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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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得到国际医学界广泛认可的脑死亡概念已经对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产生了冲击,以脑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新标准,正在逐渐取代以心脏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传统旧标准。因此,有关脑死亡的立法也被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国际上,很多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完善的脑死亡立法与制度,而我国此领域目前尚属空白。因此,我国正迫切需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医疗法制等相关事业;这是对我国医疗事业与法制事业的双重冲击和挑战。本文着重从脑死亡概念为切入点,阐述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的现状,并逐步分析和完善目前现存的法律、伦理、医疗问题,让公众对脑死亡立法的现状有一个客观了解,并对将来的立法工作进行展望和提出应对方案。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国际;分析
Abstract:As death judgement standard of brain death concept has been recognized the worl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 has shaken the cardiac death point of view. Abroad on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s been walk in front of our country, so China is in urgent need to catch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ational advanced.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is to law, medicine and even the ethics in China is a huge impact and challenges, but about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s lagging behind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emphatically from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elaborated our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analysis to perfect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ethical, and allow the public to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ve an object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was forecasted,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
Key words: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analysis
人类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脑死亡概念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必然会由医学工作者们所提出。法国最早出现关于脑死亡概念的声音。在1959年,法国召开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当时有两位参会的学者提出了“过度昏迷”的概念,称其为“脑死亡”。关于“脑死亡”的术语,在当时首次出现。
这种说法得到了大部分有识之士的支持,于是,脑死亡的概念随之产生。随着1968年世界医学大会的召开,美国哈佛大学提出脑死亡诊断标准,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脑死亡诊断的标准。①哈佛大学同时还发表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的报告,这一标准和报告得到了当时医学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同时法律上也对此并无抵触排斥之辞,脑死亡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如今,脑死亡概念已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医学界目前达成共识认为:脑死亡就是指无论心脏和脊髓的功能如何,个体脑部完全停止工作,而整个过不可逆转。我国也有存在着这样的案例。
2003年2月,一位名叫毛金生的患者被送至医院,病因为脑干出血。虽然医院已经极力救治,维持住了患者的心跳,但是患者依然处于深度昏迷之中,不能自主呼吸,只能依靠呼吸机存活,这是脑死亡的典型现象。医院在向家属解释了脑死亡的概念和意义后,征得他们统同意,依照当时卫生部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对毛金生进行了严格的诊断,几次的诊断结果均为死亡。毛金生家属在了解了脑死亡的含义后,签字放弃对毛金生的治疗。随后医院撤下毛金生的呼吸机,不久,毛金生心跳消失。②这是我国首例的脑死亡判定案例,严格的依照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自此,标志着脑死亡立法环节在我国更进一步。
只是判定标准不等于法律规范。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本文主要是关于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脑死亡立法所需注意事项的一些想法,以及如何规避风险完善立法的一些建议。
一、关于脑死亡的立法
关于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各国都几经修改,脑死亡立法是一项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的过程,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据统计,目前包括美国、西欧、日本在内全球共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除了德国、瑞典、法国等的标准有些区别,强调脑血管造影为脑死亡作证,已经陆续提出建立了三十多种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一)关于国外脑死亡的立法
一些国家为脑死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脑死亡作为一种死亡判定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是对脑死亡法律地位的承认。关于脑死亡立法工作的程度,各国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国家直接确立相关的脑死亡法,承认脑死亡为个体死亡判定标准,以法律形式承认脑死亡。2.国家虽然未曾以立法形式确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但在法律实践中承认脑死亡的状态,以一般惯例承认脑死亡。3.法律不承认脑死亡形式,但为医学界所普遍承认。第三种情况在发达国家并不多见。
在1970年,美国的堪萨斯州制定了全球首个脑死亡相关法规,随后芬兰在1971年成为世界上以法律承认脑死亡的第一个国家。美国脑死亡相关立法经过8年的发展,在1978年《统一脑死亡法》横空出世,美国境内全面通过;随后1981年,通过“确定死亡”标
①宋儒亮.论脑死亡的立法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3.
②李铁铮.由我国首例脑死亡案例分析国内脑死亡的发展状况[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6,3:33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