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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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讨论制度存在问题及持续改进

死亡讨论制度存在问题及持续改进

死亡讨论制度存在问题及持续改进引言死亡讨论制度是指在社会中对于死亡及其相关话题进行讨论和交流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死亡讨论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死亡讨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问题一:信息不对称第一,死亡讨论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重要的死亡信息未能及时传达给大众,导致公众对于死亡事件的了解不够全面和准确。

一些重要的死亡事件往往被忽略或者被掩盖,这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死亡事件的记载和报告。

同时,通过各种途径传达死亡信息,提高公众的对于死亡事件的关注度和了解度,让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问题二:缺乏专业人士参与第二,死亡讨论制度缺乏专业人士参与的问题。

在一些死亡讨论活动中,缺乏专业的医生、心理学家等人士参与,导致了对于死亡问题的讨论缺乏深度和专业性。

专业人士的参与能够为死亡讨论制度增添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深度视角。

解决方案:鼓励专业人士参与死亡讨论活动,建立专业化的讨论团队。

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医生、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为死亡讨论活动提供更加深入和专业的见解,促进死亡讨论制度的发展。

问题三:缺乏公众参与第三,死亡讨论制度存在着缺乏公众参与的问题。

在一些死亡讨论活动中,公众参与度不高,导致死亡讨论活动的参与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难以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对于死亡讨论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解决方案:加强对公众的引导和宣传,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死亡讨论活动中来。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公众对于死亡讨论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促进死亡讨论活动的蓬勃发展。

持续改进为了更好地建设死亡讨论制度,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明确死亡讨论活动的目标和内容,规范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

其次,需要加强对死亡讨论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死亡讨论活动的认识和了解。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 类 为推 定死 亡 ,是 指相 互 有 继承 关 系 的几 个人 在 同一 吸和 心跳 不 可逆 性停 止 的人是 死 人 ,而 且包 括 脑干 功 能在 事件 中死 亡 ,为 了确定 财 产 的继 承顺 序 ,在 法 律上 设 定 的 内的所 有脑 功能 不可 逆性 停 止 的人也 是死 人 。”
祸 、飞机 坠毁 导致 的死 亡等 。 法学 将 死 亡分 为 以下三 类 :第 一类 为 死 亡 ,即从 生命 人 ,而不管 其 是否 是 自主呼 吸 。
2 脑 死 亡 标 准 .
科学角度认定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病理死亡和 意外死
由于人造心脏起搏器、呼吸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心脏停
包括四个方面 :()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重 ,也 为处理 相 关法律 纠纷提 供 了依据 。[ 5 1 ( 脑干反射消失 ;() 电波消失 ( 3 ) 4脑 平坦)。凡符合以上标
深度 昏迷” (eC m 6as) L o a p s 的病人,苏醒 D 6 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 是被诊断为 “ 同的 ,推 定 同时 死亡 ,彼此 不 发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的继 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一提法得到 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 。…
可 以 采取 分 步走 的 立 法 策 略 ,立 法 重 点应 包括 确 立 脑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及 实 施 机 构 及 主 体 等 。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移植 ;判定标 准;立 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 3 ;R 4 2. 8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1—4 0 39 4 (0 90 —0 70
止。生命科学将死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 自然死亡 ( 生理 吸后 ,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说的心肺死亡标 死亡),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死亡 ;第二类为病理死亡 , 准 。如 果按 照 传统 的死 亡 标 准 ,以心肺 功 能丧 失 作为 判 定 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 ;第三类为意外死亡,因机体受到 死 亡 的 标 准 ,那 么 ,靠 呼 吸 机 呼 吸 的 人 应 为 死 人 ,就 应 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 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死亡。如车 该 出现继承 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有呼吸就算活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但要 说 明 的是 , 死亡 立法 只 是为 需要器 官 移植 的患者 提供 脑 了“ 死亡 ” 脑 概念 , 认为 凡是诊 断为 “ 深度 昏迷 ” 的病 人再 苏醒 的几 义 。
我们 还是 要充 分尊重 患者 及其家 属的 知情 同 率 是微 乎其 微 了, 这一提 法得 到 了当时 医学界 的认 可 , 由此“ 死 了更 多康复 的机会 , 脑 亡” 概念 开 始进 入 了医学科 学 的视野 。在 16 9 8年世 界医 学大 会
肺 功能可 通过 人工 维持 , 但如 果发生 了脑死 亡则其 完全 恢复几 乎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国外对脑 死亡 概念 和判 定 标准 的研 究和 提 出
长 期 以来 , 死亡 的定 义一 直都 比较 恒 定 , 标志 即心 跳停 是 不可 能的 了 。 目前 的医 疗水 平来 看 , 生脑 死亡 以后 再复 苏 对 其 就 发 搏、 呼吸 停止 , 各国 的临床 医学 、 社会传 统观念 和法 学 都是 以此心 的 先例还 没有 一 个 。 以研 究并 确定 脑死亡 , 所 既有利 于在 发生脑
上 , 国哈 弗 医学院 脑死 亡定 义 审查特 别委 员会 提 出 了 “ 美 脑功 能
意权和 选 择权 , 以防止供 体器 官 的暗箱 操作 。 ( ) 法 学 的角度 二 从 脑 死 亡立 法可 以促进 我 国法 学的 发展 。法 律 的功 能在 于对
不可逆 性 丧失 ” 作为 新 的死亡 标准 , 制定 了世 界上 第一 个死 亡 并


