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商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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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商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合同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不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那么,中标商究竟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采购合同呢。

合同条款超出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或采购人向中标商提出了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的,中标商可拒签合同。政府采购活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买卖行为,同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中标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样必须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条款的方式加以约定。《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此,如果采购人拿出来拟签订的合同,其条款内容一旦超出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招标文件范围,或超出了中标商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那么,中标商就可以拒绝签订中标合同。同样,《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此,当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采购人再向中标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那么,中标供应商也有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如果因投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没有得到采购人的认可,从而导致履约成本上升的,中标商也可拒签合同。众所周知,投标文件是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进行的实质性响应和答复,也是他们对采购人作出最大程度的承诺,更是他们中标后履行中标义务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如,有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在中标后必须“分包履行”合同的要求;有的供应商提出在达到同样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使用自制材料替代采购人要求使用的某种昂贵材料等方案;再如,供应商提出的工程款要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次集中预付的条件等。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中否决了供应商提出的上面履行合同方案和条件,但评标结果该供应商又中标的,此时的中标商认为,由于采购人否定了他履行合同的方案和前提条件,进而导致履约成本上升,因而就没有中标的价值。对此情形,中标商也有理由拒签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属于无预算采购等,采购资金无保障,中标人也可拒签合同。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遵守《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擅自采购,不得私自扩大采购规模或提高采购标准等。否则,采购活动就属于违法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对此,如果采购人对供应商“隐瞒”了他们擅自扩大采购标准等实情的,并导致供应商参与了他们违法采购活动的,一旦供应商在中标后发现了他们的采购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也完全可以以采购活动违法,或采购资金无保障等为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因采购人从中协商谈判而导致特定供应商中标的,中标商事后也可拒签采购合同。《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否则,采购结果无效,相关的责任人员还必须要受到相应的责任处分等。对此,如果特定的供应商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由于受到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中协商,或误导等原因而作出了一些补充承诺或让步等,结果导致了中标。如果该中标商事后发现自己虽中标,但正当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时,其责任也应归咎于采购人等在招标过程中的协商谈判等不法行为。对此,中标商也有权利申请采购结果无效,并可作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决定。

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改用或使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中标商如想拒签合同也有理由。在《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

改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形,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且,“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未履行的,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如果采购人没有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别是对依法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如果采购人擅自改用了其他采购方式的,那些参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即使中标了,采购结果也不合法,整个采购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因此,中标商自己可以主动提出放弃中标资格要求,可以拒签采购合同。

经确认,因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含有误导或歧视性,而导致投标人作出“得不偿失”的低价投标决策的,中标商也可拒签合同。众所周知,潜在供应商是依据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作出投标决策的,特别是招标文件中有关项目的技术及其指标参数要求等,更是他们投标报价的决策依据。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些对供应商投标报价有极大影响的指标方面,陈述不清楚,或带有严重的误导或歧视性,那就会严重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决策。对此,如果中标商有依据证明采购人的招标文件存在误导或歧视性行为,进而导致自己作出“得不偿失”的低价投标决策时,可以在向采购人提出异议的同时,拒签中标合同。

/llsj/llts/642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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