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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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的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起草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由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起草。

草案定稿应经过起草单位司(局)务会审议通过。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起草草案说明,并明确文件类型为“规范性文件”,在公文办理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法规、规章、指令、通知、通告、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发、备案、公布等管理活动。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1.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要求;2.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评估意见,认真审查需求、理论基础、实施方案等内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3.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层级关系和程序管理要求,确保审批人员权利合法、决策程序公开透明;4.领导审批人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备案、公布1.规范性文件印发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送交印制单位,确保印制质量;2.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备案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平;3.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时间、效力、范围等法律效力要素,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权威性;4.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形式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范围等因素进行选择,公告的渠道应当多样化推广,确保公告的及时有效;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制定解释意见,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和规范性;2.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进行,由起草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确保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2.规范性文件备案表;3.规范性文件公告申请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文件;2.层级关系:是指本单位内部的组织架构、职权等方面的上下级关系;3.备案:是指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其制定经过情况交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审核归档并且存储。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件分类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和重要性进行分类,例如分为行政文件、财务文件、人事文件等。

确定文件分类后,建立分类标准和标签,以便于文件的整理和查找。

2.文件命名规范建立文件命名规范,包括使用特定的命名格式、添加日期或版本信息等。

确保文件命名明确和统一,方便查找和识别。

3.文件存储位置确定文件的存储位置,并建立相应的文件目录结构。

文件目录结构可以按照部门、项目或日期等进行分类,确保文件的存储有序和易于管理。

4.文件备份和恢复制定文件备份和恢复策略,定期备份重要文件,并确保备份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在需要恢复文件时,能够快速恢复并确保文件的正常使用。

5.文件权限管理建立文件权限管理机制,限制不同用户对文件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根据员工的职责和需要,分配相应的文件权限,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6.文件审批流程制定文件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许可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审核通过。

根据文件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规定相应的审批人员和审批流程,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文件存储周期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要求,确定文件的存储周期。

对于已经过期或不再需要的文件,进行及时的归档或销毁,防止文件的滞存和浪费。

8.文件检索和归档建立文件检索和归档机制,确保文件的及时找到和归档。

通过建立索引、优化搜索功能和完善归档流程,提高文件的检索效率和准确性。

9.文件安全管理加强文件的安全管理,采取物理和电子措施保护文件的安全。

例如设置密码保护、加密传输、限制文件的复制和打印等。

10.培训和宣传对员工进行文件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文件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并通过宣传和交流,加强员工对文件管理的重视和合规意识。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查性,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密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文件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2. 完整性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确保文件的内容完整,不应有遗漏和被篡改的情况。

3. 可追溯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确保文件的操作记录完整,方便追溯和审计。

4. 便捷性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简化文件的流转和处理过程,提高操作效率。

第三章文件管理体制1. 文件目录管理:建立公司内部的文件目录结构,明确文件的分类、编号和存储位置,确保文件的有序管理。

2· 文件归档管理:定期对文件进行清点、整理和归档,分类标识文件的保存期限,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文件销毁。

3. 文件保密管理:对涉密文件进行密级管理,确保文件的机密性,严格限制浏览和传递权限。

4. 文件送审管理:建立文件送审的流程和标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处理审批结果。

5. 电子文件管理:建立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包括文件存储、备份、检索等功能,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过程。

第四章文件管理流程1. 文件的申请与登记:凡是需要新建、修改或存档的文件,必须填写文件申请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2.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文件编制人员按照要求编写文件内容,并送至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3. 文件的分发与传递:经过审批的文件,由文件管理员进行分发和传递,确保文件及时送达目标人员。

4. 文件的存档与归档:文件管理员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将文件进行存档,并定期对文件进行清点和整理,为归档做好准备。

5. 文件的借阅与归还:员工需要借阅文件时,必须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文件管理员的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期限过后,必须按时归还文件。

第五章文件的保密管理1. 文件的密级划分:根据文件的机密程度,将文件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的密级,并进行相应的保密措施。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提高文件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维护本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保存、使用、销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由有权机关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采取统一的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人员。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全面、明确地说明文件名称、编号、颁布单位、颁布时间、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暂行规定应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应采取合适的方式,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应采取分类、整理和标识等措施,确保易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随意更改、删改或篡改。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文件的正确理解和正确执行。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严格限制范围,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销毁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定期进行,根据文件的保留期进行决定。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严格按照销毁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备案,记录销毁的文件名称、编号、销毁时间和销毁人员等基本信息。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 引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指为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保密、完整,并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可靠、有效,并有效地促进公司运营,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 制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3. 主要内容3.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本制度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司内部制定的、对员工行为和业务流程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规章制度、制度、办法、通知、通报、指示、标准、规范、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

