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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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当今社会,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定义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离开原单位,且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的档案。

它涵盖了个人的履历、自传、鉴定、考核、学历、职称、政审、党团、奖惩等方面的材料。

流动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他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办理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手续、为相关单位提供档案中记载的情况证明等。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管理服务。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档案转递时,转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转递,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转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

对于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档案,应当退回原单位重新处理。

档案转递过程中,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收集流动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如学历、职称、培训、奖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归入档案。

人事档案转递工作流程

人事档案转递工作流程

人事档案转递工作流程人事档案转递工作流程是指在企业或组织内部,涉及到员工人事档案(包括入职申请、合同、培训记录、薪资调整、晋升等)的传递和归档的过程。

有效的人事档案转递工作流程可以确保员工的信息及时、准确、安全地记录和归档,同时帮助企业管理人力资源。

一、申请人事档案转递1.员工填写人事档案转递申请表,包括姓名、工号、转递原因、转递目的地、转递日期等信息。

并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审批人事档案转递申请1.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核对员工信息和申请的合理性。

2.如申请合理,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

3.上级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员工将档案交给部门秘书或相关人员。

三、目标部门接收人事档案2.秘书或相关人员将接收人事档案的日期、目的地、接收人等信息记录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上。

3.秘书或相关人员准备好人事档案的归档位置,并将之前接收的档案移开,确保每个人事档案都有固定的归档位置。

四、归档人事档案1.部门秘书或相关人员按照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上的信息,将人事档案放入对应的文件夹中。

3.秘书或相关人员将新归档的人事档案记录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上,包括文件夹名称、归档日期等信息。

五、通知员工档案已归档1.部门秘书或相关人员将归档完毕的人事档案信息反馈给人力资源部门,以便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档案已归档。

2.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系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员工,告知档案已归档并提供给员工档案的存取方式。

六、存储和保管人事档案1.归档的人事档案根据公司规定统一存放在档案室或档案柜中。

2.档案室或档案柜必须保持整洁、干燥,并设置防火、防潮等设施。

3.档案室或档案柜必须设置门禁,并保证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进入。

4.档案室或档案柜需定期进行清点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人事档案转递工作流程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保证员工人事档案的及时、准确、安全的传递和归档。

同时,合理的人事档案转递流程可以提高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错误和遗漏,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决策。

档案人事关系跨市调动流程

档案人事关系跨市调动流程

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办理流程
其它注意事项: 服务收费:不收费 在线申办 /szudp/web/person/login.html 上咨询 /szudp/web/person/login.html 进度查询 /szudp/web/person/login.html
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办理流程
或 :9001/public/docRcvQuery.jsp 结果查询 /szudp/web/person/login.html
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办理流程
第一种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申请开具调档函或上预受理现场快速办理) 1.申请
(1)申请人进入人事档案服务中心(/prsc/)的“在线办事-人事档案上服务大厅”栏目,如 已在人事档案上服务大厅注册过个人用户账号,则先行登录个人用户进入上服务大厅页面。如尚 未在人事档案上服务大厅注册过个人用户账号,则点击“注册”进入相应页面注册后登陆。
5.结果反馈
申请人凭调档函到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调动手续,人事档案通过机要方式转递的,申请 人可自行在人事档案服务中心(/prsc/)的“在线办事-到档查询”栏目确认到档情况。
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办理流程
第二种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根据个人需求按上述“申请材料”准备所需材料,将书面材料提交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深圳人才园负一楼公共人事档案服务中心大厅1-7号窗口受理。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 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 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档案转出流程
受理条件:已在公共人事档案服务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人员

档案转出办事指南

档案转出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
1、存档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档案出库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审核档案,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4、存档人员在《档案调出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注意事项
1、如办理失业手续,需先确定原社保缴纳单位已按失业转街道的情况办理社保停缴;
2、档案转出时,需同时办结在人才中心存放的集体户口、党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出手续;
★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咨询方式
68577849
84209173(东区)68522180(西区)
监督投诉
84209152(东区)68709320(西区)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就发﹝2008﹞27号);
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自(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档案转出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人才中心存档人员
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受理单位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人事关系(档案)转入业务办理指南

人事关系(档案)转入业务办理指南

一、从区内外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转入1、条件:已在当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可以确定档案所在地的具体人才中心。

2、材料:出具档案所在人才中心的托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1)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申请人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3)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商调函至原人才中心,本人须回原人才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二、辞职、解除行政(劳动)隶属关系等方式的人员人事关系托管1、条件:在原单位已办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除名手续,并可出具与原单位脱离行政(劳动)隶属关系的批文、批复或通知等凭证的人员,档案存放在原单位档案管理处.2、材料:与原单位脱离行政(劳动)隶属关系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行政介绍,工资转移介绍信、工资变动登记卡。

3、办理程序:(1)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申请人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3)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商调函至原单位档案所在处。

三、需改派大中专生档案转入档案已从学校转到报到单位(含人事局、人才中心)1、条件:确认档案已转到接收单位,已毕业两年内,未办理转正定级。

2、材料: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均需验原件),需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原件。

