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3.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3.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3.5掌握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6在运行中的变、配电系统的高低压设备和线路上作业时,必须办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工作票,按照许可票的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作业,并采取断电隔离及接地保护等
措施,做到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作业完成后及时办理交票送电。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用电安全的管理,预防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和生活用电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单位的用电活动。
第二条用电安全管理责任1.单位应当设立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全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全单位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用电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3.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安全意识,做到用电安全第一。
第三条用电设备管理1.单位应当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
2.对于老化、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设备,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更改用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和电缆线路。
4.严格控制用电设备的过载使用,做好功率分配,合理使用用电设备。
第四条用电安全监管1.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用电安全监管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用电安全隐患。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设备和线路,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建立用电安全监管档案,做好用电安全的记录和台账工作。
第五条用电安全培训1.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用电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2.对于特种工种人员和经常接触用电设备的人员,应当加强专业培训,确保其掌握用电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3.对于新员工,应当在入职培训中重点加强用电安全的培训。
第六条用电事故处理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用电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
2.对于发生的用电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切断电源,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3.对于因用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和补救工作。
第七条用电安全奖惩制度1.对于严格遵守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违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八条监督检查1.单位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三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范本《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电管理,保障安全用电,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用电管理责任第二条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用电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电负荷标准配置用电设备,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条用电单位应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并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安全用电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用电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用电单位应配备专职电工或委托合格的电工进行用电设备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电力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用电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电力设备被非法操作和破坏。
第八条用电单位应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用电单位应定期进行线路巡视,及时清理树木、杂物等对电力设备的影响。
第四章安全用电监管第十条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应及时报告电力设备故障、停电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应配备安全维护人员,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用电。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四条用电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做得突出的用电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用电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细则及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二)是指对于电力使用行为和设备设施的要求,以确保电力的正常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用电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居民住户等各类用电单位及个人的用电活动。
第三条所有用电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配合电力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用电管理,确保用电活动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四条用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责任,建立用电安全意识,确保用电安全。
第五条用电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用电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用电设施,明确用电区域,设立电路隔离开关和电气故障保护装置,以确保用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用电单位应当制定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用电操作流程,禁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用电单位应当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清理灰尘、防止积水、及时更换老化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用电单位应当进行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用电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用电安全监督第十条电力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电单位的安全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无故障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用电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电力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用电安全知识和安全事故处理经验,提高社会公众对用电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第四章用电安全奖惩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用电单位,电力企业和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电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用电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浙师学字[2009]75号)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宿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进行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条除学校配备的电器外,学生宿舍区可使用的功率1000瓦以下的电器包括:台灯、充电器、收放机、电脑、脱水机、饮水机、电风扇、电吹风、电水壶(其中电水壶的功率可为1200瓦以下,要求具备防干烧及自动断电功能)。
以上电器均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
其它电器未经特别批准,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
第五条第四条规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须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签署《学生宿舍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
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违反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养成人离关灯、关电源的好习惯,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宿舍断电后,需按门后组合配电箱上的红色按钮进行恢复供电。
第八条因安全用电意识淡薄或用电不当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5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要求第五条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受电电压等级为____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政府制定出台的一项法规,旨在保障公众在使用电力时的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对该法规的背景、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近年来,由于电气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中国政府为保障公众的用电安全和健康,就大力推行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这项法规。
二、适用范围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公众的用电过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场所的用电。
三、主要内容1、基本规定:安全用电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电力企业、用电企业和用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用电安全和健康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电气设施的监管,确保用电的安全可靠。
2、用电设施标准:所有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于使用不合格设备的用户要进行警示并予以处罚;同时电力企业和用电企业要承担安装、维护等责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力企业、用电企业和用户都要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规定了用电设施的维护、检测、运行等全过程的安全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电力企业和用电企业要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和培训,指导用户了解电气设施的安全使用,提高用户自我保护能力。
5、安全检测: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处理或者更新。
四、应遵守的相关规定1、使用符合标准的用电设备。
2、不私拉乱接电源,不抽插电源插头。
3、不在潮湿的环境或者带电的情况下使用电器。
4、不选用逐次加热或者不正常出现火花的电器。
5、不将易燃、易爆等物品靠近电器。
6、不在空置房间或者无人看管的房间中使用电器。
7、不使用有明显损坏的电器。
8、遇到停电或者需停电时应相应的关闭和控制电器。
总的来说,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的推行,是为了增强公众对用电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提高用电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促进我国能源绿色、可持续发展。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常见内容:
