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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建房字[2012]7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
通知
(晋建房字〔2012〕7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推进大会精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再造审批流程,创优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将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到市、县(市)主管部门进行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下放权限
(一)关于四级资质。

将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及延续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二)关于暂定资质。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行政。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晋建规函[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函〔2014〕134号)各市规划局,吕梁市住建局,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今年将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和换证工作,为做好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全省现持有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提出换证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我厅组织实施。

二、核定标准本次资质核定依据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一)关于注册规划师数量认定1.高、中级技术职称规划专业人员同时又是注册规划师的可以重复计算;2.注册规划师不可以替代中级规划专业人员;3.认定注册规划师所在单位以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关于城市规划专业人员认定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表格模板、DOC格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表格模板、DOC格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相关附件材料
一、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四)企业章程;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机构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京市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 北
68022994/6802068988073106/8807
哈尔滨市松北世纪大道1号东配楼6楼 150021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大厦东四楼 150021 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85号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1号 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济南市经七纬二公和街2号 青岛市东海西路47号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4幢 南京市广州路185号 130051 130011 110001 110013 116012 250001 250001 266071 210013 210024
230001 230001 310025 310006 310005 350001 361003 361012 361004 361004 330046 450014 430071 430015 410011 510031 510032 518031 518034 530021 570204 650032 650021 550003 610041 610031 610015 850000 710004 710003 710082 730030 750001 810001 830002
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重庆市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国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园林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 河北省建设厅 山西省 山西省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建设厅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吉林省 吉林省建设厅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 辽宁省建设厅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安徽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晋建质字〔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

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

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国建立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号)精神,现将我省2019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审核范围:山西省参加2019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执业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资格审核时间、地点时间:8月5日至8月8日(节假日除外)地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2)各市上报省厅时间:8月16日前三、资格审核内容(一)审核材料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 .《资格考试审核表》(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并粘贴与考试报名时上传系统一致的二寸红底照片;2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或工程监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详见附件4),2002年后毕业的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它学信网验证报告。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审核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月5日到8月9日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部门不得跨地域接收审核材料。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晋建审字[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字[2009]1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中央驻晋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简化审批环节,便民高效,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建设类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国务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和增补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和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和增补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材料要求(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办公场所、厂房证明材料:企业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资质管理规定中对出资人有明确要求的,如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等对有建设类执业资格的股东或合伙人人数比例、出资比例有具体规定,提供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股东中拥有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在本单位的注册证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晋建审字〔2021〕180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字〔2021〕180号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1〕422号)要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将于11月13日至14日组织开展,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及要求(一)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内地(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遵循属地报名原则,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我省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山西境内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

(四)采取“老人老办法”,做好老考生报名衔接工作。

即2021年前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且有效保留成绩的应试人员,报考条件按原报名条件执行。

二、报考时间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市级资格审核时间:2021年10月30日8:30至11月3日17:30报考人员向市级提出异议申请时间:截止2021年11月4日17:30省级对市级上报结果进行复核时间:截止2021年11月5日18:00通过资格审核,交纳考试费时间:2021年11月7日至11月9日24:00时打印准考证时间: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三、考试方式(一)《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已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站(网址:)下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晋建审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函〔2024〕28号太原、大同、忻州、晋中、阳泉、长治、临汾、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2023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审核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附件1)具体负责。

审核范围:参加2023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山西考区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移送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形成资格审核人员名单(附件2)。

考试成绩,请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自行查询确认。

二、资格审核时间安排审核时间:2024年1月11日8:30时至1月16日17:00时(周六、日除外;期间,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可以通过邮箱提交资格审核材料)受理异议时间:2024年1月17日17:00时前三、资格审核方式及条件资格审核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并在考试成绩合格年度内均符合报考条件。

具体规定如下:(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过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后,一级建筑师报考条件增加了“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内容。

我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自2020年起,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方案,开展资格审核。

