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类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二)最近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最近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作者:黎妍伦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截止2016年底,全国149家期货公司已有62家登记注册风险管理子公司。
备案的试点业务除了四项基础业务,即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还拓展了做市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自2013年开始起步,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其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主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依托,为客户提供期现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个性化创新产品为主方向,业务模式为传统与创新相结合。
关键词: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风险应对一、风险管理子公司主要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子公司备案的业务主要有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做市业务、场外期权等六项业务。
(一)仓单服务仓单服务包括为实体企业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采购、仓单期转现服务、仓单质押服务。
主要是解决客户对资金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仓单在不同客户间互换、在现货市场组织货源生成仓单、在期货市场交割获得仓单等方式来取得服务收入和价差收入。
(二)合作套保合作套保是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及风险管理产品。
在买入套保中,客户委托风险子公司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而风险管理子公司则为客户承担期货保证金和配套资金,通过期货市场买入交割来提供客户所需的原材料。
在卖出套保中,客户委托风险管理子公司对库存进行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子公司则为客户承担期货保证金和配套资金,为客户执行仓单购入交割手续。
此外,也可以为客户的套保业务提供方案、制度、培训等服务。
(三)定价服务定价服务是指提供专业化的操作指导,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及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
服务的客户既包括销售商,也包括采购商,期货公司在中间承接企业转移过来的价格风险,通过期货市场交易进行对冲,以此赚取收益。
(四)基差交易基差交易业务是由风险子公司主动发起,根据市场、商品、时间等要素的组合形成的不同商品之间价格强弱的变化获取直接受益或对冲风险受益的业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100%。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一、管理办法及数据报送【问题1】请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具体如何执行?答:《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实施,并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设置阶梯式过渡期,各类指标在各时间段内,实际执行的规定标准和预警标准如下表所示:【问题2】关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标准,是否只要在每月计算填报时满足就可以?答:不是。
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问题3】《管理办法》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可以以公司系统审批流程的意见作为确认意见吗?需要将签署确认意见的文件上传XBRL系统吗?答: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可以为OA流程审批意见、邮件确认意见等。
签署确认意见的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存档备查,无需上传XBRL系统。
【问题4】 XBRL填报,没有数值的单元格,填数字0还是不填?答:报表中公司业务不涉及的项目应为空值;公司涉及的项目,经计算结果为0,需要填数字0。
举例说明,若公司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开展做市业务,则在填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时,行次3和29,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对应的余额应为空值;若公司开展了做市业务,但经计算,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均为0,则行次3和29需要填0。
二、净资本(一)货币资金【问题5】货币资金中,存放于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哪一行填列?答:财务公司不是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本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因此存放在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货币资金-其他关联方”一行填列。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
附件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一、评估材料内容期货公司申请进行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情况登记表(参见附1)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期货公司拟设立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名单等内容。
(二)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可行性分析。
重点阐述期货公司设立该子公司的必要性、拟试点业务的客观需求、公司的专业能力、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拟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
3.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包括具体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业务合同、目标客户、销售方式与渠道等。
4.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包括拟开展试点业务风险点、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措施、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合规管理、业务隔离等风险管理制度。
5.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管理、业务和产品风险揭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等。
(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制订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2.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的要求;3.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包括向社会公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的披露或报告流程、内容、方式等。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备案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
备案材料
一、备案时间
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其开展某项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二、备案材料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清晰明确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
2.立足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的业务发展规划;
3.具备可操作性的业务模式;
4.业务团队人员简介及到岗情况;
5.技术系统(如有)配备情况及简介;
6.具体的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
7.具体的利益冲突点及防范措施;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有关安排应有
相应制度内容;
(五)公司实缴资本情况说明,附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资产证明(例如银行流水等);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材料形式要件
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备案报告应有发文字号,加盖公司公章,参见RM-02出具。
(二)已到岗业务团队人员信息应录入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备案报告、决议及资产证明的文件类型为PDF;业务试点方案、管理制度、实缴资本情况说明的文件类型为WORD。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防范和降低风险,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期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
第三条本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对公司所有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三)风险可控: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四)持续改进: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持续改进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和监督实施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合规部:负责合规检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
(三)财务部:负责风险资金管理。
(四)业务部门:负责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风险管理部:1.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措施,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2. 监督各部门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3. 组织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
(二)合规部:1. 负责合规检查,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2. 组织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提出预警。
3. 收集、整理风险信息,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财务部:1. 负责风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 参与风险评估,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支持。
(四)业务部门:1. 负责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
2. 遵循风险管理策略和制度,执行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第七条风险识别与评估(一)风险识别:各部门应定期识别业务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八条风险控制(一)市场风险控制:通过限仓、止损等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果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
果的公告
正文:
----------------------------------------------------------------------------------------------------------------------------------------------------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果的公告
