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合集下载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文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2012年6月4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共中央2013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

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一、背景规范性文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方行为。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颁布实施,全部程序必须合法、公开、透明。

其制定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社会实际,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备案审查环节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监督环节,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

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内容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符合规定,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备案审查,能够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效力和执行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规范和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备案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升其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和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 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____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____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____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没有成立法制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依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乡镇人民政府;(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行政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其他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制定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文义表述准确、逻辑结构合理、内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交通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有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临时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市局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监督工作。

第二章起草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名称。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本部门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由市局办公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合理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采纳。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但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自治区规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围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围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规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规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第五条规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容。

第二章规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设机构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评估流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评估流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评估流程一、制发前准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依法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书,其制订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进行充分准备,包括明确立法依据、充分调研调查、开展合法性评估及备案评估等步骤。

1.明确立法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必须有充分的立法依据,要求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决策的授权依据。

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之前,需明确其法律依据,确保制发的规范性文书有法定依据,不得超越法定授权范围。

2.充分调研调查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开展充分的调研调查工作,了解相关领域的情况和问题,掌握实际情况和需求。

通过调研调查,可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为制发规范性文件提供科学的依据。

3.开展合法性评估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

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进行合法性评估,确保所制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和法规。

4.备案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评估是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环节,要求备案评估的工作要细致认真,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效力。

备案评估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

二、备案评估流程1.备案申请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制发文件、涉及的调研调查数据和信息等。

备案申请应符合备案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附有相关证据和材料。

2.备案受理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查。

备案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备案申请进行处理,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顺利进行。

3.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核实制发文件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核调研调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

4.备案决定备案机构在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作出备案决定,并出具备案函,告知制发单位备案结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县住建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根据;(二)依照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制定;(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四)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保障住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含:(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二)本局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与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通常应当通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与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五、除有法定根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有关业务单位、股室提出建议,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局办公室负责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核,并按照公文行文规则核稿,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发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在中国政府的管理中,规范性文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管理工具。

这种文件通常由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制定,以达成一定的目的,如规范某种行业、管理某种资源等等。

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备案方可生效,备案的程序与流程非常的细致和繁琐。

本文将就规范性文件备案过程进行说明。

一、备案的意义在我国,规范性文件一般指符合某种政策、法律、法规的细则、规则或者规范性文件。

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所以政府采用备案的方式确认其合法性。

备案的主要意义在于:1、保障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合法性不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无法得到合法认可。

如果确有用处,也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

规范性文件经过备案,才具有有效性,能够被人们所遵守和执行。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经过备案和审核,政府可就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质量提出建议和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者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审慎权衡。

这就能够促进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成熟度提高,有效地降低规范性文件的风险。

二、备案的流程1、工作依据《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是文化部的规定和要求,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

2、报送材料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形成,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1)规范性文件正本及翻译;(2)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文件及往来函件;(3)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起草人、制定单位及公开方式等有关情况的说明资料。

3、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是一项非常重要和严肃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材料审核和成文检查。

(1)材料审核需要仔细审核材料,判断其是否符合规定。

(2)成文检查需要仔细核查文件内容,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4、备案结果如果经过审核和检查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备案机关会向制定单位发放备案凭证,并将其上报相应的机构和部门。

反之,备案机关会告知制定单位其不予备案的原因,并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三、备案的注意事项1、备案性质不同,备案手续也有所不同不同的规范性文件采取不同的备案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备案审查,无论是逐级审批,还是单一审批,都不要轻易忽略。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4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XXX2004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知”和“通告”等。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05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和备案原则)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三)体现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四)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制定主体)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工作部门);(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四)市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双版纳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在实施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州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评估流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评估流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备案评估工作是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

必须确保所有文件符合法律和规章要求,并妥善归档和记录。

这一过程需要彻底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所有文件都符合规定并符合必要的标准。

评价过程首先审查拟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这包括评估内容,确保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条例,并确定文件的必要性。

还必须审查该文件,使之清晰和一致,并确保它不与现行政策或条例发生冲突。

该文件经审查并认为有必要后,再经法律审查。

这涉及到对该文件的全面评估,以确保它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条例。

必须查明并解决任何潜在的法律问题或关切,然后才能核准印发文件。

法律审查后,该文件将接受政策审查。

这包括在现有政策和条例的范围内评估该文件,并确保它与本组织的总体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还必须审查该文件对利益攸关方和公众的潜在影响,必须作出任何必要的调整,以解决关切或减轻潜在的负面影响。

文件经审查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后,再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最后审查。

这一审查确保该文件符合所有内部标准和要求,并确保文件的格式和编排得当。

现阶段将作任何必要的修改或调整,以确保该文件可以供最后核准。

一旦所有审查完成并作了任何必要的修订,文件即可提交核准。

这包括将文件提交有关当局最后审查和批准。

当局将评估该文件,以确保它符合所有必要的标准和要求,并准备印发。

文件经批准后,再办理备案和记录手续。

这涉及适当记录文件,并确保在适当的记录系统中归档。

文件必须贴上适当的标签和索引,必须列入任何必要的元数据或信息,以便利今后的检索和参考。

总体而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归档评估过程是行政工作的一个关键方面。

它要求进行彻底的审查和评价,以确保所有文件都符合法律和规章要求,并妥善归档和记录。

这一进程有助于确保所有行政活动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善政。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5•【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是指针对某一个领域或行业,为了规范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而制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保证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好方式。

它不仅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还可明确标准,约束行为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规范化、有序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失序,维护公正竞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合法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合规,符合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发布机关的法定权限。

(2)适用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行业或领域特点
和需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要。

(3)科学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遵循行
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文件内容严谨、科学。

(4)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被
行业主体、企业和个人操作执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
审核、确认和登记的一种管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开展,可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并能推动和促进企业和个
人的遵守。

(1)立项审批。

文件制定前,需提出立项申请,有关部门进
行审批,审核文件是否真实可行。

(2)起草制定。

起草者根据立项申请要求,遵照相应的制定
程序所需程序和方案,完成文件制定。

(3)内部审查。

文件起草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由所属部门
或领导人进行审核,查看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到达度。

(4)公示征求意见。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关于环保、
财政等大项问题的文件,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
和建议。

(5)报送审核。

文件起草完成后,报送行政机关或相应部门
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规范和合法。

(6)备案登记。

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发布,并且报部门制定信息网络,实现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的公示。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管机制
规范性文件制定需要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行政机关应制定完善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

(1)事前预防。

规范性文件初次制定时,应开展咨询、调研和评估,预防制定文件不规范和不合理。

(2)事中监督。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履行监督职责,强化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事后检查。

规范文件实施后,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效果进行评估,并严格追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责任。

总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过程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为相关行业和领域建立透明、公正、公平、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市场秩序和社会进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