3.2 规范性文件的存储规范性文件存储应当是授权的和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特别是尽可能避免虚构内容、避免非法流通和窃取,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会被篡改、毁坏或误用。

3.3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原则性和针对性;2.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3.公正性和透明性;4.简洁性、明确性和易理解性。

3.4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都要经过制度的审核和定稿有关负责人的审查。

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各级负责人对文件的审查,都应遵循“三审制”的原则:领导审定、部门主管审批并签字、文书室审核签收。

3.5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规范性文件的更新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时间性;2.长效性和合理性;3.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6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1.提交申请;2.审查通过签批;3.审核完成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废止程序。

3.7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等级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最小化原则;4.限时保密原则。

3.8 规范性文件的使用使用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2.使用范围原则;3.安全性原则;4.查询检索原则;5.交流学习原则。

4. 管理措施为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公司应该制定系统的管理措施,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安全可靠和有效。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二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二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文件的利用价值和保护文件的安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是指为采取行动、指导行为或者规范行为而发布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公告、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文件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统筹协调,确保文件的正确保存、及时提供和合法使用。

第五条文件管理应坚持原始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可追溯原则、便利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第二章文件的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文件是为了反映、记录和表达单位和个人的活动、观点和决策,采用文字、图表、图片、音像等形式制作的载体。

第七条文件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类。

第八条纸质文件是以纸及纸质为载体制作的文件。

第九条电子文件是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制作的文件,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表格、数据库等。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保存文件,包括秘密文件、机密文件、普通文件等。

第三章文件的收发和登记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文件的名称、编号、收发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号、主题、密级等。

第十二条文件的未登记不得进入文件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文件的传递应当签收,并在文件上注明签收人、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文件的归档和保管第十四条文件归档应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装订或整理。

第十五条纸质文件应在正确、完整、清晰的原则下进行整理,采用文件夹、文件袋、文件盒等装置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文件库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安全设施,保证文件的安全、防火、防水、防尘。

第十八条文件库的访问应按照权限进行控制,重要文件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章文件的利用和处置第十九条文件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保护机密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删除或泄露文件内容。

第二十条文件处置应按照文件的价值、保管期限和保密等级进行处理,包括销毁、转移、移交、存档等。

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及国资委的职能,可以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暂时不宜制定规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简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六条政策法规局(以下简称法规局)负责委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归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我委共同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局商委内有关单位审核。

需要报请国务院同意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规局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报请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

第二章起草第七条委内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3年1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1页(P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5.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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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人社办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9〕24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二)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报告、请示和议案;(二)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三)商洽性工作函: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四)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且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五)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工作表彰、通报;(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九)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以及讲话材料等;(十)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十一)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十二)涉密文件;(十三)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四)对有关财务工作的格式文本、报表、换机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为了确保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而发放的文件。

它包括各种规范、操作流程、工作指南等。

规范性文件对于组织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组织的行为一致性。

为了管理和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创建、审批、发布和变更,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流程2.1 创建规范性文件1.确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范围。

2.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所需的内容和形式。

3.撰写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内部审查。

2.2 审批规范性文件1.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批申请,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2.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包括专业部门、法务部门等。

3.审批结果记录,并通知申请者。

2.3 发布规范性文件1.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后,将其发布到相应的平台或系统中,以供员工查阅和使用。

2.在发布前,应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准确、清晰,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2.4 变更规范性文件1.当规范性文件需要变更时,由相关部门发起变更申请。

2.变更申请需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影响,并提交给制定和审批部门。

3.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审批,审核通过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管理要求3.1 规范性文件命名与编号规范性文件应具有唯一标识,采用规范的命名和编号方式,便于管理和查找。

3.2 规范性文件存储与备份规范性文件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定期备份,以避免丢失或损坏。

3.3 规范性文件的可访问性和可读性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和平台发布,以便员工方便地查阅和使用。

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易懂,避免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表达方式。

3.4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应设定有效期限,并在到期前进行评估和更新。

对于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进行更新。

3.5 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控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大光2021年11月24日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制定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应急预案、规划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签批、电子印章、电子报备、信息共享、公开查询等技术应用,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

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

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八条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合并:(一)就同一事项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二)就性质相同或相似事项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三)可以用通则性的规定取代,无分别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的必要;(四)可予合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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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一、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
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
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
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
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
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
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
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
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
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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