其成 功率 比较低 。 如果 脑 死亡 立法后 采用 具 科学性 和 准确 性 的死亡 判 定标 准 脑 死亡 的概 念 随着 医学 科 这样 的器 官进 行移 植 , 技 的发 展而应运 而生 , 早提 出该概念 的人是法 国学 者 P lt 该标 准 ,就 可 以提 高遗 体器 官利 用率 并保 障 该器 官移植 的成功 最 . le Mo a r 和 M.o ln 在 15 年第 2 届 国际神 经学 会上 , G ul , 9 9 o 3 他们共 同提 出 率 。 是这 样 , 死 亡立 法对 解决 供体 器官不 足 有十 分重要 的意 正 脑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¹摘要: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

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

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

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人权,程序正义,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3-03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L I U Rui-s huang.H ealth L aw D ep ar tment o f T he H 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 ek ing Univ ers ity,Beij ing100083,ChinaAbstract:Legislation about brain death is about human rights,so it must be made by Peo ple'Representative Cong ress of China.Sc-i entific standard abo ut brain death and perfect judgement pr ocedur e must be made to protect justice.T he 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s basic rights is the cor e of the an transplantation is not the reason of legislation abo ut brain death.Key Words:leg islat ion abo ut br ain death,human rig hts,pro cedur e justice,o rg an tr ansplantation据2007年11月12日新华社报道,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即将讨论、颁布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卫生部关于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讨论已经提上了日程,该项国人瞩目的立法活动因涉及到死亡的新标准以及判定而饱含了科学、伦理、文化、风俗习惯等力量的碰撞,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0,故上述力量合力的结果最终还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才能得以展现。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刘明煜;睢素利【摘要】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心死亡标准在现代医学背景下受到了质疑,对心死亡标准的缺陷认识引发对死亡标准的重新思考以及脑死亡标准的提出.死亡标准的发展转变也使得人们重新理解和认识死亡.在此基础上,作者阐述了脑死亡的科学性及其立法发展和现状,并探讨了脑死亡带来的诸多伦理法律问题;同时也从思想进步、法律发展、医学完善等方面论证了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现实意义.%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traditional heart death standard in modern medical background has been questioned. The defect of heart death standard led to the appearance of brain death standard. Transition of death standard forced people to recognize what is death again. Based on these,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scientific status of brain death and its legislation, and it analyzes the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caused by brain death standard. The paper discusses and demonstr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brain death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rogressing thoughts, development of the law and medical science.【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年(卷),期】2016(020)002【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死亡标准;心死亡;脑死亡;医学伦理【作者】刘明煜;睢素利【作者单位】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100005 北京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100005 北京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正文语种】中文Author’s address: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No.9,Dong Dan San Tiao,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5, PRC在现代医学背景下,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质疑。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1. 引言1.1 研究背景脑死亡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话题,不同于心脏停止跳动等传统的死亡概念,脑死亡是指脑干及大脑皮层功能完全丧失,无法自行呼吸和感知外界刺激,是一个临床诊断标准。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对生命尊严的关注,脑死亡的认知在不同人群中呈现出多样性。

在传统医学中,脑死亡往往被认为是绝对的死亡,意味着患者不可逆转地失去了生命。

在现代社会,随着器官移植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对脑死亡的认知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脑死亡可能被误解为昏迷或永久性昏迷,导致在决定器官捐献等问题上存在迷惑和顾虑。

