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妊娠引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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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妊娠引产规章制度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要求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须提供如下有关证明: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应提供下列证明之一:

1、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

1、未婚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已婚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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