1. 严禁非法接入电力线路或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力盗窃和违法用电行为。
2. 使用合法合规的电器设备和用电设备,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安全检测合格的设备。
3. 定期对电线、插座和开关等电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4. 严禁在平时或离开时未切断电源情况下,随意插拔电器插头或重复开关电源,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5. 注意合理使用电器,避免超负荷使用或同时使用大量高功率电器,以免造成电路过载。
6. 不得随意更换电表或更改用电电路,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7. 严禁在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8. 确保用电线路周围空气流通,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体和水源,防止电火灾和触电事故。
9. 不得将电线或插头插入有水的区域,如浴室或泳池,以防止触电事故。
10. 在雷雨天气中,及时切断电源,以防止雷电引发的安全事故。
11. 在异常用电或用电设备问题发现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电力公司,及时排除隐患。
12. 参与用电设备维护和检修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这些规定可能会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电使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住宅、商业建筑、工业企业等。
水电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水电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办理用电用水手续,确保合法使用水电资源,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水电使用者应当合理安排用水用电,不得进行浪费、滥用水电资源。
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五条水电使用者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用水,不得超过合理使用范围,严禁浪费。
第六条用水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者应定期检查设备,确保正常运行,避免漏水等现象。
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修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七条用水过程中应注意节约用水,不得随意放开自来水龙头,严禁洗浪费用水等行为。
第八条建筑物的雨水收集利用应得到鼓励和支持,使用者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使用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水表,对水表定期抄表,并按时缴纳水费。
不得私自调整水表数据,欺骗水费计量。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条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者应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严禁使用低效能、能源浪费的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应得到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法电工安装和私拉乱接电缆。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继续使用,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使用者应配备合格电表,定期抄表,并按时缴纳电费。
不得私自调整电表数据,欺骗电费计量。
第十四条使用者应当制定用电计划,避免用电高峰时段集中使用电器设备,以平衡电力供应与需求。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水电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水电使用行为,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2024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居民住宅、公共机构等。
第三条用电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用电法律法规,确保用电安全,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四条电力部门应加强对用电单位的监管,组织协调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
第五条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本规定的用语解释:1. 用电单位:指直接使用电力进行生产、营业、生活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
2. 用电设备:指用电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灯具、电机等。
3. 电力设施:指电力发电厂、输、变电站、配电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以及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
4. 电力供应:指供应给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的电力。
5. 电力部门:指国家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或者委托的地方电力管理机构。
第二章用电设备的管理第七条用电单位应当设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电单位应当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电气知识和技术能力,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电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试运行、试验和检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的隐患和缺陷。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水电使用者应合理使用水电资源,减少浪费,保护环境。
第三条:水电使用者应依法依规缴纳水电费用,并及时缴纳。
第四条:水电使用者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水电使用者应合理安排用水用电时间,避免高峰用水用电期间造成能源浪费。
第六条:水电使用者应妥善保管水电设备,不得私拉乱接,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水电使用者如需更换或维修水电设备,应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八条:水电使用者应配合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抄表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九条:水电使用者应定期清洗水电设备,保持设备清洁,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水电使用者应提高用水用电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提倡节约型用水用电。
第十一条:水电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巡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水电使用者如发现水电设施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节水和节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水电、浪费水电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所有相关规定。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3篇)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水电使用,保证供水供电的稳定和安全,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水电使用管理,包括供水、供电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水电使用管理应遵循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水电使用管理应依法依规,合理安排水电资源的利用和分配。
第五条水电使用管理应重视安全生产,保障供水、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水电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用水管理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安排和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水管道和设备,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拆除供水设备和管道。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供水单位进行水表抄录工作,如实提供用水数据。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水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和设计供水设备,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量满足需要。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供水单位的用水指南,合理使用水量,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额。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倒卖和买卖水资源。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安排和使用电能,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七条安装使用电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用电数据。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供电单位的用电指南,合理使用电能,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线、电缆及电气设备,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电表。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和设计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量满足需要。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重视用电安全,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维修、清洁和更换,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水电供应单位应对供水、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4篇)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2、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3、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4、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
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8、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0、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
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12、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13、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
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国家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电力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电力生产、输送、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安全用电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电力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电力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施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法占用、损坏电力设施。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三章电力用户安全管理第九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使用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电力。
第十条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设施的用途、结构或者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发现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报告。
