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知识产权基本法_新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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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事实上,世界上制定《 知识产权法典》国家只有法国,从外国立 法例看来,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并不被认为是一种成功,也没有更多 的国仿效。
4.从我国的现实立法来看,我国目前已制定有相当完善的知识产权 单行法律法规,它们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已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没有必要放弃这些相对成熟的法律去另起炉灶。也就是说,我们所需 要做的是使我们的目前立法更加和谐、更加完善、更为符合现实需要, 而并非去摧毁已经发生的一切。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现实需要。
法制园地
法制与社会 2006.11
《知识产权基本法》:新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
□刘琼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湖北·黄州 438000)
摘 要 我国应立足现实,建立起由《 知识产权基本法》统领的各单行知识产权法规并行的新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这是对
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形势下的理性定位,还知识产权制度以应有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 [2] 胡开忠.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系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 ( l ) . [3]吴汉东.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法商研究,2004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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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基本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50-01
一、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之思考 绝大部分学者目前仍然主张知识产权为私权(世界贸易组织也是 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为私权),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一 种。只是在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法制度与民法典关系上存有争议,仁者 见仁,智者见智。目前主要有几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知识产权制度应 当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另外一种观点主张将知识产权纳人民法典之中; 更多的学者认为应当在民法典之中对知识产权制度作出一般规定,另 行制定民法典,等等。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先生原先主张知识产 权制度应纳人民法典,法工委出台《民法典》(草案)后,又改变原来观 点,称未将知识产权按照原计划专篇列入,“是一个让人满意的选择”。 由此可见,即使主张知识产权制度属于民法制度的学者,在如何设计、 安排知识产权制度上也存有争议。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应当隶 属于民法部门,知识产权法学应当独立为一法学部门。 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体系化程度比较低的学科,研究者 对于连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这样的基本问题还远没有达成共 识。事实证明,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深人探索,构建知 识产权法的体系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二、知识产权法学现行立法体例之不足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为张显其重要性,制定一部自己的独立 法典,似乎是一种惯例。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在当今时代,经济发展 越来越依赖于以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或者说,知识已经成为生 产力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知识产权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对于激 发人类发明创造的潜力,推动科技进步与文化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因 此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关于富国强邦以及 国际力量对比的经济和政治问题。 知识产权尽管一直被列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而结合法律部门划分 原则和标准,并兼顾知识产权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 学应独立为一法律部门。事实上,以上立法忽视或者淡漠了知识产权 法学的特殊性: 1.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制度, 很难用普通的民事规范予以调整。 2.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规范比较特殊,其制度不仅包括诸多的民事规 范,而且包括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范和形式规范,因此其法律规范的性 质十分特殊。有学者考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单行立法往往含有多种 类型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 专利法》(2000 年修正案)第三章、第四章、 第七章(部分条款)以及附则,基本上属于程序性以及行政法、刑法规范, 约占全部条款的 1 / 3 以上;我国《 商标法》(2 001 年修正案)第二章、第 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及第七章的部分条款,即近 l / 2 的条款,都不是 司法意义上的规范内容。 3.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点,其法律又常常修 订。即使制定了单独的《 知识产权法典》,毫无疑问会损害《 知识产权 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国《 知识产权法典》颁布后的 6 年间先后 12 次进行修改和增补。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制定后分别于 90 年代初和 新千年伊始进行两次重大修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也提上了议事日
三、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之建议与设想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解决知识产权的立法选择之时,既应考虑到我 国已有的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及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同时也应考虑到 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注意协调好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之间 的关系问题。 1.直接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战略地位,赋予知 识产权制度以较高的法律地位,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有一个较 高起点。 进人 21 世纪以来,世界上有多个国家,明确提出民了“国家知识产 权战略”,较为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日稼、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我国 如果能以中国基本法形式宣告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战略地位,势必能 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涌现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极大调动科研工作 者的积极性,提高产品知名度和斗技含量,能够更好地、更快地提高我 国综合竞争实力,同时也切实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直接以基本法形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战略地位,对于打击 知识产权侵权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 20 多年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 得了世人瞩目成就,但不能否认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是不 同步的。如果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战略地位,那么最起码在执 法环境上将得以根本改观,侵权人得到应有惩罚,受害人导以有效救济, 实现公平与正义,树立法律极大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国家具有深远意义。 四、结束语 法学学者少有否定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但在对于知识产权立法 体例问题上,各抒己见,纷争激烈,尤其时逢我国民法典制定之时。我们 认为,“为了形式的严谨与完美,放弃了简洁明了的表达,不能不说是知 识产权理论的一种遗憾”。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当摆脱民法的 附属地位,成就一独立法律部门,但不应制定单独的《 知识产权法典》, 在立法体例方面,应当建立起由《 知识产权基本法》统领的各单行知识 产权法规并行的新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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