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规定,经审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提交的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现予以备案。
具体名单如下:
备案公司备案事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浙商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第三方风险管理万达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广发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和基差交易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和基差交易大地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方正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基差交易宏源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3年3月19日
——结束——。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 B 类 B 级。
(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 3 亿元,最近 6 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申请;(二)期货公司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三)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四)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7月31日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点资格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2011年1月8日未公布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有资金使用途径第五条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第八条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
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
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和协会相关工作规则,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备案相关事宜,各单位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咨询。
联系人:符文翔李蒙娜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以上,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附件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2号)--备案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工作,依照《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备案工作,是指协会根据期货公司的申请,依照《指引》和本规程等规定,对其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业务试点)开展备案工作的行为。
风险管理公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检查底稿
3.4 权益类客 户要求
4.1 超范围经 营
4.2 开立期货 账户情况
4.3 风险敞口 管理 4.4 期货交易 情况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存在期货、期权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是否履行内部审批 程序,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
四、业务 管理规范
五、信息 披露与对 外报送
4.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交易情况;在交易系统中是否进行风险阀值设置;风险人 员的盘中风控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风险管理公司的融资情况;获取资金是否通过银行等正常渠道;融资条款有何限 4.5 融资情况 制;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企业间借贷融资业务。 4.6 客户投诉 检查期内,风险管理公司是否有客户投诉,是否有涉及诉讼、仲裁;处置时间和 和风险事件 公司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和应急预案。 4.7 场外衍生 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 品业务交易规 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 4.8 场外衍生 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 品业务交易规 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 范 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 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七)中国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通过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 机构或经报备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风险对冲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 生品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 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 4.9 合作套保 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 业务交易规范 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 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三)挪 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 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 4.10 工作人员 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 展业行为规范 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 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4.11 工作人 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风 员禁止从事期 险管理公司及其期货公司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货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 5.1 月报 报送月度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加盖风险管理公司公 5.2 年报 章的年度报告,包括运营情况、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经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以下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 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一)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二)风险管理 5.3 变更事项 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 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三)风险管理公司 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四)风险管理公司章 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协会报告:(一)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二)发生重大债务 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四)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4 重大事项 (六)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发生重大客户投诉;(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 利益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是指对于净资产小于人民币1亿元的风险管理公 司,金额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亿元且小于10亿元的 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0亿元的风险管
XX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XX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起草稿)2012年4月目录第一章风险的基本知识一、风险的定义:本指引中的风险系指期货公司面临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与收益的关系风险是每个企业必然要面临的,收益最大化则是每个企业所遵循的经营原则,而风险和收益是辩证的统一:一般情况下,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即风险越大,收益也越高,追求高的收益,必然面临高的风险,选择风险低的业务,收益相应也会降低;但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则可以实现在较低或相同的风险下,得到较好的收益,或者在较高或相同的收益下,承担较低的风险。
三、风险的分类和定义:按照巴塞尔协议及国际期货委员会组织对金融业的风险分类和定义,结合国内期货业的实际情况,可将风险分类如下:1、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导致期货公司某一头寸或组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市场波动包括: (1)、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2)、收益曲线的变动;(3)、市场流动性的变动;(4)、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
2.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掉期、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的潜在损失。
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期货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3.结算风险:公司不能按期收到对方的资金或期货带来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期货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5.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的损失,具体包括:①操作结算风险:指由于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②技术风险:指由于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所导致的损失;③公司内部失控风险:指由于超过风险限额而未被觉察、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的欺诈、职员业务操作技能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业务管理规范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 通过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机构或经报备的 专用证券账户进行风险对冲交易。风险管理公司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 1.检查个股场外衍生 品业务规模、对冲方 式、账户及持仓情况; 2.查阅关于个股场外 衍生品业务规模控制 的机制安排;
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 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 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 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其期货公司分类 评级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AA)的,应当自收到最 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业务规模控制, 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交易系统 •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应当记录并集中存储必 要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 息(交易终端的IP、MAC地址)等