第四章电力设施抢修和事故处理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抢修和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迅速、果断、科学、安全;(二)减少损失,降低影响;(三)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非法占用、损坏电力设施的;(二)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电力设施用途、结构或者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的;(三)发现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的;(四)电力设施抢修和事故处理不及时、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因电力设施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会订立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力作为现代社会的紧要能源,负责供应全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等用电需求。
然而,在电力的生产、传输、调配、使用过程中,一些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逼。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电监会应运而生,并订立了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包括6个章节,共计38条,下面就一一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重要目的在于,对电力行业的生产、传输、调配、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牢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的各个环节,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
第三条监督管理原则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应以防备为主,全面管理,实行分类监管,加强现场监管,强化后续跟踪和处理,保障安全和牢靠性。
第四条相关术语定义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术语定义。
第二章电力安全事件的分类第五条电力安全事件的分类原则依据电力安全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处理。
第六条电力事故的分类对电力事故进行分级处理。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的监测与分析第七条监测与分析工作的目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的重要目的在于,适时发觉电力安全事件的不安全因素,分析不安全因素,订立相应的措施,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牢靠性。
第八条监测与分析工作的内容监测与分析工作的实在内容。
第四章电力安全事件的防备和应急管理第九条防备措施的目标和原则防备措施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条管理措施的原则和措施管理措施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措施的目标和原则应急管理措施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的原则和方法应急演练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的原则和方法应急救援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章电力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五条电力管理机构电力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设立。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性,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并确保用电设备和用户电力需求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用电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的合理性。
用电设备的选购应当选择具有合格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的产品,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
第二条用电设备的日常使用应当按照设备的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滥用电力、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行为。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第三条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检修、更换损坏或老化的零部件等。
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供电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线路安全、电压稳定等。
同时,供电单位还应加强对用户的服务和监督,及时解决用户的用电问题和投诉。
第五条用户使用电力时应合理安排用电负荷,不得超过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和电力供应单位的配电能力。
用户应按照电力供应单位提供的用电峰谷差价政策,合理安排用电时间,以避免用电峰值过高和用电压力过大。
第六条电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运行。
加强对电力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及时发布相关的安全用电信息。
第七条用电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用户的用电需求。
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将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使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电力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力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电力使用对象包括办公楼、生产车间、宿舍、食堂、实验室等各类场所和设备。
第三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力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保留相应的施工、维修记录和验收报告。
第四条:电力设备和线路的定期检验、试验和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停电或改变电气线路。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接或擅自改变电力线路、增加负载、乱拉乱接电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电力设备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技术检定,检定后方能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管理,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和通风状态。
采用直接插在插座上供电的电器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量,测量结果应达到正常使用标准。
第八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完善的电力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电力使用情况和检修情况。
第九条:电力设备和线路的附属设施,如开关、插座、电缆等,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换老化和有缺陷的设备。
第十条: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维修保养工作记录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教育培训是保障电力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类电力使用人员应进行安全用电培训,并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包括电力设备的使用、安全操作和事故处理等。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并在设备报修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切断电源、疏散人员等。
第十三条:禁止将电线、电源线和其他电器线材盘成圈放置,以免造成线材短路和火灾。
第十四条: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条例_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条例_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为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严防火灾事故,营造良好用电秩序,制定了安全用电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条例,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条例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条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条电气操作人员要保证电器设备的整洁、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第九条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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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
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行公示。
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
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
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
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
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
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第十八条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
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
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
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安全用电第二十九条安全用电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私接电网和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二)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三)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严禁使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
(四)严禁金属外壳无接地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低压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五)严禁带电修理设备,禁止单人带电作业,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技术熟练的电气人员监护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
危险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
在特别危险的金属容器,如锅炉、蒸发加热器和管道等(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的用电应符合防爆要求。
(七)严禁约时停送电,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配电变压器抽头和操作、拆除、变更、迁移供电企业高低压设备。
(八)家庭用电严禁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第三十条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用电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用电完毕须断电拆除。
第三十一条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拉断开关或用绝缘或干燥材料断开电源,就地及时对触电者进行正确的人工呼吸法抢救,及时报打“120”抢救。
第三十三条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变配电场所内或配电柜、开关箱、计量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
严禁用可燃物覆盖、遮盖电力线路。
(二)不得用铜线、铅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要与电气设备的容量相匹配,不得随意换大或调细。
(三)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四)各种过流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的要求装配,保持其动作可靠。
(五)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人离去时应断开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