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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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儿童福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办理设立、变更、续期审批登记的各类托幼机构,并适用于已取得《托幼机构办园许可证》的托幼机构。

第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员工的培训和培训后的能力评估;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段特点,合理利用和配置各类资源,提供相应的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或者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护人员、卫生保健管理责任人、儿童家长代表等,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并处理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并按规定保存。

第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儿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对儿童身体异常的,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加强对儿童的关怀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食品、用具、环境等进行卫生检查,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杀菌剂。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突发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理的机制和制度,明确对患病儿童的隔离、治疗、报告和家长的通知等相关措施。

第二章健康环境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发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健康、安全、适宜的室内外环境。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做到室内通风良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床位、桌椅、儿童玩具、卫生用具,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疾病预防控制机制,开展儿童传染病及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对儿童的异常情况监测。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落实儿童饮水卫生管理,定期检测食用水源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杭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幼儿园

杭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幼儿园
7* :持杭州市妇保院发放的炊事员上岗证或国家劳动部资格证。
6
三. 体格锻 1.每天户外活动 2 小时以上
22222
炼 特甲 3 另外 2
2.有条件开展三浴锻炼(空气、 日光、水)。
1
1
四.
1.膳食专人分管(1)师生伙食
营养膳 分开(1)
2222

2.有膳管会(0.5)每月活动一
次(1.5),少一次扣 0.5 分。 2 2 1 1
特甲 3.饮用水、豆制品、肉类等食品
22211

3.教室寝室空气流通采光好(2)
甲 开窗睡眠(1)定期紫外线消毒,
44 每周至少一次(2)记录符合要求 8 8 7 7 3
(1)紫外线灯安置达标(2)流 乙 动式(1)
41 4.厕所便盆无臭味污垢(1)定期
其 消毒(2)方法合理(1)
44431
他 5.流动水洗手(1)1 人 1 巾(全
30 托 2 巾)1 杯(2)每天消毒并达 6 6 6 6 3
电脑营养分析(2)
6.食具每餐消毒合格(2)厨房
有防蝇设施(1)蒸板生熟分开
(1)无霉烂变质食物(1)炊 事员穿工作服(1)整洁(1) 9 9 9 9
戴帽(0.5)操作时不吸烟(0.5)
不戴戒指(0.5)勤剪指甲(0.5)
五.
1.儿童入园(离园 3 个月)体检
健康检 率建档率(或持转园健康证明)

100%(3)3 岁小结卡收取率 6 6 5 4 3
扣分原因
3
内容
合格标准
分值

特 级
甲 级
乙 级
其 他
学 前 班

11.发现传染病立即消毒治疗,病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细则
l、缺一项制度扣2分,扣完为止。
2、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和相关培训记录各扣2分。
3、缺一个食品采购证(票)扣2分。
4、无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扣2分。
(十四)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整洁,餐饮具按规定存放、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安全无害,工具、容器标志明显,生熟分开。
12分
1、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上墙。
未达标不能参与评审。
(十九)在幼儿园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记录、评价及治疗措施;儿童身高、体重等指标达到要求;龋齿等常见疾病治疗率达到要求。
10分
1、每年定期进行体检(1-3岁每年2次),体检率100%。2、每学期准确测量身高、体重和(中大班)视力,评价准确,并有记录,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3、营养不良率<2%或肥胖率≤5%。4、血色素,一级园血色素大于110克/升者达90%以上,二级园达85%以上,农村达80%以上。5、龋齿、弱视、贫血应有登记、回执(或病历复印件)。
5、室外活动场地有潜在安全隐患扣2分。
(十)各班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及卫生间分设,有纱门纱窗,地面平整并防滑。室内设施适合儿童健康发育需要。
12分
按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幼机构的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及要求》。
现场查看
1、未分设1班1室扣4分,活动室卧室无木质地板、采光通风不良,家具不符合年龄特点或有潜在安全隐患(如开裂、带钉、松动),卧床数不足及全托床间距不足30公分,床与地面距离小于30公分各扣2分。
10分
1、按要求配备保健人员。
2、医护人员必须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需经市级以上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
4、保健人员每2年参加一次由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及打分细则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及打分细则
实地查看
七、
寝室
(10分)
面积达标。
2
儿童寝室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米。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实地查看
室内环境良好。
5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8米;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棱角;室内设双扇平开门,其净宽不小于1.2米;不设置门槛、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金属门;室内空气流通,有纱门纱窗;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格,不得分;未定期参加培训或例会扣1分;询问关于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问题,不知道扣1分,不熟悉扣0.5分。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问卷
必达
项目
有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2
有符合本园(所)的托育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无计划的,不得分;计划不全,每项扣0.5分。
查阅资料
保育制度健全。
查阅资料
必达
项目
配备保安人员。
2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没有《保安员证》或保安公司没有《保安服务许可证》,扣1分;没有配备的,不得分。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评价方式
得分及扣分理由
院内布局不合理、功能分区不明确扣0.5分。
实地查看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评价方式
得分及扣分理由
备注
五、
室外
环境
(15分)
儿童户外活动场地符合要求。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卫妇发[1994]11号文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托儿所、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检查工作。