即2020年度开始,首次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视为“新考生”,报考条件按修订后的《注册建筑师条例》执行;2020年前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且在成绩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视为“老考生”,报考条件按原《注册建筑师条例》执行;在成绩滚动期内没有获得有效成绩(不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应按新《注册建筑师条例》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晋建科函[2022]172 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住建局要按照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包括扩权县)具有原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组织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ea.pro)填报2021年度数据,打印上报统计调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22年3月12日前完成统计调查表收集工作。

对于不具有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暂不需填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资料,但需向当地住建局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二、各市住建局要对企业填报的数据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完成审核后,汇总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对不具有原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做好基础信息采集汇总工作,并于2022年3月15日前报我厅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如实填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报送工作,对上报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需要申请系统用户名或用户密码的企业,尽快报各市住建局,各市住建局汇总后于2022年2月25日前统一上报省厅申请。

四、统计调查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与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010-********)。

其它问题可联系住建部标定司(电话:************)、省住建厅科技处(电话:************)。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4]33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4]33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4〕33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了加强对我省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11年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和需办理监理员岗位证书工作单位变更的监理单位现职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已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

(二)现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54年5月31日后出生)。

(四)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16学时。

三、申报材料(一)《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换证申请表》(附表1)或《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2),另附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

(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原件。

(三)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上述材料复印件按顺序整理,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一)申请人下载《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换证申请表》或《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变更申请表》,填报有关内容后,打印生成书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二)聘用单位在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并打印《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换证、变更)申请汇总表》(附表3),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表、汇总表(Excel格式电子文档)及其它申报材料复印件、原件各1份,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第111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第111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第11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晋建市函[2014]1119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第1119号)晋建市函[2014]111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规划局、晋城市规划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工程勘察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和标准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企业,均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资质换证。

二、换证申报材料(一)按照部《通知》所列的8项资料提供。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勘察企业,还应根据《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于2015年1月31日前,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lswj/tz/jbt201036.htm,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按照使用说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

填报后,打印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三、换证程序(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的企业资质注册地在我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下一层级企业,以及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和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勘察资质换证审查工作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其资质换证申请应通过其上级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对部分证书实行电子化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对部分证书实行电子化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对部分证书
实行电子化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7.30
•【文号】建办厅函〔2020〕404号
•【施行日期】2020.07.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同意山西省对部分证书实行电子化的函
建办厅函〔2020〕404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省核发的建设类企业资质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的请示》(晋建审字〔2020〕9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省核发的建设类企业资质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电子化。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电子化的意见》(建办质函〔2019〕37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5〕346号)等文件要求实行电子化。

附件:电子化证书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3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
业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2.09
•【字号】晋建审字〔2019〕225号
•【施行日期】201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的通知
晋建审字〔2019〕22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厅有关处室站办: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现就我省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职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三、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五批造价工程师秦海勤等4人变更注册不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五批造价工程师秦海勤等4人变更注册不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五批造价工程师秦海勤等4人变更注册不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4.02
•【字号】晋建许公字〔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五批造价工程师秦海
勤等4人变更注册不予的通知
晋建许公字〔2019〕16号我厅收到你们提交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规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你们变更注册。

附件:3月份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不予.xl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晋建市字〔2019〕13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晋建市字〔2019〕13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效”改革,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简化一批由省级和各市、扩权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对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信息,取消相关印证材料的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涉及的人员社保信息、企业办公场所、公司章程等可通过承诺方式替代申报材料的,采用企业承诺方式予以简化。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1.下列材料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不再提供纸质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和注册证书;(5)企业中级及以上有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身份证。

2.下列材料经企业出具承诺书后,不再提供纸质材料:(1)企业章程;(2)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承诺书样式见附件,下同。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含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1.下列材料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不再提供纸质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原资质证书;(3)企业负责人、合伙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4)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和咨询成果检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和咨询成果检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和咨询成果检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晋建科函〔2021〕1786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和咨询成果检查情况的通知晋建科函〔2021〕17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信用评价的通知》(晋建标函〔2021〕469号)要求,2021年5月至9月,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检查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住建部门按照我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开展咨询成果检查和信用等级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上报我厅。