风险控制体系 •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定期进行 压力测试,有效监测监控经营风险。
业务和产品评审 •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建立由业务和产品设计、销售、交 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 同参与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 策机制,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要 求、销售原则、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
档案管理 • • • • 公司治理文件:三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产品评审文件、评估决策记录; 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 财务文件及数据
岗位管理 • 交易执行、风险控制岗位不得互相兼职; • 会计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 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 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 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并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要素)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设置的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方法和控制机制的总称。
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内控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二)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内控原则)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重要性:在对公司进行全面整体控制的基础上,关注主要开展的业务领域和易出现风险的操作环节;(三)适应性:与公司发展阶段、业务类型、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相适应,并结合所属期货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内控管理要求和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四)制衡性:在治理结构、组织架构、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运作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五)成本效益性:权衡内部控制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以下简称介绍服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介绍服务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范本通知所称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介绍服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在协会备案的试点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的,应当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并明晰责任划分。
期货公司依照介绍服务协议对风险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
基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协议的责任由风险管理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前,应当在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评估能否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过程中应当以《介绍服务告知书》形式,向客户明示其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介绍服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公司、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示期货公司受委托从事介绍服务的服务内容;介绍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情况;明示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相关风险等。
《介绍服务告知书》应当由客户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企业客户,丰富场外衍生品业务履约担保品种类,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是指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接受客户以其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场外衍生品交易履约担保品的行为。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接受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备案场外衍生品业务;(二)已备案基差贸易、仓单服务业务,或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已备案上述两项业务;(三)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客户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仓单,应为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标准仓单市值计算按照交易所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规则执行。
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实际充抵场外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应不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五条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额度仅作为场外业务履约担保,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将其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客户。
第六条以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客户应具有真实风险管理需求,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为客户高杠杆投机行为提供便利。
第七条客户应通过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系统,办理标准仓单转出;风险管理公司确认标准仓单转入后,给予客户相应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充抵额度。
场外衍生品交易终止或当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时,风险管理公司应通过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系统,办理标准仓单转出手续,将标准仓单转回至客户。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适应的制度方案、内控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使其可以有效执行。
第九条充抵额度占用期间,风险管理公司应对标准仓单可充抵额度进行核算,妥善管理因标准仓单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严格落实场外保证金追加制度流程。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02.15
•【文号】中期协字〔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
套文件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9〕10号各会员单位: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与报告工作,协会修订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于《指引》发布之日实施。
已备案的风险管理相关业务类型自即日起按照《指引》予以调整,具体包括已备案的“基差交易”变更为“基差贸易”,已备案的“定价服务”变更为“场外衍生品业务”。
2014年8月26日协会发布的《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同时废止。
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要切实严格按照《指引》及配套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各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
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2.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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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最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二)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本指引第三条第(四)项业务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二)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三)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持续不低于A 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以公司向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四)期货公司最近1年《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五)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自取得予以业务备案通知3个月内,仍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该项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存续期业务安排;(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恢复至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可以自收到分类评级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解除业务规模控制。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其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在与其期货公司投资者分类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可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者分类结果,但应当保存该投资者的全部信息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的适当性分类结果,不视为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编码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含经营范围)不得出现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三)挪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七)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全资风险管理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风险管理公司。
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风险管理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其他投资者累计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期货公司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让渡对风险管理公司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