第二章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设施与职责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具备的卫生保健设施:(一)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附件1)(二)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接受儿童在70名以下的可设立隔离床)。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的儿童数配备相应的保健人员。

(一) 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须设专职保健医 (护)师 (士)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应增设专职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认可。

(三)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

并在开始工作前接受过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和进修。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体育锻炼,促进儿童身体健康。

(二)制定符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确保儿童健康。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材料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材料

合格单位评审材料一、行政管理(一)45分一、达标要求:园(所)长对卫生保健工作负总责。

园(所)分管领导应熟悉卫生保健业务。

园(所)每学期有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分)二、达标说明:幼儿园领导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分管领导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知识培训,熟悉卫生保健业务及相关制度。

每学期有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达标情况:得5分四、支撑材料:1.2015年卫生保健计划;2.2015年卫生保健总结;3.分管领导参加培训资料;合格单位评审材料一、行政管理(二)45分一、达标要求: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健全(10项),严格执行人员培训和定期卫生检查、考核制度。

(5分)二、达标说明:本年度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参加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项制度齐全;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三、达标情况:得5分四、支撑材料:1.保育员学历证书;2.保育员上岗证;3.卫生保健制度;4.厨工培训记录;5.卫生检查记录表;合格单位评审材料一、行政管理(三)45分一、达标要求:实行各类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

保育员离开岗位2年后再从事保育工作,需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5分)二、达标说明:有各级、各类人员(园长、分管园长、保健老师、保育员、炊事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三、达标情况:得5分四、支撑材料: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度合格单位评审材料一、行政管理(四)45分一、达标要求:按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技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寄宿园(所)必须设卫生室。

须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保健人员上岗前须经规定时间的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10分)二、达标说明:按要求配备保健人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需经县级以上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

无体弱儿个案管理扣 1 分;个案管理记录不 全扣 0.5 分;管理率(矫治率、达标率)每 降 1%扣 0.2 分,贫血率、龋齿率每上升 1% 扣 0.1 分。记录与实况不符发现一例扣 0.2 分。 无卫生、消毒检查记录扣 1 分,记录不完整 扣 0.5 分;消毒监测未达标扣 0.5 分,无消 毒监测扣 0.5 分。物品不清洁、厕所有异味、 便盆使用后未消毒每起扣 0.5 分。儿童被褥、 席子等卧具无专人专用扣 1 分。
无岗位培训证书每名扣 0.2 分,无复训 记录每位扣 0.2 分。
查健康档案,未做入园体检每例扣 1 分。 查体率、建档率每降 1%扣 0.2 分。工作 人员无健康证每人扣 1 分。 未做季度体格检查每次扣 0.5 分,无幼 儿体格发育季度分析资料扣 0.5 分。无 计算机管理扣 1 分,记录实况不符发现 一例欧 0.1 分。
4
健设施要求 置设在幼儿园左入口处,室内布局合理,明亮整洁,欢快活跃。
查看园内工作制度,少一项制度扣 0.5 分
无考核细则扣 0.5 分,无定期检查记录每次扣 0.2 分 无合格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不得分 实地查看,未设隔离室扣 2 分,二室未相邻扣 1 分,布局不合理
或欠整洁扣 1 分。
(26)
保健室内应配有桌椅、诊察床、资料柜、身高体重测量仪、灯光 4 视力箱、流动水洗手设施、保健用物污物桶、常用药品、常规医 疗用品、空间消毒设备、常用消毒液,应配有电脑、空调。
每季测体重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测视力一 3 次(4 岁以上儿童),每季分析评价幼儿的体格 发育现状,有针对性干预措施。儿童健康档案及 体格发育检查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
每少 1 名保健医生扣 1 分。专职保健医 生在本机构工作不到一年扣 0.5 分。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细则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细则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新设立的 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 机构
托幼机构
提交“卫生评 价申请书” 对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医疗卫生机构
20个工作日 内组织专业人 员进行卫生评 价,出具“托 幼机构卫生评
价报告”
“合格” : 向教
育部门申请注册
“整改后重新 评价”: 整改后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评估细则
• 2012年5月11日卫生部颁布《托有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 35号
•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二、妇幼保健机构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
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 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 托幼机构内建筑物、户外活动场地、绿化 用地及垃圾、杂物堆放场地有明确功能分 区。
每项0.5分,共1分
室外环境 —活动场地安全
•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
锐突出物。 每项1分,共2分 • 活动场地建设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材
料,无毒无害。 (必达项目)
每项1分,共2分
室外环境 —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
• 原必达项目
–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 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 格”。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 生评价合格证
办园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
评价结果 (100分)
• 合 格 ≥80分,且必达项目均通过 • 不合格 < 80分,或任一必达项目未通过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浙卫发〔2012〕1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现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

