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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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

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

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

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

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皖政办秘〔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严禁越权发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未经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不得设定事业性收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将下级政府的法定职权规定由上级政府行使、将政府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本级政府行使,将一个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另一个部门行使。

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示例稿)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xx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规范(一)基本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体例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文件体例,载明相应的行政管理事项。

1、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2、办法,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规定的事项更为细致。

3、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

6、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以及批转、转发规范性文件。

7、实施细则,适用于为贯彻实施某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位规定的全部或某一方面内容作出具体细化。

8、试行(暂行),适用于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论证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况,其中“试行”侧重于对事项的限制,“暂行”则注重对时间效力的限制。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正文:----------------------------------------------------------------------------------------------------------------------------------------------------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在执法标准、程序、操作方法等方面予以细化,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和公布、备案及其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业务机构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解释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规范性文件的公XXX清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必要性及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和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3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3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使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规范。

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31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 2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是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

33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4名称的表述41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6•【文号】国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引言概述:在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们在不同层级和领域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这些法律文书的区别和特点。

正文内容:1. 法律(Legal)1.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文书的基础。

1.2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表决,并经国家元首签署才能生效。

- 法律的修订需要经过相同的程序,确保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1.3 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于整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对所有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 法律对国家的组织、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规范。

2. 法规(Regulation)2.1 法规的定义和特点- 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法规。

- 法规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以便更好地实施法律。

2.2 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法规的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进行,需要经过公示和听证等程序。

- 法规的修订也需要经过相同的程序,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2.3 法规的适用范围- 法规适用于特定的行政领域,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 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许可等方面进行规范。

3. 规章(Ordinance)3.1 规章的定义和特点- 规章是由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是对法律和法规在地方实施中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3.2 规章的制定和修订- 规章的制定由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进行,需要经过公示和听证等程序。

- 规章的修订也需要经过相同的程序,确保规章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3.3 规章的适用范围- 规章适用于特定的地方行政领域,对地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更好的促进国家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提高整体安全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及有关的布线、电器和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的基本原理、系统类别和要求、视频监控系统要求、报警系统要求、门禁系统要求、电子防盗系统要求等,并根据不同场合类别提供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和应用原则。

在设计安全防范系统时,应当尊重客观规律,并采用有效的技术和实施措施,以提高安全性能和使用方便性,以达到安全可靠的要求。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应当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各类系统的防护范围与报警感应范围,确保安全防范系统可以有效报警;进行实地调试,保证各系统正常工作;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其达到正常运行要求;系统投用后定期维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技术规范加强维护和检修。

本规范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防范工程中,要求设计人员以安全防范及其他有关的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设计方式,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设计,以保证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质量。

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示例稿)为增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按照《党政机关公函处置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大体规范(一)大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周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练准确,标点符号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办法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体例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文体、结构。

制定机关能够按照具体情形和实际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公函处置工作条例》中公函种类的规定,选择适合的文件体例,载明相应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二、办法,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规定的事项更为细致。

3、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在必然范围内发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观点和处置办法,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转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和批转、转发规范性文件。

7、实施细则,适用于为贯彻实施某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文件,结合本地域实际情形,对上位规定的全数或某一方面内容作出具体细化。

八、试行(暂行),适用于需要当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论证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形,其中“试行”偏重于对事项的限制,“暂行”则注重对时刻效劳的限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五)部门管理单位。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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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规范
按局部修正模式进行修订 五、第...条第...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款、第...款:......、六、 第...条、第...条和第...条中的...均修改为... 七、规范性文件中的......,均修改为...... 八、第...条或者第...条第...款中的...修改为...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本決定作相应修改和调 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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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适用施围 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固是指导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地城和对象.地城,指精 定透用的行政区城或者行政管辖范围.对象,包括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 物、行为、关系.
实施部门 1、实施部门的称谓 2、实施部门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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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权利和义务 1、一般设定规则 1一个条文对同一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按不同权利、义务内容分款表 述. 2一个条文就同一事项对不同主体设定相关联的权利或义务的,按不同主 体分款表述. 3互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同一条或同一款中同时表述.4应当 注意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行政管理部门职权与职责的平衡,体 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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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2、过渡性条款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 为或合法权利时,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 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
3、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施行的起始日一般
定为某年某月的1日或者15日.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之日起30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章、节的设置 • 1、一般原则:除内容复杂的例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 2、规范性文件设章、节的情形 • 设章的情形: • a、内容较多,篇幅较长. • b、结构复杂有分层次的需要.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术语。

虽然这两个词听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用途。

本文将详细介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个概念。

一、规章的定义和特点:1.1 规章的含义:规章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

1.2 规章的特点:规章具有强制性,违反规章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规章通常由官方机构制定,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规章的内容比较具体和细化,旨在明确规定各种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1.3 规章的适用范围:规章通常适用于特定的行业、组织或地域,并且对于相关人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特点:2.1 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类组织或机构制定的,用于规范特定领域或行业内的行为准则和标准的文件。

