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 ( 市)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 豫办〔2 0 1 4 〕 1 4 号)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豫财农〔2 0 1 2 〕 2 5 6 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 ( 以下简称“ 整村推进资金” )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
整村推进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贫困村,是指省定的现阶段贫困村。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 集中连片”原则。
优先把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规划,统一规划、连片推进。
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推进。
第五条坚持“ 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坚持“ 统筹资源”原则。
统筹安排各类专项扶贫措施,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确保整村推进投入力度和建设标准。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
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基础和中坚力量。
目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覆盖范围日益扩大,逐渐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解决当前农业成本高、品质差、风险大、效益低的有效组织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农产品市场和价格、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
从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看,还存在集约化、产业化程度低,自我发展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农业增产科技贡献率低等突出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理念要求相比,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我省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扶持农业和培育新型农民的理念,就是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迫切需要。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豫财农[2014]164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4〕164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局:根据省政府对《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贴息范围进行调整的请示》的批示精神,我们修订完善了《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豫财农〔2013〕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8月13日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农〔2012〕52号)和省政府对《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贴息范围进行调整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以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项目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集中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
第三条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集群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资金筹措格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为适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制度,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权限和用好盘活财政支农资金的要求,省财政厅对《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农〔2007〕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结合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建设等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具体规定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第四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财政农业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豫农文〔2021〕187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水产主管部门,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现就我省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聚焦提高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紧紧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进重大政策改革完善,统筹安排增量、优化盘活存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在政策安排中,突出三个导向:一是聚焦重点领域。
着力支持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
二是强化统筹整合。
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政策合力。
三是创新投入方式。
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强化投入力度、形成投入合力。
二、重点任务(一)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抓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直管县财政局:为更好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2月14日附件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省级统一领导和部署,实行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县、乡组织开展。
省、市、县、乡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建制镇示范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田园综合体建设等工作,以及需要开展的其它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省属农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引导各地科学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提升建设质量,我们编制了《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引》,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
2019年7月31日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导产业第三章规划布局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六章建设主体第七章管理机制第八章防止错误倾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建,切实提高产业园实施方案编报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各地科学建设产业园,打造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民致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根据《河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2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产业园是围绕当地优势特色农业,以规模化种养为基础,以产业兴旺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集聚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主体,进行“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全产业链开发,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绿色发展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区域范围,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豫政〔2015〕7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豫政〔2015〕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保态势中积极作用的关键举措。
(一)总体目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相结合,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抓手,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
长远目标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主要原则绩效导向、全面统筹。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
同时,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
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一)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豫政办[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政策,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着力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进一步推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1.着力推进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
围绕国家粮食战略工程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加快推进粮食生产核心区内95个县(市、区)50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建设,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加强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改善项目区骨干灌排工程条件,发展现代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采用工程、农艺和管理等节水措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支持境内长江及淮河流域防护林、太行山绿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
支持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发展,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2.大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坚持“资金安排要向高标准农田聚焦、项目布局要向粮食主产区聚焦”的原则,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7号)中的粮食产能建设县和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为重点,科学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地实施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我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我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豫政办[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我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通知(豫政办〔2005〕14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集中打造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域,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快粮食生产大县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我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以粮食生产大县为重点,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业综合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二、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的选择与确定依据全省121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市、区)2001-2003三年平均粮食总产量、粮食商品量及2003年耕地面积、中低产田面积四项指标,选择粮食产量在5亿公斤以上、商品量在3亿公斤以上、耕地面积130万亩以上、中低产田面积100万亩以上的24个县(市)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分别是:滑县、浚县、封丘县、濮阳县、许昌县、郾城县、唐河县、邓州市、方城县、永城市、虞城县、夏邑县、商水县、太康县、郸城县、淮阳县、鹿邑县、正阳县、新蔡县、上蔡县、泌阳县、西平县、固始县、息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督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豫政办[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督查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6〕9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被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工程年底前如期完成,10月11日-20日,省政府派出督导组对全省18个省辖市、78个县(市、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截至10月20日,农业综合开发方面,全省共完成改造中低产田项目投资25358.8万元,占年度项目计划的41.5%,其中24个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区)完成项目投资17650.8万元,占年度总计划的42.3%;32个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均已开工建设;20个世行项目县(市、区)完成了土建工程招标,进入施工设备采购招标阶段。
扶贫开发方面,全省整村推进已完成工程总量的70%;已培训贫困农民16.7万人,占年度计划的83.5%;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40个,发放贷款564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06.4%;发放扶贫小额贷款12058万元,占年度计划的38.9%;科技扶贫项目完成项目总量的75%;搬迁扶贫完成工程计划的50%。
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工作及工程建设成效显著。
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省委、省政府漯河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座谈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住冬季有利时机迅速掀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高潮的通知》(豫政办〔2006〕83号)下发以后,各市、县(市、区)以不同形式进行深入贯彻,进一步明确了年度工作目标,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04)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1.14•【文号】财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现将《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政部二○○四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适应新阶段我国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转变,根据本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和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作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和各地财力的实际状况,适当调整农业主产区和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地方财政配套比例。
1、农业主产区。
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省(区)调整为1∶0.5;辽宁省为1∶0.6;内蒙古和新疆自治区为1∶0.4。
2、一般地区。
重庆、海南省(市)调整为1∶0.6;山西、陕西、甘肃省为1∶0.5;贵州、宁夏、青海省(区)为1∶0.4;西藏自治区为1:0.3。
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72号)精神,决定设立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调整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调整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调整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全面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调整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配套资金。
第四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筹集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资金。
第三章投资原则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整体规划的原则。
“调整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和整体规划,有利于科技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因地制宜的原则。
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好的资源、经济和技术条件,区域特色突出,当地领导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高。
第七条无偿、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对基础性、公益性、新科技开发、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实行无偿投资;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性项目实行有偿投入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第八条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原则.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是科技含量高,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章投资重点第九条社会效益明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优质化工程重点示范项目;区域特色农业项目;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和优质新产品开发项目;农业信息、农产品市场、质量标准和检测、农技推广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对农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
河南省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费报账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印发《河南省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费报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07]125号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开发办、各有关科技单位: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效益,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发挥科技进步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豫农开办[2006]18号)和《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豫财农[2001]3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费报账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费报账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费报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效益,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发挥科技进步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豫农开办[2006]18号)和《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豫财农[2001]3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费报账制是指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任务的科技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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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豫财发〔2010〕12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09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调整为1︰0.4。
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再承担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市级财政原定配套比例保持不变。
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
调整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中央︰省︰市为1︰0.344︰0.056。
(二)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同上。
二、中央、省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
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
取消中央、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比例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