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非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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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非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也是矛盾的多发期。尤其是市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成因和内容都发生了诸多变化,导致预防调处矛盾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为了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按照中省市要求,20xx年6月,我局成立了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在区人民法院、区卫生局、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二大队设4个调解室,不断探索和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显示了非诉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独特作用,赢得人民群众的赞誉。这种便捷、高效的诉前调解模式还得到了省、市、区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

一、非诉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做法

(一)紧扣市区工作实际设机构,在组织建设上走出司法非诉人民调解特色。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区成立了非诉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市区非诉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抽调业务骨干为落实非诉调解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二是搭建非诉调解工作平台。在各专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窗口,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增设人民调解室,办公地点设在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专业单位实现对接,有效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的针对性。三是确保人员到位。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了8名专职调解员并常驻各专业非诉调解室工作,邀请各基层司法所人员、各行业德高望重的退休人员、执业律师、公证人员和学法律专业的实习生为兼职调解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或协助调解。专职调解员月薪工资为基本工资加调解成功并形成卷宗的奖励工资,兼职调解员每参加一起调解,补助100元。

(二)非诉工作出新招,无缝对接显成效。

1、创新方法,丰富手段。我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逐步探索出了一整套调解方法。如抢抓关键、利益平衡、辩法析理、案例诱导、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等,将这些方法灵活运用,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关键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了解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诱导。在民事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调解人员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

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一件纠纷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调委会工作人员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导当事人,为纠纷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调委会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处理重感化。针对不同纠纷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案情,从而愿意接受调解;对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对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调解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意见,进行“温处理”。同时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委托亲朋好友等社会人士进行调解,从而将社会资源引入司法领域。

2、坚持原则,规范调解。为实现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非诉调解委员会确立了四项“调解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民事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则,即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及时进入诉讼程序。四是规范原则,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不规范问题。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期限调解和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各项工作已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非诉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调处的民间纠纷而达成的协议,因没有强制力,其中有部分未能执行。从调解看,一般是由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将达成的协议提交人民法庭、法院来确认。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当事人的称谓以原纠纷协议双方为原被告。相当于把调解协议书拿到法院去“公证”,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但是从调解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当事人双方不愿到法院确认。因为选择非诉人民调解、司法所调解,就应监督执行。无须再费精力到法院确认,而且发生诉讼费用,对协议双方不经济,并且费时费力,增加诉累。

(二)在案结事了方面衔接机制有待于完善细化。

调解中,经常发生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调解不了的案件或调解后反悔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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