对于脑死亡的了解程度不仅仅是医学工作者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通过深入调查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知情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公众的认知水平和存在的误解,为未来制定相关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2000字】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了解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情况及对脑死亡立法可行性的看法,旨在为加强社会对脑死亡认识和立法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不同人群的调查和分析,可以揭示他们对脑死亡的知识水平、态度和行为意向,进而为相关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实际可行的建议。

通过探讨脑死亡认识与立法之间的关联以及立法的实际操作性,可以为未来的立法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本研究旨在促进社会公众对脑死亡的了解,提高立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以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民的福祉。

1.3 研究意义脑死亡是一种重要的生命状态,对于人类生命的尊严和医疗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情况以及对脑死亡立法可行性的调查分析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调查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大众对脑死亡的认知水平,为提升脑死亡的认识和制定相关法规提供参考。

研究脑死亡认识与立法之间的关联以及立法的实际操作性,有助于优化法律规定,促进相关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及立法可行性的调查,为提升公众对脑死亡的认知,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脑死亡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脑死亡这一现象在引发伦理争议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案件。

李某某,男性,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在李某某的家人和医院之间,就如何处理李某某的遗体产生了分歧。

三、伦理争议1. 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脑死亡是生命终止的标志。

2. 脑死亡与器官捐献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因此应尊重生命,继续救治。

而医院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可以视为死亡,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3. 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在伦理学上,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可以帮助他人延续生命。

四、法律问题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脑死亡患者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2. 脑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理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与医院就遗体处理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处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符合社会公德。

3.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其遗体、器官可以用于移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器官捐献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非法买卖器官等。

五、案例分析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在“李某某案”中,法院认为,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符合死亡的定义,应当视为死亡。

因此,李某某的家人无权要求医院继续救治。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引言脑死亡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法律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以及对相关立法可行性的看法,本报告对各阶层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旨在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数据。

一、对脑死亡的认识1.1普通民众在对一般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时,超过80%的被访者认为脑死亡是指大脑完全停止工作,从而导致人体器官无法正常运行。

但对于脑死亡具体的认识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大部分人对于脑死亡的具体标准和诊断过程并不清楚。

还有不少人将脑死亡与昏迷混淆,导致对相关问题的认知不够全面。

1.2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对于脑死亡的认识相对更为深入,大部分受访医护人员对脑死亡的定义和诊断流程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

他们普遍认为,脑死亡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医学现象,需要借助专业设备和严格的诊断程序来确认。

1.3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对脑死亡的认知主要体现在其对脑死亡的立法现状和相关法规的了解。

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和规范。

二、对脑死亡立法可行性的看法2.1普通民众在对一般公众进行访谈时,我们了解到,有不少人对脑死亡立法表示支持。

他们普遍认为,通过立法规定脑死亡的相关程序和标准,可以为医生、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争议和纠纷。

但也有一部分人持保留态度,担心相关立法可能给医疗纠纷和医患关系带来新的挑战。

2.2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普遍认为,脑死亡立法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和争议。

部分医护人员还表示,当前我国对脑死亡的相关立法和规范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空白,这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2.3法律专家在对法律专家进行深度访谈时,我们了解到,绝大多数法律专家对于脑死亡的立法可行性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相关立法不仅可以为医疗行为提供法律基础,还可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信任和和谐医疗秩序的建立。

脑死亡立法之探究

脑死亡立法之探究

摘 取 了鲜 活的 脏器 ,这为 传 统 的观 念 和 伦理 所 不容 。本 文 的情 况下 ,其 合 法性 也 是存 在 疑 问 的 。为 此 ,有 必要 进行
收稿 日期 :2¨ — .9 0 9 2O ;修 回日期 :2 0 一 - l o0 09O 2 6
基金项 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 划研 究项 目 “ 术制 衡下的生命刑 事法研 究”(8 F O ) 技 O c xJ6。 作者简介 :张爱艳(9 2 )女, 1 7 , 汉族, 东潍坊人 , 山 山东政 法学院副教授 , 中国人 民大学刑 法学博士研 究生, 究方向为刑事法学、生命法学。 研
部 死 亡 了 。传统 观 念 采纳 的 死 亡判 定 标 准所 确 定 的是 第二
层 次意 义上 的死 亡 。
和结 构 上具 有 不 可再 生 性 ,一 旦全 脑 机 能丧 失 ,则 死 亡就 是不 可 逆转 的 。就 目前 医疗 技 术来 看 ,脑 组 织 没有 移 植或
从 上 个 世 纪开 始 ,传 统 的死 亡 标 准在 实 践 应 用 中逐 渐 替 代 的 可能 。 由此 可 见 ,不 可替 代 性 和不 可 再生 性 是脑 与 显 露 出其 局 限性 。因为 现 代 医学 的 发展 可 以使 呼吸 在 人工 心脏 区 别 的关 键 ,体 现 了二 者 在人 的 生命 存 在 中 的不 同地
( 张爱艳) 脑死亡立法之探究 ■
脑 死 亡立 法 之 探 究
张 爱艳
( 东政 法 学 院 , 山 东 济 南 2 0 1 ) 山 5 0 4