2.2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规范性文件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具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常是由行业组织、标准化机构或专业团体等制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对较为宏观和概括,旨在指导和规范行业内的行为和操作。

2.3 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通常适用于特定的行业、组织或领域,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3.1 相互关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相互关联,即规章可能会引用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作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3.2 衔接补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衔接和补充的关系,即规章对于某一领域或行业的规定可能会在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解释。

3.3 合作互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可以相互合作和互补,以达到更好的管理和规范效果。

四、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

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

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

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

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18号令),结合市国资委工作职责,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市国资委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起草、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代市政府起草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文件送审稿以及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立法权限、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总体要求)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政府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遵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市国资委法规计划,对列入计划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进行协调。

委内相关处、室依照本规则,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编制第六条(法规计划内容)政策法规处负责拟定市国资委年度法规计划。

年度法规计划包括: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章草案;拟以市政府名义或市国资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进度和起草要求等。

第七条(处室法规计划)各处、室在提出法规建议项目前,应当对所规定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定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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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目的与依据
1、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的表述规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一般采用由具体到 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宏观的 顺序来排列。
2、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表述规则
(1)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具体规定的,
以书名号援引直接上位法全称。(2)
对上位法部分内容作具体规定的,在上
位法名称之后表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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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3、民事责任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民事责任。但规范性文件涉及 到一方民事主体侵犯另一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 可以概括表述民事责任。 4、法律救济条款 接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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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附则 附则是规范性文件设章情汎下的最后一章。在规 范性文件不设章的情形下,附则的内容按顺序写 在规范性文件的末尾部。1、实施办法的制定需 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应不必 规定由实施部门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办法或 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 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必须的配套性制度的,可以 在相关条文中专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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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2、过渡性条款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 改变原合法行为或合法权利时,规范性文件应当 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 的相应条款。 3、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施行 的起始日一般定为某年某月的1日或者15日。规 范性文件应当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 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施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办法 • (1)規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
全面、第统的规范;“规定”一般既有实 体内容,又有程序規范(2)办法:对某 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4)细则: 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 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章、节的设置 • 1、一般原则:除内容复杂的例外,规范
201 8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主讲: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 第一章:规范性文件概述 •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第三章: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 第四章:常用语言规范 • 第五章: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规范 • 第六章: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规范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概述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 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 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 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 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文件。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概述
设定权限
1、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会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2、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 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 3、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城的行政管理事项。
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 2、规范性文件设章、节的情形 • 设章的情形: • a、内容较多,篇幅较长。 • b、结构复杂有分层次的需要。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条、款、项、目 • 1、条:每个条文的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一个条文一般规定一 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規定在同一个条 文中。 • 2、款:款隶属于条。一条内容包含两层 以上互相关联的意思,并不宜再划分为两 条时,应当分款。 • 3、项:没有分款的条,或者包含两层以 上意思的款,都可以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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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4、废止事项 (1)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范性文件 的,应当在附则中作出废止原规范性文件的表述。 (2)度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 之后,作为一条来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规范 性文件的文号和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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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常用语言规范
但书 “但书”形式是对其前文所作规定的转折例外、 限制,补充或者附加条件的文字以“但”字或者 “但是”出,多用于条文句尾。 1、但书的三种功能 (1)排除、例外功能。 (2)限制功能。 (3)补充、说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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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适用施围 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固是指导规范性文 件适用的地城和对象。地城,指精定透 用的行政区城或者行政管辖范围。对象, 包括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物、 行为、关系。
实施部门 1、实施部门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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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文的表述规范
权利和义务 1、一般设定规则 (1)一个条文对同一主体设定权利和义 务的,按不同权利、义务内容分款表述。 (2)一个条文就同一事项对不同主体 设定相关联的权利或义务的,按不同主 体分款表述。 (3)互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情形,可 以在同一条或同一款中同时表述。(4) 11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名称的表述
1、基本要求:完整、准确、简洁。 2、构成要素制定机关(适用范围)+规 范事项+基本体例 例:《滁州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 行办法》
5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基本体例 • 1、概念: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栽、结构 • 2、种类:主要有规定、办法、细则、实
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权利和义务 2、分类及相关常用语 权利和义务,也即行为模式的规范。按其性质一般可 分为以下四种 (1)禁止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 (4)倡导性规范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位置,一般于置权利义务之后、附则之前, 未设章节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位于施行日期、废止事 项等条文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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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1、行政处分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分的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 为和责任主体。其中,责任主体一般是违法违纪 的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刑事责任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不设定刑事责任。但需要提示行政主 体及其执法人员及将构成犯罪的件移送司法机关, 规范性文件可以表述刑事责任,一般接照从轻到 重的顺序,在行政责任之后,概括表述为“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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