知道扣1分,不熟悉扣0.5分
2.制订计 划并落实
1
制订适合本园(所)年度卫生保健工作计 划,定期(至少每月1次)检查各项卫生保 健制度的落实情况。(1分)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 1、卫生保健计划、总结缺 一项扣0.5分;2、未按月进 行卫生保健自查扣0.5分, 自查后无整改措施扣0.2分。
建立健全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
一、行政管理(6分)
检查项目
分 值
工作内容
检查 方法
扣分理由
1.实行园 长负责制
1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卫生保健工作负 总责,须经卫生计生部门以上卫生保健管理 培训,熟悉卫生保健管理主要业务。(1分 )
1、园(所)长未接受培训
查看 资料 询问
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分,未定 期参加培训或例会扣0.5分。 2、询问园(所)长关于卫 生保健工作的相关问题,不
害预防制度;⑨健康教育制度;⑩卫生保
健信息收集制度。
一、行政管理(6分)
4.卫生保
有各级各类人员(园长、分管园长
健人员 岗位责
0.5
、保健老师、保育员、炊事人员) 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0.5分)
任明确
5.开展工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
作人员
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
卫生保 0.5 包括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
查看现 场
扣0.1分,多个班级合用扣0.3 分,全园合用扣0.5分;厕所与 盥洗室的分隔墙高度小于1.5米 扣0.1分,无分隔扣0.2分;2、 厕所内有污水池1个;3、盥洗 室有流动洗手装置,水龙头不 少于5-6个,间距0.35-0.40m; 4、盥洗室内设有保教人员清洗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热点话题
重点内容
备注: 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总得分达到80分 以上,并且“必达项目”通过,才可 评价为“合格”。 2.若托育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 评价食堂卫生、食堂工作人员健康检 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育 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 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 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育 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 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 价。 4.本评价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必达项目
04 保证儿童每日1杯专用,标识清楚
05
06
07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谢 谢 听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方法
得分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厚德 仁爱 精业 创新
第 六 部 分
第 七 部 分
卫生保健评价标准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01 保证儿童每日1巾专用,标识清楚 02
总分达标80分以上 必达项目一票否决
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03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浙卫发〔2012〕1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现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1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 2 -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汇编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汇编
未定期参加卫生保健知识培训者每例扣
0.5—1分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应定期参加卫生保健相关知识培 训,包括上岗前的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离开岗位2年后再从事保
育工作,需重新考核取证后方能上岗。
2
查看各类证书原件,不符合要求者发 现一例扣0.5分
三、卫生 保健相关 设施及 要求
(30分)
(一)
4
实地查看,无保健室或卫生室扣2—3
分,未配备保健人员扣2分
4、保教人员及儿童入园前须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可入园。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明方能上岗。
4
查看健康档案及相应的证书原件,健
康体检不符合要求者每例扣1分
二、保健人员要求
(8分)
1、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贝
单位名称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名称:
检杳项目
分值
扣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一、行政管理
12
二、保健人员要求
8
三、卫生保健相关设施及要求
30
四、卫 生保健 工作要

(一)
健康检查与疾病管理
20
(二)
膳食管理
15
(三)
卫生与消毒
10
5
(四)
安全管理与其它
扣分
,卫技人员应具
有中专卫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 执业证书》(含助理医师),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人员 应定期参加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包括上岗前的培训,持证上岗。
3
查看各类证书原件,不符合要求者扣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标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标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托幼机构名称(盖章):园(所)长姓名:应得分:实得分:标化分:
注:1.托幼机构综合评价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