要 :随着现 代 医学技 术的 发展 ,新 的死亡判 断标 准—— 脑死亡标 准 已经 对传 统的死亡标 准即心肺 功能完
全 丧 失提 出 了挑 战 。 脑 死 亡 立 法尽 管 受 到各 种 因素 制 约 , 但 其 法律 意 义重 大 。 我 们 应 在 借 鉴 其 他 国 家和 地 区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近年来,争议不断的脑死亡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人体大脑出现不可逆性损伤,无法维持自身生命的一种状态。

在如今医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脑死亡已经成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

但是,对脑死亡的定义、认识和立法仍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份调查报告,探究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的看法。

调查对象主要分为医生、普通公众、法学专业人员及国家管理层。

其中,医生和普通公众是最重要的受访人群。

首先,调查结果显示,医生和普通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

95%的医生认为脑死亡是死亡的标准,而只有60%的普通公众持同样观点。

这差异主要是由于普通公众对脑死亡认识仅停留在“瞪眼不动、呼吸停止”等简单表现上,而忽略了脑死亡是“无意识性、不可逆性”损伤的事实。

因此,将脑死亡纳入死亡标准对普通公众而言显得不可思议。

其次,调查结果显示,脑死亡的立法可行性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虽然许多国家已经将脑死亡纳入死亡标准,但在另一些国家,立法仍然面临挑战。

针对这个问题,多数医生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立法只是形式问题,对脑死亡的正确认知才是根本。

只有当人们对脑死亡有正确、科学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

最后,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国家未能完成立法颁布,存在着多种原因。

例如,有的国家的文化信仰不接受器官移植等医学行为;还有的国家面临着医疗资源匮乏、贫困等问题。

因此,针对立法问题,不同国家应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总之,脑死亡问题不仅是医疗领域面临的挑战,也深刻地涉及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

正确、科学的认知,加上合理、有效的立法,才能为更好的医疗和社会公正奠定基础。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维普资讯
专 题 讨 论 : 死亡 立 法 脑
医学 0 ( 哲 、 人文社会医学版) 0 年 1 2 8 月第2 卷第1 0 9 期总第 3 期 4 8
脑 死 亡立 法 的若 干 法律 问题 探 讨
刘瑞 爽①
摘 要: 因为 关 系到基 本人 权 , 死 亡 立 法 应 当 由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立 法 通 过 。 制 定科 学 的 脑 死 亡 标 准 和 严 谨 的 脑 死 亡 判 定 脑
b sc rg si hec r ft e sain。 (r a rns a ain sno h e s n o e sain a ou r i e t a i iht s t o e o he lgilto )g n ta plntto i tt e ra o flgilto b tb an d a h.
中 图分 类号 : 一 0 2 R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7 2 2 O ) 0 2 — 0 1 0 —0 7 ( O 8 1 0 3 3 S v rl e a P o lm b u e i ai f r i e t LJ u—h a g He l a De a t n f T e He l ce c eea L g l r be sa o t gs t n o anD ah L l o B U R i u n 。 a t L w p r s h me t h a t S i e o h n C ne o e ig U iest ,B i n 0 0 3 C ia e trf rP k n n v ri y ej g 1 0 8 , hn i
两 种 不 同的 观 点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死 亡标 准 的 界 定 属 于 自 脑 然 科 学 范 畴 , 统 的心 肺 死 亡 标 准 也 没 有 法 , 传 医学 界 有 权 依 据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自行 决 定 , 者 国 务 院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 生 部 ) 或 卫 权 制 定 。第 二 种 观点 认 为 , 亡 的 判 定 标 准 牵 涉 到 公 民 基 本 权 死 利 和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死 亡 判 定 立 法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民表 达 意 志 腑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调查目的:本次调查旨在了解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程度及对脑死亡立法的看法,以便进一步加强公众对脑死亡的了解,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参考。

