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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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试行)

为保障中国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万国邮政联盟公约》,制订本标准。

一、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信件(信函、明信片)业务;

(二)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业务;

(三)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业务;

(四)邮政汇兑业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邮政业务。

二、邮政局所设置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写字楼,设置配套邮政局所。乡(镇)、规模较大的厂矿、农(牧)场等人群聚居集中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配套局所。邮政局所的经营方式,可采取邮政部门自办或者委托办理方式。

三、邮政信筒(箱)设置

四、营业服务

(一)县(含县城)以上城市邮政局所,一周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小时;车站、码头、机场等客流量大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营业时间,保证用户基本业务需求。国家法定节假日,县以上城市营业局所根据当地政府工作安排,确定营业时间。近郊区和镇的邮政局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缩短营业时间,但每个工作日原则上不能少于6小时。

(二)农村邮政局所,根据当地用邮量和当地大多数用户的用邮习惯等确定营业服务时间,每周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4小时;对用邮量小的地区,采取流动服务方式收寄,以满足用户用邮需求。

(三)邮政局所营业时间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对外服务。

(四)邮政局经办普遍服务的所有业务;邮政所经办不少于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中的两项业务,即:必须经办收寄信件业务,根据开办条件办理收寄包裹、印刷品、汇款等业务中的一项,具体业务范围由当地邮政部门决定。

五、开取信筒(箱)频次

(一)城市每天不少于1次,农村每周至少3次;交通困难的偏远地区,按当地的投递频次开取筒箱。

(二)开取筒(箱)时间要向社会公布。

六、投递服务

(一)城市

1.每个工作日邮件投递不少于1次。

2.地址是单位用户的信件(包括挂号信)、邮件领取通知单、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克的印刷品,投交到单位设在地面层或院门口的传达(收发)室,或指定的邮件接收处;多单位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投交到地面层总入口处指定的统一传达(收发)室,或投交到单位分设在地面层的指定接收邮件处。

名址是个人用户的上述邮件,设有信报箱的实行插箱投递;没有信报箱,投交到传达(收发)室;没有设传达(收发)室和信报箱的,投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封闭管理的住宅区,投交物业管理部门,并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平房用户,按门牌号投递。

3.包裹、单件重量在300克以上的印刷品、汇票等邮件,投递邮件领取通知单。用户凭邮件领取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邮局窗口领取。

4.乡镇政府所在地,邮件投递频次、投递深度、服务质量等同上述服务标准。

(二)农村

1.每周投递不少于3次;交通困难、邮件量少、道路条件恶劣的偏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递频次。

2.信件(包括挂号信)、邮件领取通知单、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克的印刷品,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给据邮件(挂号信有签收除外)凭邮件领取通知单到当地指定邮政局所领取。

七、其它

本标准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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