托幼机构标化分数达到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接受卫生评价
镇办卫生院(盖章)镇办中心校(盖章)
评价日期:2020年12月日评价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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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幼儿年龄、季节建立合理的活动、休息和就餐等生活制度,并认真执行。
7分
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制定一日生活作息时间表。
现场问询,实地查看
1、未按年龄或季节制定合理的作息和生活制度各扣2分。
2、生活作息制度执行不好扣4分。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定期向家长、保教人员及幼儿进行健康教育讲座;定期出板报宣传防病知识。
(二)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健全(10项),严格执行人员培训和定期卫生检查、考核制度。
5分
1、本年度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参加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2、各项制度齐全。
3、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1、缺一项制度扣0.5分。
2、本年度新进人员未进行卫生保健岗前培训不得分。每1名保育员、饮事员未参加年度卫生保健培训并获得合格证扣2分。
2、每班无专用盥洗室和厕所扣2分,洗手水龙头及厕所蹲位不符合儿童年龄特点或少于3个,每项扣1分,无污水池扣3分。
(十一)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2m2(办学规模6班及以上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4m2)的卫生保健室。保健室内必备物品和设施齐全。
5、室外活动场地有潜在安全隐患扣2分。
(十)各班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及卫生间分设,有纱门纱窗,地面平整并防滑。室内设施适合儿童健康发育需要。
12分
按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幼机构的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及要求》。
现场查看
1、未分设1班1室扣4分,活动室卧室无木质地板、采光通风不良,家具不符合年龄特点或有潜在安全隐患(如开裂、带钉、松动),卧床数不足及全托床间距不足30公分,床与地面距离小于30公分各扣2分。
5分
1、每学期对家长进行一次健康教育。
2、每季度至少对保教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教育。
3、对幼儿的健康教育要体现在教案中。
4、板报每月更换一期。
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1、未开展健康教育不得分。
2、无每学期≥1次的家长健康教育扣1.5分。
3、无每季一次的保教人员健康教育扣1.5分。
4、幼儿教案中无健康教育内容扣1.5分。
10分1、按要求配备保来自人员。2、医护人员必须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需经市级以上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
4、保健人员每2年参加一次由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5、卫生室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
2、2012年4月以后老园(所)改建扩建工程方案,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论证。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1、有危房不得分。
2、建筑设施陈旧或未做到定期维修各扣2分。
3、2012年后新装潢的园所未取得相关部门检测的合格证书扣5分。
4、环境绿化面积小于户外场地总面积50%,或生均环境绿化面积<1平方米,或人工草坪超过户外场地面积的1/3,每项扣2分。
实地查看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
1、未按要求配备保健人员扣3分。
2、医护人员无《执业证书》扣5分。
3、保健员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不得分。
4、保健人员上岗前未经市级以上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扣3分,未参加2年1次的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扣2分。
5、卫生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分。6、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由托幼机构外人员兼任扣2分。
附件3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细则(试行)
标 准
标准

评审要点
评审方法
扣分方法
自评
得分
考核
得分
一、行政管理
45分
(一)园(所)长对卫生保健工作负总责。园(所)分管领导应熟悉卫生保健业务。 园(所)每学期有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分
1、有园(所)领导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分管领导应熟悉卫生保健业务。
2、每学期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园(所)长及分管领导应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要求,了解卫生保健知识,熟悉本园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实地查看,询问,查阅资料
1、无领导分管不得分,未参加培训扣2分。
2、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总结缺一项扣2分。
3、不掌握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扣2分。不了解卫生保健知识,不熟悉本园卫生保健工作情况分别扣2分。
3、未按月进行卫生检查,未实施整改扣2分。
(三)实行各类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
5分
有各级、各类人员(园长、分管园长、保健老师、保育员、炊事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
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实地查看
1、未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得分。2、每缺一项扣2分。3、责任制执行不好扣2分。
(四)按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寄宿园(所)必须设卫生室。须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保健人员上岗前须经规定时间的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5、园(所)板报未每月更换或内容陈旧扣1分。
(七)卫生保健资料记录完整正确,字迹清楚;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和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
8分
1、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登记册(儿童出勤登记表,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在园(所)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儿童传染病登记表,儿童营养性疾病和常见疾病登记表,健康教育记录表,膳食委员会会议记录表,儿童伤害登记表)。2、按要求上报传染病登记表、年报表。
2、实地考察中发现新建筑或新装修园所未按要求构建,不符卫生保健要求扣4分。
3.未取得环保部门检测合格证书扣4分。
(九)托幼机构建筑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潢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并经环境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环境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
10分
1、2013年8月1日以后新园(所)选址、建筑设计应有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论证。
查阅上报资料,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1、未按要求上报资料扣4分。
2、缺一种帐册扣1分,记录不完整或漏报、错报各扣0.5分。
二、设施
50分
(八)新园(所)开园前以及老园(所)改建扩建完工开学前应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管理部门进行卫生保健设施、条件验收。
8分
查阅资料,向有关部门了解
1、新建园或老园改建扩建未经县级以上卫生保健机构评估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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