染控制16.5水污染控制16.6固体废弃物控制17消防17.1一般规定17.2在建工程防火17.3临时用房防火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2022-2023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导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四周设备设施的平安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学校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浙江省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201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 B33/1116-201 5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叶军献章陶钟刘玉涛方旭慧周可为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应急预案4基坑4.1一般规定4.2支护结构4.3土方开挖4.4降排水4.5坑边荷载控制4.6基坑监测4.7应急处置6.3安装6.4拆除6.5检查验收及使用6.6监测7.1一般规定7.2安全帽7.3安全网7.4安全带9施工升降机9.1一般规定9.2安全装置9.3基础及导轨架9.5安装、拆卸及验收9.6使用管理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8电气与避雷12.2常用施工机具高处作业吊篮13.1一般规定13.2安全装置13.3安全防护13.4安装与拆卸13.5安装验收13.6使用管理14文明施工16.1一般规定16.2扬尘控制16.3噪声控制16.4光污染控制16.5水污染控制16.6固体废弃物控制17消防17.1一般规定17.2在建工程防火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3人;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4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已进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护或其他措施;5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6基坑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7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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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4月13日(浙建建〔2009〕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
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
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经二等乙级医院体检合格。
要求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体检表附二);(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
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附三);(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三条相同);(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以下相近工种同一人员可以同时申请:(一)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二)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三)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第二十二条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
证书持有人需要申请证书注销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相关考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报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三条《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
办理遗失补证的机关将遗失补证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予以补办证书。
补证后原证书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
第四章从业第二十五条《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向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案;(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条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但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
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
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
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三)擅自违章作业的;(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