调查分析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面对面或在线方式发放问卷,共收集有效问卷100份。

除了填写基本信息外,问卷主要包括脑死亡的基本认知情况、对脑死亡立法的支持程度等问题。

调查结果:1. 对脑死亡的认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81%的被调查者知道脑死亡是指脑部完全无反应和意识丧失,但心脏仍有跳动的状态。

而有19%的被调查者对脑死亡概念并不了解。

2. 对脑死亡立法的支持程度:在对脑死亡立法的支持程度方面,有67%的被调查者表示支持立法,认为这将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提高器官捐献率。

23%的被调查者对立法表示持中立态度,认为需要更多讨论和了解。

仅有10%的被调查者表示反对立法。

3. 对可能的立法内容的看法:在对可能的立法内容的看法方面,有56%的被调查者表示认同将脑死亡列入法定死亡标准,并建议制定相关流程和程序,以便家属和医生的合法认定。

31%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知,有助于建立社会共识。

还有13%的被调查者对立法内容没有明确的观点。

4. 立法可行性的评估: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群对脑死亡有一定的认知,并且对立法表示支持。

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和现实情况,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的可行性问题:- 制定相关法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 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下的立法差异。

- 对立法内容的进一步讨论和制定需要借鉴多方意见,确保公众和专业人士的参与。

脑死亡立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脑死亡立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脑死亡立法的伦理问题研究[摘要]文章从伦理学的角度对脑死亡标准合法化的中国本土化问题进行研究并试图提出建议。

解决中国脑死亡标准的合法化问题,应着眼本土化问题,注重死亡观念的引导,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

[关键词]死亡观;本土化伦理问题;脑死亡立法脑死亡的物质载体是人的大脑。

人脑是宇宙间最复杂的物质的集合,是思维和认识的器官。

[1]死亡标准的演变及脑死亡标准的出现是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脑死亡标准目前普遍认可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诊断标准。

具体包括: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主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平坦)。

基于对死亡过程动态性的理解,同时也为慎重起见,制定标准的委员会特别指出,应当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和多次检查,只有当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如包含有巴比妥类的药物,如异戊巴比妥钠等)两种情况时,才能正式做出脑死亡的诊断。

死亡标准变化的过程值得我们去思考,尤其是每一种标准之间的转换并非是明确的、渐进的,存在着断裂,断裂正是由于技术的发展而造成的。

就中国而言,脑死亡标准化进程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似乎缓慢些,标准本身的交替很简单,但是如何填补交替中的文化、意义和价值断层是很复杂的问题。

二、脑死亡标准立法的本土化伦理困境死亡标准不仅是一个纯医学技术的问题,也是一个医学人文问题,因此当比较传统死亡标准与脑死亡标准孰优孰劣时,不能以科学技术的强势建构论证的依据。

脑死亡标准本土化的伦理问题一方面体现在这种新的死亡标准对传统社会制度及观念带来的巨大挑战,另一方面,体现在特定社会中推行脑死亡标准时中所遇到的操作困难和由此产生的伦理风险。

(一)脑死亡标准立法的本土化伦理挑战1.与传统死亡观的伦理冲突脑死亡问题之所以同时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复杂的伦理、法律问题,与广大民众几千年来形成的生死观紧密相连。

