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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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运行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申请人。
2、审核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在《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防污作业申请书》、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
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