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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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豫财发〔2010〕12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09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调整为1︰0.4。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再承担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市级财政原定配套比例保持不变。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调整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中央︰省︰市为1︰0.344︰0.056。
(二)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同上。
二、中央、省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比例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