对于中国而言,一方面,有着“气聚而生,气散而死”的死亡文化传统,另一方面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把心脏不仅看作生命的根基与中枢,而且看作灵魂和智慧的寓所,这就是所谓“心之官则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我 国 医学 界对 脑 死 亡 问 题 的 研 究 表 现 惊 人 的 一 致 , 以 即
现 代 科 学 的力 量 推 动 脑 死 亡 立 法 , 人 文 精 神 的名 义 要 求 器 官 以
态口。16 9 8年 哈 佛大 学 医学 院特 别 委 员 会 ( h d o o mi T eA h e m t C —
出并分析 了脑死亡 问题的三个主要 问题 :1 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 )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 来定 义生死 ?( () 2 3
植和脑 到底有什么 ?还 , 死亡 关系 提出 脑死亡立法需 要在我国 现实的医疗 条件下进行讨论。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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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死亡, 济效率, 脑 经 器官 移 植
中 图分 类 号 : R一0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Re o i r Le il i n o an De t n c nsde gsato fBr i a h i Chi na
kn ie st Bejn 0 0 3 C ia i g Un v ri y, iig 1 0 8 , h n Ab tat To su yrao e e rhr s lso r sr c : t d ni rrs ac eut nb
速 解 决 , 又 一 直悬 而未 决 的 问题 , 。虽 然 “ 死 亡 ” 一 概 念 但 , l 脑 这
捐 献 。笔 者 对 1 9 年 以 来 我 国 学 界 对 脑 死 亡 问 题 的研 究 成 果 99 进行 了初 步 的梳 理 , 现 我 国学 者 主 张 脑 死 亡 立 法 的 主 要 论 据 发
在 世 界 范 围 内广 为 接 受 , 关 于 脑 死 亡 的 诊 断 标 准 和 脑 死 亡 标 但 准 的价 值 与 意 义 一 直存 在 着激 烈 争 论 。 首 先 , 统 的死 亡 是 指 个 体 的 循 环 、 吸 和 神 经 功 能 停 止 。 传 呼 其 中一 种 功 能 的 消 失 会 导 致 其 他 两 种 功 能 停 止 , 而 丧 失 三 种 从

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2 脑 死 亡 目前 在 我 国 的 法 制 状 况 2 1 脑 死 亡 立 法 在 我 国 的 发 生 发展 .
脑 死 亡 概 念 的提 出距 今 已 有 五 十 年 的 历 史 , 是 医 学 科 学 它
发 展 深 入 到 一 定 阶 段 所 认 识 并 揭 示 出 的 客 观 现 象 。 在 16 9 8年 召开 的第 2 届 世 界 医学 大 会 上 , 国 哈 佛 医学 院 脑 死 亡 定 义 审 2 美 查 特 别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 功 能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 为 新 的 死 亡 标 脑 作 准 , 制定 了世 界上 第 一 个 脑 死 亡 诊 断 标 准 [ 。 并 = 】 ] 国外 脑 死 亡 立 法 史 是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 渐 完 善 的 过 程 。 目 一 逐 前 在 国外 脑 死 亡 不 仅 在 医 学 界 得 到 公 认 ,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标 准 更
du e br i e t n Chia, i c sa outt h t o i nd de iin y ofou e il ton,a r o pu or a d a c an d a h i n d s us b he s orc m ng a fce c r lg sa i nd t y t tf w r ppr pr— o i a e s l to t o u in. K e o ds b ai a h,lgil in,pr l m a y i y W r : r n de t e sato ob e an l ss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2 2 1 ) 2 0 4 3 1 0 —0 7 ( 0 0 1 —0 5 —0
Cu r n iu t n a d Pr b e An l s n Br i e t e ilto n Ch n LI r e tS t a i n o lm a y i o a n D a h L gsa i n i i a o s AN G Tu WANG iy n o, L i g,JI Yu N e,e t

脑死亡立法与我国面临的问题

脑死亡立法与我国面临的问题

这就使得传统 的心肺死亡概念成为一种过 时的死亡概念。
在这种情况 下 , 世界各 国的 医学 、 伦理 学 和法 学家 纷 纷要求建立一种新 的更具 科学 性 和完整 性 的死亡 概念 和
2 1 技术上 自 15 . 9 9年法 国学 者第一 次 提 出“ 死亡 ” 脑 概念后 , 国哈佛大学医学 院脑 死亡定 义审查 特别委 员会 美 在 16 9 8年提 出并制定 了世界上 第一个 脑死亡诊 断 的四条
概念无 疑更具科学性。人体 中枢神经 系统是 意识 的基 础 ,
中枢神经系统对于人体 的重 要性 , 长期 以来没有 被应用在
死亡标准上 。
理观念 、 道德 和法学 带来一次革命 性的冲击 。
1 回顾 : 种 死 亡 概 念 和 标 准 两
脑死亡观作为一种全新 的死亡 观 , 现代 医学 高度发 在
定 人 的死 亡 的 。
命, 帮助人们更合理地应用 医学资 源。中 国以往 临床判 断
死亡 的标 准是 心 脏停 止 跳 动 , 自主呼 吸 消失 , 血压 为 零 。
然而 , 这种传统 的心肺死亡 概念及标 准在 现实生 活中
却屡屡遇到尴尬和 困惑 。世界各地 曾无 数次地 发生呼 吸 、
现代 的临床 医生 也 曾无 数 次抢 救成 功 呼吸 、 心跳 停止 的 “ 死人 ” 。特别 是随着现代医学科学 的飞速发展 , 在进 行 如 心肺移植手术时 , 以暂时可 逆地停 止病 人 的呼 吸、 跳。 可 心
脑死亡概念更为科学 , 标准更可靠。
2 国 外 脑 死 亡 的 诊 断 标 准 及 立 法
学 , 准更 可靠。本 文就我 国近期 即将试行 “ 标 脑死亡” 亡标 准这一 问题 , 国外脑死亡概念和标 准、 死 对 脑死亡 的诊 断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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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得到国际医学界广泛认可的脑死亡概念已经对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产生了冲击,以脑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新标准,正在逐渐取代以心脏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传统旧标准。