3、办理程序:(1)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申请人开具人事关系(档案)接收函和调档函。

(3)申请人持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接收函、报到证原件、与原报到单位同意解除关系的证明到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改派(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电话:3859813,地址:南宁市教育路3-1号(区教育厅旧址)招考服务大楼2楼)。

(4)申请人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原件、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调档函到原档案接收机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5)原档案接收机构将档案以机要方式转至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转入档案存放在学校或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引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用概括为:1.招聘和录用。

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

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

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

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5.出具相关证明。

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目录1使用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个人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档案管理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个人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功能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2功能截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3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4问题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流动人员档案调转流程

上海市流动人员档案调转流程

上海市流动人员档案调转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上海市流动人员档案调转流程。

这事儿可太重要啦!想想看,你本来在这儿好好工作生活呢,突然因为各种原因要换个地儿,那档案可不能落下呀!就好像你搬家得带上自己最重要的宝贝一样。

比如说,小李本来在上海一家公司干得好好的,突然有个特别好的机会在另一个城市出现了,他想去试试。

这时候档案就得跟着他走呀!不然以后很多事情都不好办呢。

那这个档案调转具体咋整呢?首先,你得确定自己要转到哪里去呀,这就像你知道要往哪个方向走。

然后,去联系转入地的相关部门,问问他们具体需要啥手续和材料。

这就跟你去新地方先打听清楚那里的规矩一样重要。

接着呢,再回上海这边,去你原来存放档案的地方,办理各种手续。

哎呀,可别嫌麻烦呀,这都是为了你的档案能顺顺利利到达新地方,就跟给宝贝找个安全的运输方式似的。

要是中间出了岔子,那可就糟糕啦!你想想,要是重要的东西丢了,那得多着急呀!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认真,就像精心呵护自己最喜欢的东西一样。

每一份材料都要准备齐全,每一个步骤都不能马虎。

我觉得呀,这个档案调转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咱一步一步按流程来,肯定能办好的。

就像爬山一样,只要坚持往上爬,最终肯定能登顶看到美丽的风景呀!咱可别因为怕麻烦就不去做,那可不行!这可是关系到我们未来发展的大事呢!所以,大家都要加油呀,好好把档案调转这件事搞定哟!。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X42页)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X42页)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pdf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pdf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1、接收范围(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

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

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1、转出事由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 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流动人才档案转出流程

流动人才档案转出流程

流动人才档案转出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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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调档函(由档案接收单位开具)。

宁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宁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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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宁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宁波流淌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格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下面是我共享的宁波流淌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快来看看吧!
一、办理条件
流淌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要求转出的;流淌人员因退工或其他缘由,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流淌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的'。

二、办理资料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人武部门入伍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单位离职证明或同意转档证明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存档人员)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一般高校入学(录用)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代办人员)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市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230号)2楼216室。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办理机构:邹城市就业服务局二、申请主体:流动人才三、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四、办理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五、申请材料:1、邹城户籍的外地流动人员:本人需携带户口本、毕业证2、在邹城就业的外地流动人员:本人需携带毕业证、接收单位开具的接收函。

六、审批流程:1、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2、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出具调档函七、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一、办理机构:邹城市就业服务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申请主体:需要调档人员或单位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四、办理条件:需要提档的职工及全日制非师范类大中专高校毕业生五、申请材料:1、退休职工:身份证、失业证2、调外地工作的职工:身份证、失业证、调档函3、大中专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调档函4、单位:出具介绍信、调档函、申请人身份证、学生明细表。

六、审批流程:1、退休职工和调外地工作的职工:个人向就业局档案室提供手续,档案管理员进行转出登记,验档、密封,按规定渠道转出。

2、大中专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单位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调档手续,档案管理员进行转出登记,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验档、密封,按规定渠道转出。

七、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一、办理机构:邹城市就业服务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申请主体:需开具档案证明的人员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四、办理条件:需要开具档案证明的职工及全日制非师范类大中专高校毕业生五、申请材料:1、在职职工携带单位介绍信。

失业职工携带身份证,失业证办理。

2、大中专高校毕业生携带毕业证、身份证六、审批流程:审核档案,根据档案实际内容开具相关的存档、政审、经历、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提供职称评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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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一、档案转出要求1、个人转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档协议书;代理单位委托人才中心保管的档案,转出时需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介绍信和离职手续。

2、调档函。

其中: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本地考取公务员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出具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如改派的,需提交新改派报到证及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委托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为保证存档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原借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归还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5、调转外地的档案,须通过人才机构转递的,提供档案接收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和邮编。

6、本市国企调档须提供能证明该单位是国企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国资委文件的复印件。

7、跨地区国企调档的,必须通过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或当地的人事部门。

如当地人事部门已授权该地的国企可自行
调档的,需提供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档案转出程序
1、档案转出前,按国家规定的存档收费标准,结清存档费用。

2、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已满的,要办理完转正定级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跨地区调转的,符合条件的需办理转正定级及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4、开具《流动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由办理调转人员转递。

5、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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