经审核公示后,现予以公布。

企业信用评价和咨询成果检查共覆盖我省造价咨询企业411家。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定A级(优秀)12家、B级(良好)37家、C级(合格)325 家、D级(不合格)37家;咨询成果检查评选优秀咨询成果项目38个,检查发现问题企业30个(详见附件1、2、3)。

各市住建局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造价咨询企业做好信用修复和问题整改工作,以问题整改促进企业品质提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更要加强信用评价管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附件1: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xls附件2: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汇总表.xls附件3: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xls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3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晋建市字〔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市字〔2020〕1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8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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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技术 职称
证书编号
延期 原发证 延期 有效期 有效 日期 日期 期
决定意见
备 注
2
2
李桂荣

大专

同意
3
3
李辉

本科

同意
4
4
杨红玉

大专

同意
5
5
张峰

大专

同意
6
6
张晋

1978-1212
大专
7
7
骈小建

1980-0930
大专
企业名称 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 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省宏图建设 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省宏图建设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 集团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技术职称 助理工程师 变更为 工 程师 太原市
晋建安B (2010) 0001488
201306-17
201306-17
2016 -0617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汇总表(证书信息变更申请C)
总序 序 性 姓 名 号 号 别 学历 出生年 月 单位名称 变更内容
太原市 1 1 范伟强 男 1982-0306 1980-0528 1976-0611 1988-0324 1981-0601 1985-0408 大专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员 技术员 晋建安C (2012) 0003448 晋建安C (2009) 0000163 晋建安C (2012) 0003449 晋建安C (2014) 0008146 晋建安C (2014) 0006830 晋建安C (2012) 0006424 201503-17 201502-12 201503-17 201409-12 201408-14 201506-05 201503-17 201502-12 201503-17 201409-12 201408-14 201506-05 2018 -0317 2018 -0212 2018 -0317 2017 -0912 2017 -0814 2018 -0605 同意
职务
技术 职称
证书编号
延期 原发证 延期 有效期 有效 日期 日期 期
决定意见
备 注
2
2
史政

大专
同意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汇总表(证书信息变更申请B)
总序 序 性 姓 名 号 号 别 学历 出生年 月 单位名称 变更内容
太原市 1 1 单文博 男 1976-1102 1973-0519 1986-0219 1984-0423 1973-1013 大专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项目负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责人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项目负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责人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项目负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责人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项目负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责人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项目负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责人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 晋建安B (2012) 0003444 晋建安B (2012) 0002808 晋建安B (2012) 0005179 晋建安B (2015) 0005264 晋建安B (2009) 0000126 201503-17 201503-17 201506-05 201507-12 201502-12 201503-17 201503-17 201506-05 201507-12 201502-12 2018 -0317 2018 -0317 2018 -0605 2018 -0712 2018 -0212 同意
职务
技术 职称
证书编号
延期 原发证 延期 有效期 有效 日期 日期 期
决定意见
备 注
2
2
高峰

大专
安全员 技术员
同意
3
3
郝俊刚

大专
安全员 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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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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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技术员 助理工 程师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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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巍

大专
安全员
同意
6
6
张晓伟

大专
安全员 技术员
同意
项目负 助理工 责人 程师
晋建安B (2012) 0005303 晋建安B (2012) 0005311
201507-31
201507-31
2018 -0731 2018 -0902

同意
项目负 助理工 责人 程师
201509-02
201509-02
同意
8
1
刘海鹏

1401071 企业名称 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 1983-03山西五建集团有限 项目负 助理工 9830317 司 变更为 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 17 公司 责人 程师 2617 司
附件:7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汇总表(证书信息变更申请A)
总序 序 性 姓 名 号 号 别 学历 出生年 月 单位名称 变更内容
太原市 1 1 马建平 男 1967-0707 1977-0528 大专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企业负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师 工程有限公司 责人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 山西方巨装饰设计 企业负 有限公司 变更为 山西方巨建筑 工程师 工程有限公司 责人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晋建安A (2012) 0000759 晋建安A (2009) 0000056 201503-17 201502-12 201503-17 201502-12 2018 -0317 2018 -0212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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