因此,有关脑死亡的立法也被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国际上,很多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完善的脑死亡立法与制度,而我国此领域目前尚属空白。

因此,我国正迫切需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医疗法制等相关事业;这是对我国医疗事业与法制事业的双重冲击和挑战。

本文着重从脑死亡概念为切入点,阐述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的现状,并逐步分析和完善目前现存的法律、伦理、医疗问题,让公众对脑死亡立法的现状有一个客观了解,并对将来的立法工作进行展望和提出应对方案。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国际;分析Abstract:As death judgement standard of brain death concept has been recognized the worl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 has shaken the cardiac death point of view. Abroad on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s been walk in front of our country, so China is in urgent need to catch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ational advanced.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is to law, medicine and even the ethics in China is a huge impact and challenges, but about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s lagging behind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emphatically from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elaborated our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analysis to perfect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ethical, and allow the public to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ve an object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was forecasted,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Key words: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analysis人类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脑死亡概念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必然会由医学工作者们所提出。

法国最早出现关于脑死亡概念的声音。

在1959年,法国召开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当时有两位参会的学者提出了“过度昏迷”的概念,称其为“脑死亡”。

关于“脑死亡”的术语,在当时首次出现。

这种说法得到了大部分有识之士的支持,于是,脑死亡的概念随之产生。

随着1968年世界医学大会的召开,美国哈佛大学提出脑死亡诊断标准,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脑死亡诊断的标准。

①哈佛大学同时还发表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的报告,这一标准和报告得到了当时医学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同时法律上也对此并无抵触排斥之辞,脑死亡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如今,脑死亡概念已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医学界目前达成共识认为:脑死亡就是指无论心脏和脊髓的功能如何,个体脑部完全停止工作,而整个过不可逆转。

我国也有存在着这样的案例。

2003年2月,一位名叫毛金生的患者被送至医院,病因为脑干出血。

虽然医院已经极力救治,维持住了患者的心跳,但是患者依然处于深度昏迷之中,不能自主呼吸,只能依靠呼吸机存活,这是脑死亡的典型现象。

医院在向家属解释了脑死亡的概念和意义后,征得他们统同意,依照当时卫生部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对毛金生进行了严格的诊断,几次的诊断结果均为死亡。

毛金生家属在了解了脑死亡的含义后,签字放弃对毛金生的治疗。

随后医院撤下毛金生的呼吸机,不久,毛金生心跳消失。

②这是我国首例的脑死亡判定案例,严格的依照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自此,标志着脑死亡立法环节在我国更进一步。

只是判定标准不等于法律规范。

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本文主要是关于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脑死亡立法所需注意事项的一些想法,以及如何规避风险完善立法的一些建议。

一、关于脑死亡的立法关于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各国都几经修改,脑死亡立法是一项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的过程,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

据统计,目前包括美国、西欧、日本在内全球共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除了德国、瑞典、法国等的标准有些区别,强调脑血管造影为脑死亡作证,已经陆续提出建立了三十多种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一)关于国外脑死亡的立法一些国家为脑死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脑死亡作为一种死亡判定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是对脑死亡法律地位的承认。

关于脑死亡立法工作的程度,各国也不尽相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国家直接确立相关的脑死亡法,承认脑死亡为个体死亡判定标准,以法律形式承认脑死亡。

2.国家虽然未曾以立法形式确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但在法律实践中承认脑死亡的状态,以一般惯例承认脑死亡。

3.法律不承认脑死亡形式,但为医学界所普遍承认。

第三种情况在发达国家并不多见。

在1970年,美国的堪萨斯州制定了全球首个脑死亡相关法规,随后芬兰在1971年成为世界上以法律承认脑死亡的第一个国家。

美国脑死亡相关立法经过8年的发展,在1978年《统一脑死亡法》横空出世,美国境内全面通过;随后1981年,通过“确定死亡”标①宋儒亮.论脑死亡的立法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3.②李铁铮.由我国首例脑死亡案例分析国内脑死亡的发展状况[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6,3:332—333.准;1983年,通过《统一死亡判定法案》。

紧紧跟随美国脚步的是日本,日本在1977年出台了《器官移植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以条文形式规定了脑死亡判定的标准。

目前已经有九十多个国家承认了脑死亡,其中包括加拿大、瑞典、法国、英国等十多个发达国家在内。

这些国家都承认脑死亡是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标准,并且制定了脑死亡的相关法律。

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未以立法形式将脑死亡确立为个体死亡判定标准,但在实践中却不排斥以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依据。

(二)关于我国脑死亡的立法一直以来,我国都将“心脏停止跳动”作为对死亡进行判定的标准,传统“心肺死亡”的概念在国人的脑海中的地位牢不可破难以撼动,公众根本无法接受“明明还有心跳就被认定为是个死人”的事实。

随着心脏起搏机、呼吸器的投入使用,心跳呼吸可以得到维持,但是个体自身已经脑死亡的案例却变得屡见不鲜,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关于脑死亡进行立法。

而我国关于脑死亡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1988年至1993年期间,我国分别召开了几次会议专门讨论脑死亡的相关问题。

对脑死亡进行立法,一定的学科基础、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必不可少。

这是由于脑死亡立法涉及了多种门类的学科,同时,受到传统观念中的阻碍,以及各个地区医疗发展状况极不平衡的影响,学术界也出现有不同的声音,但就是这样的情况下,我国脑死亡立法仍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1986年召开的“肺脑复苏座谈会”上,出现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脑死亡判断标准,尽管它只是一份不成熟的草案,也不是那么完善,但它仍然可以说是我国医疗法制事业的一项巨大进步;1989年,关于小儿脑死亡认定的诊断标准,我国同样也制定了一个试用标准的草案;2003年,中华医学会制定并通过《脑死亡判定标准》,同时被中华医学会通过的还有《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

2009年,我国出台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但是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施行;同年,我国卫生部制定并通过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只是这一规范同样停留在提出阶段,不曾得到实施。

自此,我国脑死亡立法迈上一层新的台阶。

我国关于脑死亡的立法正在逐步跟上国际法学的前沿,与世界生命医学科学发展接轨。

在这些方面,我国不仅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宝岛台湾在这些方面同样领先我国大陆。

对脑死亡及时立法,将有助于我国器官移植的合法进行,挽救更多的病患,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更多的公共卫生资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尽管我国还没有出台脑死亡相关的法律,但是已经在起草的过程中。

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将根据发达国家现有的关于脑死亡的法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具体法律。

毫无疑问我国必须推行脑死亡立法,将脑死亡概念深入人心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只有对脑死亡进行相关立法全面规定,对脑死亡认定工作进行约束,才能给更多患者带来希望,节约更多的医疗资源,才能推进我国医疗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

二、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的意义(一)资源节约脑死亡是个体生命不可逆转的终止,脑死亡的生命个体就意味着是死人。

死人不具备活人所拥有的一切行为的权利和资格,①再怎么搭上医疗资源去救治也终究是个死人。

但是在医疗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对脑死亡患者进行救治,这是一种对医疗资源乃至社会资源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

对脑死亡患者维持生存的假象对患者家属来说是一种情感上的折磨和经济上的负担,也浪费了整个社会的医疗资源。

由于脑死亡患者的大脑已经完全失去了反应,即便有再多的医疗器械维持患者的心跳,往往也无法长时间的持续下去。

因此,脑死亡是一个无法逆转的过程,即便得到再好的医疗卫生条件,患者也无法起死回生,因为技术再好也不无法给予一个死人意识。

(二)器官移植脑死亡的患者已经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亡状态,但是这不代表了他所有的机体功能完全丧失。

脑死亡患者具有其他功能的器官有可能得到了及时的救治甚至是痊愈,那么这个时候再将花费了极大的代价救治了的整个患者,包括已经治愈的其他器官都一起放弃是否多少有一些不合理?这些器官可以在机能存在的前提下得到及时的保存,用以救治其他个别器官受损的其他救治,是不是一种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是不是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缓解我国目前存在的地下器官买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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